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4W116209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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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浙江口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号202110305080.1申请日2021年03月23日
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2021年06月11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3年05月25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 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络平台的发布机制和管理状况、网页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等相关 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及该证据所呈现的内 容在其发布时间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作出判断。如果该证据从受众、内容、平台运行机制 等方面考量具有明显的分享宣传属性,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 则可以认定该证据在其发布日被公开。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 或者被其他证据公开,且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及其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 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2110305080.1、名称为“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口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21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06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向服务端发送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用户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向服务端发送所述智能柜的标识; 所述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具体包括: 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智能柜的标识,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具体包括: 根据在所述待存件列表中选择的目标订单,发送存件指令; 接收在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与所述目标订单相应的存件柜格。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对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具体包括: 接收设置的取件码; 向服务端发送携带有所述设置的取件码的存件请求; 接收所述服务端在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与待存件订单相应的存件柜格,其中,所述待存件订单是根据所述设置的取件码创建得到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示设置的取件码对应配送订单中取件用户的手机号或所述手机号预设位置上的数字组合,以便在所述取件用户取件时通过所述取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目标手机号,并根据所述目标手机号得到所述取件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已存件列表,所述已存件列表中包含各个存件信息以及所述各个存件信息对应的再次开门信息; 响应于所述再次开门信息的点击指令,输出更换错存订单、和/或帮助开门取件、和/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其中,所述按钮信息在本地终端与所述智能柜之间距离小于预设阈值时处于可被点击状态; 若接收到更换错存订单的按钮信息的点击指令,则发送分配柜格的开门请求,并保持相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处于可被点击的状态; 若接收到帮助开门取件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的点击指令,则发送分配柜格的开门请求,并更新相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处于不可被点击的状态。 7.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存件用户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是所述客户端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到的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所述订单匹配结果,以便所述客户端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接收所述客户端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的存件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预设存储位置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一订单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存储位置中保存有具备权限获取的平台订单; 若在所述预设存储位置中存在与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一订单信息,则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作为所述订单匹配结果。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预设存储位置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一订单信息之后,还包括: 若在所述预设存储位置中不存在所述第一订单信息,则通过第三方平台服务器查询与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二订单信息; 若查询到所述第二订单信息,则从所述第二订单信息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作为所述订单匹配结果。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件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智能柜的标识; 所述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所述从所述第二订单信息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若第二订单信息为物流订单编号,则通过所述物流订单编号,查询订单收货地址; 依据所述收货地址,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订单配送地址处于所述智能柜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所述依据所述收货地址,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将收货地址处于所述智能柜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12.一种智能柜的存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端发送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用户信息;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展示模块,用于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发送模块,还用于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13.一种智能柜的存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存件用户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是所述客户端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到的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查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所述订单匹配结果,以便所述客户端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的存件信息。”