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4W119864 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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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联发软件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北京璟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110060452.5申请日2007年12月03日
优先权日2012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2012年12月12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5年04月03日法律依据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 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 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 性。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060452.5,为200710077484.X号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3日, 分案提交日为2011年03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的单元,该单元进一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 (SFN); 用于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的单元,该单元进一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设备标识为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或者与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相关的标识,或者临时移动台标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与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相关的标识为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与正整数取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为不大于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的非负整数。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包括根据以下公式之一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 SFN = (PAGING_DRX_PERIOD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UE_ID mod PAGING_ OCCASION_ NUMBER) + n*PAGING_DRX_PERIOD+FrameOffset, 或者, SFN = {(UE_ID div M) mod (PAGING_DRX_PERIOD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PAGING_ OCCASION_NUMBER+n*PAGING_DRX_PERIOD+Frame Offset, 其中,UE_ID 表示用户设备标识,PAGING_DRX_PERIOD 表示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 PAGING_OCCASION_NUMBER表示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M表示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Frame Ofset表示无线帧偏移量取值,且为不大于无线帧数最大值的非负整数,n为使得SFN的计算值不超过SFN最大值的非负整数,div表示除法取整运算,mod表示取模运算。 6.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用户设备UE或网络侧设备。 7.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的单元,该单元进一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和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 用于根据所述无线子帧号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的单元,该单元进一步根据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设备标识为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或者与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相关的标识,或者临时移动台标识。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与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相关的标识为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与正整数取模。 10.根据权利要求7-9任一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包括用户设备UE或网络侧设备。 11.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进一步包括: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 和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 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进一步包括: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设备标识为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或者与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相关的标识,或者临时移动台标识。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与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相关的标识为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与正整数取模。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为不大于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的非负整数。