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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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4W117391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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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圣劳伦斯通信公司
专利号99813602.6申请日1999年10月27日
优先权日1998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2003年11月05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4年01月09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 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 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的ZL99813602.6号、名称为“用于对宽带声音信号进行有效的编码的感觉加权设备与方法以及使用该设备的蜂窝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9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原为沃斯艾格公司, 后变更为圣劳伦斯通信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个感觉加权设备,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所述感觉加权设备包括: a)一个信号预加重滤波器,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增强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高频分量,由此产生一个预加重的信号; b)一个合成滤波器计算器,对这个预加重信号作出响应,用于产生合成滤波器系数;和c)一个感觉加权滤波器,对这个预加重信号和合成滤波器系数作出响应,用于相对于合成滤波器系数来对这个预加重信号进行滤波,由此产生感觉加权的信号,这个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分母是固定的, 由此在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 2.如权利要求1的感觉加权设备,其中所述信号预加重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3.如权利要求2的感觉加权设备,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μ是0.7。 4.如权利要求2的感觉加权设备,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5.如权利要求4的感觉加权设备,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6.如权利要求1的感觉加权设备,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7.如权利要求6的感觉加权设备,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8.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的感觉加权方法,所述感觉加权方法包括: a)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滤波,以产生其高频分量被增强的一个预加重的信号; b)从这个预加重的信号计算出合成滤波器系数;和c)相对于合成滤波器系数来对这个预加重信号进行滤波,由此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声音信号,这个滤波过程包括通过其转移函数的分母是固定的一个感觉加权滤波器对这个预加重信号进行处理,由此在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 9.如权利要求8的用于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的方法,其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滤波包括使用转移函数为如下形式的滤波器对其进行滤波: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10.如权利要求9的用于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μ是0.7。 11.如权利要求9的用于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的方法,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 值。 12.如权利要求11的用于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的方法,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13.如权利要求8的用于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的方法,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14.如权利要求13的用于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的方法,其中 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15.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编码的一个编码器,这个编码器包括: a)一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感觉加权设备; b)一个音调码本搜寻设备,对所述感觉加权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产生音调码本参数和一个新的搜寻目标矢量; c)一个新的码本搜寻设备,对所述合成滤波器系数与所述新搜寻目标矢量作出响应,用于产生新的码本参数;和d)一个信号形成设备,用于产生包括所述音调码本参数,所述新的码本参数,和所述合成滤波器系数的一个编码宽带声音信号。 16.如权利要求15的编码器,其中所述信号预加重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17.如权利要求16的编码器,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μ是0.7。 18.如权利要求16的编码器,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19.如权利要求18的编码器,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20.如权利要求15的编码器,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21.如权利要求20的编码器,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22.用于向被划分为多个小区的一个大的地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一个蜂窝通信系统,包括: a)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 b)蜂窝基站,相应地位于所述小区中; c)一个控制终端,用于控制在这些蜂窝基站之间的通信; d)在位于一个小区中的每一个移动单元与所述一个小区的这个蜂窝基站之间的一个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 在这个移动单元与这个蜂窝基站中,所述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包括: i)一个发送器,包括一个如权利要求15的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编码的一个编码器和用于发送这个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发送电路;和ii)一个接收器,包括用于接收一个被发送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接收器电路和用于对所接收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进行解码的一个解码器。 