(一)关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14284)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2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下称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233336A,公开日为2021年01月15日; 附件1-2: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12700602B(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06月11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22年06月10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163815A,公开日为2021年01月01日; 附件2-2(下称对比文件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333711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附件2-3(下称对比文件5):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0459019A,公开日为2019年11月15日; 附件2-4(下称对比文件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101869A,公开日为2020年12月18日; 附件2-5(下称对比文件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1402005A,公开日为2020年07月10日; 附件2-6(下称对比文件8):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1476516A,公开日为2020年07月31日; 附件2-7(下称对比文件9):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466061A,公开日为2021年03月09日; 附件2-8(下称对比文件10):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511788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附件2-9(下称对比文件1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4364806A,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 附件2-10(下称对比文件1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9801019A,公开日为2019年05月24日; 附件2-11(下称对比文件13):微信公众号文章“骑士外卖配送提效神器,每单节省8分钟!”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UkhNPZIekC-PAske7xNvLg,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07月30日; 附件2-12(下称对比文件14):微信公众号文章“美团智能取餐柜来了,你有什么想说的?”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ZVFHohSJ40jY9ewxtOnpcA,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08月19日; 附件2-13(下称对比文件15):微信公众号文章“如何正确使用身边的智能取餐柜”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HoZGuc7XjWJzubrcwPzLkQ,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1年03月01日; 附件2-14(下称对比文件1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0047187A,公开日为2019年07月23日。 请求人补充无效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7、12、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分别以对比文件1、3、13、14、15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请求人于2022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于2022年08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3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向服务端发送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用户信息; 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向服务端发送所述智能柜的标识; 所述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具体包括: 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智能柜的标识,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具体包括: 根据在所述待存件列表中选择的目标订单,发送存件指令; 接收在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与所述目标订单相应的存件柜格; 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已存件列表,所述已存件列表中包含各个存件信息以及所述各个存件信息对应的再次开门信息; 响应于所述再次开门信息的点击指令,输出更换错存订单和/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 若接收到更换错存订单的按钮信息的点击指令,则发送分配柜格的开门请求,并保持相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处于可被点击的状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用户对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具体包括: 接收设置的取件码; 向服务端发送携带有所述设置的取件码的存件请求; 接收所述服务端在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与待存件订单相应的存件柜格,其中,所述待存件订单是根据所述设置的取件码创建得到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提示设置的取件码对应配送订单中取件用户的手机号或所述手机号预设位置上的数字组合,以便在所述取件用户取件时通过所述取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目标手机号,并根据所述目标手机号得到所述取件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输出已存件列表,所述已存件列表中包含各个存件信息以及所述各个存件信息对应的再次开门信息; 响应于所述再次开门信息的点击指令,输出更换错存订单、和/或帮助开门取件、和/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其中,所述按钮信息在本地终端与所述智能柜之间距离小于预设阈值时处于可被点击状态; 若接收到更换错存订单的按钮信息的点击指令,则发送分配柜格的开门请求,并保持相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处于可被点击的状态; 若接收到帮助开门取件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的点击指令,则发送分配柜格的开门请求,并更新相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处于不可被点击的状态。 7.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存件用户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是所述客户端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到的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所述订单匹配结果,以便所述客户端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接收所述客户端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的存件信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预设存储位置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一订单信息,其中,所述预设存储位置中保存有具备权限获取的平台订单; 若在所述预设存储位置中存在与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一订单信息,则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作为所述订单匹配结果。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判断预设存储位置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一订单信息之后,还包括: 若在所述预设存储位置中不存在所述第一订单信息,则通过第三方平台服务器查询与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二订单信息; 若查询到所述第二订单信息,则从所述第二订单信息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作为所述订单匹配结果。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存件请求中还携带有所述智能柜的标识; 所述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所述从所述第二订单信息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若第二订单信息为物流订单编号,则通过所述物流订单编号,查询订单收货地址; 依据所述收货地址,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订单配送地址处于所述智能柜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所述依据所述收货地址,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 将收货地址处于所述智能柜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12.