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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赋青春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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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目录正文完整取自「赋青春」发布的两篇《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原文,未作改写;文中案号已自动链接至对应的决定书全文与实务点评,点击案号即可打开。
汇编一 · 保护客体 /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 新颖性 / 创造性等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5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 无效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充分举证

【案号】4W119388 单位剂量胶囊

【决定要点】虽然请求人依据计算机软件模拟结果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两处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但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主观上存在编造、弄虚作假的故意,专利权人亦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对该数据的可行性作出合理解释,此时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2.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中抄袭行为的认定

【案号】5W135522 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 

【决定要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若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内容与现有技术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申请专利的主观故意,则可判定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 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

【案号】5W139025 多功能手电筒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方法特征属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其反映的是产品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和配合关系,该方法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在使用该产品时常规的操作方式,不涉及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仍然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 涉计算机程序的术前准备方法的保护客体判断

【案号】1F528667 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牙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可用于手术前为医生提供参考信息的方法,如果该方法实质上是对图像等信息的处理过程,并未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不会限制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选择自由,则通常不宜将其认定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 植物群是否属于植物品种的认定

【案号】1F448237 用于高密度植物生产的植物和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植物品种”情形时,不仅要考虑主题文字内容,还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常识出发,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并且可以参照种业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植物品种”的定义,从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和遗传性状的角度判断相关主题是否实质属于植物品种。

二、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一)使用公开

6. 使用公开认定中对产品部件是否发生过改变的判断

【案号】5W138036 一种木材削片机刀辊 

【决定要点】涉及“使用公开”的认定,可以从产品是否属于易损件、部件更换难度、是否有拆装痕迹、各部件新旧程度、与其他部件在结构和运行上的配合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断该产品的部件是否发生过更换,以及产品经久使用是否导致结构变形或组成性能发生变化。

7. 使用公开认定中对产品公开状态的判断

【案号】5W135551 登机桥旋转框架

【决定要点】对于因使用导致的公开,判断相关产品的公开状态时,需要考虑相关产品的使用环境是否对公众开放、公众能否在正常的行为限度内获知相关产品的实质技术信息等因素。

8. 中标采购产品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认定

【案号】4W117490 一种呼气阀 

【决定要点】对于医院实际使用的特定型号医疗设备产品,如果多个招标和采购公示文件表明同一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中标且被采购,则可以认定该型号医疗设备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在使用过程中组件发生更换的情形下,该医疗设备产品的技术方案可被认定为现有技术。

9. 招投标试用产品是否构成公开的认定

【案号】6W131715 投光灯灯体(LXY-ALTD-24002) 

【决定要点】如果招投标试灯现场属于有围栏的正规建筑工地,且只有经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与施工项目相关的人员才能进入施工场地,则通常不属于一般公众可以随意进入的场地。而参与竞标的厂商向招标方提交该样品,一般是为了竞标,并无向公众公开其设计的意图。在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竞标行为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0. 展会展出的特定型号汽车公开信息的认定 

【案号】6W131416 门槛条(1) 

【决定要点】对于作为新款发布并在展会上公开展出的特定型号汽车,除了该汽车的外观被公开之外,其内饰设计亦同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综合考虑行业惯例、改装难易度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后生产的该型号汽车可以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在发布会或展会上同型号汽车的内饰设计。

11. 过期产品公开信息的认定

【案号】4W119388 单位剂量胶囊 

【决定要点】请求人主张使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其保全购买、鉴定的是远超保质期的过期产品,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过期产品外部形状参数仍保持和生产时相同或相近指标的情况下,不能根据该过期产品的鉴定结果推定在所主张的生产时间该产品的形状参数,则该鉴定结果无法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二)互联网公开

12. 微信朋友圈是否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的认定

【案号】6W134345 包装瓶(13) 

【决定要点】如果用户在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时并非销售人员,且其发布的信息既未包含产品介绍推荐等内容,也没有显示超出一般好友范围的互动记录,则不能仅凭该用户在后期从事销售工作即认为其早期朋友圈信息的发布也是出于销售推广的目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早期的朋友圈信息在发布之日即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

