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5W137988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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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石锁柱专利权人青岛安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专利号202120744828.3申请日2021年04月13日
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2021年11月05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4年09月26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进行特征对比时,两个部件是否相同的本质在于其结构、关系和作用是否相同,即使名称不 同的部件,如果其结构、关系和功能实质相同,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部件。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才能成为创造性评述中被予以考虑的技术 效果,如果某一技术效果的获得需要借助于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其他特征,该技术效果不能成 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一、案由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燃气管、变频风机、燃烧杯、渗铝辐射管、 电源及电控单元,外壳为箱体结构,变频风机安装在外壳的壁板上,其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 燃烧杯设置在外壳的内部,燃烧杯的一端通过引射管与燃气管的一端相连,其另一端伸至外壳的外侧与渗铝辐射管的一端相连; 变频风机的出风端与出风管的一端相连,所述出风管的另一端通过风箱与燃烧杯的中部相连相通; 所述燃气管上配置有电磁阀,电磁阀的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杯包括燃烧杯外管和燃烧杯内管,燃烧杯外管位于外壳内部一端设有端板,另一端穿出外壳且通过第一法兰与渗铝辐射管的一端相连; 燃烧杯内管设在燃烧杯外管的内侧,其一端通过端板与燃烧杯外管固定相连,所述端板上具有呈环形均匀布置的多个第一进气孔。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燃烧杯外管和燃烧杯内管均为等截面的直圆管,燃烧杯内管与燃烧杯外管同轴相对布置; 所述燃烧杯内管的长度小于燃烧杯外管的长度,燃烧杯内管的外壁与燃烧杯外管的内壁之间具有环形空腔。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引射管位于外壳内部,其一端穿出外壳通过第二法兰与燃气管的一端相连,另一端穿过端板伸至燃烧杯内管的内部; 引射管位于外壳内侧部分的管壁上开设的多个第二进气孔,第一进气孔和第二进气孔均位于风箱内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射管连接端板的一端沿进气方向依次为收缩段、颈部段及扩张段,收缩段和扩张段的横截面面积依次逐渐变化,颈部段为等截面结构; 所述第二进气孔位于收缩段靠近进气方向的一侧,所有第二进气孔沿引射管的周向均匀布置。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管的另一端与风箱相连相通,燃烧杯外管位于外壳内部的一端伸至风箱内部,其外侧壁与风箱的壁板固定密封相连; 引射管开设有第二进气孔的部分伸至内部,引射管的外侧壁与风箱的壁板固定密封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端板为环形平板,其外边缘与燃烧杯外管的端部固定相连成一体,所有第一进气孔均位于燃烧杯内管的内侧,且均匀布置在以端板的中心为圆心的圆周上。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射管的另一端敞口处设置有点火器,点火器包括探针和点火针,探针和点火针相对布置; 其中,探针和点火针通过一根点火线连接高压包,高压包连接电源,所述探针通过一根离子线与电控单元电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电控单元包括单片机、温度感应器及报警器,单片机安装在外壳的内侧,所述电源通过变压器与单片机电连接; 变频风机的信号端与单片机的一个输出端电连接,温度感应器与单片机的一个输入端电连接,所述报警器设置在外壳的外侧且与单片机的另一个输出端电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渗铝辐射管是由金属制成的薄壁圆筒结构。”请求1(第5W137988号)请求人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2。随后一个月之内,请求人1再次提交证据1-2、补充提交证据3-15,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1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4+ 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5/6/7/8+证据1/2/3/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6/7/8+证据1/2/3/4+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表示或,“+”表示和),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上述证据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15如下: 证据1:US6227451B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US20080178860A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US8105076B2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US20030108841A1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CN2934958Y; 证据6:CN103267290A; 证据7:CN202915468U; 证据8:CN204786719U; 证据9:CN204786399U; 证据10:CN203517793U; 证据11:CN107957068A; 证据12:https://jz.docin.com/p-5954765.html网页打印件; 证据13: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529/169317324.shtm网页打印件; 证据14:https://wenku.baidu.com/view/3e6dbeab284ac850ad0242b0.html?_wkts_=1727072623669网页打印件; 证据15:证据13、14中的下载文件。 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陈述了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1明确放弃证据12-15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其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请求2(第5W138402号)请求人2于2024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6、9-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3: 附件1:CN208332668U; 附件2:CN101900324A; 附件3:南京市中级人民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证据交换笔录。 请求人2于2024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补充提交附件4-5,请求人2认为附件4或5构成在先销售,并结合附件4和5,陈述了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4和5(证据4和5构成证据链以证明一项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新的评述方式。附件4-5如下: 附件4:证书编号为TSA-05-20240724636777806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5:(2023)苏宁钟山证字第1383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57页。 