23.如权利要求22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信号预加重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24.如权利要求23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μ是0.7。 25.如权利要求23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26.如权利要求25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μ被设置为等于γ2。 27.如权利要求22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28.如权利要求27的蜂窝通信系统,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29.一个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包括: a)一个发送器,包括如权利要求15的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编码的编码器和用于发送这个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发送电 路;和b)一个接收器,包括用于接收一个被发送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接收器电路和用于对所接收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进行解码的一个解码器。 30.如权利要求29的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其中所述信号预加重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31.如权利要求30的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μ是0.7。 32.如权利要求30的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 值。 33.如权利要求32的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34.如权利要求29的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35.如权利要求34的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36.一个蜂窝网络部件,包括a)一个发送器,包括如权利要求15的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编码的一个编码器和用于发送这个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发送 电路;和b)一个接收器,包括用于接收一个被发送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接收器电路和用于对所接收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进行解码的一个解码器。 37.如权利要求36的蜂窝网络部件,其中所述信号预加重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38.如权利要求37的蜂窝网络部件,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μ是0.7。 39.如权利要求37的蜂窝网络部件,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40.如权利要求39的蜂窝网络部件,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41.如权利要求36的蜂窝网络部件,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42.如权利要求41的蜂窝网络部件,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43.用于向被划分为多个小区的一个大的地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一个蜂窝通信系统,包括: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蜂窝基站,相应地位于所述小区中;一个控制终端,用于控制在这些蜂窝基站之间的通信: 在位于一个小区中的每一个移动单元与所述一个小区的这个蜂窝基站之间的一个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 在这个移动单元与这个蜂窝基站中,所述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包括: a)一个发送器,包括如权利要求15的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编码的一个编码器和用于发送这个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发送电路;和b)一个接收器,包括用于接收一个被发送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接收器电路和用于对所接收的被编码宽带声音信号进行解码的一个解码器。 44.如权利要求43的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中所述信号预加重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P(z)=1-μz-1其中μ是值为在0和1之间的一个预加重因子。 45.如权利要求44的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中所述预加重因子 μ是0.7。 46.如权利要求44的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47.如权利要求46的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 48.如权利要求43的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中所述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如下: W(z)=A(z/γ1)/(1-γ2z-1),其中0<γ2<γ1≤1,并且γ1,γ2是加权控制值。 49.如权利要求48的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其中γ2的值被设置为等于μ。”针对上述专利权,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5、22、29、36、4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9份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4年0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随后,请求人又于2024年02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语音信号数字处理》,杨行峻等,电子工业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1998年9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页等复印件共217页; 证据3:《移动数字通信及ISDN》,曹达仲 编著,天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目录页、正文第50-55页,复印件共19页; 证据4:“Predictive Coding of Speech Signals and Subjective Error Criteria”,BISHNU S.ATAL等,原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7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1979年6月; 