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1F598613 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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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复审请求人中国海洋大学申请号202211416516.5
申请日2022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2022年06月08日
公开日2023年02月03日复审请求日2023年07月06日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了解 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普遍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从发明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具有有益 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通常而言,对解决技术问题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或 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不能简单地以常规试验或常规选择为由否定其非显而易见性。在技术效果 方面,如果发明采用了相应技术特征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现有技术或常规技术手段的技术效 果,甚至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而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程度,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特征 和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2211416516.5,发明名称为“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海洋大学,申请日为2022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22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23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23年0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22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23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比文件1:CN102301969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04日; 公知常识性证据1(下称“证据1”):“中华医学百科全书临床医学实验诊断学”,尚红主编,第513-514页,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9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2(下称“证据2”):“海水水生动物苗种繁育技术下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第33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3(下称“证据3”):“全国水产养殖主推品种”,钱银龙主编,第235页,海洋出版社, 2014年0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4(下称“证据4”):“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7-8页,海洋出版社, 2013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筛选基因组中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与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肉眼筛选全雌个体培育即可获得异源三倍体扇贝的基础上,为筛选的更准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求一种筛选手段,而基因筛选也是本领域常采用的筛选方式,因此,采用基因筛选全雌个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23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基因筛选被广泛应用水产领域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使用基因筛选的方法来筛选全雌个体,现有技术中未给出筛选基因组中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和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的技术启示,通过本申请的筛选方法获得的海紫F1全雌个体作为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授精以后,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可达到100%,而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法筛选海紫F1全雌个体作为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授精以后,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较低,仅12.38±3.97%,因此,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该复审请求,并对其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的直接观察的方式挑选全雌发育的个体作为亲本,其准确性不高,为了对全雌个体进行准确筛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求筛选手段,而基因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筛选新技术,因此采用基因测序筛选全雌个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5(下称“证据5”:“海水生态养殖理论与技术”,王清印,第163-164页,海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1次)记载了:牙鲆人工雌核发育家系内子代与母本平均遗传相似度分析结构表明雌核发育子代与母本呈现高度的遗传同质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全雌个体的母本基因进行测序,筛选母本基因占比较高的个体作为实验个体,具体母本基因和父本基因的比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理的分析及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出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1月13日提交了实施例1、实施例2的相关实验过程记录、实施例1的子代D形幼虫和成体倍性采用流式细胞仪的检测结果、实施例1中26枚全雌个体测序比对结果、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三倍体检出率柱状图的原始数据记录、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书、中国海洋大学与烟台海益苗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贝类种业领军企业的协议、烟台海益苗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的技术合作协议。 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9项),具体的修改之处在于: 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第41段内容,将特征“即海湾扇贝reads比例>60%, 紫扇贝reads比例<40%的全雌个体”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07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是筛选海湾扇贝卵子与紫扇贝精子杂交子代中的全雌个体,将全雌个体的卵子与海湾扇贝的精子受精,培育受精卵获得异源三倍体扇贝所述的筛选,是筛选基因组中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与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即海湾扇贝reads比例>60%,紫扇贝reads比例<40%的全雌个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全雌个体的卵子,是通过积温促熟方法促进卵子成熟。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积温促熟方法,是将筛选的全雌个体于8℃恒温培育至性腺开始膨大,然后每天升温至促熟水温升至21℃;性腺接近成熟时恒温5–8天,逐渐增加饵料投喂直到亲贝性腺饱满。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天升温是升温0.5℃。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全雌个体的卵子,是采用阴干、升温刺激的方法使全雌个体在海水中产卵。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干,其时间为30min或以上。