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陈述了: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2、4-6、9-10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2明确放弃其于2024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附件4-5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0不清楚、权利要求1-2、4-6、9-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同其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3的真实性和附件1-2公开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 (二)证据认定证据1-1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1-1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证据1-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其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无异议,因此,证据1-4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1、关于权利要求1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为: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的“用于涂装烘干”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言没有限定作用。对此,合议组予以确认。 证据1公开了一种辐射加热器系统20,辐射加热器系统20包括燃烧器外壳22、鼓风机24、进气室26、 进气套筒42、具有气体调节器44的控制室27、燃烧器90、具有入口端32和排气端34并且可选地具有辐射器衬里36和排气挡板38以及联轴器120的辐射器30,辐射器衬里36优选由诸如铝和/或钢的金属材料制成。 燃烧器外壳22包括进气室26和具有空气挡板64的空气控制室68,由空气控制室68进入进气室26内的空气100分为两个主要流:其一通过进气套筒42的空气为燃烧器90提供一次燃烧空气70,一次燃烧空气70的一部分进入燃料供应管线60以和燃料62混合并且在燃烧器90处喷射,产生燃烧火焰80和燃烧产物104,并且未进入燃料供应管线60的一次燃烧空气70作为二次燃烧空气72从燃烧器杯78的外侧进入,以进一步为燃烧提供空气;其二通过稀释空气通道74提供稀释空气76,通过稀释空气通道74的稀释空气76与燃烧产物104混合,从而降低燃烧产物104的温度以及辐射器30内靠近入口端32的环境温度,进气套筒42作为空气节流阀,控制通过并进入进气套筒42的燃烧空气71的量,从而控制可用于燃烧燃料62的燃烧空气71的量。燃烧器杯78容纳用于点燃燃烧火焰80以及为燃烧火焰80提供稳定燃烧区域的点火装置。二次燃烧空气72在燃烧器杯78和进气套筒42之间通过,从而提供进一步的燃烧空气,以确保燃料62在燃烧火焰80中完全燃烧(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10)。 请求人1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的区别在于:气体控制阀和风机的具体形式,风机和电磁阀的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燃烧杯的另一端与渗铝辐射管的一端相连。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区别特征,证据1并未公开引射管、风箱的设置,相应的也没有公开涉及引射管、风箱的其他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进行特征对比时,两个部件是否相同的本质在于其结构、关系和作用是否相同,即使名称不同的部件, 如果其结构、关系和功能实质相同,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部件。 具体到本专利:本专利的引射管接受来自燃气管的燃料,通过开孔混入燃烧空气以实现预混合,并提供流动路径以满足燃烧所需要的压力和动力条件;证据1的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接受来自于燃气管(即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上段)的燃气,通过开孔混入燃烧空气以实现预混合,并提供提供流动路径以满足燃烧所需要的压力和动力条件,可见证据1的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作用与本专利的引射管相同,公开了本专利的引射管。本专利的风箱33为容纳空气的箱室,其接受通过风机2和出气管32进入的燃烧空气,并将燃烧空气送往燃烧杯和引射管;证据1中的进气室26也是容纳空气的箱室,其接受通过风机24和空气控制室68(相当于出气管)进入的燃烧空气,并将燃烧空气送往燃烧杯和引射管,可见证据1的进气室26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作用与本专利的风箱相同,公开了本专利的风箱。 进一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进行特征对比如下:证据1的外壳2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外壳22为箱体结构,鼓风机安装在外壳的壁板上,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上段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进气套筒42、燃烧器90和燃烧器杯78组成本专利的燃烧杯,包含铝材料制成辐射器衬里36的辐射器30相当于本专利的渗铝辐射管,控制室 27和布置其中的电气控制 92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控单元,电源属于隐含公开。 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相当于本专利的引射管,气体调节器44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磁阀,进气套筒42、燃烧器90和燃烧器杯78组成的燃烧杯设置在外壳的内部,一端通过引射管与燃气管的一端相连,另一端伸至外壳的外侧,空气控制室68相当于本专利的出风管,进气室26相当于本专利的风箱,风机的出风端与空气控制室68的一端相连,空气控制室68的另一端通过进气室26与燃烧杯的中部相连相通。 可见,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进行特征对比,区别特征在于:风机和气体控制阀的具体形式,变频风机的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电磁阀的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引射管与燃气管非一体形成, 燃烧杯的另一端伸至外壳的外侧与渗铝辐射管的一端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风机和气体控制阀的具体形式以及实现自动控制、如何选择引射管与燃气管的形成形式、 如何连接燃烧杯与渗铝辐射管。 请求人1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通过风箱形成稳定风压,变频风机与电磁阀的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这样可实现在风压稳定后再进行空气混合,保证混合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才能成为创造性评述中被予以考虑的技术效果,如果某一技术效果的获得需要借助于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其他特征,该技术效果不能成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具体到本案:专利权人所述的“实现在风压稳定后再进行空气混合,保证混合效率”的技术效果,除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风机、风箱、引射管、燃烧杯、辐射管及其连接关系之外,还需要配合具体的操作方式和顺序,即,首先,开启变频风机、关闭电磁阀,空气进入风箱,风箱中的一部分空气(一次空气)通过第二进气孔71进入引射管7和燃烧杯;然后,当风箱内的空气压力稳定后,开启电磁阀,燃气管内的燃气进入引射管7,并与引射管7内的空气混合。