一种智能柜的存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端发送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用户信息;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展示模块,用于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发送模块,还用于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13.一种智能柜的存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存件用户的用户信息,其中,所述用户信息是所述客户端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到的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查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 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客户端返回所述订单匹配结果,以便所述客户端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具体包括: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其中,所述待存件列表中包含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 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的存件信息。”合议组于2022年08月1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2年08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22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明确了以下事项:(1)双方均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证书原件, 该公证书对对比文件13-15的获取过程进行保全,用于证明上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专利文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请求合议组代为核实。(3)请求人指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范围不应当被接受。合议组经审核告知双方:合议组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4)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2022年06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为基础。(5)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仅在新颖性的说理中针对对比文件1进行了详细特征比对,但在创造性的理由中仅提及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未详细陈述有关区别特征及具体理由,即未针对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进行具体说理,故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不应被接受。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和对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中止程序请求人刘旭于2022年1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中止程序请求书,指出本专利因涉及专利权属纠纷,请求中止本专利的有关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29日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中止该专利的无效程序。 在本案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的事由消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3月22日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恢复有关程序。 (二)关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16209)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23年0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即对比文件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233336A,公开日为2021年01月15日;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12700602B(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3(即对比文件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163815A,公开日为2021年01月01日; 证据4(即对比文件4):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333711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 证据5(即对比文件5):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0459019A,公开日为2019年11月15日; 证据6(即对比文件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101869A,公开日为2020年12月18日; 证据7(即对比文件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1402005A,公开日为2020年07月10日; 证据8(即对比文件8):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1476516A,公开日为2020年07月31日; 证据9(下称对比文件9):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2466061A,公开日为2021年03月09日; 证据10(即对比文件10):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511788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证据11(即对比文件1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4364806A,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 证据12(即对比文件1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9801019A,公开日为2019年05月24日; 证据13(即对比文件13):微信公众号文章“骑士外卖配送提效神器,每单节省8分钟!”网页打印件, 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UkhNPZIekC-PAske7xNvLg,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07月30日; 证据14(即对比文件14):微信公众号文章“美团智能取餐柜来了,你有什么想说的?”网页打印件, 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ZVFHohSJ40jY9ewxtOnpcA,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08月19日; 证据15(即对比文件15):微信公众号文章“如何正确使用身边的智能取餐柜”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HoZGuc7XjWJzubrcwPzLkQ,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1年03月01日; 证据16(即对比文件1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10047187A,公开日为2019年07月23日; 证据17(下称对比文件17):腾讯视频网站的视频“美团智能存取柜操作”的视频获取过程和视频内容展示网页截图,网址为https://v.qq.com/x/page/r3229x7isv0.html,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1年02月22日; 证据18(下称对比文件18):好看视频网站的视频“外卖小哥送餐智能存餐柜一放,骑手方便顾客省心, 却 说 又 被 套 路 了 ” 的 视 频 获 取 过 程 和 视 频 内 容 展 示 网 页 截 图 , 网 址 为https://haokan.baidu.com/v?pd=wisenatural&vid=10170626900318865972,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11月13日; 证据19(下称对比文件19):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CN108520379A,公开日2018年09月11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7、12、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7、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分别以对比文件1、3、13、15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6月12日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在本案审理中,中止程序请求人深证市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中止程序请求书,指出本专利因涉及专利权属纠纷,请求中止本专利的有关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7月20日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中止该专利的无效程序。 