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包括根据以下公式之一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 SFN = (PAGING_DRX_PERIOD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 * (UE_ID mod PAGING_OCCASION_ NUMBER) + n*PAGING_DRX_PERIOD + FrameOffset, 或者, SFN = {(UE_ID div M) mod (PAGING_DRX_PERIOD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PAGING_ OCCASION_NUMBER + n*PAGING_DRX_PERIOD + Frame Offset, 其中,UE_ID 表示用户设备标识,PAGING_DRX_PERIOD 表示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 PAGING_OCCASION_NUMBER表示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M表示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Frame Offset表示无线帧偏移量取值,且为不大于无线帧数最大值的非负整数,n为使得SFN的计算值不超过SFN最大值的非负整数,div表示除法取整运算,mod表示取模运算。”请求人于2025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3GPP文档R2-074877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5日; 附件2:3GPP文档3GPP TS 25.304 V7.3.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附件3:本专利母案的公开文本CN101453788A; 附件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14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关于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25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出补充意见,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GPP文档R2-07307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0日; 证据2:3GPP文档R2-074877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5日; 证据3:3GPP文档3GPP TS 25.304 V7.3.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证据4:本专利母案的公开文本CN101453788A; 证据5: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补充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6-14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中以证据4作为比对基础; (4)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7、1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证据1-3,其中以证据1或证据2分别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证据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7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3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 合议组随后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此次口头审理明确以下事实:(1)合议组当庭明确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5为基础进行本次口头审理。 (2)请求人明确以2025年04月3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为准,放弃2025年04月03日提交的请求书及其附件。(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公开日无异议,对证据1至证据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应为2007年08月15日,证据2的公开日应为2007年11月12日;请求人当庭认可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公开日。请求人明确以证据4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比对基础,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4)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各项理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至3是3GPP文档,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公开日无异议,但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7年08月15日,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2日,请求人当庭认可上述公开日。经核实,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证据1至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4是本专利的母案申请公开文本,请求人主张以其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比对基础,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3、关于超范围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4、6-14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因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包含在证据4的权利要求书中,且证据4的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公式都包括Frame Offset,权利要求1与上述说明书的记载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包含在证据4的权利要求书中,且证据4的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公式都包括Frame Offset和Subframe Offset,权利要求7与上述说明书的记载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7 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③从属权利要求2-4、6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8-10引用权利要求7,从属权利要求12-14引用权利要求11,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均没有消除权利要求1、7、11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6、8-10、12-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关于权利要求1和11证据4权利要求书记载了: “1、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 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13、一种网络侧寻呼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装置用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方法中网络侧设备所执行的步骤。 