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用于制备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的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1F484124 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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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复审请求人瑞讯有限公司申请号201780077580.6
申请日2017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2016年10月14日
公开日2019年07月30日复审请求日2022年06月09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制备方法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 确认二者制备方法上的不同导致了产品功能和/或性质上的改变,则不能推定现有技术制备方法所 得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范围之内,该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 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 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780077580.6,名称为“用于制备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瑞讯有限公司(由“纳幕尔杜邦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9年07月30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2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包含: ix)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i)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v)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v)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vi)在从0.7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组合物中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5的b*色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0的b*色值。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大于或等于60的L*色值。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包括热稳定剂、UV吸收剂、抗氧化剂、成核剂、加工助剂、调色剂/光学增亮剂、氧气阻隔性添加剂、增链剂、链终止剂、再热剂、或阻光剂。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是2,5-呋喃二甲酸二甲酯。 7.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 a)使包含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1,3-丙二醇、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在从160℃至220℃的范围内的温度下接触以形成预聚物, 其中该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与该1,3-丙二醇的摩尔比是在从1:1.3至1:2.2的范围内,并且金属催化剂的浓度是基于该混合物的总重量在从20ppm至400ppm的范围内; b)去除至少一部分未反应的1,3-丙二醇;以及c)将该预聚物在减压下加热至在从230℃至260℃的范围内的温度以形成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 同时去除1,3-丙二醇; 其中,在步骤b)中去除按重量计至少50%的过量1,3-丙二醇。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5的b*色值。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具有在从0.7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是间歇的、半连续的或连续的。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去除按重量计至少90%的过量1,3-丙二醇。 12.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是2,5-呋喃二甲酸二甲酯。 13.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具有在120℃下测量的小于或等于100分钟的半结晶时间。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进一步包括同时去除至少一部分所形成的烷基醇。 15.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d)使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在从约110℃ 至约130℃的范围内的温度下结晶以获得结晶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 16.一种通过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获得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中,该聚合物包含: xvii)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vii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x)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xi)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xii)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xiii)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xiv)在从0.70至1.20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 18.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包含: ix)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小于或等于21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i)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v)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v)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vi)在从0.6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组合物中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驳回决定认为:(1)制备方法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CN105849188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7限定了去除按重量计至少50%的过量1,3-丙二醇。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在抽真空除去酯化或预聚的副产物的同时,过量的1,3-丙二醇大部分也已经被除去;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未反应的1,3-丙二醇应当尽量除去。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8-1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产品权利要求1-6、16-18,由于产品的制备方法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由该方法得到的产品权利要求1-6、16-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5848891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同对比文件1。 