在本案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的事由消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6日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恢复有关程序。 合议组于2023年1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4年0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明确了以下事项:(1)双方均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23)深前证字第13616号公证书和(2023)深前证字第13617号公证书的原件,上述公证书中对对比文件17-18的获取过程进行了保全,用于证明上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并当庭演示了对比文件17、 对比文件18的时间戳认证视频,以及对比文件17-18的网上获取过程。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1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7、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不予认可。对于对比文件18,专利权人认为好看视频账号公开作品比较随意,可设置视频查看范围为自己或对公众公开,发布者可以在视频发布日后选择是否对公众公开该视频,故其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请求人认为:在当庭演示对比文件18的视频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8视频下方最早的评论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发布日期是2020年11月13日,上述日期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结合视频内容和发布者意图可见,该发布者在发布视频时将该视频权限设置为隐私的情况具有很低的概率。(3)合议组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在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中对权利要求有修改。请求人主张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文本的意见与其在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中的一致。合议组经审核告知双方:合议组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4)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以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为准。对于对比文件18,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8公开了有关“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的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8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核心构思,未直接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无法根据APP页面的显示来推导出系统后台运行逻辑。双方当庭针对各自的主张和对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于2022年08月04日提交了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方法还包括:输出已存件列表,所述已存件列表中包含各个存件信息以及所述各个存件信息对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响应于所述再次开门信息的点击指令,输出更换错存订单和/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若接收到更换错存订单的按钮信息的点击指令,则发送分配柜格的开门请求,并保持相应的再次开门信息处于可被点击的状态”加入权利要求3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经合议组审核,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为添加了权利要求6的部分技术特征,且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可以从本专利原说明书第8页第13行至第9页第7行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3的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本记载的范围,且该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22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证据认定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5、16、19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对比文件1、3、5、16、1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5、16、19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关于对比文件18,请求人提交的(2023)深前证字第13616号公证书中对对比文件18的获取过程进行了保全,请求人当庭演示了对比文件18的下载过程和视频内容。 专利权人表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虽然好看视频网站为知名视频发布平台, 但是该视频账号其公开作品比较随意,其可设置视频查看范围为自己可见或对公众公开,发布者可以在视频发布日后选择是否对公众公开该视频,并且该账号不是为了商品的宣传销售,不符合该视频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非私密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因此,对比文件18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合议组认为: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络平台的发布机制和管理状况、网页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及该证据所呈现的内容在其发布时间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作出判断。 经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公证书和时间戳证据清楚完整地展示了获取对比文件18视频的完整过程,请求人当庭也演示了对比文件18视频的网上获取过程和视频内容。通常而言,有些视频网站会允许用户对于其上传视频是否允许不特定公众任意获取并播放提供隐私设置,例如公开、不公开或不显示在列表中,且允许用户随时变更隐私设置。尽管经过公证的此类网络视频能够证明在公证时间点该视频是否公开,不能直接证明此类视频自上传至公证时的整个时间段是否公开的状态。然而不应仅以此理由一概否定此类网络视频的公开性, 首先此类网络视频所显示的上传时间通常是客观且确定的,其次当事人在争议专利申请日前预先上传相关视频并出于对争议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而变更视频隐私设置选项的情况,显然属于极低概率的事件。因此,如果该证据从受众、内容、平台运行机制等方面考量具有明显的分享宣传推广属性,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该证据在其发布日被公开。 具体到本案中,基于公众通常了解可知,好看视频网站为知名视频发布平台,不特定公众可以浏览的公开网站,网站内容一经发布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该平台为用户开放了权限设置功能,包括作品“对所有人可见”或“仅自己可见”。对比文件18的公证书显示在好看视频网站由用户名“外卖小哥浩男”发布的名称为“外卖小哥送餐智能存餐柜一放,骑手方便顾客省心,却说又被套路了”的视频,是通过好看视频网站的搜索功能获取的,该视频处于公开状态,该视频下方记载其发布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且未发现形成修改标记和修改时间,该视频播放数为2785次,评论数为20,点赞数为22,且在演示该视频中显示最早的评论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应属向社会公众播放所致。根据视频内容结合发布者意图、受众、平台运行机制等方面考量,该视频发布者对其发布的视频内容具有明显分享宣传性质,以让更多用户关注,其上传该视频时将权限设置为对公众可见具有极大盖然性。