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4W119875 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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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
专利号申请日
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法律依据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 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 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那么应当依据说 明书中的含义来理解该词。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 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亦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 创造性。

一、案由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610062056.5、名称为“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原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后于2021年06月09日变更为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包括两套拖链装置: 第一拖链装置包括第一拖链架和第一拖链,第一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的尾端,第一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拖链架和第二通道; 第二拖链装置包括第二拖链架和第二拖链,第二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第二通道的尾端,随第二通道移动, 第二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拖链架和第三通道;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拖链和所述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所述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所述第二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钢管为导轨,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拖链架、第二拖链架沿导轨移动的端部安装有限制端部自由度的轮缘滚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中心线重合, 在伸开状态时,第一拖链架的首端与第二拖链架的尾端相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拖链架的首端为折弯框架结构,第二拖链架的主梁为方管结构,所述折弯框架能包容第二拖链架的主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均采用桁架结构。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拖链架的主梁作为第一拖链架的导轨。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桁架结构采用斜杆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拖链比第二拖链宽。 9.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拖链的一端连接到第一拖链架的中部,另一端连接到第二通道的尾端。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二拖链的一端连接到第二拖链架的中部,另一端连接到第三通道的尾端。”针对本专利,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5年04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DE8526135U1,公开日为1988年04月28日; 证据2:ES1032354U,公开日为1996年04月16日; 证据3:DE3744050A1,公开日为1989年07月13日; 证据4:US4526090A,公开日为1985年07月02日; 证据5:CN1313227A,公开日为2001年09月19日; 证据6:涉案专利的欧洲同族(EP2055632A1)的部分审查文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25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至证据4、证据6的相关中文译文,请求人明确证据6仅供合议组参考,并认为: 1、权利要求4-10保护范围不清楚,具体为:权利要求4中“折弯框架结构”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所述第二拖链架的主梁作为第一拖链架的导轨”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4、6以及与其具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5和7-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①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分别铰接到第一通道的尾端和第二通道的尾端;②第一拖链和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 ③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第二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其中区别①在证据5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②在证据2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③在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还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也是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3+公知常识)/公知常识(+公知常识)(其中“+”表示结合,“/”表示或,下文同)不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的区别特征为:前述区别特征①至③, 以及区别特征④第一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拖链架和第二通道,第二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拖链架和第三通道。