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专利号 | 201611014962.8 | 申请日 | 2012年06月22日 |
| 优先权日 | 2011年06月23日 | 授权公告日 | 2019年01月08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3年07月10日 | 法律依据 | 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 审查结论 |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 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 性和创造性。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11014962.8,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3日和2011年09月29日,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1月08日。本案是申请号为201280030994.0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图像滤波方法,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
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包括:将作为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将作为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并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码后的偏移是被量化的值,
所述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包括,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各像素值加上使用参数对所述偏移进行了逆量化的值。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偏移进行逆量化包括:
根据所述参数对所述偏移向左侧比特移位该参数的参数值,从而进行所解码的偏移的逆量化,其中,所述参数值等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 PIC_DEPTH―
MIN(PIC_DEPTH、10)。
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包括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7.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包括:
对所述偏移根据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
和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根据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确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等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具体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
对应,所述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为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包括:
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左移位所述移位值来实现所述逆量化。
12.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具备:
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的最大值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所能表达最大值;
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和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属性设置定单元将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并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15.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码后的偏移是被量化的值,
所述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值加上使用参数对所述偏移进行了逆量化的值。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参数对所述偏移向左侧比特移位该参数的参数值,从而进行所解码的偏移的逆量化,其中所述参数值等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17.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18.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偏移根据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并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根据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确定。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等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左移位所述移位值来实现所述逆量化。
23.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具备:
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及偏移值域,其中,
所述偏移比特深度小于等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且所述偏移值域被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并对所述偏移根据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其中,所述移位值是根据所述像素比特深度确定的;和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
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属性设置定单元将作为所述偏移的比特宽度的所述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25.根据权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26.根据权利要求23或2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具体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
对应,所述滤波器单元,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27.根据权利要求26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为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28.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将通过对所述偏移左移位所述的移位值实现对所述偏移的逆量化。
29.根据权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30.一种图像滤波方法,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以及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比特深度小于等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且所述偏移值域被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并对所述偏移根据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其中,所述移位值是根据所述像素比特深度确定的;以及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
31.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作为所述偏移的比特宽度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32.根据权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33.根据权利要求30或31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具体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
对应,所述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为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为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35.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为通过对所述偏移左移位所述的移位值实现对所述偏移的逆量化。
36.根据权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37.一种图像滤波装置,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包括:
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及偏移值域,其中,
所述偏移比特深度小于等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且所述偏移值域被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和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