因此,在专利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 合议组认为该视频在上传时将权限设置为对公众公开的状态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基于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8的视频的真实性、公开性及所示发布时间予以确认,上述视频发布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构成本案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开柜控制方法、用户端及计算设备、 计算机存储介质,其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至第0060段、第0122段至第0134段、第0141段至第0168段,图2-7): [0007]在一种可选的方式中,所述方法由嵌入在第二服务端对应的用户端内的本地服务程序执行,所述本地服务程序基于用户触发操作而调起。 [0060]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提供的开柜控制方法、用户端、服务端及计算设备、计算机存储介质,第一服务端可以根据用户端发送的用户授权凭证向第二服务端请求得到用户信息,第一服务端根据用户信息获取取件信息,进而向用户端提供智能配送柜的一键开柜功能。本发明实施例中,第一服务端(对应于某一配送平台)能够向不属于该配送平台的用户提供智能配送柜的配送服务,实现了配送资源(即智能配送柜)的共享、 整合,提升了“最后一公里”配送环节的配送效率,大大提升了用户取件的便捷性。 [0122]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物品入柜过程(存件过程)进行详细介绍(相当于公开了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其中,物品涉及的订单分为系统内订单和系统外订单。 [0123]应当理解的是,系统内订单和系统外订单是根据业务情况区分的,如果智能配送柜归属于一家配送平台,那么这家配送平台内部的订单属于系统内订单,这家配送平台以外的订单属于系统外订单。如果智能配送柜不属于任何一家配送平台,那么所有入柜的订单都属于系统外订单。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支持不同配送平台的配送对象都可以向智能配送柜内放置物品。 [0124]针对系统内订单: 在配送人员到达智能配送柜之后,可通过配送对象端(配送人员使用的客户端)进行扫码,基于配送对象(相当于存件用户)扫码操作,调起嵌入在配送对象端内的本地服务程序(相当于目标应用),本地服务程序被调起后,首先判断本地是否缓存有配送对象授权凭证,若有,本地服务程序向第一服务端(相当于服务端)发送携带配送对象授权凭证的登录请求,若没有,则请求配送对象授权,根据配送对象授权操作获取配送对象授权凭证并进行缓存,而后向第一服务端发送携带配送对象授权凭证(相当于用户信息)的登录请求(相当于公开了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向服务端发送智能柜的存件请求,所述存件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用户信息)。第一服务端根据该配送对象授权凭证向第二服务端请求得到配送对象信息,包括配送对象openid和配送对象手机号码。第一服务端向配送对象返回登录信息(也即第一服务端可以直接通过配送对象凭证从第二服务端获取配送对象信息,相当于公开了通过存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用户信息)。 [0125]在配送对象完成登录后,配送对象在本地服务程序的页面中进行操作请求查询当前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第一服务端响应该请求,根据配送对象信息查询配送对象当前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相当于接收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生成存件详情页面,将存件详情页面反馈给本地服务程序(相当于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对可在智能柜中存件订单的存件功能)。 配送对象点击存件详情页面中的存件控件,第一服务端接收配送对象端发送的入柜请求,该入柜请求携带有智能配送柜标识信息以及系统内订单标识(相当于存件详情页面中包含所述服务端匹配到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一个或多个订单,根据用户对存件功能或取件码设置功能的操作,发送相应的存件信息), 第一服务端接收到入柜请求之后,控制智能配送柜进行开柜,并存储存柜信息,向本地服务程序返回开柜结果。其中存柜信息可以包含:存放物品的柜子的柜号以及订单信息。由于该订单为系统内订单,因此第一服务端能够获知物品订单的详细信息,可以一并存储到存柜信息中。 [0126]配送人员将订单对应的物品放入柜子中并关上柜门之后,智能配送柜触发关门的回调,第一服务端根据该回调消息更新存柜信息,记录订单状态为“已入柜”。第一服务端查询得到系统内订单对应的第一用户信息和第二用户信息,判断数据库是否保存有该系统内订单对应的第一用户信息,如有,则进一步判断是否还存有第一用户信息对应的第二用户信息。若有,第一服务端向第二服务端发送取件通知消息,并向第二服务端传递第二用户信息,以供第二服务端利用第二用户信息向用户推送取件通知消息。 [0127]针对系统外订单: 在配送人员到达智能配送柜之后,可通过配送对象端(配送人员使用的客户端)进行扫码,基于配送对象扫码操作,调起嵌入在配送对象端内的本地服务程序,本地服务程序被调起后,首先判断本地是否缓存有配送对象授权凭证,若有,本地服务程序向第一服务端发送携带配送对象授权凭证的登录请求,若没有,则请求配送对象授权,根据配送对象授权操作获取配送对象授权凭证并进行缓存,而后向第一服务端发送携带配送对象授权凭证的登录请求。第一服务端根据该配送对象授权凭证向第二服务端请求得到配送对象信息, 包括配送对象openid和配送对象手机号码。第一服务端向配送对象返回登录信息。 [0128]与系统内订单的处理方式所不同的是,即使配送对象完成登录,第一服务端也不能根据配送对象信息查询到配送对象当前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因此,针对系统外订单,配送对象在本地服务程序的页面中进行操作,输入第一用户信息的部分信息,其中第一用户信息的部分信息可以为用户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如尾号、或头三位和尾号的组合。例如,配送对象可以先输入用户手机号码的后四位尾号。第一服务端接收配送对象端发送的存柜请求,该存柜请求携带有智能配送柜标识信息以及用户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相当于根据订单匹配结果展示取件码设置功能)。 [0133]对应于上述情况(一),第一服务端根据第一用户信息的部分信息从数据库中匹配得到完整的第一用户信息,进而能得到第二用户信息。第一服务端向第二服务端发送取件通知消息,并向第二服务端传递第二用户信息,以供第二服务端利用第二用户信息向用户推送取件通知消息。 [0134]对应于上述情况(二),第一服务端无法得到用户完整信息,因此无法通过消息触达的方式通知用户取件。后续用户可通过扫码取件或主动启动本地服务程序的方式完成取件。例如,采用上述图2所示的方法进行取件。由于在存件过程中,第一服务端已经将用户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存储到存柜信息中,在用户取件过程中,第一服务端可以根据基于用户扫码操作或用户主动启动本地服务程序的操作所获得的取件用户的完整手机号码和智能配送柜标识信息,确定用户要在哪个智能配送柜请求取件,第一服务端查询对应的智能配送柜的存柜信息,判断该智能配送柜的存柜信息是否记录有与当前取件用户的完整手机号码相匹配的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若是,则根据匹配得到的存柜信息得到取件信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支持不同配送平台的配送对象都可以向智能配送柜内放置物品, 能够向不属于该配送平台的用户提供智能配送柜的配送服务,实现了配送资源的共享、整合,提升了配送环节的配送效率,大大提升了用户取件的便捷性(参见其说明书第0060段、第0123段),其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非常相近。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2)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如何输出存件信息;(2)在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在智能配送柜中实现配送服务时,若未匹配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时,如何进行存件操作,以提高存件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5段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配送对象完成登录后,配送对象在本地服务程序的页面中进行操作请求查询当前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第一服务端响应该请求,根据配送对象信息查询配送对象当前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生成存件详情页面,将存件详情页面反馈给本地服务程序。根据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存件详情页面的技术内容。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存件详情页面设置成待存件列表的形式,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待存件列表或输出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存件柜格正在开门的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求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 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8涉及一种智能存餐柜的存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一位饿了么外卖骑士在美团外卖柜中进行存餐的具体完整过程,视频中该外卖骑士口述“但这个东西是某团的柜子,不是我们饿了么的”(参见对比文件18视频第01:01的截图)及该外卖骑士继续扫码使用的小程序“美团配送智能交付”,表明其无法直接在美团小程序中获得饿了么的订单;其后续操作步骤也对此佐证(参见对比文件18视频00:56起):外卖骑手扫描二维码、点击我是骑手进行存餐后,输出界面上提示“未发现美团订单,请输入顾客手机尾号存餐”(相当于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进而该外卖骑士查询了顾客手机尾号为6604,并在取件码输入界面输入了6604作为取件码(相当于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系统界面提示“再次核对手机号后4位6604顾客用此尾号取餐”(参见对比文件18视频第01:10、第01:14、第01:25、第01:27、第01:28、第01:30、第01:33、第01:46、第01:52、第01:58的截图),而后外卖骑士完成了开柜存餐的操作,通知顾客用手机尾号取餐即可。