14、一种用户侧寻呼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装置用以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方法中用户设备所执行的步骤。”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1.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的单元;用于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的单元”。 此外,证据4权利要求书进一步记载了:“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DRX周期长度、DRX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个数和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位置。”证据4说明书第7-8页记载了:“用M表示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M为不大于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的非负整数。…… 可以根据式5.1.1或式5.1.2来确定寻呼时机。…… SFN=(PAGING_DRX_PERIOD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 (UE_ID mod PAGING_OCCASION_NUMBER)+n*PAGING_DRX_PERIOD+Frame Offset --式5.1.1SFN={(UE_ID div M)mod(PAGING_DRX_PERIOD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 PAGING_OCCASION_NUMBER+n*PAGING_DRX_PERIOD+Frame Offset --式5.1.22、确定寻呼时刻(无线子帧位置q)DRX Index可以根据式5.2计算获得。 DRX Index=IMSI div Y -式5.2 ……Y值也可以通过M和DRX周期长度进行计算,在不同的系统中,M和DRX周期长度可能有不同的取值。以LTE系统为例,M的最大值为10,DRX周期长度的最大值为29时,则Y=M *PAGING_DRX_PERIOD =29*10=5120max max进一步的,可以根据DRX Index和M来确定寻呼时刻,其计算公式如式5.3所示。 q=DRX Index mod M --式5.3”根据上述记载可知,确定寻呼时机所根据的参数包括:用户设备标识UE_ID、非连续性接收DRX周期长度PAGING_DRX_PERIO、DRX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个数PAGING_OCCASION_NUMBER;确定寻呼时刻所根据的参数包括:用户设备标识IMSI、非连续性接收DRX周期长度PAGING_DRX_PERIOD、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M。因此根据证据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进一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进一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也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②关于权利要求7证据4的权利要求书记载了: “7、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 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无线帧号。”“15、一种网络侧寻呼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装置用以实现如权利要求7至12任一方法中网络侧设备所执行的步骤。 16、一种用户侧寻呼装置,其特征在于, 该装置用以实现如权利要求7至12任一方法中用户设备所执行的步骤。”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特征“7.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的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无线子帧号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的单元。”此外,证据4权利要求书进一步记载了“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DRX周期长度和DRX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个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位置。”证据4说明书第8-9页记载了: “Q为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可以根据式6.1确定寻呼时刻…… Subframe Index=(PAGING_DRX_PERIOD*Q div PAGING_OCCASION_NUMBER)* (UE_ID mod PAGING_OCCASION_NUMBER)+n*PAGING_DRX_PERIOD*Q+Subframe Offset --式6.1UE可以根据式6.2确定寻呼时机…… SFN = Subframe Index div Q + Frame Offset --式6.2”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UE_ID、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PAGING_DRX_PERIOD、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PAGING_OCCASION_NUMBER、和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Q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Subframe Index,以及根据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SFN。