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一种车载香水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5W134210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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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人深圳市哈科电子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922487973.3申请日2019年12月31日
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2020年12月11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3年10月10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既未记载在原申请中,也不能 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 是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解决相应 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922487973.3,申请日为2019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2月11日。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被第60198号生效无效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车载香水夹,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香水夹包括: 壳体(1),所述壳体(1)为内部形成有空腔的柱体结构,在壳体(1)的两端面上均开设有供空气流通的气隙口; 香膏(2),所述香膏(2)为香水固体结构,并安装在壳体(1)内,用于所述壳体(1)内的空气流通挥发香膏(2)的香气; 插脚(3),所述插脚(3)固接在壳体(1)的后端面上,用于插接在汽车空调排风口的空调叶上固定壳体(1); 扇叶(4),所述扇叶(4)转动连接在壳体(1)的前端面上,用于所述扇叶(4)随车体运动后转动,使壳体(1)内的空气形成对流; 所述壳体(1)包括主壳(11)和后壳(12),所述主壳(11)的后端面呈开放设置,所述后壳(12)配合插接在主壳(11) 的开放口上,所述香膏(2)可拆卸安装在后壳(12)上; 所述后壳(12)包括插座(121)和第一底板(122),所述插座(121)呈柱体结构,且一体成型在第一底板(122)的前壁上,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 所述插座(12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香膏(2)竖直插入的插槽(1211),且插槽(1211)在插座(121)的前端面上形成有露膏口(1212),用于增大香膏(2)与空气的接触面积。 2.一种车载香水夹,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香水夹包括: 壳体(1),所述壳体(1)为内部形成有空腔的柱体结构,在壳体(1)的两端面上均开设有供空气流通的气隙口; 香膏(2),所述香膏(2)为香水固体结构,并安装在壳体(1)内,用于所述壳体(1)内的空气流通挥发香膏(2)的香气; 插脚(3),所述插脚(3)固接在壳体(1)的后端面上,用于插接在汽车空调排风口的空调叶上固定壳体(1); 扇叶(4),所述扇叶(4)转动连接在壳体(1)的前端面上,用于所述扇叶(4)随车体运动后转动,使壳体(1)内的空气形成对流; 所述壳体(1)包括主壳(11)和后壳(12),所述主壳(11)的后端面呈开放设置,所述后壳(12)配合插接在主壳(11) 的开放口上,所述香膏(2)可拆卸安装在后壳(12)上; 所述后壳(12)包括插座(121)和第一底板(122),所述插座(121)呈柱体结构,且一体成型在第一底板(122)的前壁上,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 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所述装饰组件(7)包括公仔(71)和第二底板(72),所述第二底板 (72)一体成型在公仔(71)的底部,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72)配合装入的装配孔(14),且第二底板(72)与装配孔(14)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其中,所述第二底板(72)的形状与装配孔(14)的形状保持一致, 且装配孔(14)开设在香膏(2)的正上方。”请求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2916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公开日为2019年02月11日,公开号为KR-2019-0000337U的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及其译文;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0174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2084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678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公开日为1987年08月11日,公开号为US4686353A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0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23年11月10日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证据1-6,重新提交证据6的译文,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7’: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产品形态设计》,苏颜丽 胡晓涛编著, 封面、封底、扉页、版权页、内容提要、编委会名单、序、前言、目录页、正文第63-69页等,共19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其中,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6+证据2、证据1+证据6+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证据2、证据1+证据3+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6、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证据6、证据1+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 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1+证据3、 证据2+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1+证据6、证据2+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6/ 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4/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4/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4/公知常识)或证据2+(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4/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23年11月20日将请求人于2023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送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以56894号无效决定(60198号决定的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6作为修改基础修改权利要求书。 