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8公开了在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在智能柜存件的配送过程中,面对未匹配到存件用户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情形时,通过提示输入用户手机尾号作为取件码可以实现在非本配送平台的智能柜中存件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8公开并给出了在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通过提示输入取件码信息可以在不属于其配送平台的存餐柜中存件、以提高存件效率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也是支持不同配送平台的配送对象都可以向智能配送柜内放置物品,能够向不属于该配送平台的用户提供智能配送柜的配送服务,实现了配送资源的共享、整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段、第0123段)。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在智能柜的配送过程中面对未匹配到订单的情形如何提高存件效率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8给出的技术启示能够容易想到和实现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以提高存件效率的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8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核心构思在于将系统内和系统外订单进行融合处理以提高存件效率,对比文件1的方案则是通过两个不同的实施例分别来解决系统内、系统外订单的存件方法,两者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另外,对比文件18只公开了针对系统外订单设计的独立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18没有公开系统内订单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8没有直接、毫无疑义地公开:针对系统外订单,服务端根据用户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得到了若未匹配到的订单匹配结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如何方便用户进行存件操作,无需人工进行复杂的操作,节省存件操作需的时长,提升存件效率的问题”这一技术问题,无法从对比文件18中得到任何启示。 合议组认为,依据前面的评述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系统内和系统外订单的智能柜存件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支持不同配送平台的配送对象都可以向智能配送柜内放置物品,能够向不属于该配送平台的用户提供智能配送柜的配送服务,实现了配送资源的共享、整合,提升了配送环节的配送效率, 大大提升了用户取件的便捷性(尤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段、第0123段)。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非常相近。同时,对比文件18公开并给出了在某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通过提示输入取件码信息可以在不属于其配送平台的存餐柜中存件、以提高存件效率的技术启示。因而,为了解决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在智能柜的配送过程中面对未匹配到订单的情形如何提高存件效率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8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和实现若未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则输出提示设置取件码的信息,将系统外订单和系统内订单融合处理以提高存件效率的方案。 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3.2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柜的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28段至第0134段,及附图1-2):[0128]配送对象可以使用客户端操作,触发智能柜使用操作, 向服务器发送智能柜使用请求。智能柜使用请求携带有配送对象所要使用的智能柜的信息(相当于向服务点发送智能柜标识)。[0129]在一个可选实施例中,配送对象可以在到达智能柜所在位置后,触发智能柜使用操作,具体的,配送对象可以扫描设置于智能柜的标识码(二维码、条形码等,此处不做限定)来触发智能柜使用操作,向服务器发送智能柜使用请求;或者,配送对象还可以在配送订单过程中(获取到订单对应的配送物品但未到达智能柜前,到达智能柜附近预设距离时等等),在客户端通过界面操作触发智能柜使用操作,如客户端展示的智能柜操作界面,配送对象操作智能柜操作界面提供的智能柜使用入口,向服务器发送智能柜使用请求,提前获取订单信息,在服务器进行订单的匹配筛选等,节省确定目标订单所花费时间。进一步,当配送对象还未到达智能柜时,还可以根据配送对象的位置信息、配送对象的订单信息、配送对象的当前导航信息等,从中筛选与配送对象的位置信息、订单信息匹配的智能柜(智能柜的位置信息可以预先收集,与配送对象的位置信息、订单信息等进行匹配),将智能柜的位置信息提供给配送对象,方便帮助配送对象导航至智能柜所在位置等。[0130]步骤102,获取智能柜的位置信息以及配送对象待配送的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0131] 在服务器接收到客户端发送的智能柜使用请求后,获取智能柜的位置信息以及配送对象待配送的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在获取配送对象待配送的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时,可以根据配送对象的基本信息获取。 [0132]在一个可选实施例中,客户端和服务器可以为配送对象所使用的订单平台的客户端和服务器,根据配送对象的基本信息(相当于用户信息)可以直接获取到订单平台中配送对象待配送的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 或者,客户端和服务器为与订单平台不同的其它平台的客户端和服务器,通过订单平台授权允许,服务器从订单平台获取配送对象的基本信息、配送对象待配送的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等。智能柜的位置信息可以预设收集,根据智能柜使用请求携带的智能柜的信息,确定智能柜的位置信息。进一步,服务器与订单平台间的信息获取可以通过平台打通方式,也可以通过中转平台方式,由中转平台来获取订单平台的配送对象的基本信息、配送对象待配送的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等,转发给服务器。[0134]根据智能柜的位置信息(相当于智能柜的标识信息),以及至少一个订单的订单信息包含的配送目的地位置信息,由服务器来筛选与智能柜的位置信息匹配的目标订单。 根据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服务端根据所述用户信息和所述智能柜的标识,查询的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匹配结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接收服务器根据用户信息和智能柜的标识查询订单匹配结果的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外卖快递柜存取方法及其系统,其公开了多种在外卖柜存件、取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56至0087段): 已解决问题4.骑手存错外卖柜。解决方案:在手机骑手端首页下方,提供骑手存餐记录及其箱号。骑手点击箱号,即可再次打开该箱,更换放入正确的外卖。如该箱外卖已被消费者取走,则箱号显示为灰色,骑手将无法再次开箱。骑手可通过后台查询取餐记录,联系消费者。根据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解决方案相当于本专利中更换错存订单的方案,对比文件5中点击箱号相当于点击再次开门信息中的更换错存订单;并且,对比文件5中外卖被消费者取走时箱号显示为灰色,即相当于外卖没有被取走时不会显示为灰色, 也就是仍然可以再次开箱。同时,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更换错存订单以及取消存件为并列的技术方案, 在发现错存订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取消存件按钮以取消存件的方案,这种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当存件用户使用存件功能收到存件列表时,通常会选择某个存件的订单来进行存件,即目标订单;并且,一个订单使用一个柜格,通常会需要智能柜分配一个柜格给目标订单使用,因此, 选择目标订单发送存件指令以及接受分配的存件柜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8段公开了:配送对象可以先输入用户手机号码的后四位尾号(相当于接收设置的取件码),第一服务端接收配送对象端发送的存柜请求,该存柜请求携带有智能配送柜标识信息以及用户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相当于向服务端发送携带有所述设置的取件码的存件请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1段公开了:第一服务端接收到配送对象输入的手机尾号后,无法匹配得到用户完整的手机号码,将该系统外订单的用户手机尾号存储到存柜信息中(相当于待存件订单是根据所述设置的取件码创建得到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2段公开了:经过上述校验之后,第一服务端向配送对象端的本地服务程序返回开柜结果(相当于接收所述服务端在所述智能柜中分配的与待存件订单相应的存件柜格)。