因此根据证据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特征“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和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根据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 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③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2-4、6、8-10、12-14基于引用关系而修改超范围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4、6-1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4、关于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公式5.1.1、5.1.2、6.1、6.2中分别包括参数Frame Offset或SubframeOffset,以及参数n,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参数如何确定、如何取值,这导致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47]、[0049]段记载了式5.1.1和5.1.2中的参数:“Frame Offset表示帧偏移量,为不超过SFN最大值的非负整数”、“n为使得SFN的计算值不超过SFN最大值的非负整数”;本专利说明书第[0071]、[0072]、[0076]段记载了式6.1和6.2中的参数:“Subframe Offset表示无线子帧偏移量,为不超过(4096*Q-1)的非负整数”、“n为使得Subframe Index的计算值不超过系统允许的无线子帧编号最大值(即4096*Q-1)的非负整数”、“Frame Offset 表示帧偏移量,为不超过SFN 最大值的非负整数”。可见说明书中清楚说明了上述参数的含义和作用,并提供了取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计算得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号和无线子帧号,确定寻呼时刻,从而实现涉及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不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原因在于:①对于权利要求1、7、11中的特征“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与DRX周期中的帧的关系。具体地,根据说明书第[0041]段,DRX周期长度为8时,其寻呼时机的个数为2个,即0号无线帧和8号无线帧(如说明书图5所示,DRX周期包括了0号和8号SFN)。然而, DRX 周期长度为8时,8号无线帧显然不属于0号到7号无线帧的第一个DRX周期,而应该属于第二个DRX周期。②对于权利要求1、7、11中的特征“无线子帧号”,在上述不同权利要求中,其有不同的确定条件及不同的含义,因此不清楚其含义。③权利要求2-6、8-10、12-15分别是权利要求1、7、11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没有消除权利要求1、7、11的上述缺陷,因此基于与上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6、8-10、12-15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本专利说明书第41段是与图5相关的文字记载,包括:“在网络侧,发送无线帧的SFN编号范围是0到4095……网络侧的DRX周期长度不小于2k个帧,其中,3≤k≤9。如图5所示,k为3时,DRX周期长度为8,SFN为0的无线帧和SFN为8的无线帧都与寻呼时机相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DRX周期所包含的无线帧均为完整的无线帧。根据上述记载可知,“DRX周期长度为8”表示DRX周期包含了8个无线帧,例如,0-7号SFN为一个DRX周期,其中包含一个与SFN为0的无线帧对应的寻呼时机,8-15号SFN为一个DRX周期,其中包含一个与SFN为8的无线帧对应的寻呼时机,以此类推。因此,权利要求1、7、11中的特征“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即一个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包含寻呼消息的无线帧的个数,该特征含义清楚。 ②权利要求1、7、11中的特征“无线子帧号”均表示无线帧中无线子帧的序号。 对于权利要求1和11,说明书第41-63段记载了:“如图5所示……寻呼时刻位于编号为4的无线子帧和编号为7的无线子帧”,“用M表示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M为不大于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的非负整数”,结合式5.3“q=DRX Index mod M”可知,计算得到的寻呼时刻q为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相应地,权利要求1和11中的无线子帧号为一个帧范围内的无线子帧的序号。 对于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65-77段记载了:“在网络侧,发送无线帧的SFN编号范围是0到4095”, “Q为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可以根据式6.1确定寻呼时刻。其中,n为使得Subframe Index的计算值不超过系统允许的无线子帧编号最大值(即4096*Q-1)的非负整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说明书中的Subframe Index即为无线子帧号,相应地,权利要求7中的无线子帧号为SFN编号范围内的、全局编号的无线子帧的序号。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7、11中无线子帧号的含义清楚。 ③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6、8-10、12-15不清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不支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原因在于: ①权利要求1、7、11中的特征“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根据字面含义,“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应该是指一个DRX周期内寻呼时机的个数。 然而,根据说明书[0041]段,DRX周期长度为8时,其寻呼时机的个数为2个,即0号无线帧和8号无线帧。 然而,DRX周期长度为8时,8号无线帧显然不属于0号到7号无线帧的第一个DRX周期,而应该属于第二个DRX周期,因此说明书中DRX周期的寻呼时机个数不只在DRX周期内,还包括DRX周期外。 ②权利要求1、7、11中的确定无线帧号、无线子帧号的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仅公开了特定公式来确定无线帧号、无线子帧号,而上述权利要求的相关特征则概括了除说明书公开的公式以外的多种其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概括包含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不能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技术效果,且说明书中的公式5.1.1和5.1.2都包括Frame Offset和n参数,公式6.1和6.2都包括FrameOffset或Subframe Offset,以及n参数。 ③权利要求2-6、8-10、12-15分别是权利要求1、7、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没有消除权利要求1、7、 11的上述缺陷,因此基于与上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6、8-10、12-15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根据上文中合议组关于不清楚第①条的论述,说明书中DRX周期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即指一个DRX周期长度内与寻呼时机对应的无线帧的个数,权利要求1、7、11中的特征“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一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②本专利说明书第[0041]-[0063]段记载了确定寻呼时机SFN并进一步确定寻呼时刻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第[0065]-[0078]段记载了确定寻呼时刻的无线子帧位置,并可以进一步确定寻呼时机SFN的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用户设备标识、与非连续接收周期相关的参数、非连续接收周期中与寻呼相关的参数、以及与帧结构相关的参数等均为与系统配置相关的确定寻呼时机、寻呼时刻的关键参数。而FrameOffset、Subframe Offset、n等参数则属于本领域中用于调整计算结果的常用参数。 权利要求1、11中的特征“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以及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和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根据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无线子帧所在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已经包含了说明书公开的方案中的关键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上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③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6、8-10、12-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7、关于缺少必要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中,采用公式5.1.1、5.1.2和公式6.1、6.2来确定寻呼时机和寻呼时刻,这些公式分别包括参数Frame Offset或Subframe Offset,以及参数n,因此上述参数均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7、11中未包括上述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7、1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LTE中不再定义PICH和PI,且信道承载单位由10ms的无线帧变为1ms的无线子帧,从而导致UMTS中关于寻呼时机的现有算法无法应用,无法确定寻呼时刻(即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位置)。权利要求1、7、11的方案均包括了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即寻呼时机)、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即寻呼时刻)的特征,且包括了由于上述帧结构变化而引入的关键参数,从而对于LTE这类不再定义PICH和PI、以及信道承载单位变为无线子帧的系统,根据权利要求1、7、11的方案能够确定寻呼时刻,可见权利要求1、7、11已经记载了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7、1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8、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证据1是3GPP会议提案,涉及LTE中的寻呼时机,并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全文): 2. DRX寻呼时机从待机功耗的角度来看,在LTE空闲模式下,让UE在特定的帧甚至子帧中检查寻呼信息是有利的。目前阶段2记录了以下假设: ·在L1/L2信令信道上使用寻呼组(可以对多个UE进行寻址)。 在网络中,除了为帮助调度器在下行共享信道(DL - SCH)上共享所有用户平面和控制平面的数据包流之外,无需对UE进行任何分组。在UE中,寻呼组有助于降低UE的待机功耗,因为当寻呼指示不那么频繁时,UE的接收周期在统计上会更短,因此与寻呼时机相关的PCH接入也会更少。 似乎大家一致认为至少需要一个特殊的P - RNTI(寻呼无线网络临时标识)值。在特定寻呼时机中, 在L1/L2控制信道上检测到该P - RNTI的UE将读取PCH。有人提议使用多个RNTI进行寻呼指示,并将这个RNTI集合分配给所有UE。我们认为,相比于多个寻呼RNTI,更好的方法是由网络提供一个参数,指示寻呼组的数量,并且UE将通过相同的公式分配到这些组中,该公式还会根据UE的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确定寻呼时机。此外,除了指定UE寻呼时机分组的参数外,我们还需要网络提供一个参数,定义UE用于检查寻呼的最大周期(空闲模式DRX周期)。 2.1寻呼时机数量如文献 [4] 中所讨论的,LTE在潜在寻呼时机方面提供了10倍的提升,因为寻呼可以在子帧的基础上进行。每个无线帧中的寻呼时机越多,寻呼组就可以越小,寻呼消息也可能越小。 因此,我们提出一个基于无线帧定义UE个体寻呼时机的简单公式,详见2.1.1节。 该公式仍允许扩展到每个无线帧有多个寻呼时机,并且也可以指示一个无线帧中的子帧子集用于寻呼时机。 2.1.1寻呼时机公式2.1.1.1参数 ·寻呼组数量(Paging_Group_Count)= 2n,其中n = 整数(0,1,2,3,4,5,6,7),需要3比特, n由系统信息提供。为了适应需要经常对大量UE进行寻呼的场景,将 UE 划分为寻呼组是有益的,这样可以避免非常大的寻呼消息。 ·空闲模式DRX周期(IDLE_Mode DRX_period)= 2￿,其中 i 由系统信息、RRC(无线资源控制)信令或RRC直接传输消息提供。i = 整数(3,9),需要3比特。因此,DRX周期取值为0.08、0.16、 0.32、0.64、1.28、2.56和 5.12秒,与UTRAN(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中的情况相同。请注意,空闲模式DRX周期是10毫秒的倍数,因此DRX周期长度为10毫秒×空闲模式DRX周期。 2.1.1.2 公式在这个公式中,使用完整长度的系统帧号(SFN,12比特-确切长度待定),UE将SFN同步保持在12比特的精度(基于无线帧的计数器)。由于该公式仅确定可能寻呼的无线帧,我们建议要么固定无线帧内用于寻呼的子帧,要么通过系统信息广播一个参数,定义在无线帧的哪个子帧中可以传输寻呼消息,从而将UE的开启时间降至最低。 将根据等式左右两边的匹配来确定其寻呼时机: SFN mod IDLE_Mode_DRX_period == (IDLE_Mode_DRX_PERIOD div Paging_Group_Count)*(IMSImod Paging_Group_Count) 因此,为了寻呼DRX目的,需要在广播信道上或通过专用信令传输的参数为: ·n(3比特):定义寻呼组的数量。 ·i(3比特):定义寻呼DRX周期长度。 乘数(IDLE_Mode_DRX_PERIODdivPaging_Group_Count)的作用是将UE更均匀地分配到DL-SCH上。如果没有这个乘数,所有UE组都会被分配到连续的DL_SCH帧上,这会使调度器更难将DL-SCH的用户平面和控制平面(在这种情况下是PCH)分配到DL-SCH上。 2.2 寻呼RNTI的数量我们建议使用单个P - RNTI以避免额外的复杂性。 请求人主张:①证据1公开了寻呼时机越多寻呼组越小。