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1F555489 维持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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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复审请求人有限公司B1影像技术研究所申请号202210236337.7
申请日2017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2016年10月04日
公开日2022年05月24日复审请求日2023年02月21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审查结论维持驳回决定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 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相应的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 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保 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2210236337.7,发明名称为“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有限公司B1影像技术研究所,本申请为申请号201780073663.8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0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22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22年05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23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22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33段(即第1-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37页、摘要附图;2022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US2006/034374A1,公开日为2006年02月16日;对比文件2:WO2015/199478A1,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对比文件3:WO2016/026457A1,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5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3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23年10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答复。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9、10中增加了权利要求6、7以及说明书中的特征,即:“其中,在所述第二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的情况下,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一个面的填充方法独立于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其他面的填充方法来选择,对于所述多个面中的每一个,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上方的顶部扩展区域的第一高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下方的底部扩展区域的第二高度信息,并且用于所述左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右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顶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和用于所述底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是彼此独立地选择的”,删除了权利要求6和7,并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10具备创造性。 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复审请求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对360度图像进行解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编码有所述360度图像的比特流,所述比特流包括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所述扩展二维图像包括二维图像和预定的扩展区域,并且所述二维图像是从具有三维投影结构的图像投影的并且包括至少一个面;以及通过对所述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进行解码来重构所述扩展二维图像, 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基于指示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尺寸信息来确定的,所述尺寸信息是从所述比特流中获得的, 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是根据从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填充方法来不同地确定的, 其中,所述扩展二维图像是否包括所述扩展区域是基于所述比特流中包括的信息来确定的, 其中,重构所述扩展二维图像包括生成预测图像, 其中,所述预测图像是通过帧间预测来生成的, 其中,所述三维投影结构是第一三维投影结构和第二三维投影结构之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在所述第一三维投影结构的情况下,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 其中,在所述第二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的情况下,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一个面的填充方法独立于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其他面的填充方法来选择,对于所述多个面中的每一个,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上方的顶部扩展区域的第一高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下方的底部扩展区域的第二高度信息,并且用于所述左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右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顶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和用于所述底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是彼此独立地选择的,并且其中,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填充方法是基于从所述比特流中获得的选择信息来从所述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填充方法至少包括第一填充方法,所述第一填充方法复制所述面的边界样本的样本值用于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填充方法包括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图像特性从所述面的图像特性改变的填充方法。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填充方法包括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图像特性与所述面的图像特性相同的填充方法。 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比特流包括关于所述面的数量的信息。 7.