证 据 5 : “ LOW-DELAY CODE-EXCITED LINEAR-PREDICTIVE CODING OF WIDEBANDSPEECH AT 32 KBPS”,Erik Ordentlich等,原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2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1991年4月; 证 据 6 : “ Low delay-code excited linear predictive(LD-CELP) coding of wide band speech at32kbites/sec”,Erik Ordentlich等,原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5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1990年; 证据7:“16kb/s 7kHz宽带语音编码器的研究”,赵滨等,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1998年8月第32卷第8期,复印件共5页; 证据8:“3GPP TS 26.190 v10.0.0(2011-03)”原文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02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2011年3月; 证据9:第405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证据10:“Adaptive Postfiltering for Quality Enhancement of Coded Speech”,Juin-Hwey Chen等,原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8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时间为1995年1月; 证据11:US5235669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3年08月10日; 证据12:US4969192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0年11月0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9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8、15、22、29、36、4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9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3月13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4年0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24年0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又于2024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的相关部分,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202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81号公证书,请求人主张其用于证明证据4、5、8、10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附件2: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证据7的复印件,请求人主张其用于证明证据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3月27日将请求人于2024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2024年05月27日,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主张对2024年01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补正,并再次提交了证据4、证据5的中文译文。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5月30日通过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文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24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证据4、5、6的公开时间提出异议,并主张本案应适用1993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因此请求人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应当不予审理。专利权人同时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具体理由,并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2018)最高法行申47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反证2:(2018)最高法行申106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关于收发文: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24年0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双方确认均已收到对方提交的所有文件。 (2)关于证据: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2,请求人主张证据1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2-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8、9 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证据4-7、10-12 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为证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3的原件,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涉及证据4、5、10的编号为2021-123的文献提供证明,以及涉及证据6的(202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451号公证书原件。 专利权人对证据2、3、7、10-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所有证据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对证据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公开时间。 (3)请求人明确放弃请求书中的证据和意见以及2024年05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证据4、5的中文译文,以2024年02月0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的证据和无效理由为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9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8、15、22、29、36、4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其中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分别以证据4、证据6或证据1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11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10的结合,或证据4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4、 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证据5和证据10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6与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7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或证据1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当适用1993年实施的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其中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不清楚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应当予以审理。