而寻呼组越小意味着寻呼组数越大,可知寻呼时机数与寻呼组数量二者是相同方向变化。进一步根据“相比于多个寻呼RNTI,更好的方法是由网络提供一个参数,指示寻呼组的数量,并且UE将通过相同的公式分配到这些组中,该公式还会根据UE的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确定寻呼时机”可知,利用同一个公式,同时确定UE属于的组和UE的寻呼时机对应的SFN。因此,证据1的寻呼组数量Paging_Group_Count相当于本专利的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即使认为二者不属于实质上相同,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证据1中的寻呼组数量替换为寻呼时机的个数,同样可以起到使无线帧的分布更均匀的作用。②证据1公开了UE在特定子帧检查寻呼消息,其中子帧对应本专利的寻呼时刻,并且公开了“该公式仍允许扩展到每个无线帧有多个寻呼时机,并且也可以指示一个无线帧中的子帧子集用于寻呼时机”,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和“用于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的单元”。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首先,证据1第2节公开了“阶段2记录了一下假设:在L1/L2信令信道上使用寻呼组”,“在UE中,寻呼组有助于降低UE的待机功耗”,可见证据1的方案基于使用寻呼组的系统假设提出,“网络提供一个参数,指示寻呼组的数量”,根据系统下发的“参数n”确定寻呼组数量Paging_Group_Count= 2n;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涉及寻呼组的概念,其参数“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则表示DRX周期内包含寻呼消息的无线帧的个数。可见证据1的寻呼组数量与本专利的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是在不同系统场景下所设置的不同参数。其次,证据1第2.1节记载了“……寻呼可以在子帧的基础上进行。每个无线帧中的寻呼时机越多,寻呼组就可以越小,寻呼消息也可能越小”,可见该“寻呼时机”涉及每个无线帧中在子帧基础上进行的寻呼,相应地,寻呼组数量与每个无线帧中用于寻呼的子帧数量相关;而本专利中“寻呼时机指在DRX周期内包含寻呼消息的无线帧的位置(即SFN号)”,即本专利中的寻呼时机与无线帧对应。可见证据1记载的该“寻呼时机”并不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寻呼时机”,根据证据1的上述记载不能得出寻呼组数量与本专利所述寻呼时机个数存在关联。因此证据1的寻呼组数量与本专利的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实质上不相同,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关联性。 ②根据证据1第2.1节记载的“该公式仍允许扩展到每个无线帧有多个寻呼时机,并且也可以指示一个无线帧中的子帧子集用于寻呼时机”,至多可以得出其公式可以指示“一个无线帧中的子帧子集”,而不能表明证据1的公式可以用于确定寻呼时机的无线子帧号。而证据1第2.1.1节寻呼时机公式中记载了“由于该公式仅确定可能寻呼的无线帧,我们建议要么固定无线帧内用于寻呼的子帧,要么通过系统信息广播一个参数,定义在无线帧的哪个子帧中可以传输寻呼消息”,可见证据1的公式仅确定可能寻呼的无线帧,未用于确定无线帧内用于寻呼的子帧。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还根据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还根据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寻呼时刻。 证据2涉及LTE中的寻呼DRX计算,并公开了(参见全文): 1 引言正如RAN2(无线接入网工作组2)已达成的共识,从待机功耗的角度来看,在LTE空闲模式下,让UE在特定的帧甚至子帧中检查寻呼信息是有利的。本文提出一种利用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计算UE寻呼DRX(不连续接收)时机的方法,不过出于安全考虑,eNB中不会直接存储IMSI。 2 DRX寻呼时机2.1 寻呼时机公式2.1.1 参数 ·寻呼组数量(Paging_Group_Count)=2n,其中n=整数(0,1,2,3,4,5,6,7),需要3比特,n由系统信息提供。为了适应经常对大量UE进行寻呼的场景,将UE划分为寻呼组是有益的,这样可以避免非常大的寻呼消息。 ·IDLE_Mode DRX_period=2i,其中i由系统信息、RRC(无线资源控制)信令或RRC直接传输消息提供。i=整数(3,9),需要3比特。因此,DRX周期取值为0.08、0.16、0.32、0.64、1.28、2.56和5.12秒,与UTRAN(通用陆地无线接入网)中的情况相同。请注意,空闲模式DRX周期是10毫秒的倍数,因此DRX周期长度为10毫秒×空闲模式DRX周期。 2.1.2 公式在这个公式中,使用完整长度的系统帧号(SFN,12比特-确切长度待定),UE将SFN同步保持在12比特的精度(基于无线帧的计数器)。由于该公式仅确定可能寻呼的无线帧,我们建议要么固定无线帧内用于寻呼的子帧,要么通过系统信息广播一个参数,定义在无线帧的哪个子帧中可以传输寻呼消息,从而将UE的开启时间降至最低。 UE将根据等式左右两边的匹配来确定其寻呼时机: SFN mod IDLE_Mode_DRX_period == (IDLE_Mode_DRX_PERIOD div Paging_Group_Count)*(IMSImod Paging_Group_Count) 因此,为了寻呼DRX目的,需要在广播信道上或通过专用信令传输的参数为: ·n(3比特):定义寻呼组的数量。 ·i(3比特):定义寻呼DRX周期长度。 乘数(IDLE_Mode_DRX_PERIOD div Paging_Group_Count)的作用是将UE更均匀地分配到下行共享信道(DL-SCH)上。如果没有这个乘数,所有UE组都会被分配到连续的DL_SCH帧上,这会使调度器更难将DL-SCH的用户平面和控制平面(在这种情况下是寻呼信道(PCH))分配到DL-SCH上。请注意, 只有当这个乘数大于或等于1时才起作用。 如果需要,除了在无线帧中使用固定子帧进行寻呼,还可以使用一个额外的公式在子帧级别计算寻呼时机。这可以通过与上述类似的公式来完成,但不是使用SFN,而是使用无线帧的1到10号子帧,以及另一个子组将UE从无线帧级别细分到子帧级别,例如子帧编号(SUBFRAMENUMBER)==(IMSI mod 寻呼子帧数量(Paging_subframe_count))。通过定义10个子帧的连续子集,可以进一步调整。所需的额外参数是o(偏移量)和 l(连续子集的长度)= 寻呼子帧数量(Paging_subframe_count)。 3 结论本文提出了所需的参数以及基于这些参数和UE与eNB之间的SFN同步来确定UE寻呼时机的公式。我们还提议使用单个寻呼指示无线网络临时标识(PI-RNTI)。如果这里提出的寻呼方法被认为是可行的前进方向,我们很乐意提供36.304的技术规范(TP)。 请求人主张:寻呼子帧数量不超过DRX周期内包含的无线子帧的数量,实质上与DRX周期相关。因此证据2公开了“进一步根据用户设备标识、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和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确定无线帧内的无线子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 2 中确定寻呼时机 SFN 的公式与证据 1 相同,同样使用了寻呼组数量Paging_Group_Count;证据2公开了通过与计算寻呼时机SFN类似的公式来计算在子帧级别计算寻呼时机, 并且使用1到10号子帧以及另一个子组,其中,“另一个子组将UE从无线帧级别细分到子帧级别”,涉及参数“o(偏移量)和 l(连续子集的长度)= 寻呼子帧数量(Paging_subframe_count)”。