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以第60198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车载香水夹,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香水夹包括: 壳体(1),所述壳体(1)为内部形成有空腔的柱体结构,在壳体(1)的两端面上均开设有供空气流通的气隙口; 香膏(2),所述香膏(2)为香水固体结构,并安装在壳体(1)内,用于所述壳体(1)内的空气流通挥发香膏(2)的香气; 插脚(3),所述插脚(3)固接在壳体(1)的后端面上,用于插接在汽车空调排风口的空调叶上固定壳体(1); 扇叶(4),所述扇叶(4)转动连接在壳体(1)的前端面上,用于所述扇叶(4)随车体运动后转动,使壳体(1)内的空气形成对流; 所述壳体(1)包括主壳(11)和后壳(12),所述主壳(11)的后端面呈开放设置,所述后壳(12)配合插接在主壳(11) 的开放口上,所述香膏(2)可拆卸安装在后壳(12)上; 所述后壳(12)包括插座(121)和第一底板(122),所述插座(121)呈柱体结构,且一体成型在第一底板(122)的前壁上,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 所述插座(12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香膏(2)竖直插入的插槽(1211),且插槽(1211)在插座(121)的前端面上形成有露膏口(1212),用于增大香膏(2)与空气的接触面积; 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 2.一种车载香水夹,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香水夹包括: 壳体(1),所述壳体(1)为内部形成有空腔的柱体结构,在壳体(1)的两端面上均开设有供空气流通的气隙口; 香膏(2),所述香膏(2)为香水固体结构,并安装在壳体(1)内,用于所述壳体(1)内的空气流通挥发香膏(2)的香气; 插脚(3),所述插脚(3)固接在壳体(1)的后端面上,用于插接在汽车空调排风口的空调叶上固定壳体(1); 扇叶(4),所述扇叶(4)转动连接在壳体(1)的前端面上,用于所述扇叶(4)随车体运动后转动,使壳体(1)内的空气形成对流; 所述壳体(1)包括主壳(11)和后壳(12),所述主壳(11)的后端面呈开放设置,所述后壳(12)配合捅接在主壳(11) 的开放口上,所述香膏(2)可拆卸安装在后壳(12)上; 所述后壳(12)包括插座(121)和第一底板(122),所述插座(121)呈柱体结构,且一体成型在第一底板(122)的前壁上,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 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所述装饰组件(7)包括公仔(71)和第二底板(72),所述第二底板 (72)一体成型在公仔(71)的底部,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72)配合装入的装配孔(14),且第二底板(72)与装配孔(14)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其中,所述第二底板(72)的形状与装配孔(14)的形状保持一致, 且装配孔(14)开设在香膏(2)的正上方。”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分别于2023年12月06日、2023年12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01日、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送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4年01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王于海的身份有异议,王于海表示将于口头审理之后补交专利代理师身份的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人表示如果后补就不持异议,请合议组代为核实。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其他异议, 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明确2023年12月01日和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实质上是一样的, 放弃2023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以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为准。请求人对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没有异议,但对修改方式有异议,认为拆分了最小功能单元,且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其修改方式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且相对于原权利要求1缩小了保护范围,修改方式符合规定; (3)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修改不被允许,则均以各自第2次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如果以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请求人主张补充权利要求1不清楚和不支持的无效理由,对于补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使用证据2和公知常识评述其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答辩; (4)请求人当庭提交用于替换证据7’的公知常识性证据7: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产品形态设计》,苏颜丽 胡晓涛编著,封面、封底、扉页、版权页、内容提要、编委会名单、 序、前言、目录页、正文第62-69页等,共20页复印件;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8:湖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形态构造》,叶丹著,封面、封底、扉页、版权页、内容提要、编委会名单、 前言、目录、正文第51-54页。请求人明确:证据7和证据8用于证明螺纹连接和插接都是公知常识,主要使用证据7的第62页和证据8的第51页,其他内容供参考。合议组当庭将证据7和证据8转送专利权人; (5)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证据2、6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6)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特征划分与第60198号无效决定中完全不同,两案的事实基础不同,不能直接引用前决定中的事实认定,本案无效程序应基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客观认定,证据1主体下盖包括柱体型的后部盖体和一体成型的前部螺纹段,其中螺纹段插入主体上盖内部进行对接,对接后的后部盖体封闭了主体上盖的开放口,因此,本次,请求人主张后部盖体和前部螺纹段可以分别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底板和插座相对应,区别在于插接和螺纹连接的不同;而且,即使不认可证据1公开了第一底板和插座,上述特征也已经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 王于海于2024年01月31日补交了代理师身份的合格的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对第60198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补入权利要求1。