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请求人明确的其他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无异议。 (4)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分别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其中意见与当庭意见基本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未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请求人主张证据2-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4-7、10-12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2-7、 10-1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2、3、7、10-12的公开时间,对证据4、5、6的公开时间提出异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证据2、3、7、10-12的公开时间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亦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4和证据5的公开时间,在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1-123的文献提供证明第2页中,明确记载了证据4的出版物名为IEEE Transactions on Acoustics, Speech, and Signal Processing,出版年代为 1979 年,证据 5 的出版物名 ICASSP’91: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coustics, Speech, and SignalProcessing,出版年代为1991年。该文献提供证明的出具方“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公信力极高的常规文献查新、复制机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专利权人所指出的上述文献提供证明与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纸质出版物文献复制证明形式不同,并不足以说明上述文献提供证明中记载的出版年代有误。综上,证据4的公开日期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文献提供证明第2页中记载的“出版年代: 1979”为准,证据5的公开日期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出具的文献提供证明第2页中记载的“出版年代: 1991”为准。证据4、5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于证据6的公开时间:证据6是可以从麻省理工大学图书馆在线下载的论文文件,在请求人提交的(202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451号公证书中显示的证据6下载页中明确公开了该论文公开时间为1990年,在下载文件首页也有MIT图书馆对该文件的馆藏时间戳,显示MIT图书馆于 1990 年8月10日收录了该文件。麻省理工大学是在科研领域具有高度影响力的世界知名大学,其官方图书馆的公开信息可信,因此可以将麻省理工大学收录该文件的时间,即1990年,作为证据6的公开时间,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 综上,证据2-7、10-1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2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规定,可以在本次无效程序中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相关外文证据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审理范围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其中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10月27日,适用1992年9月修正的专利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在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权利要求需清楚涉及的条款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涉及的条款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上述规定中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 本决定审理的理由是: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9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请求理由。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应用感觉加权滤波器的科学规律是:有加权情况下的均方误差最小化搜索得到的编码结果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因此,“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这个技术特征是违背科学规律的。这个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身引起的,导致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制造或者使用。因而,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都不具备实用性。因为其它所有的权利要求都直接或间接引用独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8,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CELP类型的编码器中,通过使输入语音与在一个感觉加权域内被合成的语音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来搜寻最佳的音调与新的参数,这等价于使加权输入语音与加权合成语音之间的差异最小,上述内容属于语音编解码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也记载了“在一个基于综合分析的编码器中,通过在一个感觉加权域中对输入语音和被合成的语音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来搜寻最佳的音调和新参数,这等价于将在被加权的输入语音与被加权的合成语音之间的误差最小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一个感觉加权设备,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产生一个感觉加权的信号,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的记载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上述特征的含义并非是通过“感觉加权”操作本身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而是在加权之后的信号,通过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来进行进一步的操作, 对于上述特征的理解专利权人亦予以认可。