其中,寻呼子帧数量是用于将UE细分到子帧级别的一个子组,其为连续子集的长度,并且根据“通过定义10个子帧的连续子集”,可见该连续子集是被专门定义的。根据证据 2 的内容不能得出“寻呼子帧数量Paging_subframe_count”与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无线帧中可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有关联。 可见,证据2的技术方案仍是基于寻呼组数量计算寻呼时机的SFN,并进一步通过子组将UE从无线帧级别细分到子帧级别。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案提供了一种通过DRX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个数以及一个无线帧中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分别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以及无线子帧的位置、从而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案, 使得确定寻呼时刻的算法适应了系统寻呼信道结构以及帧结构的变化,且能够保证UE具有良好的节电性能, 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如请求人主张的多种证据组合方式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2)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2公开的内容参见(8.1)。 (8.2.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确定寻呼时机是基于寻呼时机数,而证据2在确定寻呼时机时是基于寻呼组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8.1),证据2中的寻呼子帧数量Paging_subframe_count不相当于一个无线帧中可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还根据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还根据一个无线帧中可以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在所述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寻呼时刻。 证据1公开的内容参见(8.1)。基于(8.1),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通过DRX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个数以及一个无线帧中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分别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以及无线子帧的位置、从而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案,使得确定寻呼时刻的算法适应了系统寻呼信道结构以及帧结构的变化,且能够保证UE具有良好的节电性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如请求人主张的多种证据组合方式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2.2)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根据证据2公开的“还可以使用一个额外的公式在子帧级别计算寻呼时机。这可以通过与上述类似的公式来完成,但不是使用SFN,而是使用无线帧的1到10号子帧,以及另一个子组将UE从无线帧级别细分到子帧级别”可知,其在子帧级别计算寻呼时机时“使用无线帧的1到10号子帧”,然而证据2没有公开如何使用上述子帧,以及也没有公开计算涉及“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 因此,结合(8.1),权利要求7与证据2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还根据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和一个无线帧中的无线子帧数来确定所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无线子帧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寻呼时刻。 证据1公开的内容参见(8.1)。基于(8.1),证据1公开了“建议要么固定无线帧内用于寻呼的子帧, 要么通过系统信息广播一个参数,定义在无线帧的哪个子帧中可以传输寻呼消息”,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提供了一种通过DRX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个数以及一个无线帧中用于寻呼的无线子帧数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子帧的位置、从而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案,使得确定寻呼时刻的算法适应了系统寻呼信道结构以及帧结构的变化,且能够保证UE具有良好的节电性能,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如请求人主张的多种证据组合方式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证据3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在此不予考虑。 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6、8-10、12-1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维持201110060452.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李佳主审员:卢杉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张明俊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9864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110060452.5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主要证据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9864),专利号 201110060452.5,发明创造名称为《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人于2025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3GPP文档R2-074877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5日;
附件2:3GPP文档3GPPTS25.304V7.3.0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
请求人于2025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出补充意见,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3GPP文档R2-07307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的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0日;