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有异议, 认为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1节(3)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核实,关于“装配孔”在原申请说明书仅有两处记载,分别为:“所述壳体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所述装饰组件包括公仔和第二底板,所述第二底板一体成型在公仔的底部,所述壳体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配合装入的装配孔,且第二底板与装配孔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其中,所述第二底板的形状与装配孔的形状保持一致,且装配孔开设在香膏的正上方”、“在主壳1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装饰组件7包括公仔71和第二底板72,公仔71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呈不同的公仔形象,以提高美观性和用户使用的舒适度,将第二底板72一体成型在公仔71的底部,并在主壳1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72配合装入的装配孔14,且第二底板72与装配孔14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利用吸磁结构,便于公仔71的快速安装和更换,且通过将公仔71和类似小飞机造型的车载香水夹结合,有效提高车载香水夹的美观性和用户使用的乐趣。其中,第二底板72的形状与装配孔14的形状保持一致,使第二底板72安装在主壳11上后, 主壳11刚好形成完整的柱体结构,并且将装配孔14开设在壳体1安装后的插槽1211正上方,使装饰组件7同时作为装配孔14的上盖使用,只需将装饰组件7插下,可直接从装配孔14处安装或更换香膏2,方便操作”。“装配孔”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仅在权利要求8中记载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载香水夹, 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所述装饰组件(7)包括公仔(71)和第二底板(72),所述第二底板(72)一体成型在公仔(71)的底部,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72)配合装入的装配孔 (14),且第二底板(72)与装配孔(14)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其中,所述第二底板(72)的形状与装配孔(14)的形状保持一致,且装配孔(14)开设在香膏(2)的正上方”。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既未记载在原申请中, 也不能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而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 (7),所述装饰组件(7)包括公仔(71)和第二底板(72),所述第二底板(72)一体成型在公仔(71)的底部,所述壳体(1) 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72)配合装入的装配孔(14)”,即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是装饰组件通过第二底板与壳体上的装配孔配合以实现特定功能,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装配孔和装饰组件的结构组合方式,这部分内容既未记载在原申请中,也不能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本决定的审查文本为第60198号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其他文本。 2、证据认定证据1-6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2、6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2、6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载香水夹,证据1公开了一种车载香薰支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0015-0020段,以及附图1):如图1所示,包括主体上盖4、香薰5、主体下盖6、固定夹7以及扇叶2,主体上盖4与主体下盖6互相装配,主体下盖6中间设置有香薰安装槽8,香薰5设置于香薰安装槽8中,香薰安装槽8的底面上设置有进风孔9;主体上盖上设置有一个以上的出风孔10,主体上盖中间设置有一个微型静音轴承3,扇叶2中间穿过设置一固定螺帽1,固定螺帽1穿过扇叶2中间的轴孔并伸出于微型静音轴承3的底部,其伸出端装入于微型静音轴承3的轴承孔内;固定夹7安装于主体下盖的底部, 整个支架通过固定夹装入于汽车出风口中,出风口中的空气穿过主体上盖、主体下盖并从出风孔中流出,并带动扇叶旋转出风;本实施例中,香薰可拆装的设置于主体上盖4与主体下盖6之间,香薰5为香薰块或者香薰片,主体上盖与主体下盖之间通过螺纹互相装配。 经对比,主体上盖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壳,主体下盖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后壳,均由二者共同构成了壳体,附图1显示该壳体为内部形成有空腔的柱体结构,壳体的两端开设有供空气流通的进、出气口9和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隙口;香薰5可为片或块,公开了其为香水固体结构,安装在壳体内, 用于壳体内的空气流通挥发香气;固定夹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脚,其固接在壳体的后端面上,用于插接在汽车空调排风口的空调叶上固定壳体;扇叶2转动连接在壳体的前端面上,用于所述扇叶随车体运动后转动,使壳体内的空气形成对流;上盖4的后端面呈开放设置,下盖6螺纹装配在上盖4上,香熏可拆卸安装在下盖上。 因此,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后壳(12)配合插接在主壳(11)的开放口上,所述后壳(12)包括插座(121)和第一底板(122),所述插座(121)呈柱体结构,且一体成型在第一底板(122)的前壁上,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所述插座(12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香膏(2)竖直插入的插槽(1211),且插槽(1211)在插座(121)的前端面上形成有露膏口(1212),用于增大香膏(2)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主壳与后壳的安装结构, 对香膏进行良好的限位并提高香膏的挥发效率。 证据6公开了一种产生芳香的汽车点烟器,也涉及车载香薰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25、31段,附图1-5,尤其是附图2、5): [25]在壳11内套叠伸缩的是由筒形金属壳体 14 形成的弹簧偏置的柱塞,金属壳体14具有从其敞开的后端部突出并延伸超过壳11的带槽塑料笼状件 15。如图2 所示,由平行板条的圆形阵列形成的笼状件终止于用作柱塞的旋钮的环16。如图2中最佳观察到的,壳体通过凸耳17连结至笼状件 15。柱塞的弹簧偏置由螺旋弹簧 18 提供,螺旋弹簧 18 在壳体与内衬11A之间的环形空间中包围壳体 14,弹簧置于凸架 12 的后端部与笼状件15的前端部之间。 [31]总体上用附图标记 23 表示的香料筒由环状头部24和中空柄构成,当筒完全插入时,环形头部24抵靠柱塞笼状件的旋钮环16,中空柄部由与笼状件15摩擦接合的带肋套环25形成,管状部段26由平行板条的圆形阵列构成,并且四个间隔开的板条从该部段纵向突出。这些板条中的两个板条27和28具有通道结构,以限定用于接纳和保持由多孔材料制成的矩形垫29的轨道。垫可以由棉纤维、吸附性纸、开孔泡沫塑料或任何其他高吸附性材料形成。垫浸渍有挥发性液体香料,其香味令人愉悦或刺激。 