13. 签署保密协议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判断

【案号】4W119573 具有双向通信的有源笔 

【决定要点】对于在技术组织内共享的技术内容,如果该技术组织除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之外,还对会员的加入进行资格审查,经过综合考察该技术组织设置的目的、现有会员的性质和数量、会员签署保密协议的目的等因素,可以确定相关技术内容并非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则该技术内容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三、新颖性

(一)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

14. 隐含公开技术内容的认定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也包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当对比文件涉及一种组合物,多种组分的含量均为数值范围,如果通过随意选择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而人为组合出一个未被记载的特定组合物,且因其可预期性不强而不具备确定性,则其不属于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15. 科技论文中TEM图(透射电子显微镜图像)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4W120157 一种GaN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虽然TEM图原图本身具有高分辨率并内置比例尺,然而科技论文中插入的TEM图,由于拉伸、变形等原因往往导致其与原图并不完全一致,因此通常不能以对该图片直接测量的结果作为认定产品尺寸或比例关系的基础。

16. 仅有静态用户界面的证据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4W119482 载体设计方法及载体设计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仅包含多幅静态用户界面截图、缺乏具体文字说明的网页类证据文件,不能因其呈现形式为静态而直接否定界面之间的联动性。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的整体内容,能够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多幅静态用户界面之间存在跳转逻辑、触发界面跳转的用户操作流程以及界面间相应的后台数据处理逻辑时,则可以将该用户操作流程和后台数据处理逻辑认定为证据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二)新颖性判断的常见情形

17.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1F484124 用于制备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的方法 

【决定要点】判断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时,虽然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制备方法,但如有证据表明二者的差异导致了产品功能和/或性质上的实质改变,则应认可所述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18. 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4W115372/4W115373 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夹层玻璃用中间膜的制造方法及夹层玻璃 

【决定要点】在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中,如果涉案专利与证据产品的制备方法相同,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类似,虽然该证据没有明确公开上述参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分考虑涉案专利和证据记载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仍无法将二者技术方案区分开来,而专利权人也未作出充分的举证或说明,则可推定由该证据制备得到的产品也具有该参数特性。

19.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在新颖性判断中的作用

【案号】4W118532 玻璃纤维及其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而该主题名称的差异导致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也使得现有技术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存在差异,则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

20. 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4W119378 一种E构型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及其药用制剂与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化合物制药用途的新颖性判断,如果现有技术公开该化合物已在I期临床试验中被用于治疗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适应症,且结果显示有患者得到有效治疗,则该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即使涉案专利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针对该适应症做了样本量更大的临床试验,也仅是对现有技术已验证效果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并未给该制药用途带来新的实质不同。

(四)优先权

21. 优先权成立要件中“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5W136475 一种便于沙发面料扪皮的支撑组件框架 

【决定要点】核实优先权时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需要判断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中。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在先申请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增加该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在先申请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能从在先申请的文字记载和附图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2. 在后申请增加效果实验数据时能否享有优先权的判断

【案号】4W119517 一种药物组合物及其在制备治疗脑血管病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在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中,如果在后申请增加的效果实验数据仅是对在先申请已充分公开的技术效果的佐证,并未使得技术效果产生实质变化,则可认定优先权判断中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

(五)新颖性宽限期

2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判断

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应当考量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泄露内容必须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专利申请人,但泄露人不能是专利申请人本人;二是泄露行为必须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例如,他人违背了专利申请人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意愿

【案号】5W134058 一种带激光打标功能的间隔条折弯机 

【决定要点】对于在公共平台上他人发布的公开视频,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视频拍摄内容在拍摄时处于保密状态以及拍摄者对被拍摄内容负有明示或默示保密义务,且视频内容中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配合拍摄的相关行为,则不足以认定该视频的公开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情形。

【案号】1F510219 一种海龟标志及救助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申请人被采访后所发布的新闻报道,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阻止其受访内容被公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新闻报道的公开违背了申请人意愿。

24. 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能否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案号】6W127199 耳机 

【决定要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是将某些特定公开规定为属于不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其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中的“泄露”一词也应理解为“公开”,而抵触申请文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并未公开,因此,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不能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四、创造性

(一)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25.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技术特征的对比,不能仅依据名称相同或相似即认定属于相同的部件或结构,也不能仅因名称不同而认定属于不同的部件或结构。

