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广东百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龙港市精业科技有限公司 |
| 专利号 | 202322465664.2 | 申请日 | 2023年09月12日 |
| 优先权日 | — | 授权公告日 | 2024年04月09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4年11月18日 | 法律依据 | 实施细则20条第2款 |
| 审查结论 | 维持专利权有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 内容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 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 说明书的支持。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04 月 09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功能手电筒”的202322465664.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23年09月12日,专利权人为龙港市精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多功能手电筒,包括灯光组件、筒身组件和电弧组件,所述灯光组件和电弧组件分别固定设置于所述筒身组件的两端,其特征在于:
所述灯光组件包括有铝灯罩(101)以及固定安装在所述铝灯罩(101)内部的灯杯(106)、朝向灯杯(106)方向发射光线的LED灯(107)和对LED灯(107)进行散热的散热片(108),所述散热片(108)设置于所述LED灯(107)的灯板外围;
所述筒身组件包括有铝中筒(102)和固定安装在其内部的主体塑料件(120),所述主体塑料件(120)固定安装有蜂鸣器(110)、控制PCB板(114)以及安装在控制PCB板(114)上的锂电池(113)、装饰板(112)和功能按键(109);
通过长按功能按键(109)使得控制 PCB 板(114)进入照明模式,控制 PCB 板(114)控制 LED 灯(107)处于常亮状态,在此模式下,单次按下功能按键(109)使所述LED灯(107)进行亮度切换,再次长按功能按键(109)退出照明模式,关闭LED灯(107);
通过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使得控制PCB板(114)进入爆闪、警报模式,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关闭状态,在此模式下,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再次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退出爆闪、警报模式,关闭LED灯(107)和蜂鸣器(110);
所述电弧组件包括有铝尾盖(103)以及固定安装在所述控制PCB板(114)上的电弧按键(115)、点火线圈(116)、陶瓷头固定塑料件(117)和固定安装在陶瓷头固定塑料件(117)上的陶瓷头(118),所述陶瓷头固定塑料件(117)固定在所述控制PCB板(114)的尾端;
通过按下电弧按键(115),使得点火线圈(116)进行通电而进入电弧模式,陶瓷头(118)产生电弧,
在此模式下,陶瓷头(118)不断产生电弧,松开电弧按键(115),点火线圈(116)断电而退出电弧模式。
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多功能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光组件还包括有防水圈(104)和镜片(105),所述防水圈(104)契合安装于所述铝灯罩(101)和镜片(105)之间,所述镜片(105)通过所述铝灯罩(101)和灯杯(106)进行固定夹持。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PCB板(114)还固定安装有Type-C接口(111),所述Type-C接口(111)外部通过镶嵌在铝中筒(102)、主体塑料件(120)内部的充电接口防水塞(119)进行包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手电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板(112)设置为亚克力透明板,且内部固定安装有显示灯光,所述显示灯光颜色和状态随着控制PCB板(114)当前的模式而变化。”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广东百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包含了对手电筒的控制方法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24年12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通过长按功能按键(109)使得控制PCB板(114)进入照明模式,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常亮状态,在此模式下,单次按下功能按键(109)使所述LED灯(107)进行亮度切换,再次长按功能按键(109)退出照明模式,关闭LED灯(107);通过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使得控制 PCB 板(114)进入爆闪、警报模式,控制 PCB 板(114)控制 LED 灯(107)处于关闭状态,在此模式下,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再次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退出爆闪、警报模式,
关闭LED灯(107)和蜂鸣器(110)”,“通过按下电弧按键(115),使得点火线圈(116)进行通电而进入电弧模式,陶瓷头(118)产生电弧,在此模式下,陶瓷头(118)不断产生电弧,松开电弧按键(115),
点火线圈(116)断电而退出电弧模式”,删除权利要求4中技术特征“所述显示灯光颜色和状态随着控制PCB板(114)当前的模式而变化”。
随同本次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3:
证据1:百度百科中有关“震动开关”词条解释的网页截图,共4页;
证据2:百度百科中有关“振动传感器”词条解释的网页截图,共4页;
证据3:汪嘉洋等,“振动传感器的原理选择”,《传感器世界》,第22卷第10期,第19-23页,
2016.10。
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12月06日将专利权人于2024年12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证据1-3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24年12月10日、2025年0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25年01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25年01月0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放弃于2024年12月04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退回到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在本次意见陈述中,
专利权人陈述了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再次提交证据1-3并补充如下证据4-5:
证据 4:《现代传感器手册:原理、设计及应用(原书第 5 版)》,(美)雅各布·弗雷登(JacobFraden)编著,宋萍、隋丽、潘志强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4,2019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8章第269-270、273、275、278、280-281、284、289页,第9章第307-309、317-318、
321-324、327、331页,复印件共22页;请求人主张证据4用于证明传感器技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证据 5:《可编程控制器原理及应用(第 3 版)》,张军、胡学林编著,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9.3,2019年3月第3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3章第37-43、48、68-69、75-76页,