如前所述,证据5、证据2、证据3、证据1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4还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也是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3+公知常识)/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包括两套拖链装置:第一拖链装置包括第一拖链架和第一拖链,第一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拖链架和第二通道;第二拖链装置包括第二拖链架和第二拖链,第二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拖链架和第三通道;②第一、二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第二通道的尾端;③第一、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④导轨为钢管。其中,区别①在证据1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②在证据5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③在证据2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3还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也是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也被相关证据或相关证据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由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5年05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5年0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译文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25年06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08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25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4段的记载并结合图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折弯框架结构”的结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是说明书中“型钢”、“主梁”的上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6中的“导轨特征”是清楚的,由此权利要求4-10的保护范围清楚。(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线缆环和箱体不同于本专利的拖链和拖链架,即使将线缆环和箱体分别对比为本专利的拖链和拖链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①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分别铰接到第一通道的尾端和第二通道的尾端;②所述第一拖链和所述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所述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 所述第二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钢管为导轨,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其中两个拖链架的重叠是指“套接重叠”。上述区别①和②未被在案证据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3)以证据3或证据4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4至少包括前述区别②和区别 ③“包括两套拖链装置及拖链装置的具体结构”,上述区别未被在案证据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1-10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25年08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0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 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9日,因此应当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应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2025年04月07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理由,以2025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为准,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4-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6仅供合议组参考,坚持证据1至证据5。 (3)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专利权人认为是“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位于第一拖链架的空腔内”,不同于证据1的叠置;请求人不认可专利权人的解释,认为包括了证据1的叠置的情形。对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专利权人在坚持书面意见明确的区别①和②之外,还强调证据1不仅未公开区别①中的“铰接”,也未公开区别①中的连接位置“第一通道的尾端”和“第二通道的尾端”;请求人认为连接位置已被证据1公开,“铰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证据5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和法律适用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9日,应当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应变更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证据认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和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上述文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因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至证据4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权利要求4-10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第一拖链架的首端为折弯框架结构”。