【案号】4W119770 一种冲击式恒定压力咖啡压粉器 

【案号】4W119683/4W119685 多层基板金属线路制造方法及其结构 

【案号】4W118378 标识供机器人交通工具进行着陆的着陆区 

【案号】4W119875 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 

【决定要点】在特征比对时,不仅要考虑名称相同或相似的部件自身结构,还要关注该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作用。如果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及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均不同,则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

【案号】5W137988 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产品的部件是否相同的本质在于二者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作用是否相同。即使二者名称不同,如果其具有实质相同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作用,则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部件。

26. 理解技术术语时应考虑所属领域技术演进路径变化

【案号】4W119864 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决定要点】在通信技术标准的演进过程中,看似相同的技术术语可能对应不同的系统逻辑,反映不同的技术演进路径。在认定技术事实时,应当深入了解技术背景以及标准发展脉络,充分考量技术演进路径对技术方案的实质影响,辨析技术术语在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含义,避免脱离技术背景而将权利要求特征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术语进行简单的文字对应。

27. 认定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时不宜截取实施例局部片面理解

【案号】4W120154 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系统 

【决定要点】在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进行整体考量。如果仅截取实施例的一部分作片面理解,忽略了该实施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割裂了该实施例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则易导致无法得出客观准确的认定。

28. 技术手段仅表达形式不同并不带来实质差异

【案号】1F486497 一种基于编码图形识别的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定位方法及系统 

【决定要点】如果技术内容的不同表达形式不会改变技术内容的实质,即使对技术手段进行复杂化形式包装、堆砌无实质贡献的技术特征,亦不会因此影响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判。

29. 应基于对技术效果的准确认定进行创造性判断

【案号】1F598613 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 

【决定要点】基于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区别特征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依据,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技术效果,并且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通过说明技术原理和补充提交研发过程、产业现状、原始实验记录等,对该技术效果作进一步的补强证明,则应当以该技术效果作为事实基础,认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0. 对已有数据作进一步分析的补交实验数据的考量

【案号】1F671388 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虽未明确记载其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各成分间具有协同增效作用,但复审请求人利用公知的数据解析公式对说明书原始记载的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证实了上述协同增效的技术效果,则该分析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

31.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应排除未限定技术特征取得的技术效果

【案号】5W137988 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 

【决定要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该技术效果是指基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如果某技术效果需要借助于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才能获得,那么该效果不能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32. 利用软件复现现有技术未公开参数特征的证据考量

【案号】4W117759 光学成像系统 

【决定要点】对于当事人利用软件复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并计算涉案专利相关参数特征的证据,可以从(1)软件来源是否合法、清洁,(2)软件类型是否通用、权威,(3)软件功能是否受版本影响,以及(4)软件操作是否规范、适配等四个维度综合进行考量。

33. 中间态补交对比实验的考量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补交对比实验通常选择的对比对象是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各自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当通常选择的对比对象不能直接达到上述证明目的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必要时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对比对象,借助中间态技术方案完成对比实验。如果该中间态技术方案能够聚焦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技术效果带来的影响,则其在对象选择和实验设计上具有合理性。

34. 无具体实验数据的新闻网页用作对比文件的考量

【案号】1F485632 一种P55PIK抑制剂在制备干眼治疗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当现有技术证据属于可信媒体发布的新闻网页时,如果其不仅包含新闻宣传内容,亦客观记载了特定药物的药理机制、制剂形式和治疗用途等实质性技术内容,并披露了该药物针对特定适应症的临床前研究已经完成,预期可进入临床阶段。据此,即便该网页并未直接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网页公开的技术信息结合行业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明确的技术指引,并对该药物在治疗特定适应症方面的应用具备合理成功预期。

35. 包含商业方法特征的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4284/4W116209 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商业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评判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商业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但是,如果仅是将现有技术直接应用于普通商业场景,没有根据场景特点对现有技术进行实质性改进,或是仅对现有技术进行简单组合而应用到商业场景,则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

36. 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案号】1F598613 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容易想到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手段本身,还应考虑其所起的作用。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证据证明采用区别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公知范畴,则不能认为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7. “发现技术问题”是否能够使发明具备创造性