此外,当存件用户使用取件码功能时,取件码是对应这一订单配送服务;而这一订单配送物品将会被放至一个柜格中。因此,在设置取件码后,服务端需要在所述智能柜中分配与待存件订单相应的存件柜格,智能柜接收服务器发送的相应信息。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8段公开了:针对系统外订单,配送对象在本地服务程序的页面中进行操作,输入第一用户信息的部分信息,其中第一用户信息的部分信息可以为用户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如尾号、或头三位和尾号的组合(相当于提示设置的取件码对应配送订单中取件用户的手机号或所述手机号预设位置上的数字组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4段公开了:在用户取件过程中,第一服务端可以根据基于用户扫码操作或用户主动启动本地服务程序的操作所获得的取件用户的完整手机号码和智能配送柜标识信息,确定用户要在哪个智能配送柜请求取件,第一服务端查询对应的智能配送柜的存柜信息,判断该智能配送柜的存柜信息是否记录有与当前取件用户的完整手机号码相匹配的手机号码的部分号码,若是,则根据匹配得到的存柜信息得到取件信息(相当于以便在所述取件用户取件时通过所述取件用户授权获取目标应用绑定的目标手机号,并根据所述目标手机号得到所述取件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7段也公开了获取到配送人员手机号的过程。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相关附加技术特征。 另外,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关于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外卖快递柜存取方法及其系统,其公开了多种在外卖柜存件、取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0056至0087段): 已解决问题4.骑手存错外卖柜。解决方案:在手机骑手端首页下方,提供骑手存餐记录及其箱号。骑手点击箱号,即可再次打开该箱,更换放入正确的外卖。如该箱外卖已被消费者取走,则箱号显示为灰色,骑手将无法再次开箱。骑手可通过后台查询取餐记录,联系消费者。根据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的解决方案相当于更换错存订单的方案,对比文件5中点击箱号相当于本专利的点击再次开门信息中的更换错存订单; 并且,对比文件5中外卖被消费者取走时箱号显示为灰色,即相当于外卖没有被取走时不会显示为灰色,也就是仍然可以再次开箱。另外,在发现存在错存订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设置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的方案,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进一步地,由于本专利中所述更换错存订单、帮助开门取件以及取消存件为通过“和/或”限定的并列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9说明书第0075段公开了:在用户取件时,可能出现开门失败或未取件却显示取件完成的问题,此时用户可通过快递柜或移动终端连线快递柜的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确定后,通过远程开门的方式开启相应的格口,帮助用户完成取件(相当于帮助开门取件)。 另外,对比文件16还公开了一种打开快递柜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6说明书第0087-0093段及图2B),其公开了:判断间隔距离所符合的条件,这里的条件包括第一距离条件、第二距离条件与第三距离条件。第一距离条件的距离小于第二距离条件的距离,第二距离条件的就离小于第三距离条件的距离。一般的, 第一距离条件设置为小于等于2米;第二距离条件设置为大于2米,小于等于5米;第三距离条件设置为大于5米。当然,第一距离条件、第二距离条件与第三距离条件具体如何设备,可以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经验来确定。S206、当所述间隔距离符合第一距离条件时,控制所述快递柜打开柜门。当间隔距离符合第一距离条件时,说明取件人距离快递柜很近,应该打开柜门使得取件人获得快递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6公开了在手机终端与智能柜之间距离小于预设阈值时才可点击一键开锁打开柜门(相当于所述按钮信息在本地终端与所述智能柜之间距离小于预设阈值时处于可被点击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选取设置更换错存订单、和/或帮助开门取件、和/或取消存件的按钮信息的方案。因此,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关于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其是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客户端侧方法相对应的服务器端的操作。基于前面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8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8关于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3至0125段公开了:第一服务端响应该请求,根据配送对象信息查询配送对象当前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生成存件详情页面。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第一服务端需要查询正在配送的订单信息并生成存件详情页面,那么在第一服务端中需要预先存储有相关的订单信息。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配送柜自身的配送平台所内部具有的订单为系统内订单,第一服务端通常应当对此订单具有查询权限,因为此订单就是第一服务端自身所具有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相关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关于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智能柜支持多平台配送是本领域现有的功能,而当待存件订单是第三方平台的订单时,如果智能柜平台没有获得实现授权,则在存件时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查询以获取与用户信息对应的相关订单信息,若查询到该订单信息,则从该订单信息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作为所述订单匹配结果,这些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0关于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 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主要为,从第一订单中,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从第二订单信息中,获取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若第二订单信息为物流订单编号,则通过所述物流订单编号,查询订单收货地址;依据所述收货地址,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有授权时通过智能柜标识进行匹配、当没有授权时通过物流订单编号查询收货地址进行匹配,上述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1关于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1 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特征为:所述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从所述第一订单中获取订单配送地址处于所述智能柜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所述依据所述收货地址,获取与所述智能柜的标识匹配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具体包括:将收货地址处于所述智能柜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作为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所述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智能柜存放平台订单时常用的匹配方法,作为在配送目的地地址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智能柜,智能柜存放其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订单是智能柜配送领域常用的方式,例如用户甲同时在A区和B区下两个订单,则服务端将目的地为A区的派件归入A区的智能柜,将目的地为B区的派件归入B区的智能柜是本领域常用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3.12关于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柜的存件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是相应的客户端侧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 