请求人主张该结构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4段记载了“拖链架4的首端,也就是B端采用折弯框架结构,拖链架5的主梁为方管结构,拖链架4的框架结构能包容拖链架5的主梁(见图9),使第一拖链装置和第二拖链装置能最大限度地重合以减少尺寸”,第36段记载了“图9是图5所示的实施例在两个拖链架安装后的断面图。如图9所示,登机桥运行时,第二拖链架5在第一拖链架4的空腔内伸缩”,说明书附图9的断面图也标示了拖链架5位于拖链架4的框架结构的内侧,且依据断面图的内容可以确定,拖链架4左右两侧的外框包围拖链架5的外框并且在拖链架5的左上角和右上角的上方有折弯框架结构,即拖链架4左右两侧的外框上侧折弯形成折弯框架结构,该结构与前述文字记载相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文字记载以及附图9所示能够清楚地知晓折弯框架结构的含义,以及采用该折弯框架结构使得拖链架4至少能从上面和侧面包容拖链架5的主梁、使得拖链架5能够在第一拖链架4的空腔内伸缩。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折弯框架结构”的含义是清楚的,由其限定的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6限定了“所述第二拖链架的主梁作为第一拖链架的导轨”,而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请求人主张:在本专利中“第二通道”和“第二拖链架”属于不同的部件,因此权利要求6中的“第二拖链架的主梁”并不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的进一步限定,造成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方面,依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以确定,第一拖链架的导轨是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钢管,第二拖链架与第二通道有连接关系并且随第二通道移动,但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该钢管与第二拖链架的关系;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第二拖链架的主梁作为第一拖链架的导轨,结合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以确定,第一拖链架的导轨是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也是第二拖链架的主梁,由此该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钢管同时作为第二拖链架的主梁,上述特征的限定并不矛盾且表述含义清楚。另一方面,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27段的记载,“拖链架4的另一端以拖链架5的主梁7为导轨……主梁7为型钢”,“本发明也不限于以拖链架5的主梁7为导轨。例如,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在通道2下方设置型钢,使之作为拖链架4的导轨”,从附图1中可以确定,拖链架5设置在通道2下方,因此,拖链架4的导轨可以是通道2下方另行设置的型钢也可以是设置在通道2下方的拖链架5的(型钢构成的)主梁,权利要求1中导轨是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钢管是对说明书中另行设置的型钢和拖链架5的主梁的上位概括,权利要求6则是进一步明确了该导轨是主梁,是限定了具体的实施方式。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定而言还是与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对应而言权利要求6都是清楚的,无相互矛盾之处,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由于权利要求4和6中的上述表述的含义和保护范围都是清楚的,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5、7-10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中限定了“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 对于该技术特征,专利权人主张应理解为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位于第一拖链架的空腔内,从而第二拖链架在第一拖链架的空腔内伸缩,使电缆输送装置的结构更紧凑;请求人则主张“重叠”包括二者上下叠置而没有收容关系的情形。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那么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含义来理解该词。具体到本案,本专利说明书第32段记载了“为了使结构紧凑,适当设置拖链架4和5的大小,使拖链架5在登机桥缩回时与拖链架4重叠,即拖链架5位于拖链架4的空腔内”,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于两个拖链架的重叠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缩回的拖链架位于另一拖链架的空腔内,其作用是为了使结构紧凑。 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应理解为“第二拖链架位于第一拖链架的空腔内”,从而使得结构紧凑。 4.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3+公知常识)/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多节段可伸缩的登机桥、舷梯等的头部站的线缆引导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全文和图1-9):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用于在多节段可伸缩的登机桥、舷梯等的出口节段和头部站之间延伸的线缆的线缆引导系统。 所示的登机桥由三个节段11、12和13构成,其中节段12和13是可伸缩的(双箭头A)。起始节段11经由连接通道14附接到未示出的航站楼。具有头部站16的末端节段13可以朝向待服务的飞机行进(图1中的双箭头A和C以及图2中的双箭头B)。 从航站楼开始的连接线缆211、211'在登机桥的长度上延伸,其中一条连接线缆(211)终止于桥的头部站16中未详细示出的控制台(223),并且另一条连接线缆(211')通到可朝向用于飞机的停机位下降的控制器227或附接件中。