复印件共15页;请求人主张证据5用于证明可编程控制技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本案合议组于2025年01月03日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0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证据1-5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24年12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25年0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主张专利权人于2024年12月0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扩大了保护范围,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同时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
本案合议组于2025年01月07日将请求人于2025年01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25年0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张专利权人于2015年0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超期,认为即使该意见陈述及证据有效,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随同该意见陈述,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本案合议组于2025年01月14日将请求人于2025年01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于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于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口头审理明确了如下事项:
(1)关于转文。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已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
(2)关于证据。专利权人明确证据1-3供合议组参考,主张证据4和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明确附件1供合议组参考,核验了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4和5的原件,对证据4和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
(3)关于审查基础。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4)关于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明确放弃于2024年12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意见陈述以2025年01月02日提交的为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以2024年11月1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准,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包含了对手电筒的控制方法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观点,并于口审当庭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长按功能按键(109)……,在此模式下,单次按下功能按键(109)……,再次长按功能按键(109)……”,“通过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在此模式下,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再次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通过按下电弧按键(115),使得点火线圈(116)进行通电而进入电弧模式,……,松开电弧按键(115),点火线圈(116)断电而退出电弧模式”等技术特征的限定是否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2.1 审查基础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
2.2 证据认定专利权人主张证据4-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并当庭提交了证据4-5的原件。请求人对证据4和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证据4的版权页记载“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参考”,可证明该证据属于教科书,符合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形式。证据5的封面记载“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规划教材”,版权页记载“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自动化、电气技术、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应用等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电大、职大相近专业的教材”,可证明该证据属于教科书,
符合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形式。经合议组与证据4-5的原件进行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
因此对证据4-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证据4-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3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则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为克服现有技术中手电筒功能比较单一、无法适用多种场景的问题,本专利提供集照明功能、防患功能和防身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手电筒,包括灯光组件、筒身组件和电弧组件,灯光组件和电弧组件分别固定设置于筒身组件的两端;通过长按功能按键使得控制PCB板进入照明模式,通过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使得控制PCB板进入爆闪、警报模式,通过按下电弧按键再松开,使得点火线圈进行通电而进入电弧模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16段)。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手电筒,限定了“通过长按功能按键(109)……,
在此模式下,单次按下功能按键(109)……,再次长按功能按键(109)……”,“通过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在此模式下,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再次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通过按下电弧按键(115),使得点火线圈(116)进行通电而进入电弧模式,……,松开电弧按键(115),点火线圈(116)断电而退出电弧模式”等技术特征,以上技术特征是对多功能手电筒的硬件和各种模式的控制方法,不是对多功能手电筒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限定,并且该控制方法也并非现有技术,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包含了对控制方法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权人主张:上述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实质上限定的是相应部件之间的电连接关系,属于结构特征,是对产品构造的改进,其中涉及到的控制方法的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本专利产品具体结构的基础上,在PCB板中编入合适的控制程序即可实现上述功能,证据4证明传感器技术属于公知常识,能够实现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激活爆闪/警报状态,证据5证明可编程控制技术属于公知常识,能够实现不同模式选择及状态切换。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2节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第6.2.2节规定:“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手电筒,限定了该手电筒包括筒身组件、灯光组件、电弧组件及其各自的具体组成部件,为了实现照明、防患、防身三种功能,上述各个部件之间需要相互连接和配合,其中功能按键、电弧按键、控制PCB板对LED灯、蜂鸣器、陶瓷头的控制,是对上述各个部件之间的电连接和配合关系的限定,限定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以及通过常用的操作方式对产品进行操作,权利要求不涉及对方法本身进行的改进,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集照明功能、防患功能和防身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手电筒,而权利要求1限定“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但权利要求1未记载具体的结构使得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就能实现上述功能,