权利要求1上述技术方案与语音信号处理的基本原理相符,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9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i)“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和特征(ii)“由此在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且该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特征(i),如第4节所述,权利要求1中上述特征的含义并非是通过“感觉加权”操作本身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而是在加权之后的信号,通过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来进行进一步的操作。而本专利说明书在第3/27 页公开了:“在CELP-类型的编码器中,通过使输入语音与在一个感觉加权域内被合成的语音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来搜寻最佳的音调与新的参数。这等价于使加权输入语音与加权合成语音之间的差异最小”,本专利说明书第13/27页也记载了“在一个基于综合分析的编码器中,通过在一个感觉加权域中对输入语音和被合成的语音之间的均方误差最小,来搜寻最佳的音调和新参数, 这等价于将在被加权的输入语音与被加权的合成语音之间的误差最小化”,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与说明书中的记载含义是一致的,因此,该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且说明书也对该特征进行了充分的公开。 对于特征(ii),本专利说明书第第5/27页公开了:“通过组合一个预加重滤波器和一个被修改的加权滤波器来将高主观质量的解码宽带声音信号送入到滤波器W(z)中,由此分别控制倾斜加权与共振峰加权,而获得对量化误差的整体感觉加权”。说明书在第14/27页公开了:“这个结构基本上消除了共振峰加权和倾斜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该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且说明书也对该特征进行了充分的公开。 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的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合议组不予认可。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2-49的部分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亦不成立,合议组不予认可。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现有技术中,当对宽带信号进行编码时,需要对感觉加权滤波器进行修改来适应宽带信号。 传统的感觉加权滤波器不适合于对宽带信号进行有效的加权,且其在对共振峰结构和同时需要的频谱倾斜进行建模时存在内在缺陷,因为低频和高频之间的宽动态范围,这个频谱倾斜在宽带信号中更加显著。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上述问题,在输入引入预加重滤波器,根据预加重的语音来计算LP滤波器,并且通过固定其分母使用一个被修改的感知加权滤波器,基本上消除了共振峰加权和倾斜之间的互相影响,且容易用定点算法实现。 6.1关于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感觉加权设备,证据4公开了语音信号的预测编码和主观误差准则,与本专利同属于语音编码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全文):预测编码方法尝试使编码信号中的均方根误差最小化。然而,人耳不会感知到基于均方根误差的信号失真,而不管其相对于信号频谱的频谱形状如何。在设计用于语音信号的编码器时,必须考虑量化噪声的频谱及其与语音频谱的关系。 听觉掩蔽理论建议共振峰区域中的噪声将被语音信号部分或全部掩蔽。因此,在一个编码器中,大部分感知噪声来自于信号电平低的频率区域,在本文中,描述和评估了用于减少语音信号预测编码器中主观失真的方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了改进的语音质量:1)通过在量化之前有效去除语音的共振峰和音高相关的冗余结构, 以及2)通过语音信号有效掩蔽量化器噪声。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在语音预测编码系统中修改量化噪声的频谱以减少由这种编码器引入的可感知失真的方法,通过独立于预测器控制预测编码器中的反馈网络的频率响应来实现适当的频谱整形,该方法允许依赖于时变语音频谱来自适应调整噪声频谱,通过利用听觉掩蔽和通过在量化之前有效预测语音中的共振峰和音高相关冗余两者来获得改善的语音质量。证据4进一步公开了经过预加重的语音信号在CELP编码器中被感觉加权器进行感觉加权,并在感觉加权域进行均方误差最小化的编码。比如,证据4,第“IV.在语音信号的应用”部分,“C.用于语音的通用形式的预测编码器”:“图7示出了用于语音信号的通用形式的预测编码器的框图。语音信号中的高频在编码之前用滤波器1-0.4z-1预加重,在输出端,高频用反向滤波器(1-0.4z-1)-1去加重。语音样本由滤波器1-Ps滤波,以在所述第一预测之后基于所述语音信号的所述短时频谱包络产生所述差分信号。 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 4 公开了在预测编码过程中,通过对误差在频谱上的能量分布进行调整以改善主观误差的方案,即感觉加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感觉加权设备,以减少声音信号和合成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在证据4译文第4页第4段公开了“语音信号中的高频在编码之前用滤波器 1-0.4z-1预加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预加重滤波器,对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增强声音信号的高频分类,由此产生一个预加重的信号;在证据4译文第4页第4段还公开了“语音样本由滤波器 1-Ps 滤波, 以在所述第一预测之后基于所述语音信号的所述短时频谱包络产生所述差分信号”,其中 Ps 便是基于合成滤波系数得到的预测滤波器,因此必然存在一个用于产生合成滤波器系数的计算器,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个合成滤波器计算器,对这个预加重信号作出响应,用于产生合成滤波器系数;证据 4 的图7-10,以及译文第 5、6 页公开了通过改变反馈滤波器F与预测滤波器Ps之间的相对关系可以改变误差在频谱的能量分布,产生信号q 。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 1 中的特征“一个感觉加权滤波器,对这个预加重n信号和合成滤波器系数作出响应,用于相对于合成滤波器系数来对这个预加重信号进行滤波,由此产生感觉加权信号”。 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针对的为“宽带声音信号”,进而感觉加权设备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信号预加重滤波器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增强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高频分量;(2)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分母是固定的,由此在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1公开了一种低延迟宽带语音CELP编码,其与本专利及证据1均属于语音编码技术领域,在其描述中直接引用了证据4来介绍感觉加权器,并讨论了证据4的感觉加权器应用在宽带语音的局限。