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及其制备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1F671388 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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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复审请求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申请号202211127346.9
申请日2022年09月16日优先权日
公开日2022年12月27日复审请求日2024年04月02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 进的技术任务。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如果发明因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相对于 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说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2211127346.9,名称为“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22年09月16日, 公开日为2022年12月27日。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4年0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22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 2023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成分组成:酪蛋白糖巨肽、牛奶磷脂和乳清蛋白粉; 所述的酪蛋白糖巨肽、牛奶磷脂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比为(3-5):(13-17):(6-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清蛋白粉中,蛋白质含量≥ 92.25%。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特征在于,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采集新鲜乳清,用网筛及纱布过滤,分离杂物,取上清液; B、在上清液中加入 1.2-1.5mol/L 氯化钙 5-10ml/L,调节 pH 为 4.5-7.5,温度 55-65℃水浴搅拌15-20min,采用絮凝离心法、微滤法或絮凝微滤法澄清干酪乳清,得到乳清蛋白液,备用; C、将澄清后的乳清蛋白液采用再生纤维素超滤膜截留分子量为15-20KDa进行浓缩,操作条件为温度25-30℃,压力0.1-0.2MPa、流速25-40m/s,浓缩倍数至5-10倍,得到第一次的乳清蛋白浓缩液; D、在乳清蛋白浓缩液中加入去离子水,料液比为6-10:1,流速25-40m/s,压力0.1-0.2MPa,采用再生纤维素超滤膜截留分子量为5-10KDa进行第二次浓缩,脱除乳糖,得到纯化乳清蛋白浓缩液; E、将纯化乳清蛋白浓缩液采用冷冻干燥或压力式喷雾塔喷雾干燥,得到乳清蛋白粉; F、将牛奶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溶入水中,进行超声波分散,得到混合溶液; G、在自下而上的热空气作用下,使得乳清蛋白粉呈流动状态,同时以喷雾形式喷入混合溶液,边成型边干燥,即可。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E中,所述的喷雾干燥条件为:进样入口温度115-135℃,干燥空气量调节范围0.50-0.80立方米/min,喷雾加压16×10kPa,输液泵流量1.5-2.5mL/min,搅拌机转速350-450rpm,经100-200目过筛,即可得到乳清蛋白粉。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F中,所述的混合溶液中, 牛奶磷脂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浓度分别为3.0-5.0%和1.5-2.5%。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G中,所述的喷雾速度为5-8kg/h。”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186916A,公开日:2014年12月10日)公开了从乳清中分离制备乳清蛋白粉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酪蛋白糖巨肽、牛奶磷脂,限定了各原料的具体用量,并限定了产品为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基于上述区别在本申请中实际所能达到的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较好营养价值及保健功效的乳清蛋白粉。对此,对比文件2(CN114794491A,公开日:2022年07月29日)公开了一种改善脑功能的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包括如下重量份数计的组分:MFGM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20-98份、菊粉0.6-60份、免疫球蛋白0.4-13.8份、乳铁蛋白0.5-5份、乳糖0.3-4份、CGMP 乳清蛋白0.2-1.7。其中CGMP乳清蛋白,又称酪蛋白糖巨肽,对肠道屏障具有保护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酪蛋白糖巨肽与乳清蛋白配合使用制备具有延缓衰老、增强记忆力等功效的产品的启示。对比文件3(CN114680179A,公开日:2022年07月01日)公开了一种高蛋白浓缩乳,所述浓缩乳液中,动物来源的磷脂产品的含量为1.5-3.5%;优选地,所述动物来源的磷脂产品为牛奶鞘磷脂产品。因此对比文件 3 给出了将乳清蛋白粉与牛奶鞘磷脂配合用于制备保健食品的启示。此外,本领域公知,酪蛋白糖巨肽中含有唾液酸(即本申请燕窝酸的别称)(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食物蛋白质控制酶解技术》,崔春,第540-541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1版,2018年06月30日,第541页第1段)。基于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乳清蛋白粉的营养价值及保健功效等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酪蛋白糖巨肽、牛奶磷脂结合进对比文件1获得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利用干酪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新鲜乳清,结合超滤膜和冷冻干燥得到乳清蛋白粉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制备乳清蛋白的工艺步骤。此外,将牛奶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溶入水中,进行超声波分散,得到混合溶液等能够按需适应性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4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CGMP应用于改善学习记忆力的组合物制备中,因为CGMP是保护肠胃的成分。