即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去控制控制PCB板(114)工作输出指令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主张:当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有动机选用合适的传感器(震动开关或者振动传感器或者加速度传感器等)向控制PCB板发出输入信号,进而PCB板控制LED灯处于爆闪状态,同时蜂鸣器打出警报,
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常规手段,证据4用于证明传感器技术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4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手电筒的功能比较单一,只是在照明功能领域使用,无法适用于多种场景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功能手电筒,包括灯光组件、筒身组件和电弧组件”,在实现常规照明的同时,“通过连续两次单击按下功能按键(109),使得控制PCB板(114)进入爆闪、警报模式”,“在此模式下,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通过按下电弧按键(115),使得点火线圈(116)进行通电而进入电弧模式,陶瓷头(118)产生电弧”,由此,
权利要求1中通过功能按键、控制PCB板以及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实现了LED灯爆闪、蜂鸣器打出警报,
同时通过电弧按键、点火线圈和陶瓷头,实现了产生电弧,已经解决了上述现有技术中手电筒功能单一、只能适用于照明功能领域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完整,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对于爆闪、警报模式下,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如何使控制PCB板进行控制,属于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只要能够实现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能够使得控制PCB板控制LED灯处于爆闪状态、蜂鸣器打出警报即可,不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因此,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5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果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限定“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但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通过什么结构使得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就能实现上述功能;(2)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0036段公开了“连续两次单击”、“长按”,但未记载“连续两次”具体两次相隔多久、“长按”具体是指多长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现。专利权人主张:(1)参见第2.4节意见;(2)在电子产品领域,通过双击触发开关命令以及连续两次双击的时间相隔、通过长按按键来触发开关命令以及长按的时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可编程控制技术,证据5用于证明可编程控制技术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在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能够触发控制PCB板产生LED灯、蜂鸣器控制信号的任何部件或结构均可用于实现控制LED灯处于爆闪状态,同时蜂鸣器打出警报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在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触发控制PCB板,例如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会带来手电筒在位置、受力、速度等物理状态的改变,利用上述物理状态的改变设置触发结构,或者设置检测上述物理状态改变的传感器输出触发信号。(2)“连续两次单击”、“长按”都是本领域中信号控制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实际使用中,“长按”的时间要长于单次按下,但又不能过长,
否则将失去控制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长按的合理时长,从而实现相应控制;同样的道理,“连续两次单击”的间隔时间不能太短,否则难以操作,也不能太长,否则也会失去控制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连续两次单击”的合理间隔时间,从而实现相应控制。综上所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2.6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但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通过什么结构使得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就能实现上述功能,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理由同第2.4节中意见陈述。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基于与2.5节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在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触发控制PCB板,例如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会带来手电筒在位置、受力、速度等物理状态的改变,利用上述物理状态的改变设置触发结构,或者设置检测上述物理状态改变的传感器输出触发信号,由上述分析可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在如上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维持20232246566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张琳主审员:张少鹏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王杨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5W139025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322465664.2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附件1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5W139025),专利号 202322465664.2,发明创造名称为《多功能手电筒》。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广东百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1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包含了对手电筒的控制方法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