这些连接线缆211、211'用于控制登机桥、用于信号传输以及用于对桥的头部站以及飞机供电。 从航站楼中的接线点开始的连接线缆211、211'在桥的起始节段11中引导至大致位于节段的中间的附接点212。由弹簧钢带31(图5至图8)固定的、长度大致对应于节段的一半长度的线缆环213、213'从附接点212开始,这些线缆环通到设置在第二节段12处的、可沿着起始节段11行进(双箭头A')的带动件214中。引导至第二节段12中间的附接点217的线缆件216、216'又从带动件214开始,并且由弹簧钢带31(图5至图8)固定的、长度大致为节段12的一半长度的线缆环218、218'又从附接点217开始,这些线缆环通到设置在末端节段13处的、可沿着节段12行进(双箭头A'')的带动件219。 延伸至末端节段13的自由端部处的附接点222的线缆件221、221'从带动件219开始。线缆束在此处分开。一条线缆束221继续伸延至桥的头部站16中的控制台223。另一条线缆束221'过渡到线缆226中,其围绕可在末端节段13的长度上行进(双箭头A''')的转向部224被引导并且通到联接件或控制灯227中。 各个位置可变的线缆区段213、213'、218、218'和可拉出的线缆226在叠置布置的箱41、42、43中被引导(尤其参见图3),其中,接纳线缆环218、218'的箱42以可在接纳线缆环213、213'的箱上移动(双箭头A'')的方式放置,接纳可拉出的线缆226的箱43与此相应地(双箭头A''')以可在接纳线缆环218、 218'的箱42上移动的方式放置,其中,箱41、42、43中的每一者都牢固地与其相应的桥节段11或12或13连接,并且后置箱体42、43经由在约束引导部中引导的滑动滚轮421、431支撑在前置箱体41、42上。由弹簧钢带31固定的线缆环213、213'和218、218'在箱41和42中的引导通过两个在箱底部(例如411)上彼此间隔地布置的纵向轨道51和52(图5和图6)得以实现,弹簧钢带31以支撑滚轮53支撑抵靠在该纵向轨道处。然后,这些支撑滚轮53还分别与安置在箱底部411上的滑动滚轮54相关联(图7和图8)。如从图7和图8中可以看出,可以容易地铺设多个线缆系统(在所示的情况下为两个线缆系统),如一条供电线缆和一条控制线缆,它们通过布置在弹簧钢带31处的卡箍56固定在一起,在该处又布置有支撑滚轮53和滑动滚轮54。用于可拉出的线缆226的可在箱43的长度上行进的转向部224(图2)由以半圆形的方式布置在被驱动的、约束引导的(62)滑座61上的、全方位包裹圆形线缆226的滚轮引导部631、632、633、634构成(图9)。此外,在箱43中,在附接侧在支承轨道64上对线缆226进行引导,而在拉出侧在滚动轨道66上对线缆226进行引导。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线缆环和箱体不同于本专利的拖链和拖链架。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并未对“拖链”和“拖链架”的含义进行具体说明,那么对上述术语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通常来说,“拖链”指的是束缚电线或电缆等以方便其转动或运动的装置,“拖链架”指的是对支撑“拖链”起到支撑作用的架体。而证据1中的线缆环213、213'、218、218' 是通过弹簧钢带(的卡箍等)固定线缆束后形成的,可以借助于纵向轨道51和52以及滚轮在箱41和42中被引导,由此线缆环213、213'、218、218'符合“拖链”的通常含义,相对应地,接纳并支撑线缆环213、 213'、218、218'的箱41和42也符合“拖链架”的通常含义,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拖链和拖链架。 因此,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用于登机桥等的线缆引导系统相当于本专利的“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 其中起始节段11、第二节段12和末端节段13分别相当于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第二通道”和“第三通道”;证据1的线缆引导系统也包括两套拖链装置,其中,箱41和线缆环213、21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拖链架”和“第一拖链”,由此公开了“第一拖链装置”,箱42和线缆环218、21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拖链架”和“第二拖链”,由此公开了“第二拖链装置”;箱41、42、43中的每一者都牢固地与其相应的桥节段11或12或13连接以及节段12和13是可伸缩的公开了“第二拖链架随第二通道移动”,并结合证据1中图2至图4可以确定,第一拖链架的一端连接到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的尾端附近、第二拖链架的一端连接到第二通道的尾端附近;线缆环213、213'从大致位于起始节段的中间的附接点212开始、并通到设置在第二节段12处的带动件214,由此公开了“第一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拖链架和第二通道”;线缆环218、218'从第二阶段的附接点217开始、并通到设置在末端节段13处的带动件219,由此公开了“第二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拖链架和第三通道”。虽然证据1中的箱41、42、43叠置布置,箱42可以在箱41上移动、箱43可以在箱42上移动,后置箱体42和43支撑在前置箱体41和42上,但是,证据1并未公开箱体42和43分别容纳在箱体41和42的空腔中,从而使结构紧凑,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并且根据证据1的附图可以确定,证据1中的线缆环是垂直布置的。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第一拖链架的一端和第二拖链架的一端分别铰接到第一通道的尾端和第二通道的尾端;②第一拖链和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③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第二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减小运行阻力的同时使得结构紧凑、引导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移动。 对于区别特征①, 证据5公开了一种通道结构与承重结构分离设置的登机桥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第15页第2段至第16页第1段,图8):本发明由于采用的行走系统110实现了面支持整个登机桥设备,才得以将内通道结构200设置为分离的两层,如图8所示。下层主桁架210为一箱型框架结构,是该内通道结构200的承重部分。上层为内通道230,通过将一用作桁架的盖结构232的两侧部234、234'分别扣接在一底结构240的两个侧部242、242'上而形成。该内通道230系通过其后端(相当于本专利的通道尾端)底部上的一对铰耳件236与该主桁架210上部前端的一对铰耳件212相配合,从而铰接在一起的。本发明还利用为箱形框架结构的下层结构210,便捷并有序地将给登机桥10自身供冷暖气的空调机220和电箱222设置在该结构210的后端,并依次设置电缆管道221和电缆托链222等电气设备。托链的前端与外通道结构300连接,还可以使电源通到外通道。