一种对360度图像进行编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得从具有三维投影结构的图像投影并且包括至少一个面的二维图像; 获得包括所述二维图像和预定的扩展区域的扩展二维图像;以及将所述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编码到编码有所述360度图像的比特流中, 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基于指示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尺寸信息编码的,所述尺寸信息被编码到所述比特流中, 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是根据从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填充方法来不同地确定的, 其中,指示所述扩展二维图像是否包括所述扩展区域的信息被编码到所述比特流中, 其中,编码所述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包括生成预测图像, 其中,所述预测图像是通过帧间预测来生成的, 其中,所述三维投影结构是第一三维投影结构和第二三维投影结构之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在所述第一三维投影结构的情况下,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 其中,在所述第二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的情况下,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一个面的填充方法独立于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其他面的填充方法来选择,对于所述多个面中的每一个,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上方的顶部扩展区域的第一高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下方的底部扩展区域的第二高度信息,并且用于所述左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右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顶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和用于所述底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是彼此独立地选择的,并且其中,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 8.一种发送比特流的方法,所述比特流由对360度图像进行编码的方法产生,所述对360度图像进行编码的方法包括: 获得从具有三维投影结构的图像投影并且包括至少一个面的二维图像; 获得包括所述二维图像和预定的扩展区域的扩展二维图像;以及将所述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编码到编码有所述360度图像的比特流中, 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基于指示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尺寸信息编码的,所述尺寸信息被编码到所述比特流中, 其中,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是根据从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填充方法来不同地确定的, 其中,指示所述扩展二维图像是否包括所述扩展区域的信息被编码到所述比特流中, 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其中,编码所述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包括生成预测图像, 其中,所述预测图像是通过帧间预测来生成的, 其中,所述三维投影结构是第一三维投影结构和第二三维投影结构之中的至少一个, 其中,在所述第一三维投影结构的情况下,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 其中,在所述第二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的情况下,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一个面的填充方法独立于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其他面的填充方法来选择,对于所述多个面中的每一个,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上方的顶部扩展区域的第一高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下方的底部扩展区域的第二高度信息,并且用于所述左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右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顶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和用于所述底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是彼此独立地选择的,并且其中,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22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3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23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360度图像进行解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景图像的运动估计方法,涉及图像解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86段及附图1-12): 如图9、11所示,本发明总体构思的实施例基于具有360°全向视图的全景图像的右边界和左边界之间的空间关系非常高,参考图9,参考图像400的左边界区域450的外部区域480用参考图像400的右边界区域470处的像素值填充,用左边界区域450处的像素值填充右边界区域470的外部区域460;由全向相机系统捕获的图像具有对应于3D圆柱形环境的特性,并且因此被变换为二维(2D)平面图像;在这种情况下,2D平面图像是具有360°全向视图的全景图像(相当于所述二维图像是从具有三维投影结构的图像投影的,并且包括至少一个面),并且对2D全景图像执行全向视频编码(相当于一种对360度图像进行解码的方法);图11是根据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本发明实施例的解码全景图像的运动矢量的解码单元的框图,参照图 11,解码器包括可变长度解码器(VLD)710、逆量化单元720、逆变换单元730、加法单元740、全景图像运动补偿单元750、限幅单元760和帧存储器770;存储在帧存储器770中的参考全景图像用于补偿新输入的全景图像(当前全景图像)的运动;VLD 710使用可变长度编码/解码方法对输入的比特流解码(相当于接收编码有所述360度图像的比特流);从VLD 710输出的运动矢量以及宏块和参考宏块之间的残差信号被分别输入到全景图像运动补偿单元750和逆量化单元720;全景图像运动补偿单元750使用存储在帧存储器770中的参考全景图像来执行运动补偿;详细地讲,全景图像运动补偿单元750从如图5所示的编码器接收全景图像的当前宏块的运动矢量,读取帧存储器770中与当前宏块相应的先前帧的参考宏块,并将读取的参考宏块输出到加法单元740;然后, 加法单元740接收通过逆量化单元720逆量化并通过逆变换单元730逆变换的当前宏块和参考宏块之间的残差(相当于通过对所述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进行解码来重构所述扩展二维图像,其中,重构所述扩展二维图像包括生成预测图像);当由当前宏块的运动矢量指示的参考宏块的一些或所有像素位于参考图像的左边界和右边界之一之外时,在左边界和右边界之一之外填充距参考图像的另一边界预定范围内的图像,参考图像400的左边界区域450的外部区域480用参考图像400的右边界区域470处的像素值填充。如图 8A或图 8B所示,当由当前宏块的运动矢量指示的参考宏块的部分或全部像素位于参考图像的左边界和右边界之一的外部时,预定范围内的图像从参考图像的另一边界被填充到所述左边界和右边界之一的外部(S930)。图 4A 中示出的人形对象的左侧 A 和右侧 B 被分别置于全景图像的右边界和左边界,因此具有 360°全方位视图的全景图像的右边界和左边界之间的空间关系非常高;基于此,如图 9 所示来填充参考图像外部的区域,将预定范围内的参考图像从参考图像的另一边界填充到所述左边界和右边界之一的外部(相当于所述比特流包括扩展二维图像的数据,所述扩展二维图像包括二维图像和预定的扩展区域;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是用填充方法确定的);参照图 9,参考图像 400 的左边界区域 450 的外部区域 480 被填充有参考图像 400 的右边界区域 470 的像素值,右边界区域 470 的外部区域 460 被填充有左边界区域 450 的像素值(外部区域 480、 460 相当于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和右侧的右扩展区域);接下来,在操作 S930 中填充参考图像之后, 全景图像运动补偿单元 750从来自帧存储器 770 的填充的参考图像读取参考宏块的全部像素值(S940)。