请求人主张证据4用于证明传感器技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请求人主张证据5用于证明可编程控制技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程序事项: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12月06日将专利权人于2024年12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证据1-3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24年12月10日、2025年0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25年01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虽宽但技术方案不完整,无法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判断时应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为基准。
本案认定:2.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本案适用该条款,具体认定见「二、决定的理由」原文。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落脚于『能否实现』:需要确认并能制备的,应当记载确认手段(结构表征、谱图、制备例)与效果数据;依赖参数限定的,应当给出参数的获取路径与技术效果依据。补交实验数据可以用于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不能用于补足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本身。
本案认定:专利权人主张:上述技术特征是功能性限定,实质上限定的是相应部件之间的电连接关系,属于结构特征,是对产品构造的改进,其中涉及到的控制方法的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本专利产品具体结构的基础上,在PCB板中编入合适的控制程序即可实现上述功能,证据4证明传感器技术属于公知常识,能够实现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时激活爆闪/警报状态,证据5证明可编程控制技术属于公知常识,能够实现不同模式选择及状态切换。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具体到本案,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限定“晃动或敲击手电筒,控制PCB板(114)控制LED灯(107)处于爆闪状态,且同时所述蜂鸣器(110)打出警报”,但说明书中未记载具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是通过什么结构使得晃动或敲击手电筒就能实现上述功能;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合议组当庭明确本案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②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2节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第6.2.2节规定:“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③ 结论:维持20232246566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以涉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对象,考察说明书是否给出了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方案的技术信息,落脚点在于能否实现而非记载是否详尽。实务中真正的争点通常是:缺失的那一环节(确认手段、参数获取、效果验证)能否由本领域常规技术补足。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 内容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 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 说明书的支持。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未获支持,专利权维持有效。此类决定的说服力通常来自三个环节之一:证据本身不成立(公开时间、真实性或关联性不足)、区别特征认定对权利人有利、或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足够具体而使得其他证据无法给出启示。就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而言,本案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未成立」的参照样本,提示请求人在提起无效前应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公开时间做更严格的前置核查。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附件1。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保护客体、说明书充分公开。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保护客体: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保护客体的判断。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不再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对涉及医疗影像、手术规划的方法,审查其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
- 对含商业规则的方法,审查技术方案是否仅由人为规则构成而未产生技术效果。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方案的技术性: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方面说明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数据处理精度、计算效率等),而非单纯的诊断或商业目的。
- 强调方案未对医生诊断或治疗选择构成限制,不属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 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本案争点落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是否达到『清楚、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该条款在化学、材料、医药、算法模型类案件中常成为决定性条款,其判断不取决于说明书篇幅长短,而取决于『能否据以实施』。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主张公开不充分时,须精准定位『无法实现的具体环节』:是产物无法确认、参数无法获取,还是效果无法验证;笼统主张『说明书不够详细』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 优先检索说明书实施例的覆盖范围与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若实施例数量明显不足以支撑权利要求的宽泛限定,可据此压缩其解释空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可通过补交实验数据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须注意补交数据只能用于『佐证已记载的效果』,不能用于引入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
- 论证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常规表征方法、常规工艺参数选择)时,可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其常识实现,无需逐项列举。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医疗影像、生理数据处理类方案应写成『图像处理/数据处理装置与方法』,明确其实施主体与数据流向。
- 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选择等直接指向医疗行为的限定。
- 化学产品、组合物、生物材料类申请应在说明书中同时记载确认手段与制备例,并给出足以支撑权利要求范围的效果数据。
- 以参数限定的产品,应写明参数的测试方法、条件与取值边界,避免参数无法测定而导致无法实现。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5W139025、202322465664.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保护客体、说明书充分公开」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