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4W120154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 案例目录 扉页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决定宣告 点评 ↑ 回到顶部
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专利权人高级标准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号201010178126.X申请日2010年05月06日
优先权日2015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06月10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5年05月16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 的内容得出或概括得出,则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 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该区别特征也 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基于该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 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0年05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名称为“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系统”的201010178126.X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高级标准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网络侧设备配置并发送的测量任务; 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其中,所述待测量小区为服务小区,或者, 服务小区和邻小区;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一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一测量事件只能被高级长期演进LTE-A设备所识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二测量事件能被长期演进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所述移动终端对获取的待测量小区进行测量; 在测量结果满足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的上报条件时,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测量结果进行上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第二测量事件对应的测量任务的测量对象与所述辅服务小区处于相同频率;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单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所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重配置消息;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时,删除与所述第二测量事件对应的测量任务;或者,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单载波配置到多载波时,按照所述重配置消息指示添加所述第二测量事件对应的测量任务。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所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重配置消息之后,还包括:当所述移动终端当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时,将所述第二测量事件修改为所述第一测量事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 在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为第一类测量任务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 在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为第二类测量任务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 其中,所述网络侧设备根据测量事件配置与所述主服务小区相关的所述第一类测量任务和与所述辅服务小区相关的所述第二类测量任务,所述第一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所述第二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所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重配置消息;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时,删除第二类测量任务;或者,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单载波配置到多载波时,按照所述重配置消息指示添加第二类测量任务。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三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 所述第三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所识别;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四测量事件、且所述测量任务的测量对象所在的频率上存在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时,则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所述存在的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四测量事件、且所述测量任务的测量对象所在的频率上不存在所述主服务小区和辅服务小区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所述主服务小区; 其中,第四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五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 所述第五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六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其中, 所述第六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 10.一种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网络侧设备和移动终端,其中, 所述网络侧设备包括: 配置模块,用于配置主服务小区的测量任务和辅服务小区的测量任务;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将配置的测量任务发送给移动终端,用于所述移动终端进行测量和上报; 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发送的配置的测量任务;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其中,所述待测量小区为服务小区,或者,服务小区和邻小区;所述获取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一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一测量事件只能被高级长期演进LTE-A设备所识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二测量事件能被长期演进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测量模块,用于对获取的待测量小区进行测量;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测量结果满足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事件的上报条件时,将所述测量结果进行上报。”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清楚、权利要求5-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25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5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又于2025年06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及相关证据,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3GPP TSG-RAN WG2 #70,R2-10309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5月04日; 证据2:3GPP TSG-RAN WG2 #69bis,R2-101997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4月06日; 证据3:3GPP TSG RAN2 #69bis,R2-102176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4月06日; 证据4:3GPP TSG-RAN WG2 #70,R2-103064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5月04日; 证据5:3GPP TS 36.331 v9.2.0(2010-03)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04月21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不清楚,权利要求1、5-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2、10相对于证据1-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权利要求4、5、9相对于证据1;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3,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4,均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证据1-5, 其中分别以证据1-3中任一项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于2025年06月18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5年06月1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5年0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25年07月17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0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专利权人又于2025年07月1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仅对从属权利要求3、6进行了修改,认为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并对证据1-5的部分语句的译文提出了异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网络侧设备配置并发送的测量任务; 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其中,所述待测量小区为服务小区,或者, 服务小区和邻小区;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一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一测量事件只能被高级长期演进LTE-A设备所识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二测量事件能被长期演进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所述移动终端对获取的待测量小区进行测量; 在测量结果满足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的上报条件时,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测量结果进行上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与第二测量事件对应的测量任务的测量对象与所述辅服务小区处于相同频率;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单载波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所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重配置消息;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时,删除与所述第二测量事件对应的测量任务;或者,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单载波配置到多载波时,按照所述重配置消息指示添加所述第二测量事件对应的测量任务。