38.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属性设定单元,将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将作为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39.根据权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40.根据权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图像滤器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码后的偏移是被量化的值,
所述滤波器单元对所述各像素值加上使用参数对所述偏移进行了逆量化的值。
41.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滤波器单元根据所述参数对所述偏移向左侧比特移位该参数的参数值,从而进行所解码的偏移的逆量化,其中,所述参数值等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
MIN(PIC_DEPTH、10)。
42.根据权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43.一种图像滤波方法,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包括:
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及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比特深度小于等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且所述偏移值域被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
44.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包括:将作为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将作为所述偏移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45.根据权利要求43或44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46.根据权利要求43或44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解码后的偏移是被量化的值,
所述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包括,对所述各像素值加上使用参数对所述偏移进行了逆量化的值。
47.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偏移进行逆量化包括:
根据所述参数对所述偏移向左侧比特移位该参数的参数值,,从而进行所解码的偏移的逆量化,其中,
所述参数值等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 PIC_DEPTH―
MIN(PIC_DEPTH、10)。
48.根据权利要求43或44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包括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49.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具备:
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以及偏移值域,其中,
偏移值域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并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其中,所述移位值是根据所述像素比特深度确定的;和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
50.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属性设置定单元将作为所述偏移的比特宽度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51.根据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具体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
对应,所述滤波器单元,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52.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为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53.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将通过对所述偏移左移位所述的移位值实现对所述偏移的逆量化。
54.根据权利要求49或50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55.一种图像滤波方法,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以及偏移值域,其中,偏移值域为-2偏移比特深度
-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并对所述偏移根据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其中,所述移位值是根据所述像素比特深度确定的;以及对所述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
56.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作为所述偏移的比特宽度的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57.根据权利要求55或56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具体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
对应,所述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为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58.根据权利要求55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为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59.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为通过对所述偏移左移位所述的移位值实现对所述偏移的逆量化。
60.根据权利要求55或56所述的图像滤波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
61.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其特征在于,
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具备:
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比特深度及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被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
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和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偏移根据移位值进行移位以使移位后的偏移比特深度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同,并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移位后偏移,其中,所述移位值是根据所述像素比特深度确定的。
62.根据权利要求61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属性设置定单元将作为所述偏移的比特宽度的所述偏移比特深度在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为10比特或10比特以下情况下设定为与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相等的值,在所述像素的比特深度为11比特以上的情况下设定为10。
63.根据权利要求61或62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属性设置定单元将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64.根据权利要求61或62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滤波器单元对所述偏移根据所述移位值进行移位,具体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并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逆量化后的偏移。
65.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位值为所述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减去所述偏移比特深度所得的值或者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
66.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将通过对所述偏移左移位所述的移位值实现对所述偏移的逆量化。
67.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图像滤波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偏移解码单元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请求人于2023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N10179684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附件2:KR1020100111841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8日;
附件3:JCT-VC的第五次会议提案JCTVC-E049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附件4:JCT-VC的第六次会议提案JCTVC-F396r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5日;