申请人瑞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2年06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下称复审请求文本),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删除了方法权利要求8-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包含: ix)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i)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v)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v)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vi)在从0.7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组合物中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5的b*色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0的b*色值。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大于或等于60的L*色值。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包括热稳定剂、UV吸收剂、抗氧化剂、成核剂、加工助剂、调色剂/光学增亮剂、氧气阻隔性添加剂、增链剂、链终止剂、再热剂、或阻光剂。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是2,5-呋喃二甲酸二甲酯。 7.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包含: ix)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小于或等于21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i)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v)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v)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vi)在从0.6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组合物中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应通过“推定”来评价化学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对比文件1的“对照物A”与本申请实例1,原料的比例、具体的催化剂和具体的步骤并不相同,而且,制备的聚合物的Mn值不同,即使权利要求7中定义的方法不能非显而易见地与对比文件1区分开来,并不意味着得到的聚合物就一定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对其进行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和2都分别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制备方法(即,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7),虽然对比文件1和2未对其中的聚呋喃二甲酸1,3-丙二醇共聚物产品中的杂质含量进行测量和表征,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7中限定的杂质含量将二者区分开,在此基础上,由本申请制备方法得到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新颖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25年05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制备方法,并且,根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提供的所得产品的Mn、Tm数据无法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产品与对比文件1区分开,没有证据表明二者制备方法上的不同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因此, 推定对比文件1中制备方法所得产品也会具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产品结构和/或组成、性质等参数, 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中包含除抗氧化剂外其他助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6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于2025年0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在复审请求文本的基础上,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21-0027、0050段的记载,将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在120℃下测量下的半结晶时间以及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制备方法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包含: ix)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i)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v)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v)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vi)在从0.7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组合物中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具有在120℃下测量的小于或等于100分钟的半结晶时间,并且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通过一种方法得到,所述方法包括: a) 使包含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1,3-丙二醇、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在从160℃至220℃的范围内的温度下接触以形成预聚物,其中该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与该1,3-丙二醇的摩尔比是在从1 : 1.3至1 : 2.2的范围内, 并且所述金属催化剂的浓度是基于该混合物的总重量在从20 ppm至400 ppm的范围内; b) 在从180℃至220℃的范围内的温度去除至少一部分未反应的1,3-丙二醇;以及c) 将该预聚物在减压下加热至在从230℃至260℃的范围内的温度以形成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同时去除1,3-丙二醇,其中在步骤b)中去除按重量计至少90%的过量1,3-丙二醇。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5的b*色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小于10的b*色值。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该组合物具有通过光谱色度学确定的大于或等于60的L*色值。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进一步包含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包括热稳定剂、UV吸收剂、抗氧化剂、成核剂、加工助剂、调色剂/光学增亮剂、氧气阻隔性添加剂、增链剂、链终止剂、再热剂、或阻光剂。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是2,5-呋喃二甲酸二甲酯。 7.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包含: 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其包含: ix)按重量计95%至99.9%的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重复单元; x)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在聚合物主链中的二-PDO重复单元; xi)小于或等于20毫当量的烯丙基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小于或等于21毫当量的羧酸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ii)小于或等于15毫当量的烷基酯端基/千克的聚合物; xiv)按重量计小于或等于1%的环状二聚体低聚酯; xv)小于或等于10毫当量的二-PDO端基/千克的聚合物;以及xvi)在从0.60至1.2dL/g的范围内的特性粘度; 其中重量百分比是基于该组合物中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总重量,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 聚合物具有在120℃下测量的小于或等于100分钟的半结晶时间,并且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通过一种方法得到,所述方法包括: a) 使包含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1,3-丙二醇、和金属催化剂的混合物在从160℃至220℃的范围内的温度下接触以形成预聚物,其中该呋喃二甲酸二烷基酯与该1,3-丙二醇的摩尔比是在从1 : 1.3至1 : 2.2的范围内, 并且所述金属催化剂的浓度是基于该混合物的总重量在从20 ppm至400 ppm的范围内; b) 在从180℃至220℃的范围内的温度去除至少一部分未反应的1,3-丙二醇;以及c) 将该预聚物在减压下加热至在从230℃至260℃的范围内的温度以形成所述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同时去除1,3-丙二醇,其中在步骤b)中去除按重量计至少90%的过量1,3-丙二醇。”