由于证据5中的下层结构210还设置有电缆托链222,因此起到了承载电缆托链的拖链架的作用,因此,证据5给出了登机桥的两个组件,尤其是拖链架与位于其上层的组件通过“铰接”的方式进行连接且连接位置处于通道尾端的技术启示。基于证据5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中采用区别特征①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利用铰接、铆接、焊接等方式连接两个组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选用这些公知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将两个组件进行连接;至于连接位置,由于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连接位置在尾端附近,而将连接位置调整至尾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在证据1中采用区别特征①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②, 请求人认为其包括了两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二者在结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无明显关联。对此,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段)公开了,目前的登机桥拖链分为垂直布置和水平布置两种类型,垂直布置的拖链运动阻力大、容易损坏,而水平布置的拖链运动阻力小但外形尺寸大; 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4段指出本专利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的使用寿命短、外观尺寸大的缺陷;第15段指出采用水平布置的拖链来减少运行阻力,同时在第二拖链架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使得电缆输送装置的结构更紧凑,从而克服了上述缺陷。从上述内容可以确定,现有技术已经有拖链垂直布置和水平布置两种方案, 但两种方案各自解决部分问题的同时也具有对应的缺陷,鉴于现有技术中拖链垂直布置容易损坏但水平布置外形尺寸大的缺陷,本专利显然要同时克服上述使用寿命短和外观尺寸大这两个缺陷,为此在拖链水平布置的同时采用了拖链架在缩回时重叠的方式,从而实现了延长寿命并且结构紧凑的效果,因此,前述两个缺陷是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要关联考虑、同时解决的,由此要解决的问题是关联在一起的整体技术问题, 即提供一种使拖链运行阻力小且整体结构紧凑的架构,对应的特征也属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即第一拖链和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的情况下,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因此应当整体进行考虑。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支撑伸缩廊桥首端安装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全文,图1-7):在图1至图3中,可以看到一个伸缩廊桥,由其两个桥段1、2所表示,分别处于伸展状态(图1)和收缩状态(图2)。其特点在于,各类安装系统均被布置于一个电缆承载链3中,该链条由一个托盘4承托,并通过一个连续导轨系统5或滚轮,在通道下方以伸缩方式滑动。这样,电缆承载链3在移动过程中能够承载各类电缆,并在运行过程中对电缆起到保护作用,避免其受到不良应力。上述电缆承载链3可以由多个模块通过水平链节连接而成,这种连接方式允许链条在其纵向平面内有一定的旋转活动空间。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2中同样公开了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中的电缆承载链相当于本专利的“拖链”,其可以由多个模块通过水平链节连接而成,并结合证据2图1和图2的侧视图可以确定,证据2公开了“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但是,证据2中仅公开了两节桥段的伸缩廊桥以及一个电缆承载链3,由此并未公开两套拖链装置,更未公开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的特征,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②,亦未给出在减小拖链运行阻力的同时使结构紧凑的相关启示。 同时,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将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的同时使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③,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具有最多三个节段的可伸缩登机桥等的线缆引导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全文,图1-6):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线缆引导部,其代表相对简单且因此价廉的解决方案,还能够实现对截面彼此不同的较大量的线缆的引导,并且能在不损害登机桥的视觉印象的情况下集成到登机桥中。在功能上重要的是,每个线缆均设有独立的转向部。这能够以如下方式来实现,即,在基板上,每个线缆分别布置有由相应的用于后方限制线缆的和相应的用于下方限制线缆的辊构成的辊组,辊沿着半圆弧且在弧上按规则的间距分布。根据本发明的线缆引导部是存储问题的一种极其简单的解决方案,其在具有不同截面的大量线缆的线缆引导部的情况下也表现出极佳的适用性。此外,其特点在于,线缆承受的机械载荷相对较低。根据图4至图6的登机桥由固定的基节段61和可伸缩的接续节段(即,中间节段62)和末端节段63构成。从未示出的馈入部E起的供应线缆21-21V沿基节段61并沿中间节段62以及沿末端节段63延伸至未示出的头部站K,其中线缆在登机桥回缩时在中间节段62的区域中具有存储可能性。线缆引导部具体由以下构成:悬挂(612)在节段61的底面处的线缆托架611、611'、618,在中间节段62处,在承载轨道629中利用移动件613对线缆托架进行引导;悬挂(622)在中间节段62处的伸展部621、621', 具有朝向末端节段63的方向的外伸部;以及沿末端节段63铺设(632)的悬挂轨道631、631',在该悬挂轨道处引导移动件624、626,通过该移动件来悬挂(623)与中间节段62关联的伸展部621、621'的自由端部。 设置在与中间节段 62关联的伸展部621、621'的外伸部的区域中的转向部 641由用于后方限制电缆的辊646-646V以及用于下方限制电缆的辊647-647V构成,这些辊以在弧上按规则的间距分布的方式被布置在与并排布置的线缆21-21V相应地延伸的半圆弧上,这些辊被支承在基板644处,该基板在此情况下是与中间节段62关联的伸展部621、621'的组成部分。在入口侧相对于基节段61被安固(22)的线缆21-21V首先延伸穿过与基节段61关联的托架611、611',并随后穿过与中间节段62关联的伸展部621、621',在该处在该伸展部的辊627上以支撑的方式延伸至转向部,并且在转向部641的出口处相对于末端节段63再次被安固(23),其由此从中间节段62引导至末端节段63,在该节段中以位态固定(24)的方式延伸至头部站K。 