附件5:JCT-VC的第五次会议提案JCTVC-E603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附件6:JCT-VC的第五次会议提案JCTVC-D503_r1_E049v7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附件7:HM3.0代码中的TEncAdaptiveLoopFilter.cpp,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8日;
附件8:JP2011-139961及其中文译文(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P1,申请日为2011年06月23日);
附件9:JP2011-215476及其中文译文(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P2,申请日为2011年09月29日);
附件10:本专利母案公布文本CN103636210A;
附件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6851318B;
附件12:H.265标准(2013年4月版)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唯一识别码: 11.1002/1000/11885),公开日为2013年4月,获取自国际电信联盟(ITU)官网:https://www.itu.int/rec/T-REC-H.265-201304-S/en;
附件13:H.265标准(2014年10月版)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唯一识别码:11.1002/1000/12296),公开日为2014年10月,获取自国际电信联盟(ITU)官网:https://www.itu.int/rec/T-REC-H.265-201410-S/en;
附件14:本专利审查历史;
附件15:本专利母案审查历史;
附件16:本专利美国同族专利(申请号US14/127,889)审查历史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 1-67 无法享有 P1(JP2011-139961)或 P2(JP2011-215476)的优先权。
(2)权利要求10-11、21-22、26-28、33-35、51-53、57、59和64-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6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5、7-16、18-28、30-35、37-41、43-47、49-53、55-59以及61-66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67相对于现有技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其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07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23年08月1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CN10179684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附件2(下称证据2):KR1020100111841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8日;
附件3(下称证据3):JCT-VC的第五次会议提案JCTVC-E049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附件4(下称证据4):JCT-VC的第六次会议提案JCTVC-F396r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7月15日;
附件5(下称证据5):JCT-VC的第五次会议提案JCTVC-E603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附件6(下称证据6):JCT-VC的第五次会议提案JCTVC-D503_r1_E049v7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附件7(下称证据7):HM3.0代码中的TEncAdaptiveLoopFilter.cpp,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8日;
附件8(下称证据8):JP2011-139961及其中文译文(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P1,申请日为2011年06月23日);
附件9(下称证据9):JP2011-215476及其中文译文(本专利的优先权文本P2,申请日为2011年09月29日);
附件10(下称证据10):本专利母案公布文本CN103636210A;
附件11(下称证据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CN106851318B;
附件 12(下称证据 12-1):H.265 标准(2013 年 4 月版)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唯一识别码:
11.1002/1000/11885 ) , 公 开 日 为 2013 年 4 月 , 获 取 自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 ITU ) 官 网 :
https://www.itu.int/rec/T-REC-H.265-201304-S/en;
附件 13(下称证据 12-2):H.265 标准(2014 年 10 月版)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唯一识别码 :11.1002/1000/12296 ) , 公 开 日 为 2014 年 10 月 , 获 取 自 国 际 电 信 联 盟 ( ITU ) 官 网 :
https://www.itu.int/rec/T-REC-H.265-201410-S/en;
附件14(下称证据13-1):本专利审查历史;
附件15(下称证据13-2):本专利母案审查历史;
附件16(下称证据14):本专利美国同族专利(申请号US14/127,889)审查历史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17(下称证据15):证据3的公证下载证明;
附件18(下称证据16):证据4的公证下载证明;
附件19(下称证据17):证据5的公证下载证明;
附件20(下称证据18):证据6的公证下载证明;
附件21(下称证据19):证据7的公证下载证明;
附件22(下称证据20):证据12-1的公证下载证明;
附件23(下称证据21):证据12-2的公证下载证明。
请求人主张,本次意见陈述内容完全覆盖请求人于2023年07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并认为:
(1)权利要求1-67无法享有P1(JP2011-139961)或P2(JP2011-215476)的优先权。
(2)权利要求10-11、21-22、26-28、33-35、51-53、57、59和64-6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6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本专利无法享有 P1 或 P2 的优先权,权利要求 1-5、7-16、18-28、30-35、37-41、43-47、
49-53、55-59和61-66与证据4相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本专利无法享有P1或P2的优先权,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即使本专利享有 2011 年 06 月 23 日的优先权日,权利要求 1、3-5、7-12、14-16、18-23、
25-28、30、32-35、37、39-41、43、45-47、49、51-53、55、57-59、61和63-6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以及权利要求1、4-5、7-11、12、15-16和18-2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8)即使本专利享有2011年06月23日的优先权日,权利要求1-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12的创造性时分别以证据1、证据2、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独立权利要求23、30、37、43、49、55、61的创造性时分别以证据1、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于2023年08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3年08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补充意见,于2023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23年10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3年0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3年12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23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不享有优先权的理由。
请求人于2023年12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在口头审理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将请求人于2023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以2023年08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为准,证据12-1、证据12-2、证据13-1、
证据13-2、证据14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5至证据21的公证书原件供核实。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至证据21的公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证据1至证据11的真实性、
公开时间、中文译文均没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当庭出示了原件供核实:
公知常识性证据1:《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英英·英汉双解)(缩印本)》部分内容复印件共13页,
商务印书馆,2006年05月第2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2:《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部分内容复印件共8页,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01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3:《基于H.264的视频编/解码与控制技术》部分内容复印件共12页,2010年07月第1次印刷。