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1中文译文):通过修改在这种系统中使用的噪声加权滤波器,以包括主要影响加权滤波器的频谱倾斜的滤波器部分以及反映输入信号中的共振峰频率信息的滤波器部件,来改进用于诸如高质量语音信号的宽带信号。作为替换,修改加权以反映感知变换技术。如图1所示,通过使用噪声加权滤波器W(z)35来实现WMSE匹配。输入语音s(n)首先由W(z)预滤波,并且结果信号x(n)(x(z)=S(z)W(z))用作闭环搜索中的参考信号。在宽带CELP中,噪声加权更重要。 低频编码与高频编码的平衡更精细。 由此可见,证据11已经公开了在针对宽带语音信号的编解码中使用感觉加权滤波器,给出了将证据4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宽带声音信号的技术启示,而将证据4的方案应用于宽带声音信号时,其中感觉加权设备即对“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其中的信号预加重滤波器即对“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增强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高频分量;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证据11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1公开了(参见证据11中文译文):与200到3400Hz的标准电话频带相反,这里考虑的宽带语音的特征在于50到7000Hz的频谱带。添加的低频增强了语音声音的自然性和真实性。增加的高频使声音更清晰和更易理解。以16kHz对信号进行采样,以便由CELP系统进行数字处理。更高的采样率和增加的低频都使信号更可预测,并且总预测增益通常高于标准电话语音的总预测增益。频谱动态范围显著高于电话语音的频谱动态范围,其中3400Hz至6000Hz的附加高频区域通常接近该范围的底部。 基于前一节中的分析,显然,虽然低频区域的编码应该更容易,但是高频区域的编码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在该区域中,初始未加权频谱SNR倾向于高度负。另一方面,听觉系统在该区域中相当敏感,并且量化失真以爆裂声和嘶嘶声的形式可清楚地听见。因此,在宽带CELP中,噪声加权更重要。低频编码与高频编码的平衡更精细。本研究的主要努力是找到一种良好的加权滤波器,其允许更好地控制这种平衡。更好地理解本发明所贡献的技术进步的起点是如等式(1)中的常规CELP的加权滤波器。初始目标是找到用于最佳感知性能的集合(gl,g2)。发现类似于窄带情况,值gl=0.9,g2=0.4产生合理的结果。然而,性能留下了改进的空间。 已经发现,如等式(1)中的滤波器W(z)在同时模拟共振峰结构和所需的频谱倾斜方面具有固有的限制。 已经发现频谱倾斜大致由差值gl-g2控制。倾斜本质上是全局的,并且在高频下单独强调它是不容易实现的。 而且,改变倾斜影响W(z)的共振峰的形状。与较高和较宽的共振峰一起获得明显的倾斜,这在低频处和共振峰之间放置了太多的噪声。结论是共振峰和倾斜问题应该被解耦。所采用的方法是仅将W(z)用于共振峰建模,并且添加另一部分以仅用于控制倾斜。新滤波器的一般形式是: Wp(z)=W(z)P(z) (3)A(z/g1) 其中W(z)= ;0≤g2<g1≤1; (1)A(z/g2) P(z)仅负责倾斜。这种改进的实现方式在图2中示出,其中图1的加权滤波器35被具有由P(z)给出响应的滤波器220与原始滤波器35的级联来代替。级联滤波器Wp(z)由等式(3)给出。研究了P(z)的各种形式。所研究的形式有:固定三极(两个复数,一个实数)分段、固定三零分段、自适应三极分段、自适应三零分段和自适应二极分段。固定分段被设计成具有不相等但固定的频谱倾斜,在高频下具有更陡的倾斜。 由证据1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1提出将证据4的感觉加权器应用到宽带语音信号时,可以将传统的感觉加权器改进为Wp(z) =W(z)P(z),W(z)负责共振峰加权,P(z)负责频谱倾斜,这样可以使“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证据11公开的如公式(3)所示的新的感觉加权滤波器由两部分W(z)和P(z)级联而成,其中W(z)由公式(1)给出,而在证据11的公式(1)中给出了其中参数的取值范围为0≤g2<g1≤1,而当其中g2=0时,公式(1)所给出的W(z)的分母为1,为固定形式。证据11中同时公开了P(z)可以为固定三极分段的形式,因为极点滤波器的转移函数只有分母项,证据11公开的3极点的固定系数滤波器即固定分母的转移函数,因此,证据11公开了一个改进的感觉加权滤波器Wp(z) =W(z)P(z),当其中W(z)的参数g2=0,且P(z)为固定三极分段的形式时,其转移函A(z/g1) 数可以是 ×P(z),也即是Wp(z)=A(z/g1)×P(z),其中,P(z)=1/固定分母。当两个级联转移函数合并到一起,证据11所公开的感觉加权器Wp(z)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分母的感觉加权转移函数,并能够达到在共振峰区域中对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的效果。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证据11公开了,且其在证据1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将感觉加权器应用到宽带语音信号时,对感觉加权滤波器进行改进,以用于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中g2=0为W(z)的极端取值,在与P(z)级联时需要整体考虑并计算取得最佳的组合。证据11没有公开将g2=0的W(z)和固定三极的P(z)进行级联。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1公开了新的感觉加权滤波器由两部分W(z)和P(z)级联而成,其中W(z)由公式(1)给出,公式(1)参数的取值范围为0≤g2<g1≤1,P(z)可以为固定三极(两个复数,一个实数)分段、固定三零分段、自适应三极分段、自适应三零分段和自适应二极分段的形式。也即,证据11公开了新的感觉加权滤波器由两部分W(z)和P(z)级联而成,并分别公开了W(z)和P(z)可以采用的形式,即W(z) 和P(z)采用证据11中所公开的各种取值和形式进行组合而获得的新的感觉加权滤波器均可以应用于证据11的技术方案中,证据11并没有排除将g2=0的W(z)和固定三极的P(z)进行级联的可能性,上述形式组合获得的转移函数的分母为固定形式的Wp(z)为证据11技术方案公开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证据4公开了经过预加重的语音信号被感觉加权器进行感觉加权,证据11公开了在宽带语音信号处理中对证据4提出的传统感觉加权滤波器进行改进得到一个将共振峰加权和频谱倾斜分开处理的新形式的感觉加权滤波器,证据11也公开了处理频谱倾斜的是一个固定分母。因此,证据4的传统感觉加权滤波器与证据11的改进相结合,就得到了“根据预加重的语音s(n)来计算这个LP滤波器A(z),并且通过固定其分母使用一个被修改的滤波器W(z)”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和证据1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信号预加重滤波器作了进一步限定。 证据4译文第四页最后一段记载:“语音信号中的高频在编码之前用滤波器1-0.4z-1预加重,在输出端, 高频用反向滤波器(1-0.4z-1)-1去加重”,可见证据4公开了一个预加重滤波器转移函数的μ值为0.4。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信号特性对预加重因子进行适应性选择,具体的将预加重因子设置为0.7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3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依法应予以无效。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6.2关于权利要求4-7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作了具体限定。 如前所述,证据4、11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感觉加权滤波器转移函数的具体形式。 