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方法的步骤b与对比文件1方法的真空阶段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本申请所制备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聚合物存在不同之处,具体地,本申请的表7记载了根据本申请的方法制备得到的聚合物具有47-49 J/gΔH 的和36-40 J/g的ΔH ,而对比文件1的对照物A的ΔHm cc m和ΔH 明显低于1J/g。 cc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6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页和说明书摘要。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制备方法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二者制备方法上的不同导致了产品功能和/或性质上的改变,则不能推定现有技术制备方法所得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范围之内,该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PTF的制备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对照物A:用FDME和BioPDO TM (PTF-A)制备PTF对于理论产量133g的聚合物:Bio-PDO(93g,1.22mol)、FDME(125g,0.678mol)和Irganox-1010(0.26g) 加入预先干燥过的500mL的三颈圆底烧瓶。连接置顶式搅拌器和蒸馏冷凝器。反应物以每分钟50轮(rpm)速度搅拌并且反应物料保持在氮气(N )吹扫条件下进行,冷凝器保持在23℃。内容物通过降压到100托脱气三2次并且重新注入N 气体。在第一次排空后添加Tyzor TPT催化剂[78mg或82μL]。将烧瓶浸入设置在160℃ 2的预加热金属浴中并使其平衡20分钟以使固体熔融。将温度增加至180℃并保持60分钟,此后将温度增加至210℃并保持另外的60分钟,以完成酯交换并蒸馏出甲醇。关闭氮气吹扫,并且开始施加梯度真空,约60分钟后,真空值达到50至60毫托。使温度增加至230℃并使反应保持在真空下3小时并以50至180rpm的速率搅拌。定期将搅拌速率调节至180rpm,然后关闭搅拌器。重启搅拌器,并且在重启约5秒后测定施加的扭矩。关闭置顶式搅拌器,并且从反应容器底部提起,之后关闭真空,并且用N 气体吹扫系统。分离反应釜, 2将产物滗出并使其在氮气吹扫下冷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98-0206段)。经换算,对比文件1中FDME与Bio-PDO的摩尔比为1:1.8,金属催化剂的含量为357ppm。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区分开。 经核,权利要求1限定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相比, 权利要求1在步骤b)中限定去除按重量计至少90%的过量1,3-丙二醇,而对比文件1没有此限定。另外, 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在120℃下测量下的半结晶时间,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特征。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更高的分子量、更高的稳定性、更快的结晶速率以及改进的颜色的聚合物组合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6段)。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了实例1-5以及对比实例A-C制备所得的聚合物的Mn、Tg、ΔH 、ΔH 、颜色等的效果数据,比较可见,采用m cc本申请制备方法得到的组合物具有更高的分子量、更高的稳定性、更快的结晶速率以及改进的颜色。对比文件1也表征了所制备PTF的ΔH 、ΔH ,ΔH <<1J/g,ΔH 未测出,而本申请中实例2-5的ΔH 为36J/gm cc m cc m以上,实例2、4、5的ΔH 也在36J/g以上,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制备方法所得聚合物组合物的ΔH 、 cc m ΔH 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H 、ΔH 反映了物质的结晶性能,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cc m cc“与PTF的融化焓(ΔHm=0.2031J/g)相比,共聚酯具有更高的融化焓(ΔHm=44.2J/g),表明当以同样的加热速率评估时,PTF的结晶程度比共聚酯小得多,并且难以结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9段)。基于上述比较分析可知,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所得的聚合物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高的结晶程度、更快的结晶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二者制备方法上的不同导致了产品功能和/或性质上的改变,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具有在120℃下测量的小于或等于100分钟的半结晶时间。因此,不能推定对比文件1制备方法所得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产品范围之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此外,对比文件1虽然也关注了改善组合物的结晶性能,但是其是通过将呋喃-PTMEG软链段与PTF共聚实现的,并未给出改进PTF的制备方法以提高其结晶程度、结晶速率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特定的制备方法能够提高聚合物组合物的结晶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驳回决定指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驳回理由亦不能成立。 2.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聚酯的制备方法:将2,5-呋喃二甲酯(147.3g,0.8mol)和bioPDOTM(109.5g,1.44mol) 装入配有顶置式搅拌器和蒸馏冷凝器的预干燥的500mL三颈反应釜中。对保持在23℃下的烧瓶施加氮气吹扫, 并且以50rpm速率开始搅拌形成浆液。在搅拌的同时,将烧瓶抽空至0.13MPa,然后用N2重新增压,总共循环3次。第一次抽真空和重新增压之后,加入异丙醇钛(IV)(93mg,约360ppm)。三次抽真空和重新增压循环之后,将烧瓶浸没到设定在160℃的预热液体金属浴中。置于液体金属浴中之后,搅拌烧瓶内容物20min, 使固体成分融化。接着,将搅拌速度增加至180rpm并将液体金属浴的设定温度增至160℃。大约20分钟后, 金属浴达到此温度,随后将金属浴设定温度增至180℃,大约20分钟后,金属浴达到此温度。然后使烧瓶保持在180℃,仍以180rpm的速率再搅拌45-60分钟,以蒸馏出反应中形成的大部分甲醇。在180℃保持一定时间之后,将金属浴设定温度增至210℃。大约20分钟后,金属浴达到此温度。然后使烧瓶保持在210℃, 仍以180rpm的转速再搅拌45-60分钟,此后,中断氮气吹扫,额外加入异丙醇钛(IV)(93mg),然后以大约每10秒1330Pa的增量逐渐施加真空,同时继续搅拌。约60min之后,真空达到平衡为6500-8000Pa。然后将搅拌速度保持为50-180rpm,并将金属浴设定温度增至250℃,大约20min后,金属浴达到此温度。保持这些条件约3小时。定期将搅拌速率增至180rpm,然后关闭搅拌器。重启搅拌器,并在重启约5秒后测定施加的扭矩。当观察到75N/cm或更大的扭矩时,停止搅拌并从液体金属浴中移除烧瓶来中断反应。使用Wiley磨机将回收的聚合物短切成粒料,将所述粒料用液氮冷却。将制备而得的聚合物粒料在真空和微弱的氮气流下于115℃下干燥24小时,回收率为约120g。Tg为大约58℃(DSC,5℃/min,2次加热),Tm为大约176℃ (DSC,5℃/min,2次加热)。Mn(SEC)大约15200D,PDI 1 .85,IV大约0.75dL/g(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77-0182段实施例1)。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产品区分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同样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步骤b)中去除按重量计至少90%的过量1,3-丙二醇以及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在120℃下测量下的半结晶时间,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 对比文件2中聚合物的Mn(SEC)大约15200D,低于本申请聚合物组合物的Mn,且对比文件2并未关注聚合物的结晶性能,不能推定对比文件2制备方法所得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产品范围之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改进PTF的制备方法以提高其结晶程度、结晶速率的技术启示。