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广州艺佳气模制品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喻天祥 |
| 专利号 | 202120073214.7 | 申请日 | 2021年01月13日 |
| 优先权日 | — | 授权公告日 | 2021年10月29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4年09月29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
| 审查结论 | 维持专利权有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请求人主张亚马逊销售页面信息的公开 时间应以上架时间为准,依法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虽然当待证事实涉及专利权人自身销售产品 时,基于举证便利原则可适当减轻请求人举证负担,但本案中:①专利权人已通过提交反证材料、 平台操作演示等方式积极履行补充举证义务;②请求人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或技术验证方案; ③亚马逊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系统,其商品信息发布机制具有专业技术复杂性,页面生成逻 辑与公开时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请求人主张的“上架时间即页面公开 时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又无法排除平台数据存在滞后性、编辑修改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请求人关于销售页面公开时间的主张缺乏有 效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专利文献作为文字资料,其文字意义客观上存在认知差异,但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 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 效果,则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公开。
一、案由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 包括充气帐篷主体和将所述充气帐篷主体吹起的鼓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充气帐篷主体包括与所述鼓风机连接的气柱框架和篷布,所述篷布复合布置在所述气柱框架上,使所述气柱框架和篷布同时被鼓风机吹起,并分割成外部空间、充气空间和内部空间,在所述充气帐篷主体中设置有气体通道,所述气体通道包括与所述鼓风机连接的进风口、用于给所述内部空间输送空气的通风口、
用于支撑起所述气柱框架和篷布的风道和向所述外部空间排气的出风口,所述进风口使所述外部空间与充气空间连通,所述外部空间向充气空间吹气,所述通风口使所述外部空间、充气空间和内部空间连通,所述外部空间和充气空间向内部空间吹气,所述出风口使所述充气空间和外部空间连通,所述充气空间向外部空间吹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口处设置有过滤空气的活性炭棉层,所述活性炭棉层用于过滤所述外部空间和充气空间吹向所述内部空间的空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篷布的左右两侧设置有换气窗口,所述换气窗口采用双层过滤形式,所述换气窗口的内层采用玻璃纤维层,所述换气窗口的外层采用活性炭过滤网层,所述玻璃纤维层和活性炭过滤网层活动连接在所述换气窗口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篷布的前后两侧分别设置有前门和后门,所述前门和后门与所述充气空间不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所述后门与篷布采用整体式拉链,所述前门与篷布采用局部式拉链。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前门处还设置有L型门,
所述L型门能够半打开所述前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篷布上设置有若干采用由透明PVC材质制成的透光窗口。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柱框架上设置有朝向所述内部空间的气体循环窗口,所述气体循环窗口可打开或者关闭,所述气体循环窗口将所述充气空间与内部空间连通。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篷布的上设置有连通外部空间和内部空间的线孔。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柱框架上安装有织带扣,
在所述织带扣上穿装有照明系统或者空调系统。”请求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4份证据:
证据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TSA-05-20240905188778212,复印件45页,涉及一款商标为OZIS®的充气喷漆帐篷在亚马逊店铺网页及部分页面中文翻译;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9年2月15日,公开号为CN1093410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29日,公开号为CN1019292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2106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分别于2024年12月16日、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证据1不能构成现有技术,并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美国商标局官网公示的“OZIS®”商标注册信息(附翻译件);
反证2:关于证据1图片、文字、视频在亚马逊账号后台上传的历史记录(含时间戳);
反证3:专利权人一方在内部工作沟通群关于证据1链接产品的图片设计的微信聊天记录;
反证4:关于在美国亚马逊后台创建空白链接演示(含时间戳);
反证5:关于法院涉及对“Date First Available”时间认定的判决书((2019)粤民终2694号)。
合议组于2024年12月2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了请求人,并于2024年12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3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公开时间有异议,认为证据1中所涉及的网页截图及视频内容不能被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证据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权人及请求人均认可证据1中的实物产品的生产商为专利权人喻天祥。
(3)专利权人当庭演示反证2中的视频文件,反证2第1页与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对应视频第6分24秒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反证2第2页与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对应视频第7分03秒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此,请求人不认可反证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为专利人存在刻意隐藏、修改对其不利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在口审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证2的相关视频,尤其是视频中涉及上架时间为2021年1月5日的商品详情内容。
(4)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其与本专利的关联性;对反证3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不发表意见,由合议组确定;针对反证4的真实性,请求人表示需庭后核实亚马逊运营机制。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在口审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亚马逊网络平台运营机制的相关说明。
(5)专利权人表示反证5仅供合议组参考。