对于根据图4至图6的登机桥的操纵的要求在于,可伸缩节段62和63的伸展和回缩同步行进。对登机桥的驱动装置相应地进行设计。当登机桥回缩时(箭头A'),端部阶段63在中间阶段62上滑动,并且中间阶段62并行地滑到基节段61上。在此过程中释放的线缆区段在此在中间节段62的区域中被保存在辊628上, 其形成与中间节段关联的伸展部111、111'的组成部分。当登机桥伸展时(箭头A''),存储的线缆部段由末端节段63以对应于伸缩的节段62和63的行程的方式再次展开,线缆端部通过夹持部23与末端节段63连接。 结合证据3的上述文字记载以及图4-6可以确定,证据3同样公开了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中基节段61、中间节段62和末端节段6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第二通道”和“第三通道”且公开了第二通道可以移动;但是,证据3中的线缆21-21V并未被束缚在类似于拖链的装置内,由此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第一拖链和第二拖链,虽然线缆托架611、611'、618以及伸展部621、621'对线缆21-21V起到了支撑作用,但由于证据3未公开拖链,由此上述组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拖链架,而是承托线缆的线缆托架,由此公开的是第一线缆托架和第二线缆托架;同时,证据3中有两套轨道,中间节段62处的承载轨道629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导轨,沿末端节段63铺设的悬挂轨道631、631'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在第三通道的导轨,上述承载轨道629和悬挂轨道631、631'显然是可以引导移动件以及相应节段移动的,由此公开了用导轨对线缆托架的移动进行引导,即“第一线缆托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轨道为导轨,第二线缆托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轨道为导轨”;虽然证据3的上述内容并未公开拖链架, 但是其给出了用固定在相邻通道上的轨道作为导轨引导托架移动的技术启示,对拖链进行支撑的拖链架与前述线缆托架同样是一种起到支撑作用的托架,用导轨引导拖链架移动与引导线缆托架移动在实现方式上并无实质区别,而选择导轨为钢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3和上述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的箱体41、42和43的移动方式进行改进,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③。 同时,证据1已经公开了箱42可在箱41上移动,箱43可在箱42上移动,箱41、42、43中的每一者都牢固地与其相应的桥节段11或12或13连接,后置箱体42、43经由在约束引导部中引导的滑动滚轮421、431支撑在前置箱体41、42上,而通过导轨和滑轮配合的方式或者以导轨的方式引导组件移动、以及导轨可采用钢管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前述区别特征③。 综上所述,虽然在案证据和/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在证据1中采用前述区别特征①和③的技术启示, 但是,证据2并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②,亦无证据证明区别特征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②,权利要求1还获得了在减小拖链运行阻力、延长使用寿命的同时使电缆输送装置结构紧凑的有益效果,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证据3+公知常识)/公知常识(+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柔性导管卷取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全文,图1-10): 现在转到图1-3,本发明的柔性导管卷取设备2的第一实施方式大体上包括托盘4、在航站楼T和托盘4之间延伸的第一导管6、以及在托盘4和伸缩结构12的外端10之间延伸的第二导管8。伸缩结构12包括内节段14、中央节段16和外节段18。伸缩结构12是常规的并且用于在航站楼T和邻近外端10的等候飞机(未示出)之间运输乘客。 现在转到图2-5,托盘4是长扁形托盘,具有开放的内端28、开放的外端30以及在内端28和外端30之间延伸的相对较短的向上延伸的侧壁32、33。托盘4在内端28处由将中央节段16连接至侧壁32、33的构件34支撑。托盘4的外端30通过滚轮36、37与导轨40、41的纵向槽38的接合而被支撑。导轨40、41的端部由支撑构件42支撑在外节段18的下方。第一导管6包括第一柔性软管44和第一刚性管46。第二导管8包括第二柔性软管48和第二刚性管50。柔性软管44、48通过居中安装在托盘内的Z形流体连接构件51进行流体连接。 图3示出了伸缩结构完全伸展时托盘内的柔性软管的大致构造。可以看出,设置Z形连接构件51可使柔性软管具有比否则的情况大得多的曲率半径,多达两倍。在图4所示的完全缩回位置中,保持了相同的大曲率半径。 此外,第一和第二导管6、8的整个长度可以是柔性软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使用三个伸缩托盘来支撑整个导管长度。本发明可以适应两种或多种导管,例如用于加压空气、水和电的导管。图7A、7B和7C公开了与图6A-6C所示的实施方式类似的实施方式,但增加了柔性线缆80。线缆80在点82、84处连接至第一和第二柔性软管44、48。线缆80的中央部分85也通过夹具86、88连接到构件74,因此部分85随构件74转动。由于线缆80位于软管44、48的内侧,因此其曲率半径比软管44、48的曲率半径短。这导致线缆80的储存路径名义上较短,因此线缆80倾向于沿其部分长度翘曲。 在图8A-10的实施方式中,示出了两个托盘92、94。从托盘92完全缩回其下方时托盘94中剩余的空间可以明显看出,如果需要,铰接式Z形连接件89和U形连接件104可以与三节段桥一起使用。因此,托盘92、94可安装至结构12的节段16、14下方。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4中的柔性导管卷取设备2可以输送用于电的导管,由此证据4同样公开了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中,内节段 14、中央节段 16 和外节段 18 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第二通道”和“第三通道”且公开了第二通道可以移动。