【案号】4W118920 用于压紧粉末材料的装置和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从表观现象即可得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缺陷,且对该技术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也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能力,则从发现技术缺陷到分析其原因的这一“发现技术问题”的过程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该原因去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以解决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38. 不同应用场景的现有技术结合启示的判断

【案号】4W117391 用于对宽带声音信号进行有效的编码的感觉加权设备与方法以及使用该设备的蜂窝通信系统 

【决定要点】在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判断中,虽然对比文件之间应用场景不同,但如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存在的技术缺陷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并提供了可直接应用的改进思路与具体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者结合得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

39. 简化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1F702038 基于激光扫描的掘进机自动纠偏系统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的整体技术构思相同,区别仅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控制方法考虑了更多影响因素,而涉案申请技术方案则是在省略多个影响因素的理想条件下对控制方法的简化,而这种简化以牺牲相应的系统性能为代价,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0. 不得割裂认定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判断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时,应考虑该技术手段与其他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联系,避免直接将其本身的基本属性认作其在对比文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

41. 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的发展状况

【案号】1F478473 新型sp2-sp3杂化的Gradia碳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时,要充分了解该技术的整体发展状况。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技术手段在申请日后的行业权威文献中被表述为首次披露,则通常可以印证在申请日前该技术手段并未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程度。

42. 图像数据编解码专利申请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1F555489 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构思一致,仅全景图像的具体空间展开方式不同,而全景图像的多种具体空间展开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同样的发明构思,应用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力,有动机对全景图像进行其他形式的空间展开并对其展开图进行基本一致的编解码处理。

43. 同时利用多个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1F742449 一种企业品牌海外传播数据分析方法、系统和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对于同时利用多个AI模型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技术方案,在判断其创造性时,需首先考察多个模型在模型构建、模型训练以及数据处理各阶段是否存在相互约束的执行顺序、输入输出数据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训练过程是否相互依赖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多个模型之间是否存在协同作用关系。如果不存在协同作用关系,且现有技术已给出在相同/相近应用场景中利用每个单独模型实现对应功能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44. 技术启示判断中关于计算公式特征的考量

【案号】1F434394 在含有硫化物的结露环境中具有优异耐腐蚀性的钢材及其生产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计算公式特征,而说明书中未清晰阐述该计算公式的具体推导过程,该计算公式中的各项参数之间也不具有逻辑关系,且该计算公式与涉案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之间不存在紧密关联,则该计算公式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5. 药物组合物发明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4W119517 一种药物组合物及其在制备治疗脑血管病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药物组合物发明,如果发明已证实其通过特定成分的组合解决了协同增效治疗特定疾病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组合,也未给出组合后可获得协同效果的技术教导,则即便各组分本身均属于现有技术,也不能否认该组合物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46. 活性成分结构存在差异时药物制剂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7569 抗癌组合物 

【决定要点】当药物制剂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活性成分化合物的结构存在差异时,通常应当综合考量二者结构的相似程度、理化性质/治疗作用的相近程度、剂型的相似程度及相应辅料在同类制剂中是否普适等因素。如果现有技术已给出针对相同靶点的性质结构相似的化合物可制备性能良好的特定制剂的整体教导,则上述活性成分化合物结构的细微差异并不足以构成化合物替代和合理成功预期的障碍。

47. 虚拟筛选方法获得的化合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1F533052 化合物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化合物用途的发明,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均系通过虚拟筛选方法获得,则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对化合物进行结构改造的技术启示时,应综合考量现有技术中的虚拟筛选方法对于结构改造的方向、效果可预期性的影响,并判断所述结构改造是否属于常规基团的替换以及是否涉及药效团。

48. 训练方法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8569 基于音频生成动态图像的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模型训练阶段是人工智能应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重要部分。如果专利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采用了不同的模型训练方法,其他现有技术未公开该模型训练方法,也未给出使用该模型训练方法能够使得输出结果更精确或模型训练成本更低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三)其他因素对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49. 不得仅因侵权诉讼获赔认定创造性“商业成功”