(2)本申请在提高记忆力方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乳清蛋白粉的蛋白质含量达到92.25%以上,对比文件1中仅为55%-59%,本申请提高了蛋白含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对其进行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改善脑功能的组合物,能够对脑部提升记忆力有明显的改善作用,其包含MFGM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和酪蛋白糖巨肽,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酪蛋白糖巨肽的功能是修护胃肠道,但MFGM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中含有乳脂球膜,其关键成分鞘磷脂是髓鞘的重要成分, 磷脂的补充可以缓解脑细胞膜的生成障碍,减缓脑细胞死亡,老年人认知功能衰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Morris水迷宫试验,结果显示补充该申请提供的配方产品能够提高老年大鼠的记忆力,并变得与年轻对照大鼠的记忆力相似。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含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的组合物与仅饲喂磷脂的对照组相比,可以提高老年大鼠的记忆力。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酪蛋白糖巨肽和磷脂与乳清蛋白配伍用于制备改善记忆力的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障碍。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从乳清中分离制备乳清蛋白粉的方法包括采集乳清,网筛过滤,絮凝离心,超滤膜浓缩,加入去离子水,二次超滤膜浓缩脱除乳糖,喷雾干燥或冷冻干燥,冷却,消毒,包装,其步骤与本申请的方法完全相同,仅个别参数进行了微调,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能得到总蛋白含量较高的乳清蛋白粉。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24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 1 中要求保护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中除了包含乳清蛋白粉之外,还包含酪蛋白糖巨肽以及牛奶磷脂,并限定了三者的质量比例,而对比文件 1 中仅公开了乳清蛋白一种成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见,相较于乳清蛋白粉+(牛奶磷脂或酪蛋白糖巨肽)两种成分的组合物,添加乳清蛋白粉+牛奶磷脂+酪蛋白糖巨肽三种成分组合物的小鼠记忆力有所改善,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从乳清中分离乳清蛋白粉一种成分,因此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是提供一种增强记忆力的蛋白粉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MFGM 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中含有乳脂球膜,MFGM 乳脂球膜的关键成分 —鞘磷脂是髓鞘的重要成分,通过补充牛奶磷脂乳清蛋白,脑重量有显著提升,白质、灰质的体积有显著增加。在进一步的动物智力实验中证明,脑重量提升后的动物,学习和记忆能力明显提高(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0-004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对比文件 2中已公开了通过补充牛奶磷脂能够提升学习能力的技术启示。针对针对酪蛋白糖巨肽组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CGMP 乳清蛋白,又称酪蛋白糖巨肽,对肠道屏障具有保护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5段),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酪蛋白糖巨肽又称CGMP,CGMP中的唾液酸即为本申请所述“燕窝酸”,外源添加唾液酸能增加大脑中神经节苷酯,改善学习能力。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乳清蛋白粉的营养价值及改善记忆力的保健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酪蛋白巨肽、牛奶磷脂添加至组合物中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所述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根据各原料的功能以及产品用途调整各组分比例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本申请制备乳清蛋白相同的工艺路线,为了将牛奶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与乳清蛋白粉均匀混合,将牛奶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溶于水中,进行超声分散等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24年09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金氏公式计算了小鼠在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方面Q>1.15,证明了酪蛋白糖巨肽和牛奶磷脂在增强记忆力方面具有协同作用,本申请相较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即申请日2022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 2023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如果发明因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说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乳清中分离制备乳清蛋白粉的方法,该方法中所使用的乳清是新疆牧区传统牧民及乳制品牛奶加工企业制造干酪时产生的乳清废液,其工艺流程为:采集乳清,网筛过滤,絮凝离心,超滤膜浓缩,加入去离子水,二次超滤膜浓缩脱除乳糖,喷雾干燥或冷冻干燥,冷却,消毒,包装,得乳清蛋白粉;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利用现代膜浓缩技术进行两次分离制备浓缩乳清,并用喷雾或冷冻干燥技术得到乳清营养粉,其优点是在保留乳清原有的营养成分,且有效脱除乳糖,同时避免了传统烘干或减压抽滤而有些化合物失去活性的缺点,该营养粉可作为人们的日常保健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增效剂配方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1-5中记载了采用上述方法制备得到的乳清营养粉的乳清总蛋白含量为55%-59%。 