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证据10公开了一种增强编码语音感知质量的自适应后置滤波算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0中文译文全文):在这些传统编码器中,编码噪声大致是白色的,即噪声频谱大致是平坦的。当编码速率下降到16kb/s及以下时,SNR也下降,并且该白色编码噪声的噪声基底升高到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很难将其保持在可听度阈值以下的程度。提出了两种感知激励方法来处理该问题。第一种方法在语音编码器处使用噪声频谱整形。该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Atal、Schroeder和Hall[2]、[3]以及由Makhoul和Berouti[4]首次提出。基本思想是对编码噪声的频谱进行整形,使得它在某种程度上遵循语音频谱。第二种基于感觉的方法在语音解码器输出端使用自适应后置滤波器。自适应而非固定滤波器的使用是基于根据语音频谱的本地特性改变滤波操作的需要。利用“共振峰均衡”频率响应对语音进行滤波的想法,或者甚至利用具有类语音频率响应的滤波器来增强带噪语音的想法至少追溯到Schroeder在1965年的美国专利。1981年,Sondhi等人在语音增强系统中使用了Schroeder的“共振峰均衡”频率响应的思想。在1982年,Malah和Cox报道了使用音高自适应梳状滤波作为语音增强技术。证据10进一步公开了在自适应后置滤波器中可以使一阶滤波器[l-μz-1] 自适应以更好地跟踪Hs(z)的频谱倾斜。然而,在计算机模拟中,我们发现μ=0.5的固定滤波器给出了相当令人满意的结果。因此,对于VAPC后置滤波器,为简单起见,我们使用固定的μ值。 证据12公开了一种后置滤波器,同样是利用具有类语音频率响应的滤波器来增强带噪语音。并且,针对频谱倾斜的处理,证据12公开了(参见证据12中文译文):为了进一步减小消声效应,添加了一阶滤波器32b,其传递函数为[1-μz(参见证据12中文译文)],其中μ通常为0.5。...还可以使一阶滤波器32b自适应, 以更好地跟踪H(z)的频谱倾斜的变化。然而,已经发现,即使μ=0.5的固定滤波器也能给出相当令人满意的结果。μ的固定值可以凭经验确定。 请求人认为:当把证据10或12的方案从解码器端转移到编码器端应用时,提供频谱倾斜的一阶传递函数就是前述函数的逆即1/[l-μz-1],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0或12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经过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得到在编码器端的频谱倾斜函数为1/[l-μz-1]。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证据10和12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0和12的后置滤波器用于对语音解码端的输出信号进行处理,其是与在语音编码器处使用噪声频谱整形的感知加权滤波器不同的另一种感知激励方法, 两种方法的构思和原理不同,也不是简单互逆的关系。证据10和12中公开了自适应后置滤波器中可以使一阶滤波器[l-μz-1],但该滤波器仅用于解码端对解码器输出的信号进行处理,而无法用于编码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0或12的基础上也无法想到将证据10或12的方案从解码器端转移到编码器端应用,进而也不会想到依据证据10或12中自适应后置滤波器的具体形式对编码端的感知加权滤波器进行改进。因此,证据10和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形式,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具体形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请求人在评述其他权利要求时还使用了证据2、3、5、6、7。 证据2为语音信号数字处理领域的书籍,其对语音信号数字处理的常用方法进行介绍。证据3为涉及数字移动通信及ISDN领域的书籍,其中介绍了数字移动通信和个人通信原理、相关技术和各种现代通信系统; 证据5公开了一种32kbps宽带语音的低延时码激励线性预测编码,其中公开了CELP系统中的感知加权噪声用到的滤波器的一般形式;证据6公开了一种32kbps宽带语音的低延时码激励线性预测编码,其中公开了为适应宽带语音信号而对现有的感知加权滤波器的形式进行改进,其所公开的感知加权滤波器的具体形式与证据11公开的内容相同;证据7公开了一种16kbs-7kHz宽带语音编码器,其中公开了在对宽带语音信号进行预加重处理时其加重因子的选值。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3、5、6、7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感觉加权滤波器的转移函数的具体形式。 综上,证据2-7、10-1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完全相同,权利要求5、7为分别引用权利要求4、6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和引用关系,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6.3关于权利要求8-49独立权利要求8-49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7的方法、编码器、蜂窝通信系统、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蜂窝网络部件和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的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8-14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权利要求15-49中除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特征之外的其他特征分别对编码器、蜂窝通信系统、蜂窝移动发送器/接收器单元、蜂窝网络部件和双向无线通信子系统进行了限定,其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除上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特征之外,请求人评述权利要求8-49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评述证据1-7也完全相同。 基于与7.1、7.2节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0、15-17、22-24、29-31、36-38、43-45不具备创造性, 应予以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4、18-21、25-28、32-35、39-42、46-49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8-10、15-17、22-24、29-31、36-38、43-45不具备创造性,依法应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涉及上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请求人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4-7、11-14、18-21、25-28、32-35、39-42、46-49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ZL99813602.6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8-10、15-17、22-24、29-31、36-38、43-45无效,在权利要求4-7、11-14、18-21、25-28、32-35、39-42、46-49的基础上维持该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张琳主审员:张鑫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段秋萍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7391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99813602.6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涉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7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7391),专利号 99813602.6,发明创造名称为《信系统》。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针对上述专利权,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5、22、29、36、4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证据4:“PredictiveCodingofSpeechSignalsandSubjectiveErrorCriteria”,BISHNUS.ATAL等,原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7页,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期为1979年6月;