【案号】4W116730 一种干式文丘里漆雾捕集装置及其应用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在侵权诉讼中获得赔偿并不意味该专利的产品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不能基于此认定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判断一项发明的产品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应当着重判断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相关产品实物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以及该产品实物的成功是否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

50. “现有技术抗辩”与创造性审查无直接关联

【案号】5W139625 一种全自动折边机装置 

【决定要点】侵权诉讼中对“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与无效程序中对创造性的判断,虽然都涉及现有技术,但二者在法律依据、比较的对象、判断标准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结果不当然影响无效程序中对创造性的判断。

注:本要点汇编将在“赋青春”公众号上分两期发布,本期为第一期,后续敬请关注。

编辑:彭蓁业
审读:唐宇希、石   迪
汇编二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 / 修改 / 证据 / 程序 / 外观设计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5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五、说明书

51. 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标准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心在于把握“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判断标准。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便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也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52. 包含参数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案号】4W119127 经轴弹性层合体性质 

【决定要点】对于用自定义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了获得该产品还需要考虑多个额外因素,而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并结合普通技术知识,无法对于前述多个因素变量进行选择和调整,进而无法得到符合其参数要求的产品,则说明书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53. 化学产品发明公开充分的判断

【案号】4W119505 用于合成5’-加帽RNA的组合物和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反应体系中因反应过程的推进可能存在的化学产品,如果说明书中仅提及其存在于反应体系中,但并未记载该化学产品的分离纯化过程、结构确认的方法和结果等信息,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认所述化学产品确实存在,也难以确认其状态相对稳定并能够通过常规方法分离,则说明书未完成对所述化学产品的确认和制备,未对该化学产品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54. 含结构特征的高分子化合物公开充分的判断

【案号】4W118540 银耳杂多糖及其提取物、制备方法和用途 

【决定要点】对于具有特定结构的高分子化合物,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具有所述特定结构,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该特定结构相关的数据、谱图等,以表明其中不同分子的连接顺序和具体连接位置等结构信息。

55. 化学产品发明公开充分判断中对反应原理的考量

【案号】1F495704 一种用于高吸水性树脂的耐高湿热稳定性水性抗黄变剂

【决定要点】在判断新化学产品发明是否充分公开时,应考量所述化学产品是否能够通过说明书中记载的制备工艺获得。若说明书中记载的制备工艺偏离该类反应的基本反应原理,且现有技术中通过相似的原料和制备工艺获得的是结构截然不同的产物,说明书及补交的谱图数据也无法证实其声称的产物能够通过说明书中的制备方法获得,则说明书未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56.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

【案号】1F532047 一种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申请的核心改进在于构建和训练模型用以学习某种特定规律,而该规律难以推导或论证时,则说明书中应提供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具体实施并再现的技术路径。一般可通过考察以下因素综合判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达到了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程度,包括:关键训练数据集是否清晰,与任务匹配的模型结构、模型参数的训练过程是否清楚记载,以及模型的效果是否具有合理的可预期性。理论上,任意构建的模型均可产生某种输出,但并不意味着有输出结果即符合“能够实现”的要求。

六、权利要求

(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57. 手性药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案号】4W118971 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 

【决定要点】在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用语含义及其保护范围的理解,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依托权利要求本身的表述,并考虑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专利审查档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于理解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针对该用语或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主观意图。申请日后发明人发表的文章、其他机构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对于无效程序中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58. 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

【案号】4W119378 一种E构型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及其药用制剂与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医药用途特征,应当理解为化合物能够有效用于该用途/适应症。“有效用于该用途/适应症”并不意味着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带入说明书中记载但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例如样本规模、缓解率、缓解程度等。

59. 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间顺序关系的判断

【案号】4W114852 一种无线传输中的方法和装置

【决定要点】判断方法权利要求各步骤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先后顺序关系,应当关注权利要求中是否对步骤顺序有明确的文字限定、实现技术方案是否隐含了逻辑顺序、说明书和附图中是否记载了步骤顺序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中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准确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60.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应当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同时,为确保对相关术语作出客观准确的理解,不应脱离申请文件的整体。

【案号】4W119960 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分散液、树脂组合物、合材浆料及电极膜 