(6)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4公开。
合议组在此基础上展开调查,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口审后,专利权人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演示视频来说明:口审当庭“反证2第1页与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对应视频第6分24秒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交了“Date First Available”(创建时间)与产品链接网页内容的公开时间并非等同概念的演示视频;以及证明本专利充分公开的视频;并提供第5813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合议组于2025年4月22日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3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给了请求人,并于2025年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5月21日举行第二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以下事项:
(1)关于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专利权人当庭演示了证明本专利充分公开的视频,请求人不认可其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认为专利权人视频过程不真实、不完整;合议组明确告知口审后三个工作日内专利权人需要提交完整的帐篷充气视频;
(2)专利权人对证据1所涉及亚马逊账户下的销售后台进行了演示,请求人对该销售后台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证据1的一致性没有异议。其中,该平台针对证据1中的商品在2021年6月前无订单记录,最早的评论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对此,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删除了订单记录,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合议组明确告知口审后三个工作日内专利权人需要提交2021年6月之前的订单信息及说明建立空白链接的目的和理由;
(3)专利权人主张亚马逊链接的图片发生更新时,更新内容也会覆盖原有内容,证据1的网页有关产品介绍的图片、文字说明以及产品描述详情为更新后的内容,对此请求人没有异议;合议组明确告知口审后三个工作日内专利权人提交亚马逊链接图片内容更新规则。
专利权人于2025年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主要涉及亚马逊新品期的计算原则、亚马逊产品上架后更新图片规则、帐篷充气的完整视频。
其中反证6:西格跨境网上一篇关于“亚马逊新品期从什么时候算起?怎么把握住?”的文章,显示的公开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复印件共3页。
合议组于2025年5月29日将专利权人于2025年5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针对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的反证陈述了意见,未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亚马逊网站相关机制的反证及其相关事实提出意见,此外,请求人还新增加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1系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TSA-05-20240905188778212),涉及一款商标为OZIS®
的充气喷漆帐篷在亚马逊店铺网页截图及部分页面中文翻译,该商品在亚马逊美国网站上 ASIN 码为B08S3C55Q4,销售网页包括产品6张不同视角的图片、视频及相应文字说明,显示“Date First Available”(请求人将其称为上架时间)为2021年1月5日。
请求人认为:亚马逊网站上的每一件商品拥有唯一ASIN码,该商品的首次上架时间是2021年1月5日,
证明ASIN码为B08S3C55Q4的产品销售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通过请求人的反证2可以看出该商品在2021年1月5日上架之时就处于在售状态,2023年2月23日只是更新商品状态,并未更新商品详情。专利权人提交反证2的时间戳视频播放内容与其提交的反证2的截图内容不一致,其刻意修改对其不利的证据,
影响合议组对案件的判断,存在人为修改的不诚信行为。专利权人删除了订单记录,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请求人使用证据1的“Date First Available”时间作为商品销售页的公开日期,但通过二次口审当庭的演示可知,其一,证据1的商品销售页本身没有显示公开日期;其二,证据1的商品销售页面最早更新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且该时间点所对应网页商品的销售内容与请求人提交证据1的网页商品销售内容一致,
此时证据1所示的商品销售页的内容与最早更新日期时的相应内容一致的可能性更大。若主张证据1页面内容与上架时间公开内容一致,请求人应当就亚马逊平台商品详情页更新机制(即更新页面内容时不改变listing中上架时间对应链接信息)完成充分举证。鉴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链条,且经合议组多次释明举证责任并给予补充举证期限后,仍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其关于公开日期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证据1中涉及的销售商是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公司,考虑到专利权人因举证便利应负一定的举证责任,
故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于第二次口审当庭演示其销售平台,并举证相关机制。综合考虑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及当庭演示,合议组认为,第一、虽然专利权人没有当庭演示反证3且请求人也不认可其真实性,但在反证3没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其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和内容与证据1所涉销售产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可初步证明存在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还在修改图片的可能;第二、第二次口审的当庭现场演示显示证据1的产品在2021年6月前无订单记录,最早的评论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时间均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也即没有证据表明商品在申请日之前有过销售;第三、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空白链接以及合议组关于建立空白链接会牺牲新品流量扶持期的质疑,综合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反证以及亚马逊机制,合议组认为,