证据5:“LOW-DELAYCODE-EXCITEDLINEAR-PREDICTIVECODINGOFWIDEBANDSPEECHAT32KBPS”,ErikOrdentlich等,原文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2页,请求人主张公开日期为1991年4月;

专利权人一方: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当适用1993年实施的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其中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不清楚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应当予以审理。

程序事项: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24年05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案适用该条款,具体认定见「二、决定的理由」原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复审通知书的答复):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答复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3、关于审理范围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其中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3、关于审理范围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其中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关于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未提交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② 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证据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针对的为“宽带声音信号”,进而感觉加权设备用于对一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信号预加重滤波器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增强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高频分量;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一个共振峰区域中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进行加权可以与对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一个频谱倾斜分开。
④ 技术启示判断:由此可见,证据11已经公开了在针对宽带语音信号的编解码中使用感觉加权滤波器,给出了将证据4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宽带声音信号的技术启示,而将证据4的方案应用于宽带声音信号时,其中感觉加权设备即对“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以减少在一个加权“宽带声音信号”和一个随后被合成的加权“宽带声音信号”之间的差异,其中的信号预加重滤波器即对“宽带声音信号”作出响应,用于增强这个“宽带声音信号”的高频分量;
⑤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10月27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10月27日,适用1992年9月修正的专利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⑥ 结论:宣告ZL99813602.6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8-10、15-17、22-24、29-31、36-38、43-45无效,在权利要求4-7、11-14、18-21、25-28、32-35、39-42、46-49的基础上维持该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 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同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 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采取部分无效这一折中结论:一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另一部分在修改后(或原有)文本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这类决定的实务价值在于清晰划出了「站得住」与「站不住」的权利要求边界——被维持的部分通常具备说明书中记载更为充分、或区别特征更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被无效的部分往往概括过宽、缺少实施例支撑。就复审通知书的答复、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实用性、创造性而言,本案提示:权利要求的层级布局直接决定了无效程序中的退守空间。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涉及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7。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优先权/宽限期:本案涉及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两者均服务于同一目的:确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基准。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增加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应以实际申请日为基准检索。
  • 宽限期适用情形为法定四种,须严格对号入座,且不能对抗抵触申请。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相同主题时,应立足于技术方案实质是否一致,而非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 主张他人泄露时,须同时证明来源源自申请人且未经其同意。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在后申请应在在先申请基础上尽早布局,新增内容单独考量其优先权基础。
  • 对外合作、试样、展示前签订保密协议,为宽限期主张保留证据链。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7391、99813602.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