如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其中除了包含乳清蛋白粉之外,还包含酪蛋白糖巨肽以及牛奶磷脂,并限定了三者的质量比例,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乳清蛋白一种成分。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有益之处在于:本发明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中,酪蛋白糖巨肽、牛奶磷脂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比为(3-5):(13-17):(6-10)。……本发明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具有有效的改善中老年睡眠、情绪、认知,增加食欲,抗衰老,抗老年痴呆,增强免疫力的效果,同时还可以提高青少年学习能力和快速记忆力,促进生长发育,并在增强免疫力方面有很好的效果。同时在癌症患者治疗过程中可以提供能量物质基础,是癌症患者的优质营养补充来源”(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段)。本申请说明书共记载了5组制备实施例1-5和2组对比例1-2,其中制备实施例1-5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蛋白粉均由酪蛋白糖巨肽、牛奶磷脂和乳清蛋白粉三种成分组成,其质量比均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但略有差异。 对比例1将实施例1中的酪蛋白糖巨肽去除,其余配比和制备方法不变。对比例2将实施例1中的牛奶磷脂去除,其余配比和制备方法不变(参见本申请实施例1-5和对比例1-2)。基于小白鼠的跳台实验、避暗实验、 水迷宫实验测试结果显示,本申请实施例1-3组相较于乳清蛋白粉+(牛奶磷脂或酪蛋白糖巨肽)两种成分的组合物,添加乳清蛋白粉+牛奶磷脂+酪蛋白糖巨肽三种成分组合物的小鼠记忆力有所改善。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通时还基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水迷宫实验测试结果,进一步提交了以水迷宫实验结果为例的金氏公式统计分析结果,用以证明相较于牛奶磷脂或酪蛋白糖巨肽的单一组分,同时加入牛奶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对于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具有协同增效作用。金氏公式(Q=E(A+B)/ (EA+EB-EA*EB))是衡量药物联用时疗效的定性手段之一,其中E(A+B)为联用疗效,EA、EB为单药疗效,该公式无需药效相同,也不必取半量或半效,在合并用药、中药复方的统计分析中得到广泛使用,当Q值大于1.15时,可认为合并用药具有互相增强的效果,Q值介于0.85-1.15之间时,为单纯相加的效果, 当Q值小于0.85时,为拮抗作用。请求人基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水迷宫实验测试的原始数据,通过水迷宫实验中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的错误反应率和2min内达到终点的动物数,计算得到水迷宫实验实施例1-3组相较于对比例1-2组的Q值均大于1.15,根据该公式计算结果可判定已达到了协同增效的程度。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据此可认可对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因酪蛋白糖巨肽和牛奶磷脂的引入,从而在小鼠水迷宫实验中对于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指标,均达到了协同增效的改善程度。因此相较于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从乳清中分离乳清蛋白粉一种成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是提供一种具有协同增效地改善记忆力的乳清蛋白粉组合物。 针对技术启示,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善脑功能的组合物,其中加入了CGMP乳清蛋白(即本申请所述的酪蛋白糖巨肽),且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证明了酪蛋白糖巨肽中含有燕窝酸;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蛋白浓缩乳,其中的磷脂产品为牛奶磷脂。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酪蛋白糖巨肽与乳清蛋白配合使用制备具有延缓衰老、增强记忆力等功效的产品的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乳清蛋白粉与牛奶鞘磷脂配合用于制备保健食品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高蛋白浓缩乳中含有牛奶磷脂的技术方案,但对比文件3旨在通过调整乳液水油界面组成,提升浓缩乳稳定性,其中并未涉及牛奶磷脂对于改善脑功能的作用。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中更没有提及将牛奶磷脂、酪蛋白糖巨肽和乳清蛋白粉组合使用对于记忆力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效果。 前置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组合物中除了含有CGMP乳清蛋白,还含有MFGM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MFGM乳脂球膜的关键成分即为鞘磷脂,有助于神经信号的传递,让大脑反应灵敏。 并公开了通过补充牛奶磷脂乳清蛋白,脑重量有显著提升,白质、灰质的体积有显著增加。因此将MFGM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和CGMP乳清蛋白组合并叠加以提高记忆力和改善学习能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MFGM乳脂球膜浓缩乳清蛋白和CGMP乳清蛋白组合使用的技术方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教导,仅能够预期两者均能提高记忆力和改善学习能力,其并未教导将牛奶磷脂和酪蛋白糖巨肽和乳清蛋白粉以特定比例组合使用后在改善记忆力方面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 如前所述,本发明因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改善记忆力方面产生了协同增效作用,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证实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非显而易见的。 