【决定要点】如果某一技术术语按照其字面含义理解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本领域的普遍认知,而说明书中并未给出该术语的特殊定义,则应当站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专利文件本身的情况下,结合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作出符合所属领域普遍认知和一般规律的理解。

【案号】4W116431 偏移解码装置、偏移编码装置、图像滤波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涉标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一方面,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结合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所揭示的技术实质与发明目的,同时参照所属领域技术标准文本进行整体、关联解释;另一方面,若基于专利文件得出的理解与所属领域技术标准界定的内涵一致,则不应孤立、机械地援引普通词典含义,亦不得脱离标准实施场景与专利文件整体进行不当限缩或扩张解释,确保术语解释与涉案专利权利边界及标准实施逻辑相契合。

【案号】4W118382 弹性波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中无通常含义的技术术语,若说明书明确给出了特定含义,该含义与说明书其他内容也不冲突,则应该依此特定含义予以解释。

61. 人工智能应用专利中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的理解

【案号】4W118569 基于音频生成动态图像的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涉及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方案通常包括模型设计、模型训练、模型应用三个阶段。面对涉人工智能应用的权利要求时,应关注与模型处理有关的目的、对象、结果以及结果的使用等方面,以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

(二)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62. 反义寡核苷酸类药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4W120064 对脂蛋白脂肪酶缺乏(LPLD)群体中的载脂蛋白C-III(APOCIII)表达的调节

【决定要点】对于反义寡核苷酸类药物权利要求,通常序列结构是决定其能否靶向特定位点和实现发明技术效果的关键特征。如果以靶基因限定的反义寡核苷酸类药物权利要求中涵盖了大量可选的靶序列,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针对特定靶向位点的个别靶序列的反义寡核苷酸的效果数据,且此类反义寡核苷酸药物分子的构效关系尚不明确,则仅使用靶基因宽泛限定序列或无法确定限定的序列靶向位点和治疗效果的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63. 必要技术特征不应仅记载在说明书中

【案号】4W117377 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 

【决定要点】在判断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虑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对于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其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且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则不能仅依据发明目的认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含该必要技术特征。

七、修改

64.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对技术特征间关联关系的考量

【案号】5W134210 一种车载香水夹 

【决定要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取其他权利要求的一部分特征进一步限定式修改时,不能仅因增加特征本身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就认定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需要考察该特征与其他未被提取的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该特征与其他特征存在不可分割的配合关系,则单独提取并增加该部分特征的技术方案可能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导致修改超范围。

65.进一步限定式修改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案号】4W119683/4W119685 多层基板金属线路制造方法及其结构 

【决定要点】对于通过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式修改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记载的方案不完全相同,也并不必然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八、证据的认定

(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66. 本证与反证证明力的判断

【案号】5W136670/5W134225/5W132662 一种三合一打角打花器 

【决定要点】对于同一待证事实,反证所呈现的信息与本证不一致时,需结合信息来源、信息的准确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综合判断哪一证据证明力较大。

67. 自行网页截屏保存的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案号】5W140368 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 

【决定要点】当事人提交了其自行截屏并保存的互联网网页的图片,显示的网页链接和内容与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所列对比文件的网页链接和内容一致,也与访问该网页链接查看的内容一致,且该网页由知名博客类社交网站发布,网站管理机制清晰、修改机制明确,发布内容能够与相应的发布时间对应,则可对该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举证责任

68. 使用公开举证责任

【案号】5W139095 一种传动效率高的玉米收获机 

【决定要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当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已经在先销售时,如果专利权人主张该在先销售的产品中涉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部件经过改装,应就此充分说明或举证,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更进一步,如果专利权人系相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有能力提交相关反证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9.互联网证据举证责任

【案号】5W138428 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 

【决定要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人主张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系专利权人自身销售产品的公开时间时,基于举证便利原则可适当减轻请求人举证负担。但如果专利权人已积极补充举证,而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或技术验证方案,并且互联网页面的生成逻辑与公开时间无必然因果关系,那么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请求人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九、程序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70. 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的采信

【案号】1F490428 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申请人提交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用以证明技术事实的,申请人应当对其中技术事实的文献出处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否则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给出创造性结论的,由于该结论受数据来源、算法模型、提问方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反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的认知水平,不得作为评价创造性的直接依据。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71.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的认定标准