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所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重配置消息之后,还包括:当所述移动终端当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时,将所述第二测量事件修改为所述第一测量事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 在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为第一类测量任务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 在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为第二类测量任务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 其中,所述网络侧设备根据测量事件配置与所述主服务小区相关的所述第一类测量任务和与所述辅服务小区相关的所述第二类测量任务,所述第一类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 所述第二类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移动终端接收到所述网络侧设备发送的重配置消息;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时,删除第二类测量任务;或者, 当所述移动终端从单载波配置到多载波时,按照所述重配置消息指示添加第二类测量任务。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三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 所述第三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所识别;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四测量事件、且所述测量任务的测量对象所在的频率上存在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时,则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所述存在的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四测量事件、且所述测量任务的测量对象所在的频率上不存在所述主服务小区和辅服务小区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所述主服务小区; 其中,第四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五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 所述第五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六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其中, 所述第六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 10.一种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网络侧设备和移动终端,其中, 所述网络侧设备包括: 配置模块,用于配置主服务小区的测量任务和辅服务小区的测量任务;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将配置的测量任务发送给移动终端,用于所述移动终端进行测量和上报; 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一发送模块发送的配置的测量任务;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其中,所述待测量小区为服务小区,或者,服务小区和邻小区;所述获取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包括: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一测量事件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一测量事件只能被高级长期演进LTE-A设备所识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其中,所述第二测量事件能被长期演进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测量模块,用于对获取的待测量小区进行测量;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测量结果满足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事件的上报条件时,将所述测量结果进行上报。”合议组于2025年07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25年0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25年07月22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译文异议转给了请求人。 专利权人又于2025年08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25年08月12日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08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2025年05月1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25年06月1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为准。并且,放弃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1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在评述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的评述方式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5,证据4仅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1对应;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若权利要求6为独立权利要求,则其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其他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同2025年06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 (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25年07月18日对权利要求作出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以2025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 (3)对于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部分语句的译文提出的异议,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异议部分的翻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2025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单载波聚合状态”修改为“单载波状态”,将从属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一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所述第二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修改为“所述第一类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所述第二类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专利权人认为该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对此,请求人没有异议。 对于权利要求3的修改,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当为移动终端配置多个载波时,移动终端工作在载波聚合状态,当仅为移动终端配置一个载波时,移动终端工作在单载波状态,根据本领域常识,不存在单载波聚合状态,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6的修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在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为第一类测量任务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主服务小区;在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为第二类测量任务时, 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根据权利要求6的整体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所述第一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所述第二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是对“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所述第一测量任务”应为“所述第一类测量任务”,“所述第二测量任务”应为“所述第二类测量任务”,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6的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 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6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时机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予以认可。 本无效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25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证据认定证据1-4是3GPP提案,证据5是3GPP标准,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提出异议, 合议组亦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部分语句的译文有异议,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异议部分的翻译。因此对于证据1-5的译文,专利权人持异议的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供的译文为准,无异议的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3.1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1关于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记载的“将所述第二测量事件(A3)修改为所述第一测量事件(A3-PCC)”与说明书实施例1记载的“A3-PCC事件转换成A3事件”是相反的,因此与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内容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的含义为第二测量事件在单载波情况下将对应于主服务小区,也即, 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测量事件中对应的主服务小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理解这种含义,而且这种含义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支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当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配置时,将所述第二测量事件修改为所述第一测量事件,其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测量事件只能被高级长期演进LTE-A设备所识别,所述第二测量事件能被长期演进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可见权利要求5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是在特定场景下,第二测量事件与第一测量事件如何转换,不涉及确定第二测量事件和第一测量事件所对应的服务小区。 