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基于指示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尺寸信息来确定的,所述尺寸信息是从所述比特流获得的;所述扩展二维图像是否包括所述扩展区域是基于包括在所述比特流中的信息来确定的;所述三维投影结构是第一三维投影结构和第二三维投影结构之中的至少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一三维投影结构的情况下,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并且其中,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2)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是根据从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填充方法来不同地确定的,其中,所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述预测图像是通过帧间预测来生成的;其中,在所述第二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的情况下,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一个面的填充方法独立于用于所述多个面之中的其他面的填充方法来选择,对于所述多个面中的每一个,关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所述尺寸信息包括所述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的第一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第二宽度信息、所述二维图像上方的顶部扩展区域的第一高度信息以及所述二维图像下方的底部扩展区域的第二高度信息,并且用于所述左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右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用于所述顶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和用于所述底部扩展区域的填充方法是彼此独立地选择的。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扩展区域的尺寸信息以及如何灵活地填充三维投影结构以生成预测图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8-0105段):根据一些实施例的视频编码装置100可执行填充,使得输入图像的大小变为最大编码单元的倍数;这里,可以经由SPS将关于是否对输入图像执行填充以及填充区域的大小的信息发送到视频解码装置200; 例如,SPS可以由下面的伪码指示:conf_win_right_offset=padding_w;conforme_window_flag是指示是否对图像执行填充的标志(相当于公开了所述扩展二维图像是否包括所述扩展区域是基于包括在所述比特流中的信息来确定的),并且Orig_width和Orig_height分别表示原始区域30的宽度和高度,此外,padding_w和padding_h分别表示填充区域31的宽度和高度,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和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分别表示包括填充区域31的图像的宽度和高度(相当于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基于指示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尺寸信息来确定的,所述尺寸信息是从所述比特流获得的)。填充单元可以在输入图像之外执行填充,参考图7,最大编码单元70可包括原始区域71和填充区域72,填充区域72可以被分割为具有16×16的尺寸的四个块73和具有32×32的尺寸的两个块74。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从比特流获取填充的尺寸信息以及是否填充的标志,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传输填充区域相关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中指示填充区域的指示符为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和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 根 据 本 领 域 惯 用 的 视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中 对 指 示 符 的 命 名 规 则 , 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 和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是对亮度样本分量的宽度的指示。同时,比例为4:2:0的颜色格式YCbCr,是本领域惯用的颜色格式,在该颜色格式下,可以通过亮度和色度的关联关系进行另一参数的换算。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使用亮度样本分量的指示符指示填充区域的尺寸的基础上,将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以利于色度分量的计算与输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立体图像编解码领域,360°全景图像投影方式包括立方体投影、四棱锥投影等多种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三维投影结构为本领域已知投影结构类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扩展区域包括二维图像的左侧的左扩展区域以及右侧的右扩展区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扩展区域的尺寸信息包括左右扩展区域的宽度信息, 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从而实现准确的编解码。 对于区别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特征使得填充方法可以在三维投影结构中包括的面之间变化, 且能够在同一面内自适应地配置扩展区域,从而实现包括多个面的三维投影结构的扩展区域的灵活有效和自适应的配置设置,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特征,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立体图像编解码领域,360°全景图像投影方式包括立方体投影、四棱锥投影等多种方式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不同的投影方式得到的面的数量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三维投影结构为本领域已知投影结构类型,从而使其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对360°全景图像投影生成的二维图像进行扩展,产生左侧的左扩展区域以及所述二维图像的右侧的右扩展区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扩展区域的尺寸信息包括左右扩展区域的宽度信息,并且二维图像进行上下方向的扩展的基础上设置尺寸信息包括对应的上下扩展区域的宽度信息,从而实现准确的编解码。对比文件3涉及一预测编解码方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2页第12行至第34页第17行及附图9):步骤310,确定对编码单位做预测编码和/或对解码单位做解码时作为参考的图像;此处的编码单位可以是前述实施例中的编码块但不局限于此,编码块采用的模式也不局限于任何一种,可以是IBC模式,帧间预测模式、普通帧内预测模式等等(相当于公开了所述预测图像是通过帧间预测来生成的);此处作为参考的图像,可以是前述的预测参考图像,分片所在图像等,但本发明也不局限于此。确定当对编码单元执行预测编码和/或对解码单元执行解码时用于参考的图片;在步骤320中,填充图片中的非编码和/或非解码像素的采样值;就特定填充方案而言,可以存在两个类别,即,不使用自适应填充和使用自适应填充;关于不使用自适应填充,例如,参考图片中的未解码像素的采样值可以被配置为默认预设值,例如,最大可允许采样值的1/2、0和最大值等;关于使用自适应填充,例如,参考图片列表中的未编码像素的采样值可以被配置为最近编码的编码块的像素的采样值或指定采样点的采样值的平均值,或者被配置为每个列方向上的最后编码像素的采样值(相当于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是根据从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填充方法来不同地确定的,图像扩展区域有多个填充方法可以选择)。