公知常识性证据4:《新一代高效视频编码H.265/HEVC:原理、标准与实现》部分内容复印件共12页,
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12月第1次印刷。
请求人主张,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用来证明“偏移offset”在词典中通常译为“补偿”。
公知常识性证据3用来证明通过率失真(R-D)优化技术来优化编码效率,在码率和失真之间做权衡。公知常识性证据4供合议组参考。
专利权人认可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知常识性证据3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其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认可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5)对于请求人2023年12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由请求人当庭陈述,专利权人当庭答辩,双方均无异议。
(6)双方当事人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证据1、证据2、证据8至证据11为专利文件,证据3至证据6为JCTVC会议文献,证据7为HM3.0中部分代码,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至证据19分别为证据3至证据7的公证下载证明。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证据11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没有异议,对证据2至证据6、证据8、证据9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至证据11真实性、公开时间、中文译文均亦予以认可,证据2至证据6、证据8、证据9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在评述新颖性、创造性时使用了证据1至证据7,其中,证据1至证据3、证据5至证据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4的公开日2011年07月15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11年06月23日之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06月22日之前,并且请求人对本专利享有的优先权提出异议,因此,有必要对本专利是否享有2011年06月23日的优先权日予以审查,
以确定证据4是否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关于优先权的核实将在后文中予以论述。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知常识性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亦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知常识性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无异议,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1.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3、23、30、37、43、61包括“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255段所公开的内容,偏移值域为(-2偏移比特深度-5,2偏移比特深度-5-1),该值域的下限为-2偏移比特深度-5,而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出将偏移值域的下限设为“-∞”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13、23、30、37、43、6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11、14-22、24-29、31-36、38-42、44-48、62-67由于引用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第0255段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255段记载“在型式C1中,按照SAO_DEPTH设定偏移值域。以下,将表示偏移值域的值的最大的比特长设为CLIP_BIT。具体而言,通过CLIP_BIT=SAO_DEPTH-K的计算,将偏移值域决定为-2CLIP_BIT-1~2CLIP_BIT-1-1。根据发明者的实验,发现了K=4是恰当的”,即K=4时,
CLIP_BIT=SAO_DEPTH-4,偏移值域为-2(SAO_DEPTH-4)-1~2(SAO_DEPTH-4)-1-1,即偏移值域为-2SAO_DEPTH-5~
2SAO_DEPTH-5-1,也就是偏移值域为-2偏移比特深度-5~2偏移比特深度-5-1。因此,权利要求2、13、23、30、37、
43、61的特征“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限定的偏移值域的范围在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得到或合理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13、
23、30、37、43、6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
即,权利要求14中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5-1,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0255段记载的内容能得到该特征,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5、32、39、45、6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4-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15-2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4、26-29、31、33-36、38、40-42、44、46-48、62、64-67由于引用关系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11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22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24、26-29、30、31、33-36、37、38、40-42、43、44、46-48、61、62、
64-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成立,对于涉及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将不再予以评述。
下文的评述仅涉及权利要求 1、3、权利要求 4-11 引用权利要求 1 或 3 的技术方案(下称权利要求4-11)、权利要求12、14、权利要求15-22引用权利要求12或14的技术方案(下称权利要求15-22)、权利要求25、32、39、45、49-60、63的无效理由。
3.1.2请求人认为,特征“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未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本专利说明书第 0255、0257 和 0260 段记载了通过型式 C1-C3 设定偏移值域,说明书仅记载了由CLIP_BIT确定偏移值域,其中CLIP_BIT可以与SAO_DEPTH相关、被设定为常数、或者与QAOU层次相关,而并未记载根据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来设定偏移值域,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或概括出“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包含该特征的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155段记载“在按每一定的单位区域不同地指定后述的像素比特深度的情况下,根据像素比特深度来变更偏移的比特深度、偏移值域、以及移位值的本实施方式中,在偏移类型指定信息OTI中也可以包含处理对象区域的像素比特深度”,第0282段记载“偏移信息解码部611具备偏移解码单元,该偏移解码单元设定按照未图示的像素比特深度而决定的偏移值域以及移位值,并且解码被限制在偏移值域的偏移”。因此,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根据像素比特深度设置偏移值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因此,
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1.3请求人认为,特征“参数值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包含该特征的权利要求5、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607-0609段记载“SAO的比特深度以及移位值使用以下的式子,
但是如后所述,也可以根据参数条件而使用其他值。SAO_DEPTH=MIN(PIC_DEPTH、10) 移位值=
PIC_DEPTH―MIN(PIC_DEPTH、10)”,第0623-0629、0753-0758段也有相关记载。因此,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移位值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参数值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因此,权利要求5、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1.4请求人认为,特征“移位值等于......PIC_DEPTH―MIN(PIC_DEPTH、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包含该特征的权利要求9-11、20-22、52、5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3.1.3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1、20-22、52、5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1.5请求人认为,特征“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包含该特征的权利要求10-11、21-22、51-53、57、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192段记载“在偏移的比特深度比像素比特深度小k比特的情况下,
