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牙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1F528667 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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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复审请求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羊城医院)申请号201910974194.8
申请日2019年10月14日优先权日2019年10月14日
公开日2020年03月20日复审请求日2022年10月25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只是对人相关的生理数据进行处理,不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 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也不涉及疾病的治疗过程,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 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治疗方法的范畴。

一、案由

(本决定书未设该章节)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 (二)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1、权利要求1-6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压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该方法通过获取牙冠与下颌骨连接处矢状断面图像,获取全景容积数据,在全景容积数据中选取切片图像,在切片图像中绘制中轴线;在切片图像中提取下颌骨区域的图像并计算下颌骨组织轮廓,在下颌骨轮廓图中测算磨骨深度值, 在下颌骨轮廓图中利用主动轮廓模型确定下颌神经管的位置计算距离,将下颌骨轮廓图、中轴线、磨骨深度值作为磨骨量信息输出。 可见,所述方法是对牙冠与下颌骨连接处矢状断面图像进行图像数据处理的过程,而不是对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进行治疗的过程。该方法是将下颌骨轮廓图、中轴线、磨骨深度值输出,得到的结果是下颌骨轮廓图、中轴线、磨骨深度值,并非治疗结果。该方法的步骤应当是由计算机等装置实施的,整个过程针对人体的相关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并非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验对象,也未包括为了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而进行的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不应被认定为属于疾病的治疗方法。 原审查部门认为:本申请是基于患者的病灶(牙齿缺失部分),虽然其利用了技术来进行手术过程中的模拟分析或准备(通过一定的图像处理步骤获得磨骨量数值),其直接目的仍然是针对病患更加精准的实施下颌骨种植手术,实施对象仍然是有生命的人体,医生根据该磨骨量数值可以确定磨骨的深度,可见该方法对手术具有直接指导作用,其直接目的是进行下颌骨种植手术的指导,即用于疾病的治疗。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治疗方法的相关规定,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方法,其包含为了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而进行的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一方面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另一方面, 也考虑到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因此,不予专利保护的治疗方法,应当是指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方法。 就本案而言,首先,本申请的方案本身属于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尽管所处理的是来源于实际患者的图像,但方法并未针对人体进行操作和处置,因此该方法的直接实施对象是信息化数据,并不属于以有生命体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的治疗方法。 其次,关于前审所述本申请方法对手术具有直接指导、辅助作用,因此属于疾病治疗方法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节规定了“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可以视为属于治疗方法,但是基于其后列举的例子“例如返回同一主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控制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敷方法等”可知,此处所述的辅助方法实际上均是直接作用于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或其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处置方法,可以视作治疗方法本身或者是整个治疗方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此,不宜将《专利审查指南》中提及的“辅助方法”的含义扩大化理解。本申请的方法的实施是在计算机等装置上实施的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的方法,该方法虽然最终获得了针对特定患者的下颌骨轮廓图、中轴线、磨骨深度值作为磨骨量信息输出,但并不包含基于该信息结果在人体上实施具体手术的步骤;虽然所获得的磨骨量信息可以为医生进行相关手术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但亦非牙齿种植手术本身或者是整个治疗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本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磨骨量测量的效率和精度,对人体没有治疗的性质和作用。因此,与《专利审查指南》中列出的上述例子有明显区别,不宜将其认定为是“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 因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名为“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牙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可用于外科手术前为医生提供参考信息,但考虑到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对信息的处理过程,并未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也不会限制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自由,且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治疗方法的范畴。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缺陷,留待实质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8月12日对上述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高雪主审员:高宇峰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鲍薇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1F528667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910974194.8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编号 1F528667),申请号 201910974194.8,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牙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本节未能从原文中结构化提取到当事人主张,详见「一、案由」原文。)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植物品种、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的核心在于:直接实施对象是否为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是否以获取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仅对医学图像、生理数据进行处理而未作用于人体的方案,通常不属于治疗方法。

本案认定:(二)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
②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治疗方法的相关规定,治疗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方法,其包含为了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而进行的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③ 结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8月12日对上述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环节的判断顺序具有固定的逻辑:先界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再判断该主题是否落入法定排除情形。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等实体问题不再评价,因此这类决定往往直接终结案件。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只是对人相关的生理数据进行处理,不是以有生命的人体或 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也不涉及疾病的治疗过程,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 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治疗方法的范畴。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合议组撤销了原驳回决定,案件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这说明在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适用上,合议组与原审查部门存在实质分歧,通常源于:对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不同、对技术效果的认定不同,或认为驳回时未充分考量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撤销驳回并不意味着必然授权,申请人仍应在后续审查中延续合议组的认定逻辑,围绕被认可的区别特征与技术效果组织后续陈述。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保护客体、优先权/宽限期。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保护客体: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保护客体的判断。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不再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对涉及医疗影像、手术规划的方法,审查其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
  • 对含商业规则的方法,审查技术方案是否仅由人为规则构成而未产生技术效果。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方案的技术性: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方面说明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数据处理精度、计算效率等),而非单纯的诊断或商业目的。
  • 强调方案未对医生诊断或治疗选择构成限制,不属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 关于优先权/宽限期:本案涉及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两者均服务于同一目的:确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基准。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增加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应以实际申请日为基准检索。
  • 宽限期适用情形为法定四种,须严格对号入座,且不能对抗抵触申请。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相同主题时,应立足于技术方案实质是否一致,而非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 主张他人泄露时,须同时证明来源源自申请人且未经其同意。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医疗影像、生理数据处理类方案应写成『图像处理/数据处理装置与方法』,明确其实施主体与数据流向。
  • 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选择等直接指向医疗行为的限定。
  • 在后申请应在在先申请基础上尽早布局,新增内容单独考量其优先权基础。
  • 对外合作、试样、展示前签订保密协议,为宽限期主张保留证据链。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1F528667、201910974194.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护客体、优先权/宽限期」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