本专利说明书与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对应的第[0055]-[0076]段记载的是:[0056]在现有新定义的A3-PCC事件基础上,重新修改A3事件的解释,并且当UE工作在单载波到多载波或者多载波到单载波时,需要将A3和A3-PCC做相互的转化。[0068]场景1:UE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配置……[0071]为了保证UE的后向兼容性,以及在单载波状态下和LTE的一致性,需要将上述A3-PCC事件转换成A3事件,即UE在单载波状态下不应该使用 A3-PCC 事件。可以通过网络侧的显式重配置消息如 RRC 重配置消息在删除最后一个Scell,进入单载波状态时,将上述的A3-PCC事件转重配成A3事件。表2记载了:A3-PCC(邻区好于主服务小区一个偏移)。A3(邻区好于服务小区一个偏移)。可见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是当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配置时,将A3-PCC事件修改为A3事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A3-PCC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所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第一测量事件,A3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所识别, 相当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第二测量事件,因此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是当移动终端从多载波配置到单载波配置时,将第一测量事件修改为第二测量事件。可见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1.2关于权利要求6-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8、9分别概括自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4,由于4个实施例中对于测量事件的定义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四个实施例不能相互结合,然而权利要求6-9记载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当于将相互矛盾、相互并列、相互独立的2个实施例结合形成一个技术方案,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导致权利要求6-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6、8、9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则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对于测量事件进行了不同命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他们指代不同的测量事件。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1-4可以是针对不同场景的具体实现方式,并非相互矛盾和不能组合。本专利说明书[0052]和[0055]段记载了“上述的测量事件包括A3,A5和B2事件”和“下面以A3事件为例,具体描述上述几种配置方法的实施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下述的方案对A5,B2或者其它后续引入的比较性事件都适用”。可以看出,实施例1-4可以针对不同的测量事件(A3、A5、B2等)来使用,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而且,说明书109段中的表述“至少之一”也明确支持多种方式并存的情况,因此,他们之间并不矛盾,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52]、[0055]、[0109]段记载了:[0052]在本发明实施例中……上述的测量事件包括A3,A5和B2事件;[0055]下面以A3事件为例,具体描述上述几种配置方法的实施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下述的方案对A5,B2或者其它后续引入的比较性事件都适用。[0109]获取模块8042获取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可以包括以下至少之一。在随后的第[0110]-[0114]段记载了与实施例1-4对应的4种获取待测量小区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第[0052]、[0055]段的记载可知,实施例1-4虽然以A3事件为例,但同样适用于A5、B2等其它测量事件,根据第[0109]段的记载可知,可以同时采用实施例1-4中的两个或多个来确定待测量小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一种测量事件只能采用一种方式来确定待测量小区,因此说明书第[0109]段实际记载的是同时采用实施例1-4中的至少之一为不同测量事件确定待测量小区,其中包括了采用实施例1-4中的两个来为不同测量事件确定待测量小区,包括按照实施例1的方式确定一种测量事件中的待测量小区并按照实施例2的方式确定另一种测量事件中的待测量小区、按照实施例1的方式确定一种测量事件中的待测量小区并按照实施例3的方式确定另一种测量事件中的待测量小区、按照实施例1的方式确定一种测量事件中的待测量小区并按照实施例4的方式确定另一种测量事件中的待测量小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6、8、9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6、8、9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由于引用权利要求6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7不会因为引用权利要求6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6-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鉴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涉及权利要求5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不再评述。 3.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2.1关于权利要求13.2.1.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具体地,引用证据1的第1节、第2节图2之前的部分,证据 1 中的 A3 事件相当于权利要求 1 中的第二测量事件,证据 1 图 2 右侧当 A3 事件的测量对象measObject2选定为SCC时,对应测量的服务小区为SCell,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5“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参见第1节、第2节图2之前的部分): 1 简介上一次RAN2会议就CA测量事件的泛化(概括总结)问题取得了重大进展,并达成了以下共识。 虽然RAN2已经就如何在载波聚合范围内应用事件A3达成了共识,但我们建议讨论一下这些事件的实际命名方式,使其与R8/R9的术语保持一致。 2 讨论 …… 在 R10 中,采用载波聚合后,UE 可能有多个服务小区:PCC 上的 PCell 以及 SCC 上的零个或多个SCell。当R10 UE在R8/R9网络上操作,或者在没有任何已配置的SCC的R10网络中操作时,事件A3和A3-PCC均退回到R8/R9行为,即事件A3和A3-PCC的参考小区均为PCell。虽然这精确地反映了R8/R9功能,但我们会根据近期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参见图2)来区分事件A3和A3-PCC。 可见图2右侧公开的是第68bis会议达成的共识,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为相邻小区所在CC上的服务小区,可见在证据1中,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与相邻小区所在的CC有关。而上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1-5记载的是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并未记载该服务小区与相邻小区所在的CC有关。因此证据1中确定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的方式与上述权利要求1特征1-5不同,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1-5。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因此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1.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具体地,证据2中的A3“同频”事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测量事件,证据2第2节第一幅图公开了R10系统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对象1、对象3上的A3事件对应的测量载波是SCC,SCC对应于辅服务小区,因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5“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 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参见第2节): 2 背景R8/R9中A3事件的定义如下: 事件A3:相邻小区比服务小区好一个偏移量; RAN2已认同应该能够配置A3“同频”事件,以便将该对象上的相邻小区与该载波上的CC进行比较, 如下图所示。 可见在证据2中,R10中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与相邻小区所在的CC有关。而上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1-5记载的是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并未记载该服务小区与相邻小区所在的CC有关。因此证据2中确定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的方式与上述权利要求1特征1-5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特征1-5。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因此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1.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具体地,证据3提案2中的“同频”A3事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测量事件,根据证据3公开的“应该能够在所有已配置的载波上激活A3 事件以用于同频比较”,当用于SCC上的同频比较时,相当于“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因此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5。 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了(参见2.2节): 2.2移动性的触发条件观察结果1:在同意引入PCC这一概念后,移动性应指将“PCC切换到”不同小区的过程。 注:与此相关的是,一般认为“特殊小区”这一概念并无必要,[1]中对此有详细解释具体而言,为了支持切换到源小区中定义为PCC的同一分量载波上的目标小区,应在PCC上激活一个“同频”A3事件。但是,正如在RAN2第68bis次会议上已达成的共识,更普遍的情况是,应该能够在所有已配置的载波上激活A3事件以用于同频比较。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无需为同频移动性提供新的或修改后的测量事件。 提案2:“同频”A3事件可用于同频移动性。 根据证据3的上述记载可以确定,证据3提案2中的“同频”A3事件是在PCC上激活的,用于切换到PCC上的目标小区,因此提案2中的“同频”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是主服务小区,提案2未公开权利要求1特征1-5。至于证据3公开的“正如在RAN2第68bis次会议上已达成的共识,更普遍的情况是,应该能够在所有已配置的载波上激活A3事件以用于同频比较”,其含义为在PCC和SCC上均激活A3事件,用于同频比较,A3事件对应的服务小区为相邻小区所在的CC上的服务小区,可见确定的服务小区与相邻小区所在的CC有关。而上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1-5记载的是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并未记载该服务小区与相邻小区所在的CC有关。