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确定扩展区域的样本值并得到预测图像,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具有多个面的三维投影结构的扩展区域进行填充时,有动机根据每个面以及每个面中上、下、左、右不同扩展区域的图像的特性,对360°图像投影得到的每个面以及每个面上、下、左、右不同扩展区域独立地选择填充方法,从而实现灵活有效和自适应的设置,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0页第16-24行):编码器和解码器之间可以约定使用的填充方式,包括使用自适应填充时,所使用的填充方式的指示信息及相关参数;在解码过程中,可以根据从码流中解析出的所述填充方式信息对所述预测参考图像中未解码位置像素点的采样值进行填充(相当于所述填充方法是基于从所述比特流中获得的选择信息来从所述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3页最后一段):使用自适应填充的一类方式,如可以将预测参考图像中未编码位置像素点的采样值设置为最近编码的编码块像素点采样值的均值或指定像素点的采样值,或设置为各列方向上最后一个已编码像素点的采样值(相当于多个填充方法至少包括第一填充方法,所述第一填充方法复制所述面的边界样本的样本值用于所述扩展区域的样本值)。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2页第12行至第34页第17行及附图9):在步骤320中,填充图片中的非编码和/或非解码像素的采样值;就特定填充方案而言,可以存在两个类别,即,不使用自适应填充和使用自适应填充;关于不使用自适应填充,例如,参考图片中的未解码像素的采样值可以被配置为默认预设值,例如,最大可允许采样值的1/2、0和最大值等;关于使用自适应填充,例如,参考图片列表中的未编码像素的采样值可以被配置为最近编码的编码块的像素的采样值或指定采样点的采样值的平均值,或者被配置为每个列方向上的最后编码像素的采样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填充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扩展区域的图像特性与所邻接的图像相同或不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在立体图像编解码领域,360°全景图像投影方式包括立方体投影、四棱锥投影等多种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不同的投影方式得到的面的数量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比特流中设置关于面的数量的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对360度图像进行编码的方法,其是与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码方法相对应的编码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计相应的编码方法来生成相应的编码码流以便在解码端完成相应的解码,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参见权利要求1的意见,该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发送比特流的方法,该比特流由权利要求7的编码方法生成,将生成的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比特流发送出去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宣告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曹娟主审员:雷云珊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奇琳2021.X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1F555489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210236337.7
审查结论维持驳回决定
主要证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编号 1F555489),申请号 202210236337.7,发明创造名称为《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驳回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驳回决定的认定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10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一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所述二维图像的颜色格式,所述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10具备创造性。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二)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22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3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② 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基于指示所述扩展区域的尺寸的尺寸信息来确定的,所述尺寸信息是从所述比特流获得的;
③ 技术启示判断: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确定扩展区域的样本值并得到预测图像,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④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立体图像编解码领域,360°全景图像投影方式包括立方体投影、四棱锥投影等多种方式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不同的投影方式得到的面的数量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三维投影结构为本领域已知投影结构类型,从而使其三维投影结构包括多个面。
⑤ 结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 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相应的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 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保 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合议组维持了驳回决定。就创造性而言,说明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理由未能改变原认定,常见原因是:意见陈述停留在结论性主张而缺少对「区别特征—技术问题—技术启示」链条的针对性反驳,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撑技术效果的证据。此类案件提示:复审阶段的价值不在于重复申请文件的表述,而在于精准识别驳回理由的推理断点。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保护客体。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保护客体: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保护客体的判断。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不再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对涉及医疗影像、手术规划的方法,审查其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
  • 对含商业规则的方法,审查技术方案是否仅由人为规则构成而未产生技术效果。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方案的技术性: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方面说明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数据处理精度、计算效率等),而非单纯的诊断或商业目的。
  • 强调方案未对医生诊断或治疗选择构成限制,不属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医疗影像、生理数据处理类方案应写成『图像处理/数据处理装置与方法』,明确其实施主体与数据流向。
  • 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选择等直接指向医疗行为的限定。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1F555489、202210236337.7、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保护客体」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