但是,上述操作步骤不仅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而且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通过权利要求1限定的产品结构特征不能直接得到上述操作方式,也就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获得上述技术效果,其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此外,根据证据1公开相应的部件及其连接方式,其也能够实现本专利所述的上述操作,从而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变频风机和电磁阀均是本领域中常见风机和气体控制阀的具体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上述选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进一步的,变频风机和电磁阀的自动控制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控制方式,将变频风机和电磁阀的信号端与电控单元通信连接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实现自动控制的方式。并且,一体形成管道和分体形成管道在本领域中是常见的管道形成方式,将引射管与燃气管设置为分体形式,并采用连接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分体形式便于生产、安装和维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证据1中进气套筒42、燃烧器90和燃烧器杯78组成的燃烧杯设置于辐射器30内部,其中火焰80进入辐射器30内直接燃烧,热空气通过辐射器30向外辐射热量,可见证据1中上述燃烧方式和辐射方式与本专利相同,并且证据1中的燃烧杯设置于辐射器30内部的主要原因是设置稀释空气通道74以将稀释空气引入辐射器30,当不需要稀释空气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燃烧杯与辐射器30直接相连, 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影响证据1中上述燃烧方式和辐射方式。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0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燃烧杯的具体结构。参见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知,证据1进气套筒42相当于本专利的燃烧杯外管、燃烧器杯78相当于燃烧杯内管,进气套筒42一段分位于外壳22内部、另一部分位于辐射器30内部、中部穿过外壳一端且与外壳相连;燃烧器杯78设在进气套筒42的内侧,燃烧器杯 78 连同进气套筒 42 安装在外壳22上部,即燃烧器杯 78一端与进气套筒42固定相连,该端和进气套筒42之间形成供二次燃烧空气72通过的间隙;进气套筒42和燃烧器杯78均为等截面的直圆管,进气套筒42和燃烧器杯78同轴相对布置,燃烧器杯78的长度小于进气套筒42的长度,燃烧器杯78的外壁与进气套筒42的内壁之间具有环形空腔。此外, 部件之间的连接位置和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进行的选择,在证据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燃烧杯外管另一端穿出外壳且通过第一法兰与渗铝辐射管的一端相连;端板实现两个管道的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证据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燃烧器杯78一端与进气套筒42处于同一高度位置,并通过端板固定连接燃烧杯内管和燃烧杯外管,在存在端板的情况下,为形成二次燃烧空气的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端板上设置呈环形均匀布置的多个第一进气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引射管的结构和安装关系。参见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和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相当于本专利的引射管,其位于外壳22内部,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上段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将二者设置为分体结构并通过法兰进行连接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的另一端伸至燃烧器杯78的内部,并且在存在连接燃烧内管和外管的端板的情况下,另一端通常会穿过端板。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位于外壳内侧部分的管壁上开设的多个进气孔以将一次燃烧空气70引入,该进气孔位于进气套筒42内部, 进气套筒42位于风箱内部,相应的该进气孔位于风箱内部。同时参见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在证据1公开的基础上,在端板上设置呈环形均匀布置的多个第一进气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时第一进气孔也位于风箱内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引射管的结构和安装关系。证据10公开了一种生物质热燃气用引射式燃烧器,包括热燃气进口1、燃气导流管、加压空气导流管3以及点火口11,热燃气进口1与加压空气导流管3安装在热燃气导流管的同一端,点火口11设置在热燃气导流管另一端。 热燃气导流管顺序分为收缩管5、混合管6和压力恢复管7,压力恢复管 7和收缩管5呈锥形,且相向设置(参见证据10说明书全文、附图1)。可见,证据10的热燃气导流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引射管,收缩管5相当于本专利的收缩段、混合管6相当于本专利的颈部、压力恢复管7相当于本专利的扩张段,压力恢复管 7和收缩管5的横截面面积依次逐渐变化,即证据10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部分技术特征,而颈部段为等截面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的,参见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在证据1公开了在引射管设置引入一次燃烧空气的进气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进气孔设置于收缩段靠近进气方向的一侧,并沿引射管的周向均匀布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出风管、燃烧杯外管、风箱、引射管的安装关系。参见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和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空气控制室68相当于本专利的出风管,进气室26相当于本专利的风箱,进气套筒42相当于本专利的燃烧杯外管,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相当于本专利的引射管,空气控制室68的另一端与进气室26相连相通,进气套筒42位于外壳内部的一端伸至进气室26内部,其外侧壁与进气室26的壁板固定密封相连,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开设有一次燃烧空气进气孔的部分伸至内部,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下段的外侧壁与风箱的壁板固定密封相连。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端板以及第一进气孔的结构和安装关系。参见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通过端板固定连接燃烧杯内管和燃烧杯外管并在端板上设置呈环形均匀布置的多个第一进气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选择环形平板作为端板并将其外边缘与燃烧杯外管的端部固定相连成一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第一进气孔均位于燃烧杯内管的内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工况能够作出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且均匀布置在以端板的中心为圆心的圆周上是为了实现混合均匀和燃烧均匀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点火器。证据4公开了一种红外线加热器, 包括低压壳体10和设置于低压壳体内部的高压壳体24,高压壳体24的端部26包括开口34,离心风扇39的蜗壳38 的排放端36通过紧固件40安装到该开口34上,离心风扇39用于为高压壳体24输送空气。