因此证据3中的“正如在RAN2第68bis次会议上已达成的共识,更普遍的情况是, 应该能够在所有已配置的载波上激活A3事件以用于同频比较”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1-5。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因此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2关于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3任一项均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3关于权利要求2-4、6、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6-9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述,权利要求6、9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请求人并未使用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于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予评述。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6、9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要求1-4、6、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3.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3.1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证据1-3任一项仅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移动终端接收网络侧设备配置并发送的测量任务;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其中,所述待测量小区为服务小区,或者,服务小区和邻小区;在测量结果满足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的上报条件时,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测量结果进行上报。上述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5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任一项与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3任一项相比,至少还存在以下区别:在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为第二测量事件、且所述移动终端工作在多载波聚合状态下时,所述测量任务对应的服务小区为辅服务小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 对于能够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的测量任务,移动终端如何确定其对应的服务小区。 请求人仅使用证据5的第5.5.1、5.5.4、5.5.5节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移动终端接收网络侧设备配置并发送的测量任务;所述移动终端确定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待测量小区,其中,所述待测量小区为服务小区,或者,服务小区和邻小区;在测量结果满足与所接收到的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的上报条件时, 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测量结果进行上报”,并未使用证据5评述上述区别特征。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通过为主服务小区和辅服务小区配置不同的测量事件,使得移动终端可以确定出测量任务所对应的服务小区,从而在多服务小区的配置下可以进行测量和上报,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任一项与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仅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6、9时使用了证据4,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未使用证据4,因此合议组在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对证据4不予考虑。 3.3.2关于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3任一项与证据5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3关于权利要求2-4、6-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6-9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在评述权利要求6、9时使用了证据4。 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4、6-9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6-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1010178126.X号发明的权利要求5无效,在权利要求1-4、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李佳主审员:刘静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马琳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20154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010178126.X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涉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4
主要证据附件1、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20154),专利号 201010178126.X,发明创造名称为《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系统》。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0不清楚,权利要求1、5-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程序事项:合议组于2025年07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25年0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如果权利要求6、8、9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则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三)具体理由的阐述3.1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本案认定:证据1-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证据1-5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2025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单载波聚合状态”修改为“单载波状态”,将从属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一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所述第二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修改为“所述第一类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能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所述第二类测量任务对应的测量事件只能被LTE-A设备识别”,专利权人认为该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
② 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对于能够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的测量任务,移动终端如何确定其对应的服务小区。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对于能够被LTE设备和LTE-A设备识别的测量任务,移动终端如何确定其对应的服务小区。
④ 技术启示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能够理解这种含义,而且这种含义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支持。
⑤ 合议组认定:对于权利要求3的修改,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当为移动终端配置多个载波时,移动终端工作在载波聚合状态,当仅为移动终端配置一个载波时,移动终端工作在单载波状态,根据本领域常识,不存在单载波聚合状态,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符合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
⑥ 结论:宣告201010178126.X号发明的权利要求5无效,在权利要求1-4、6-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 的内容得出或概括得出,则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 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该区别特征也 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基于该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 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采取部分无效这一折中结论:一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另一部分在修改后(或原有)文本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这类决定的实务价值在于清晰划出了「站得住」与「站不住」的权利要求边界——被维持的部分通常具备说明书中记载更为充分、或区别特征更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被无效的部分往往概括过宽、缺少实施例支撑。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充分公开而言,本案提示:权利要求的层级布局直接决定了无效程序中的退守空间。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涉及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4。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支持: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该条款的核心是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锚定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贡献之内,防止权利人获得超出其贡献的保护。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从术语入手:自造词、模糊的程度用语、非常规参数,是攻击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有效切入点。
  • 从支持入手:统计实施例数量与权利要求覆盖范围的比值,指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远超说明书验证的范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术语解释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通常含义进行限定性解释,不宜按字面含义作最宽解释。
  • 必要时通过进一步限定的方式将权利要求收缩至说明书实施例能够支撑的范围,换取权利稳定性。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尽量避免自造词;确需使用的,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定义。
  • 权利要求层级应形成梯度:独立权利要求适度概括,从属权利要求层层收缩,为后续修改预留空间。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20154、201010178126.X、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