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升温,是升高温度3-6℃。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将全雌个体的卵子与海湾扇贝的精子进行受精,其中海水温度为24℃。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培育受精卵,海水温度控制在24±1℃,盐度控制在25-35ppt。”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制备三倍体扇贝的生物学机理和相关实验数据说明进行解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0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22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25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了解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普遍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从发明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 通常而言,对解决技术问题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不能简单地以常规试验或常规选择为由否定其非显而易见性。在技术效果方面,如果发明采用了相应技术特征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现有技术或常规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甚至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而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程度,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三倍体贝类往往具有生长快、个体大、育性差、品质好、繁殖季节死亡率低等生产优势,现有的三倍体贝类诱导方式主要采用化学试剂和物理方法,然而化学诱导剂价格昂贵、毒性较大,物理诱导方法操作繁琐、三倍体贝类孵化率低和倍化率不稳定等缺陷, 为克服上述缺陷,本申请提供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采用的技术手段是筛选海湾扇贝卵子与紫扇贝精子杂交子代中的全雌个体,其中全雌个体是指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与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将全雌个体的卵子与海湾扇贝的精子受精,培育受精卵获得异源三倍体扇贝,与未经筛选的全雌个体作为对照,本申请的三倍体检出率为 100%,未经筛选的对照组三倍体检出率仅为 12.38± 3.97%。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海杂回交商品苗种的培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9-11段):1)亲贝的选择和促熟:从正交(紫扇贝卵子和海湾扇贝精子受精)或反交(海湾扇贝卵子和紫扇贝精子受精)(即海湾扇贝卵子与紫扇贝精子杂交)家系或群体中选择大个体杂交子一代扇贝,同时选择大个体的海湾扇贝亲贝,在1月初纳入育苗室水体内,蓄养密度为100个/m3,选择从10℃开始培育亲贝。每天分6次投喂浓度为200-300万细胞/毫升的三角褐指藻和扁藻等单胞藻类,每次投喂15升/m3,每天换水三分之一, 每6天倒一次池,用空气压缩机连续充气。在10℃培育10天性腺开始膨大后开始升温,每天提高0.5℃,待升到17℃时性腺接近成熟,逐渐增加饵料的投喂量直到扇贝达到性成熟。 2)海杂回交商品苗种的培育:挑选50个以上性腺发育成熟、个体较大,且性腺仅有雌区发育的子一代扇贝(即筛选杂交子代中的全雌个体),阴干刺激30分钟,将这些扇贝置于预先加入23℃海水的水泥池中, 使其产卵。再选择20个以上性腺发育成熟的海湾扇贝,置于预先加入23℃海水的塑料桶中,产卵排精后用500目的筛绢过滤,收集不含海湾扇贝卵子的精液,然后向杂交子一代卵子中加入少量的海湾扇贝精液(即将全雌个体的卵子与海湾扇贝的精子受精),搅拌使精卵混合均匀,显微镜下观察使每个卵子周围有5-6个精子, 将受精卵置于黑暗环境下孵化,按常规方法进行幼虫培育和苗种中间培育(即培育受精卵),即可以获得壳高达到1.5厘米以上的海杂回交商品苗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获得的商品苗即为异源三倍体扇贝),用于商业化养殖。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与本申请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1实质上是本申请的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即采用未经筛选的全雌个体作为回交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受精后,得到异源三倍体扇贝。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筛选,是筛选基因组中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与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即海湾扇贝reads比例>60%,紫扇贝reads比例<40%的全雌个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异源三倍体扇贝的获得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筛选海湾扇贝卵子与紫扇贝精子杂交子代中的全雌个体,将全雌个体的卵子与海湾扇贝的精子受精,培育即可得到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技术启示下,由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直接观察的方式进行筛选,其存在准确率不高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本领域常用的基因测序的方式筛选全雌个体,进而提高准确性,同时结合雌核发育子代与母本呈现高度的遗传同质性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全雌个体进行筛选时,有动机筛选母本基因占比高的个体作为实验个体,具体母本基因和父本基因的比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合理的分析及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出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采用直接观察的方式筛选全雌个体,其筛选的全雌个体即为仅雌区发育的子代,并不存在对全雌个体的筛选准确率不高的技术问题;其次,证据1公开了高通量测序是本领域常用的基因测序方式,证据4公开了基因组选择育种技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5公开了雌核发育子代与母本呈现高度的遗传同质性的技术内容,证据2、3不涉及筛选的相关操作,由此可见,证据1、 4、5均未公开如何对全雌个体进行筛选,尽管采用基因测序的方式进行筛选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如何对全雌个体进行筛选的技术启示,也并未给出其可解决与三倍体得率相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公知常识,没有动机筛选来自于母本的核基因与来自于父本的核基因组比例的个体的技术启示,尤其筛选来自于母本的核基因与来自于父本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即筛选来自于母本的核基因组和来自于父本的核基因组比例的全雌个体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认定该筛选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面对如何解决提高三倍体得率的技术问题时,已有的证据并未披露相应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母本和父本的核基因组比例进行筛选,也无法预期特定筛选能否提高三倍体的获得率;通常而言,对解决技术问题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不能简单地以常规试验或常规选择为由否定其非显而易见性。从技术效果的角度,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可知,本申请通过对每一枚待筛选的杂交子代全雌个体基因组中海湾扇贝和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进行统计,将筛选的全雌个体的海湾扇贝和紫扇贝两套核基因组比例为1.79~1.97,与未筛选的全雌个体作为对照,分别与海湾扇贝的精子受精后,所得三倍体率为100%,未经筛选的全雌个体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仅为12.38±3.97%,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筛选方法与对照相比,达到了极显著的技术效果。且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1月13日补充提交了多份实验数据及工作照片,其与原始说明书中实施例1涉及的“子代D形幼虫流式细胞仪倍性检测结果”、“26枚全雌个体重测序比对结果”、说明书附图4的“核基因组筛选结果”等实验数据是一致的,进一步辅助证明了其数据的可靠性,证实该方法具备“所得扇贝三倍体率为100%,无非整倍体出现”的效果,因此,本申请通过具体筛选步骤并最终获得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效果,超出了基于现有技术可预测或可推理的技术效果的范畴,所以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宣告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合议组组长:陆帅主审员:蔺国强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王宏钧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1F598613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211416516.5