综上,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乳清蛋白粉中蛋白质的含量,权利要求3-6进一步限定了乳清蛋白粉的制备方法,由于上述权利要求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中关于制备方法的技术启示,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亦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1月02日对上述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潘珂主审员:高原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姜小薇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1F671388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211127346.9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主要证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证据1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编号 1F671388),申请号 202211127346.9,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及其制备方法》。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驳回决定的认定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24年0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CGMP应用于改善学习记忆力的组合物制备中,因为CGMP是保护肠胃的成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金氏公式计算了小鼠在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方面Q>1.15,证明了酪蛋白糖巨肽和牛奶磷脂在增强记忆力方面具有协同作用,本申请相较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一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CGMP应用于改善学习记忆力的组合物制备中,因为CGMP是保护肠胃的成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金氏公式计算了小鼠在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方面Q>1.15,证明了酪蛋白糖巨肽和牛奶磷脂在增强记忆力方面具有协同作用,本申请相较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创造性。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即申请日2022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
② 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发明因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说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④ 技术启示判断:针对技术启示,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善脑功能的组合物,其中加入了CGMP乳清蛋白(即本申请所述的酪蛋白糖巨肽),且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证明了酪蛋白糖巨肽中含有燕窝酸;
⑤ 合议组认定: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和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据此可认可对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因酪蛋白糖巨肽和牛奶磷脂的引入,从而在小鼠水迷宫实验中对于记忆获得和记忆消退指标,均达到了协同增效的改善程度。
⑥ 结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1月02日对上述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 进的技术任务。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如果发明因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相对于 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说明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合议组撤销了原驳回决定,案件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这说明在创造性的适用上,合议组与原审查部门存在实质分歧,通常源于:对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不同、对技术效果的认定不同,或认为驳回时未充分考量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撤销驳回并不意味着必然授权,申请人仍应在后续审查中延续合议组的认定逻辑,围绕被认可的区别特征与技术效果组织后续陈述。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证据1。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保护客体。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保护客体: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保护客体的判断。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不再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对涉及医疗影像、手术规划的方法,审查其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
  • 对含商业规则的方法,审查技术方案是否仅由人为规则构成而未产生技术效果。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方案的技术性: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方面说明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数据处理精度、计算效率等),而非单纯的诊断或商业目的。
  • 强调方案未对医生诊断或治疗选择构成限制,不属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医疗影像、生理数据处理类方案应写成『图像处理/数据处理装置与方法』,明确其实施主体与数据流向。
  • 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选择等直接指向医疗行为的限定。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1F671388、202211127346.9、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保护客体」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