专利权人提交反证6证明新品流量扶持期是从“上传图片”且产品上架销售后计起,请求人对此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反驳。虽然反证6仅是文章的观点,但不论其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即使流量扶持期是从“Date FirstAvailable”计起,在目前证据1的“Date First Available”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仅有8天之差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为实现物流先行-同步优化,最大化利用时间窗口,缩短产品上市周期,先建立空白链接,生成产品的唯一识别编码,用于产品优先发货安排,牺牲几天流量扶持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3)关于请求人主张的专利权人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在书面意见陈述书及第二次口审当庭的演示中,已就数据不一致问题作出解释,主张系平台设置不同选项而导致的。然而,对于当庭演示中显示的订单记录异常情况,请求人仅提出存在删除订单记录的可能性,却未提交亚马逊平台相关删除机制的证明或技术验证方案,亦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请求人主张亚马逊销售页面信息的公开时间应以上架时间为准,依法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虽然当待证事实涉及专利权人自身销售产品时,基于举证便利原则可适当减轻请求人举证负担,但本案中:①专利权人已通过提交反证材料、平台操作演示等方式积极履行补充举证义务;②请求人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或技术验证方案;③亚马逊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系统,其商品信息发布机制具有专业技术复杂性,页面生成逻辑与公开时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请求人主张的"上架时间即页面公开时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又无法排除平台数据存在滞后性、编辑修改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
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请求人关于销售页面公开时间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证据1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由此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与其他证据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
(三)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说明书第3、15、22段记载以下内容:现有的喷漆帐篷一般采用两台鼓风机,一台用于帐篷的支撑,另一台用于帐篷的换气,两台鼓风机不但造成使用成本的上升,存放体积增大,而且其噪声大,使用安全性下降。本方案通过气柱框架和篷布复合,并形成外部空间、充气空间和内部空间,在它们之间设置共用一个进气口的气体通道,分别使外部空间吹向充气空间、充气空间吹向内部空间和充气空间吹向外部空间,
使用一个鼓风机兼顾了支撑帐篷主体和通风换气的功能,达到简单方便工序、节省空间、降低成本、提高安全性经济型和实用性的效果;充气帐篷整体在不使用时,停止充气,变成一块布制品折叠后可方便收纳。空气流向:空气首先经过所述鼓风机,从所述进风口4进入,空气从所述外部空间1a到充气空间1b,空气在所述气体通道中流动,部分空气到达所述通风口3后,从所述通风口3中吹出,进入所述内部空间1c,为所述内部空间1c提供空气,部分空气从所述出风口4吹出,从所述充气空间1b吹出到外部空间1a,成为空气的最终流向。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具体原因如下:
(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帐篷上多处开设有会导致帐篷漏气的“出风口”、“通风口”时,应选择何种大功率的鼓风机,才能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使用两台鼓风机存在的“成本高、存放体积大、噪声大、使用安全性下降的问题”。
(2)将权利要求1的出风口、通风口不应解释成具有关闭功能的口,超出了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通风口”与“气体循环窗口”的不同是指两者是位于帐篷的具体位置不同,
而非请求人所称因两者不同,以及“通风口”不应有与“气体循环窗口”类似的开关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文献作为文字资料,在撰写上不可避免存在多种字面上理解,但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公开。本案中,本领域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3、15、22段的记载可知:(1)鼓风机通过向气柱框架充气支撑帐篷主体从而实现帐篷支撑,充气空间的气压大于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通风口连通充气空间和内部空间,使同一鼓风机输入的空气由充气空间通过通风口进入内部空间,从而实现使用一个鼓风机兼顾支撑帐篷主体(向充气空间充气)和通风换气(通过通风口向内部空间换气)的功能。鼓风机用于支撑帐篷主体,即鼓风机向充气空间充气,而充气空间充气后的气压会大于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即充气空间会通过出风口向外部空间出气,从而通过“鼓风机和出风口”也实现了充气空间向外部空间换气的功能。同时也能实现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可以实现方便折叠的功能。故请求人未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而是机械的理解发明创造,合议组不予支持。(2)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通过通风口的开闭将部分空气供给内部空间,通过气体循环窗口的开闭实现内部空间与充气空间的空气交换;通过出风口的开闭实现帐篷的折叠与充气,“通风口”和“气体循环窗口”是不同位置的结构,权利要求1中“通风口”和“出风口”均具有开闭功能。基于此,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专利权人对于“出风口”、“通风口”的解释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范围,合议组予以支持。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此外,请求人主张因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了新的解释,故可以新增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新增无效理由,其一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合议组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的,其二是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请求人的主张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如上评述,权利要求的上述理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应然理解,故也不存在例外的增加无效理由的原因,合议组不予考虑请求人新增的无效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有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维持第20212007321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主审员:甘艳朋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李佳桐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5W138428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120073214.7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反证1、反证2、反证3、反证4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5W138428),专利号 202120073214.7,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人于2024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
(6)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
对此,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删除了订单记录,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专利权人一方:
(3)专利权人主张亚马逊链接的图片发生更新时,更新内容也会覆盖原有内容,证据1的网页有关产品介绍的图片、文字说明以及产品描述详情为更新后的内容,对此请求人没有异议;