经对比可知,证据6公开了车载芳香发生器,通过凸耳17连接的壳体14和笼状件15、环16相当于“主壳”、香料筒23相当于“后壳”,香料筒23配合插接在环16的开放口,环形头部24相当于“第一底板”, 带肋套环25、管状部段26及从该部分纵向突出的四个间隔开的板条整体呈柱状结构,且带肋套环25、管状部段26及从该部分纵向突出的四个间隔开的板条构成的插座形成于环形头部24的前壁上,相当于“所述插座呈柱体结构,且形成在第一底板的前壁上”,“当筒完全插入时,环形头部24抵靠柱塞笼状件的旋钮环16”相当于本专利“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结合附图1、2、5可知,板条27和28限定了用于接纳和保持由多孔材料制成的矩形垫29的轨道相当于“插座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香膏(2)竖直插入的插槽”,而且根据附图2、5可知,矩形垫29暴露于板条27、28形成的通道结构的前端口,相当于“插槽(1211)在插座(121)的前端面上形成有露膏口(1212),用于增大香膏(2)与空气的接触面积”。 可见,证据6公开了除“香膏”、“一体成型”以外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特征所起作用也是简化主壳与后壳的安装结构,对香熏进行良好的限位,提高香熏的挥发效率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对证据1的主体下盖与主体上盖的连接方式,以及香薰的固定方式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于将浸渍香料的垫替换为香膏、环形头部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第一底板)与带肋套环25、管状部段26及从该部分纵向突出的四个间隔开的板条(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座)之间为一体成型或者分体连接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也不能构成本领域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技术启示的障碍。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车载香水夹,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因此,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后壳(12)配合插接在主壳(11)的开放口上,所述后壳(12)包括插座(121)和第一底板(122), 所述插座(121)呈柱体结构,且一体成型在第一底板(122)的前壁上,用于所述插座(121)配合插接在主壳(11)内后,所述第一底板(122)封闭主壳(11)的开放口;B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所述装饰组件(7) 包括公仔(71)和第二底板(72),所述第二底板(72)一体成型在公仔(71)的底部,C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供第二底板(72)配合装入的装配孔(14),且装配孔(14)开设在香膏(2)的正上方,D第二底板(72)与装配孔(14) 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E其中,所述第二底板(72)的形状与装配孔(14)的形状保持一致。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主壳与后壳的安装结构,提高壳体的美观性和用户使用的舒适度,方便安装、更换香膏,方便快速安装和更换装饰组件。 请求人主张,特征A被证据3或证据6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特征B被证据2结合公知、或证据2结合证据5公开,特征C被证据2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特征D被证据4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特征E被证据2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如前所述,已经被证据6公开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CDE, 证据2公开了一种提供香薰功能的车载多功能支架,并具体公开了:【0038】硅胶磁铁盖(140)的侧面设有和底壳体(110)的进出开口(110a)连通的进出开口(140a)。【0039】此外,滑片(160)通过底壳体(110)和前壳体(130) 之间,即通过底壳体(110)和前壳体(130)的进出开口(110a,140a),在底壳体(110)和前壳体(130)之间进出。【0040】滑片(160)的一侧可以放置提供香薰功能的香薰片(150),滑片(160)包含盖板(161)和构成盖板(161)端部的手柄用凸缘(162),盖板(161)上面可以放置香薰片。【0042】如果要使用香薰片(150),如附图3及附图7打开滑片 (160),去掉香薰片(150)外包装,再如附图2及附图6关闭滑片(160)启用即可。 其中,证据2中由硅胶磁铁盖140、前壳体130和底壳体110相当于本专利的壳体,壳体上侧外壁具有由进出开口140a和进出口110a共同构成的装配孔,盖板161配合装入装配孔,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底板,结合附图1、2、3可知,盖板161配合装入140a和110a共同构成的装配孔,且装配孔开设在香薰片150的上方(特征C),盖板161形状与装配孔的形状保持一致(特征E)。可见,证据2公开了车载香水夹壳体上设置开孔和封闭开孔的盖体,即公开了对应权利要求2装配孔和第二底板的相关特征,且相应技术特征所起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也是方便安装、更换香薰片/香膏,同时盖板161(第二底板)安装在证据2的由前壳体130和底壳体110构成的主壳上后,主壳刚好形成完整的柱体形状,同时具有美观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壳体结构进行改进,即,在壳体上设置装配孔、以及与装配孔配合的盖以方便更换香薰片,至于上壳体插入下壳体还是下壳体插入上壳体、香薰片或者香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相关技术启示的障碍。 进一步地,为了提高美观性和用户使用的舒适度,在壳体外壁的上侧的第二底板上安装公仔作为装饰组件,并使第二底板一体成型在公仔的底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特征B)。此外,证据5(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全文,附图1)公开了一种香薰装置,具体来说,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公开了:“盖体4盖于瓶体2的开口上”、“装饰件5设置于盖体4上,在本实施例中,该装饰件5与盖体4一体成型”、“该装饰件5可由陶瓷、木、竹、纤维等吸附性材料制成,或直接采用干花实现,以吸附香薰油使其能够充分挥发:其形状不限,可以是花状、也可以是动物状、卡通人物状或者其它景观状等”。经对比,盖体4盖在瓶体开口上,相当于“第二底板”,装饰件5为卡通人物状,即可以为公仔,并且一体成型在盖体4上,即证据5公开了在香薰装置上设置公仔装饰组件,装饰组件与封闭香薰瓶体的盖体一体成型的内容,且起到提高美观性和提高用户使用的舒适度作用。 在前述证据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盖体上设置装配孔和公仔组件,装配孔(14)开设在香膏(2)的正上方,并使用公仔组件的第二底板封闭壳体,至于将“第二底板(72)与装配孔(14)之间通过吸磁连接装配”(特征D)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装配稳定性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得到。 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192248797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主审员:姜岩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杜斌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5W134210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922487973.3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5W134210),专利号 201922487973.3,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车载香水夹》。