但是,证据4中并未公开导管或其包括的软管用来束缚电线或电缆,即使如图7A-7C所示一起提供了柔性线缆80与柔性软管44/48,但也未公开二者进行束缚的拖链类结构,因此,证据4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第一拖链和第二拖链,亦未公开拖链与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同时,证据4中虽有托盘,但如前所述,证据4并未公开本专利的拖链,因此上述托盘也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拖链架,而是支撑柔性导管的托架;且在证据4的方案中,设置了两根导管6和8和一套连接件,第一导管6在航站楼和托盘上的连接件之间延伸,第二导管8在上述托盘上的连接件和飞机附近的外端10之间延伸,上述两根导管完全超出了通道范围,证据4通过上述连接件连接两根导管的柔性部分,从而在缩回时使两根柔性软管分别在上述连接件的两侧弯曲收纳并具有更大的曲率半径,托盘是用来支撑第一导管6和第二导管8的柔性软管部分的,其数量或长度对应于第一导管6和第二导管8的柔性部分的长度,可能是一个,可能是更多个,因此上述托盘与导管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拖链和拖链架的连接配合关系。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的区别特征为:①包括两套拖链装置,第一拖链装置包括第一拖链架和第一拖链,第一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拖链架和第二通道;第二拖链装置包括第二拖链架和第二拖链,第二拖链架随第二通道移动,第二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拖链架和第三通道;②第一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的尾端,第二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第二通道的尾端;③所述第一拖链和所述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④所述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所述第二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钢管为导轨。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一并移动多根线缆的方案,并进一步确定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减小运行阻力的同时使得结构紧凑、引导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移动。 如4.1.1所述,证据2并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③,亦无证据证明区别特征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③,权利要求1还获得了在减小拖链运行阻力、延长使用寿命的同时使电缆输送装置结构紧凑的有益效果,因此,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1.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1/公知常识+证据5/公知常识+证据2/公知常识+公知常识(+ 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如4.1.1所述,证据3同样公开了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其中基节段61、中间节段62和末端节段6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第二通道”和“第三通道”且公开了第二通道可以移动。但是,证据3中的线缆21-21V并未被束缚在类似于拖链的装置内,由此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第一拖链和第二拖链,虽然线缆托架611、611'、618以及伸展部621、621'对线缆21-21V起到了支撑作用,但由于证据3未公开拖链,由此上述组件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拖链架,而是承托线缆的线缆托架,由此公开的是第一线缆托架和第二线缆托架;同时,证据3中公开的是多条线缆21-21V及用于支撑该线缆的分为两部分的线缆托架(线缆托架611、611'、618以及伸展部621、621'),线缆托架与通道的连接位置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拖链架与通道的连接位置相对应,但证据3中仅有一组使线缆存储和释放的装置,即伸展部621、621'中的转向部641和辊628的配合结构,其中转向部641由用于后方限制电缆的辊646-646V以及用于下方限制电缆的辊647-647V构成,用于对截面彼此不同的大量线缆进行引导,因此线缆托架和线缆的连接配合关系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拖链和拖链架的连接配合关系;另外,线缆托架611、611'、618悬挂在基节段61的底面处,伸展部621、621'悬挂在中间节段62处,必然随可伸缩的中间节段62移动,并结合附图4-6可以确定,证据3还公开了第一线缆托架连接到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的尾端,第二线缆托架连接到第二通道的尾端,随第二通道移动;此外,证据3中有两套轨道,中间节段62处的承载轨道629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导轨,沿末端节段63铺设的悬挂轨道631、631'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在第三通道的导轨,上述承载轨道629和悬挂轨道631、631'显然是可以引导移动件以及相应节段移动的,由此公开了用导轨对线缆托架的移动进行引导,即“第一线缆托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轨道为导轨,第二线缆托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轨道为导轨”。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包括两套拖链装置,第一拖链装置包括第一拖链架和第一拖链,第一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拖链架和第二通道;第二拖链装置包括第二拖链架和第二拖链, 第二拖链架随第二通道移动,第二拖链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二拖链架和第三通道;②第一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登机桥的第一通道的尾端,第二拖链架的一端铰接到第二通道的尾端;③所述第一拖链和所述第二拖链的拖链片转动铰接中心线水平布置,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④所述第一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所述第二通道上的钢管为导轨,所述第二拖链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钢管为导轨,而证据3中公开的是第一线缆托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二通道上的轨道为导轨,第二线缆托架的另一端以固定在第三通道的轨道为导轨。