程序事项:合议组于2024年12月2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了请求人,并于2024年12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5年3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落脚于『能否实现』:需要确认并能制备的,应当记载确认手段(结构表征、谱图、制备例)与效果数据;依赖参数限定的,应当给出参数的获取路径与技术效果依据。补交实验数据可以用于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不能用于补足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本身。
本案认定:(三)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公开不充分,具体原因如下:(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在帐篷上多处开设有会导致帐篷漏气的“出风口”、“通风口”时,应选择何种大功率的鼓风机,才能解决如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使用两台鼓风机存在的“成本高、存放体积大、噪声大、使用安全性下降的问题”。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基础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②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使用证据1的“DateFirstAvailable”时间作为商品销售页的公开日期,但通过二次口审当庭的演示可知,其一,证据1的商品销售页本身没有显示公开日期;
③ 结论:维持第202120073214.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以涉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对象,考察说明书是否给出了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方案的技术信息,落脚点在于能否实现而非记载是否详尽。实务中真正的争点通常是:缺失的那一环节(确认手段、参数获取、效果验证)能否由本领域常规技术补足。
5. 决定要点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请求人主张亚马逊销售页面信息的公开 时间应以上架时间为准,依法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虽然当待证事实涉及专利权人自身销售产品 时,基于举证便利原则可适当减轻请求人举证负担,但本案中:①专利权人已通过提交反证材料、 平台操作演示等方式积极履行补充举证义务;②请求人未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或技术验证方案; ③亚马逊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系统,其商品信息发布机制具有专业技术复杂性,页面生成逻 辑与公开时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在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请求人主张的“上架时间即页面公开 时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又无法排除平台数据存在滞后性、编辑修改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请求人关于销售页面公开时间的主张缺乏有 效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 专利文献作为文字资料,其文字意义客观上存在认知差异,但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 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 效果,则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充分公开。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未获支持,专利权维持有效。此类决定的说服力通常来自三个环节之一:证据本身不成立(公开时间、真实性或关联性不足)、区别特征认定对权利人有利、或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足够具体而使得其他证据无法给出启示。就说明书充分公开、创造性、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而言,本案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未成立」的参照样本,提示请求人在提起无效前应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公开时间做更严格的前置核查。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反证1、反证2。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证据认定、说明书充分公开。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证据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互联网证据、使用公开、自行截屏等事实的认定,取决于信息公开状态是否可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互联网证据宜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或权威平台留存,证明其公开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自行截屏的证明力较弱,需辅以来源说明。
- 使用公开(销售、展出、投标)应围绕『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举证,并注意公开的连续性。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从证据形式质证:未固化、来源不明、可自行编辑的网页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 从公开时间质证: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
▸ 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本案争点落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是否达到『清楚、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该条款在化学、材料、医药、算法模型类案件中常成为决定性条款,其判断不取决于说明书篇幅长短,而取决于『能否据以实施』。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主张公开不充分时,须精准定位『无法实现的具体环节』:是产物无法确认、参数无法获取,还是效果无法验证;笼统主张『说明书不够详细』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 优先检索说明书实施例的覆盖范围与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若实施例数量明显不足以支撑权利要求的宽泛限定,可据此压缩其解释空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可通过补交实验数据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须注意补交数据只能用于『佐证已记载的效果』,不能用于引入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
- 论证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常规表征方法、常规工艺参数选择)时,可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其常识实现,无需逐项列举。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研发成果对外发布前完成专利布局,避免自身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
- 对外展示、投标、参展应留存时间记录与内容清单,便于日后证明或抗辩。
- 化学产品、组合物、生物材料类申请应在说明书中同时记载确认手段与制备例,并给出足以支撑权利要求范围的效果数据。
- 以参数限定的产品,应写明参数的测试方法、条件与取值边界,避免参数无法测定而导致无法实现。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5W138428、202120073214.7、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证据认定、说明书充分公开」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