因此,驳回决定指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驳回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驳回理由亦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详见案由部分)。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指出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驳回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宣告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主审员:李亚坤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陈建军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1F484124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780077580.6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主要证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编号 1F484124),申请号 201780077580.6,发明创造名称为《用于制备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的方法》。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驳回决定的认定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2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应通过“推定”来评价化学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方法的步骤b与对比文件1方法的真空阶段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本申请所制备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聚合物存在不同之处,具体地,本申请的表7记载了根据本申请的方法制备得到的聚合物具有47-49J/gΔH的和36-40J/g的ΔH,而对比文件1的对照物A的ΔHmccm和ΔH明显低于1J/g。

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一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应通过“推定”来评价化学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方法的步骤b与对比文件1方法的真空阶段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本申请所制备的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聚合物存在不同之处,具体地,本申请的表7记载了根据本申请的方法制备得到的聚合物具有47-49J/gΔH的和36-40J/g的ΔH,而对比文件1的对照物A的ΔHmccm和ΔH明显低于1J/g。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本案认定: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修改的边界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将不同权利要求的特征重新组合作进一步限定时,须考察特征之间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配合关系;孤立抽取存在配合关系的特征进行重组,通常会被认定超范围。

本案认定:1.审查文本的认定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6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文本的认定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6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② 比对对象/单独比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③ 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④ 技术启示判断:此外,对比文件1虽然也关注了改善组合物的结晶性能,但是其是通过将呋喃-PTMEG软链段与PTF共聚实现的,并未给出改进PTF的制备方法以提高其结晶程度、结晶速率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特定的制备方法能够提高聚合物组合物的结晶性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⑤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同样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步骤b)中去除按重量计至少90%的过量1,3-丙二醇以及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聚合物在120℃下测量下的半结晶时间,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
⑥ 结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先确定比对所依据的文本与对比文件,再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最终落到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新颖性判断的关键在于比对对象的确定——能否将记载于证据不同部分、不同段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方案进行比对,往往直接决定结论,这也是单独比对原则在实务中最易产生争议之处。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制备方法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 确认二者制备方法上的不同导致了产品功能和/或性质上的改变,则不能推定现有技术制备方法所 得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范围之内,该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 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 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合议组撤销了原驳回决定,案件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这说明在新颖性、创造性、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适用上,合议组与原审查部门存在实质分歧,通常源于:对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不同、对技术效果的认定不同,或认为驳回时未充分考量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撤销驳回并不意味着必然授权,申请人仍应在后续审查中延续合议组的认定逻辑,围绕被认可的区别特征与技术效果组织后续陈述。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新颖性。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新颖性:本案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展开。新颖性判断遵循单独比对原则,其争议往往不在「是否有相同表述」,而在「对比文件是否隐含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方案」。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主张隐含公开时,应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后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内容,而非从多个技术片段中拼凑。
  • 对数值区间、组分范围类权利要求,可核查对比文件实施例的端点是否落入或覆盖涉案范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可从『技术方案整体』抗辩:对比文件即使公开了个别特征,但整体方案(连接关系、作用机理、技术效果)不同,不构成相同。
  • 核查优先权与宽限期的适用空间,以在先申请日排除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对比文件。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撰写时应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区别性描述,为后续可能的修改预留空间。
  • 数值区间与组分范围宜设置多个层次的从属权利要求,便于在无效程序中退守。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1F484124、201780077580.6、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创造性、新颖性」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