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专利号 | 201510552636.1 | 申请日 | 2015年09月01日 |
| 优先权日 | — | 授权公告日 | 2017年10月13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4年01月05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2010年修订的细则) |
| 审查结论 |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 考虑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1510552636.1号、名称为“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支架、固定在支架内的磁性传感单元和两个永磁体,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具有敏感轴,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为单电阻、半桥或全桥结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为梯度半桥或梯度全桥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包括敏感元件,所述敏感元件为各向异性磁电阻元件、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支架内的电感线圈,所述电感线圈内设有磁芯,且相对于永磁体设置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另一侧。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单元的敏感轴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平行。”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0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请求书提交了如下3份证据:
证据1:JP特开2005-221418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8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38143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5月21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36176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3月0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线性度窄的缺点”,解决其声称的线性区域小的技术问题,应限定两个永磁体正对平行设置,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的延长线上。权利要求1对两个永磁体位置关系,以及磁性传感单元与两个永磁体的位置关系缺少进一步的限定,不足以解决本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存在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也无法克服上述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2)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4年0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支架、固定在支架内的磁性传感单元和两个永磁体,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具有敏感轴,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的敏感轴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平行。”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4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24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5月3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关于证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部分中文译文,明确仅供参考,请求人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4:《物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4版,2011年5月第4次印刷,原件以及正文第92-93页和版权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大学物理通用教程—电磁学》,钟锡华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2011年1月第8次印刷,原件以及正文第216-217页和版权页的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以及证据4、5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其中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请求人对上述修改的时机和方式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3)关于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评述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4)随后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本专利的说明书仅记载了图1所示的一个实施例,限定了图1实施例所示的两个永磁体的磁化方向、相对位置设置以及磁性传感元件与永磁体的相对位置设置、磁敏感方向的技术方案才能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认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上述技术特征,但是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当限缩性解释为本专利图1所示实施例的技术方案。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请求人对上述修改的时机和方式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因而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2010年修订的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线性度窄的缺点”,解决其声称的线性区域小的技术问题,应限定两个永磁体正对平行设置,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的延长线上。权利要求1对两个永磁体位置关系,以及磁性传感单元与两个永磁体的位置关系缺少进一步的限定,不足以解决本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存在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也无法克服上述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本专利的说明书仅记载了图1所示的一个实施例,限定了图1实施例所示的两个永磁体的磁化方向、相对位置设置以及磁性传感元件与永磁体的相对位置设置、磁敏感方向的技术方案才能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认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上述技术特征,但是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当限缩性解释为本专利图1所示实施例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6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提供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存在的线性度窄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为,相较于单个永磁体的线性区域非常小、且磁场较强容易饱和的问题,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的磁场分布图如图9所示,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且该位置磁场较小,线性区域更大。基于上述原理,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0039段记载了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其中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形成图9所示磁场分布,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由于该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因而位于中轴线位置区域的磁性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随磁场的变化也为线性,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压力传感器存在的线性度窄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相关特征为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要求保护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未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足以构成磁性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和两个永磁体沿z轴方向的位移呈线性关系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存在的线性度窄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5也未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在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宣告201510552636.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林萍娟主审员:李晓惠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孙冉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7377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510552636.1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7377),专利号 201510552636.1,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线性度窄的缺点”,解决其声称的线性区域小的技术问题,应限定两个永磁体正对平行设置,磁性传感单元设置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的延长线上。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权人一方: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本专利的说明书仅记载了图1所示的一个实施例,限定了图1实施例所示的两个永磁体的磁化方向、相对位置设置以及磁性传感元件与永磁体的相对位置设置、磁敏感方向的技术方案才能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认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上述技术特征,但是专利权人认为基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当限缩性解释为本专利图1所示实施例的技术方案。
程序事项: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4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4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2010年修订的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
②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
③ 结论:在专利权人于2024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宣告201510552636.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 考虑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创造性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翻盘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阶段能否通过重新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来扭转认定。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涉及权利要求1-5。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证据认定。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证据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互联网证据、使用公开、自行截屏等事实的认定,取决于信息公开状态是否可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互联网证据宜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或权威平台留存,证明其公开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自行截屏的证明力较弱,需辅以来源说明。
- 使用公开(销售、展出、投标)应围绕『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举证,并注意公开的连续性。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从证据形式质证:未固化、来源不明、可自行编辑的网页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 从公开时间质证: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研发成果对外发布前完成专利布局,避免自身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
- 对外展示、投标、参展应留存时间记录与内容清单,便于日后证明或抗辩。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7377、201510552636.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证据认定」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