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72916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6+证据2、证据1+证据6+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证据2、证据1+证据3+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6、证据1+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证据6、证据1+证据3+证据6+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3)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修改不被允许,则均以各自第2次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如果以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请求人主张补充权利要求1不清楚和不支持的无效理由,对于补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使用证据2和公知常识评述其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答辩;

专利权人一方: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其修改方式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且相对于原权利要求1缩小了保护范围,修改方式符合规定;

程序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4年01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2、证据认定证据1-6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认可其真实性,证据1-6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修改的边界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将不同权利要求的特征重新组合作进一步限定时,须考察特征之间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配合关系;孤立抽取存在配合关系的特征进行重组,通常会被认定超范围。

本案认定:1、审查基础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对第60198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补入权利要求1。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3)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修改不被允许,则均以各自第2次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如果以专利权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请求人主张补充权利要求1不清楚和不支持的无效理由,对于补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壳体(1)上侧的外壁上开设有装配孔(14),所述壳体(1)外壁的上侧安装有装饰组件(7)”使用证据2和公知常识评述其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答辩;
② 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主壳与后壳的安装结构,对香膏进行良好的限位并提高香膏的挥发效率。
④ 技术启示判断:可见,证据6公开了除“香膏”、“一体成型”以外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特征所起作用也是简化主壳与后壳的安装结构,对香熏进行良好的限位,提高香熏的挥发效率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6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对证据1的主体下盖与主体上盖的连接方式,以及香薰的固定方式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于将浸渍香料的垫替换为香膏、环形头部24(相当于权利要求1第一底板)与带肋套环25、管状部段26及从该部分纵向突出的四个间隔开的板条(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座)之间为一体成型或者分体连……
⑤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既未记载在原申请中,也不能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⑥ 结论:宣告20192248797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既未记载在原申请中,也不能 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 是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解决相应 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创造性、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翻盘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阶段能否通过重新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来扭转认定。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保护客体。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保护客体: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保护客体的判断。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不再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对涉及医疗影像、手术规划的方法,审查其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
  • 对含商业规则的方法,审查技术方案是否仅由人为规则构成而未产生技术效果。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方案的技术性: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方面说明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数据处理精度、计算效率等),而非单纯的诊断或商业目的。
  • 强调方案未对医生诊断或治疗选择构成限制,不属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医疗影像、生理数据处理类方案应写成『图像处理/数据处理装置与方法』,明确其实施主体与数据流向。
  • 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选择等直接指向医疗行为的限定。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5W134210、201922487973.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创造性、保护客体」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