【案号】4W118752 压缩机和空调器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应理解为请求人有明示或默示的撤回请求的意思表示。如果请求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被撤销登记但尚未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未完全灭失,且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则不宜认为请求人存在撤回请求的意思表示。

72. 补交实验数据证据中“保密证据”的审查

【案号】4W118141 C-MET/HGFR抑制剂的多晶型物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或答辩意见中,与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相关的技术内容通常不应当被保密,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开示并给予其充分答辩的机会,否则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

73. 无效请求的提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号】4W119451 2-(2,4,5-取代苯胺)嘧啶衍生物作为EGFR调谐子用于治疗癌症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本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伪造请求人签名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伪造的法律文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是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不当滥用,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专利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有损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予以规制。基于伪造的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缺少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74. 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案号】4W120605 无线网络调整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如有证据表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有目的,而非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即其在请求书中的主张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75.复审案件审理期间复审请求人被注销的处理

【案号】1F489343 一种混凝土管桩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的生产方法 

【决定要点】复审案件审理期间,请求人企业法人被核准注销,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变更复审请求人,也未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其主体适格的补正材料,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该复审请求将被驳回。

十、外观设计

76. 局部外观设计关于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认定

【案号】3F107161 鞋的鞋面前部装饰件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形状设计的局部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所要求的“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时,需要基于视图中要求保护部位的形状与其他部分的连接关系或延续关系来判断。如果二者的交接位置存在明显的分界、转折变化,则通常可以认定要求保护的部位为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如果该部位与其他部分浑然一体,不能将要求保护的部分区分出来,则要求保护的部位属于刻意的分割,通常不符合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要求。

77. 产品种类不相同不相近情况下组合启示的判断方法

【案号】6W130666 杯子 

【决定要点】在外观设计组合对比判断中,虽然产品种类不相同不相近并不必然导致组合不能成立,但通常情况下,其也不属于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如果一项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用途或功能与请求人主张的涉案专利相应设计部分的用途或功能不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可以与另一项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在一起使用,则二者通常不存在组合启示。

78.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考量

【案号】6W128254 瓶子 

【决定要点】“瓶子”与“瓶子的标贴”涉及的整体产品不同,前者是贴有标贴的瓶子,后者仅涉及标贴本身,两者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时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对比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亦存在差异,故而可能得出不同的审查结论。

79. 外观设计专利与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品包装使用权冲突的判断

【案号】6W133746 包装盒(1)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专利与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品包装使用权冲突的判断,应当从三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请求人是否是在先商品包装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二,在先商品包装上是否包含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形成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第三,涉案专利是否使用了与上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注:本要点汇编在“赋青春”公众号上分两期发布,本期为第二期。


编辑:彭蓁业
审读:唐宇希、陈柳西

案件速查(按类型分组,可搜索)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17件)

3 1F478473新型sp2-sp3杂化的Gradia碳及其制备方法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4 1F484124用于制备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的方法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10 1F528667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牙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12 1F533052化合物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14 1F598613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15 1F671388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及其制备方法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39件)

18 4W116209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2 4W116209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5 4W117377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6 4W117391信系统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27 4W117490一种呼气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8 4W117569抗癌组合物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9 4W117759光学成像系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32 4W118382弹性波装置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36 4W118752压缩机和空调器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8 4W118971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维持专利权有效
39 4W119127经轴弹性层合体性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42 4W119388单位剂量胶囊维持专利权有效
47 4W119573具有双向通信的有源笔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51 4W119864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维持专利权有效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15件)

57 5W132662一种三合一打角打花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59 5W134210一种车载香水夹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0 5W134225一种三合一打角打花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2 5W135551登机桥旋转框架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4 5W136670一种三合一打角打花器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6 5W138036一种木材削片机刀辊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68 5W139025多功能手电筒维持专利权有效
70 5W139625一种全自动折边机装置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71 5W140368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7件)

72 6W127199耳机维持专利权有效
73 6W128254瓶子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74 6W130666杯子维持专利权有效
75 6W131416门槛条(1)维持专利权有效
77 6W133746包装盒(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78 6W134345包装瓶(13)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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