专利权人一方:

但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应为2007年08月15日,证据2的公开日应为2007年11月12日;
请求人当庭认可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公开日。

程序事项: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案适用该条款,具体认定见「二、决定的理由」原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可见说明书中清楚说明了上述参数的含义和作用,并提供了取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计算得到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号和无线子帧号,确定寻呼时刻,从而实现涉及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8、关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公式5.1.1、5.1.2、6.1、6.2中分别包括参数FrameOffset或SubframeOffset,以及参数n,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参数如何确定、如何取值,这导致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基础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② 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还根据非连续性接收周期长度内的寻呼时机的个数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SFN);
③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关于权利要求1和11证据4权利要求书记载了:“1、一种确定寻呼时刻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确定寻呼标识所在的无线帧的无线帧号;
④ 结论:维持201110060452.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上述环节围绕保护范围的确定展开:先解释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再考察该范围是否与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贡献相匹配。实务中,术语解释的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vs 字面含义)与支持范围的判断(实施例数量与覆盖面)是决定成败的两个支点。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 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 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 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未获支持,专利权维持有效。此类决定的说服力通常来自三个环节之一:证据本身不成立(公开时间、真实性或关联性不足)、区别特征认定对权利人有利、或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足够具体而使得其他证据无法给出启示。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充分公开而言,本案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未成立」的参照样本,提示请求人在提起无效前应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公开时间做更严格的前置核查。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证据1、证据2。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修改超范围: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修改边界问题。无效程序中允许以删除、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修正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但修改后的方案必须能从原申请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修改后的特征组合在原始申请中是否有对应记载,尤其是将从属权利要求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时,原说明书是否记载了该组合。
  • 关注存在配合关系的特征被孤立提取的情形,此类重组通常构成超范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修改应优先选择说明书中有明确对应记载的技术方案,形成『原样搬移』而非『重新概括』。
  • 进一步限定时避免引入原申请未记载的中间概括或新的上位概念。

▸ 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支持: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该条款的核心是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锚定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贡献之内,防止权利人获得超出其贡献的保护。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从术语入手:自造词、模糊的程度用语、非常规参数,是攻击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有效切入点。
  • 从支持入手:统计实施例数量与权利要求覆盖范围的比值,指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远超说明书验证的范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术语解释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通常含义进行限定性解释,不宜按字面含义作最宽解释。
  • 必要时通过进一步限定的方式将权利要求收缩至说明书实施例能够支撑的范围,换取权利稳定性。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撰写阶段即为无效程序预留修改空间:关键技术特征应分布在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形成可组合的层次结构。
  • 说明书应对各实施例的组合关系作明确描述,为后续可能的限定式修改提供依据。
  • 尽量避免自造词;确需使用的,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定义。
  • 权利要求层级应形成梯度:独立权利要求适度概括,从属权利要求层层收缩,为后续修改预留空间。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9864、201110060452.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