基于前面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8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3关于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3保护一种智能柜的存件装置,其与权利要求7是相应的服务器侧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 基于前面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相类似的理由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8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将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211030508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武磊主审员:郭琼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李卉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6209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110305080.1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附件1、对比文件1、附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6、对比文件7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6209),专利号 202110305080.1,发明创造名称为《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附件2-11(下称对比文件13):微信公众号文章“骑士外卖配送提效神器,每单节省8分钟!”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UkhNPZIekC-PAske7xNvLg,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07月30日;
附件2-12(下称对比文件14):微信公众号文章“美团智能取餐柜来了,你有什么想说的?”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ZVFHohSJ40jY9ewxtOnpcA,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0年08月19日;
附件2-13(下称对比文件15):微信公众号文章“如何正确使用身边的智能取餐柜”网页打印件,网址为https://mp.weixin.qq.com/s/HoZGuc7XjWJzubrcwPzLkQ,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21年03月01日;

专利权人一方: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5)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仅在新颖性的说理中针对对比文件1进行了详细特征比对,但在创造性的理由中仅提及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未详细陈述有关区别特征及具体理由,即未针对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进行具体说理,故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不应被接受。
对于对比文件18,专利权人认为好看视频账号公开作品比较随意,可设置视频查看范围为自己或对公众公开,发布者可以在视频发布日后选择是否对公众公开该视频,故其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程序事项:合议组于2022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对比文件1、3、5、16、1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5、16、19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支持不同配送平台的配送对象都可以向智能配送柜内放置物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基础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于2022年08月04日提交了修改文本,其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方法还包括:输出已存件列表,所述已存件列表中包含各个存件信息以及所述各个存件信息对应的再次开门信息;
② 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如何输出存件信息;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若匹配到所述存件用户可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如何输出存件信息;
④ 技术启示判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8公开了在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在智能柜存件的配送过程中,面对未匹配到存件用户在智能柜中存件的订单情形时,通过提示输入用户手机尾号作为取件码可以实现在非本配送平台的智能柜中存件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8公开并给出了在非本配送平台下的配送员通过提示输入取件码信息可以在不属于其配送平台的存餐柜中存件、以提高存件效率的技术启示。
⑤ 合议组认定:合议组认为: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络平台的发布机制和管理状况、网页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等相关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及该证据所呈现的内容在其发布时间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作出判断。
⑥ 结论:宣告20211030508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 公证书的制作过程、网络平台的发布机制和管理状况、网页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形成过程等相关 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该互联网证据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及该证据所呈现的内 容在其发布时间是否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作出判断。如果该证据从受众、内容、平台运行机制 等方面考量具有明显的分享宣传属性,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 则可以认定该证据在其发布日被公开。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 或者被其他证据公开,且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现有技术及其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 具备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新颖性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翻盘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阶段能否通过重新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来扭转认定。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对比文件1、附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证据认定、创造性。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证据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互联网证据、使用公开、自行截屏等事实的认定,取决于信息公开状态是否可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互联网证据宜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或权威平台留存,证明其公开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自行截屏的证明力较弱,需辅以来源说明。
  • 使用公开(销售、展出、投标)应围绕『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举证,并注意公开的连续性。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从证据形式质证:未固化、来源不明、可自行编辑的网页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 从公开时间质证: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研发成果对外发布前完成专利布局,避免自身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
  • 对外展示、投标、参展应留存时间记录与内容清单,便于日后证明或抗辩。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6209、202110305080.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证据认定、创造性」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