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一并移动多根线缆的方案,并进一步确定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减小运行阻力的同时使得结构紧凑、引导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移动。 如4.1.1所述,证据2并未公开前述区别特征③,亦无证据证明区别特征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采用了区别特征③,权利要求1还获得了在减小拖链运行阻力、延长使用寿命的同时使电缆输送装置结构紧凑的有益效果,因此,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2-10权利要求2-10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维持第200610062056.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姜海主审员:董杰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张慧玲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9875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9875),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针对本专利,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5年04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DE8526135U1,公开日为1988年04月28日;
请求人认为连接位置已被证据1公开,“铰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证据5公开。

专利权人一方: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与第一拖链架重叠”,专利权人认为是“第二拖链架在缩回时位于第一拖链架的空腔内”,不同于证据1的叠置;

程序事项:并于2025年06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08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减小运行阻力的同时使得结构紧凑、引导第一拖链架和第二拖链架的移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4、关于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3、关于权利要求4-10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基础和法律适用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② 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第一拖链架的一端和第二拖链架的一端分别铰接到第一通道的尾端和第二通道的尾端;
③ 技术启示判断:由于证据5中的下层结构210还设置有电缆托链222,因此起到了承载电缆托链的拖链架的作用,因此,证据5给出了登机桥的两个组件,尤其是拖链架与位于其上层的组件通过“铰接”的方式进行连接且连接位置处于通道尾端的技术启示。
④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4段记载了“拖链架4的首端,也就是B端采用折弯框架结构,拖链架5的主梁为方管结构,拖链架4的框架结构能包容拖链架5的主梁(见图9),使第一拖链装置和第二拖链装置能最大限度地重合以减少尺寸”,第36段记载了“图9是图5所示的实施例在两个拖链架安装后的断面图。
⑤ 结论:维持第200610062056.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 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 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那么应当依据说 明书中的含义来理解该词。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 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亦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备 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未获支持,专利权维持有效。此类决定的说服力通常来自三个环节之一:证据本身不成立(公开时间、真实性或关联性不足)、区别特征认定对权利人有利、或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足够具体而使得其他证据无法给出启示。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而言,本案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未成立」的参照样本,提示请求人在提起无效前应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公开时间做更严格的前置核查。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权利要求清楚/支持: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该条款的核心是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锚定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贡献之内,防止权利人获得超出其贡献的保护。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从术语入手:自造词、模糊的程度用语、非常规参数,是攻击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有效切入点。
  • 从支持入手:统计实施例数量与权利要求覆盖范围的比值,指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远超说明书验证的范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术语解释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通常含义进行限定性解释,不宜按字面含义作最宽解释。
  • 必要时通过进一步限定的方式将权利要求收缩至说明书实施例能够支撑的范围,换取权利稳定性。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尽量避免自造词;确需使用的,应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定义。
  • 权利要求层级应形成梯度:独立权利要求适度概括,从属权利要求层层收缩,为后续修改预留空间。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987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支持」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