气体供应管68供应燃料,燃料和空气供应到燃烧管80,燃烧管80的端部86延伸到连接管90中,连接管90设置点火器92、火焰传感器或热电偶94(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可见证据4中的点火器92相当于本专利的点火装置,火焰传感器或热电偶94相当于本专利的检测装置,将点火装置具体设置为点火针、将检测装置具体设置为探针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通过火线、高压包、离子线的方式实现探针、点火针与电源、电控单元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电控单元。然而,单片机、温度感应器及报警器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电控单元的组成部件,其具体设置位置以及和其他部件之间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工况条件作出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渗铝辐射管的具体结构。证据1的辐射器30为渗铝辐射管,在此基础上将其具体设置为由金属制成的薄壁圆筒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工况条件作出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在请求1和请求2中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212074482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王琳主审员:陈玉阳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刘亚杰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5W137988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120744828.3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2、证据4、证据7、证据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5W137988),专利号 202120744828.3,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1(第5W137988号)请求人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2。
请求2(第5W138402号)请求人2于2024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6、9-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3:附件1:CN208332668U;

程序事项: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风机和气体控制阀的具体形式以及实现自动控制、如何选择引射管与燃气管的形成形式、如何连接燃烧杯与渗铝辐射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经合议组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证据1-1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证据1-1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其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为: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的“用于涂装烘干”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言没有限定作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本案认定:进一步,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进行特征对比如下:证据1的外壳22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外壳22为箱体结构,鼓风机安装在外壳的壁板上,燃料供应管线60的流动路径的上段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气管,进气套筒42、燃烧器90和燃烧器杯78组成本专利的燃烧杯,包含铝材料制成辐射器衬里36的辐射器30相当于本专利的渗铝辐射管,控制室27和布置其中的电气控制92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控单元,电源属于隐含公开。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基础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0。
② 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区别特征,证据1并未公开引射管、风箱的设置,相应的也没有公开涉及引射管、风箱的其他技术特征。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风机和气体控制阀的具体形式以及实现自动控制、如何选择引射管与燃气管的形成形式、如何连接燃烧杯与渗铝辐射管。
④ 技术启示判断:请求人1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⑤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进行特征对比时,两个部件是否相同的本质在于其结构、关系和作用是否相同,即使名称不同的部件,如果其结构、关系和功能实质相同,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部件。
⑥ 结论:宣告20212074482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进行特征对比时,两个部件是否相同的本质在于其结构、关系和作用是否相同,即使名称不 同的部件,如果其结构、关系和功能实质相同,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部件。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才能成为创造性评述中被予以考虑的技术 效果,如果某一技术效果的获得需要借助于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其他特征,该技术效果不能成 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新颖性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翻盘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阶段能否通过重新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来扭转认定。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2、证据4。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支持: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该条款的核心是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锚定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贡献之内,防止权利人获得超出其贡献的保护。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从术语入手:自造词、模糊的程度用语、非常规参数,是攻击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有效切入点。
  • 从支持入手:统计实施例数量与权利要求覆盖范围的比值,指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远超说明书验证的范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术语解释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通常含义进行限定性解释,不宜按字面含义作最宽解释。
  • 必要时通过进一步限定的方式将权利要求收缩至说明书实施例能够支撑的范围,换取权利稳定性。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尽量避免自造词;确需使用的,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定义。
  • 权利要求层级应形成梯度:独立权利要求适度概括,从属权利要求层层收缩,为后续修改预留空间。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5W137988、202120744828.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