审查结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主要证据对比文件1、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编号 1F598613),申请号 202211416516.5,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驳回决定(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驳回决定的认定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23年0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基因筛选被广泛应用水产领域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使用基因筛选的方法来筛选全雌个体,现有技术中未给出筛选基因组中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和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的技术启示,通过本申请的筛选方法获得的海紫F1全雌个体作为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授精以后,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可达到100%,而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法筛选海紫F1全雌个体作为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授精以后,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较低,仅12……

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一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基因筛选被广泛应用水产领域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使用基因筛选的方法来筛选全雌个体,现有技术中未给出筛选基因组中海湾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和紫扇贝来源的核基因组比例高于1.5的全雌个体的技术启示,通过本申请的筛选方法获得的海紫F1全雌个体作为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授精以后,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可达到100%,而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法筛选海紫F1全雌个体作为亲本,与海湾扇贝精子授精以后,回交子代成体的三倍体检出率较低,仅12……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复审通知书的答复):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答复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修改的边界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将不同权利要求的特征重新组合作进一步限定时,须考察特征之间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配合关系;孤立抽取存在配合关系的特征进行重组,通常会被认定超范围。

本案认定:1、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0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文本的认定复审请求人于2025年02月0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② 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了解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普遍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从发明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异源三倍体扇贝的获得率。
④ 技术启示判断: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认为,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筛选海湾扇贝卵子与紫扇贝精子杂交子代中的全雌个体,将全雌个体的卵子与海湾扇贝的精子受精,培育即可得到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技术启示下,由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直接观察的方式进行筛选,其存在准确率不高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本领域常用的基因测序的方式筛选全雌个体,进而提高准确性,同时结合雌核发育子代与母本呈现高度的遗传同质性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全雌个体进行筛选时,有动机筛选母本基因占比高的个体作为实……
⑤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采用直接观察的方式筛选全雌个体,其筛选的全雌个体即为仅雌区发育的子代,并不存在对全雌个体的筛选准确率不高的技术问题;
⑥ 结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6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了解 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普遍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从发明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和是否具有有益 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判断。通常而言,对解决技术问题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或 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常不能简单地以常规试验或常规选择为由否定其非显而易见性。在技术效果 方面,如果发明采用了相应技术特征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现有技术或常规技术手段的技术效 果,甚至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而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程度,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特征 和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合议组撤销了原驳回决定,案件回到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这说明在复审通知书的答复、创造性、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适用上,合议组与原审查部门存在实质分歧,通常源于:对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不同、对技术效果的认定不同,或认为驳回时未充分考量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撤销驳回并不意味着必然授权,申请人仍应在后续审查中延续合议组的认定逻辑,围绕被认可的区别特征与技术效果组织后续陈述。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对比文件1、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优先权/宽限期:本案涉及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两者均服务于同一目的:确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基准。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增加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应以实际申请日为基准检索。
  • 宽限期适用情形为法定四种,须严格对号入座,且不能对抗抵触申请。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相同主题时,应立足于技术方案实质是否一致,而非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 主张他人泄露时,须同时证明来源源自申请人且未经其同意。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在后申请应在在先申请基础上尽早布局,新增内容单独考量其优先权基础。
  • 对外合作、试样、展示前签订保密协议,为宽限期主张保留证据链。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1F598613、202211416516.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