被编码的偏移的值,表示将2k作为偏移的量化步长进行了量化后的值”,也就是移位值为k,量化步长为2k,
虽然权利要求10中的表述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但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
其实际表述的含义是指将移位值作为2的幂得到的值作为量化步长,而将移位值直接认为是量化步长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知识的普通认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因此,权利要求10-11、21-22、51-53、57、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关于保护范围不清楚3.2.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包含的特征“偏移”不清楚,
没有定义术语“偏移”的含义,也未清楚地限定如何确定或获得“偏移”,导致权利要求1、3-12、14-22、
25、32、39、45、49-60、6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偏移”的含义是清楚的,
也清楚如何确定或获得“偏移”,因此,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11包含特征“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由于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是固定值,不涉及任何“值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前述特征的含义,不清楚如何比较两个“域”的大小,不清楚如何设置偏移值域以使其小于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导致权利要求1、3-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的含义是清楚的,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190段记载“偏移的比特深度,根据输入到偏移属性设定部613的未图示的像素比特深度(也称为PIC_DEPTH)决定。所谓像素比特深度,用比特宽度表示构成自适应偏移滤波器60的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值域,像素比特深度为N比特时,像素值取0至2N-1的范围。例如,像素比特深度为8比特时,
像素值可以取0至255的范围”,此外,“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是指偏移值域的比特数,小于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数。因此,权利要求1、3-1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17、54、60包含特征“对以所述偏移值域为最大值的截断一元编码后的码进行解码”,不清楚什么样的编码过程属于“截断一元编码”,不清楚如何利用偏移值域作为截断一元编码的最大值,导致权利要求6、17、54、6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截断一元编码”是进行二值化的一种方法,其含义是清楚的,也清楚如何进行截断一元编码,因此,权利要求6、17、54、60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11、21-22、51-53、57、59包含的特征“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由于本案的母案是PCT国际申请,因此其修改依据是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在评述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合议组一般依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即公开文本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但当对某技术特征的确切含义有争议时,应当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内容进行核实。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0即本专利母案公开文本,双方当事人对于将本专利母案公开文本作为判断依据均没有异议。
原说明书第0192段记载“在偏移的比特深度比像素比特深度小k比特的情况下,被编码的偏移的值,表示将2k作为偏移的量化步长进行了量化后的值”,参见3.1.5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
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因此,权利要求 10-11、
21-22、51-53、57、5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优先权核实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 4.6.2 节中规定,进行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的核实,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为此,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所谓清楚的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做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
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无法享有P1或P2的优先权,具体理由为:
5.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包含特征“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P1或P2均没有直接记载前述特征,P1的说明书第0194-0197段记载了偏移值域由型式C1-C3设定,P1仅记载了根据CLIP_BIT来确定偏移值域,其中确定CLIP_BIT有几种方式,例如:依据SAO_DEPTH设定CLIP_BIT(型式C1)、将CLIP_BIT设定为一个常数(型式C2)或依据QAOU分割深度设定CLIP_BIT(型式C3),从P1所公开的内容中,无法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P2也未描述任何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相关的内容,从P2所公开的内容中也无法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因此,权利要求 1、3-12、14-22、25、32、39、45、
49-60、63无法享有在先申请P1、P2的优先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P1的说明书第0119段记载“在按每一定的单位区域不同地指定后述的像素比特深度的情况下,根据像素比特深度来变更偏移的比特深度、偏移值域、以及移位值的本实施方式中,在偏移类型指定信息OTI中也可以包含处理对象区域的像素比特深度”,第0212段记载“偏移信息解码部611具备偏移解码单元,该偏移解码单元设定按照未图示的像素比特深度而决定的偏移值域以及移位值,并且解码被限制在偏移值域的偏移”,P1的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根据像素比特深度设置偏移值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无法享有在先申请P1、P2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
5.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25、32、39、45、63包含特征“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P1仅公开了偏移值域为(-2SAO_DEPTH-5,2SAO_DEPTH-5-1),P2也未公开与前述特征有关的内容,
无法直接和毫无疑义地从在先申请P1或P2所公开的内容中得出“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4、25、32、39、45、63不享有在先申请P1或P2的优先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4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中包含特征“将所述偏移值域设为2偏移比特深度-5以下的范围”,但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所述偏移值域设置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即,权利要求14中偏移值域的范围为-2偏移比特深度-5至2偏移比特深度-5-1,在先申请P1说明书第0194段记载“在型式C1中,按照SAO_DEPTH设定偏移值域。以下,将表示偏移值域的值的最大的比特长设为CLIP_BIT。具体而言,通过CLIP_BIT=SAO_DEPTH-K的计算,将偏移值域决定为-2CLIP_BIT-1~2CLIP_BIT-1-1。根据发明者的实验,发现了 K=4 是恰当的”,即 K=4 时,CLIP_BIT=SAO_DEPTH-4,偏移值域为-2(SAO_DEPTH-4)-1~2(SAO_DEPTH-4)-1-1,即偏移值域为-2SAO_DEPTH-5~2SAO_DEPTH-5-1,也就是偏移值域为-2偏移比特深度-5~2偏移比特深度-5-1,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P1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偏移值域为-2偏移比特深度-5~2偏移比特深度-5-1,权利要求14、25、32、39、45、63无法享有在先申请P1、P2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
5.3权利要求10-11、21-22、51-53、57、59包含特征“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
P1说明书第0151段公开了“k=像素值的比特深度-偏移比特深度”以及“量化步长=2k”,无法从P1所公开的“量化步长=2k”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量化步长=k”,P2也未公开与前述特征有关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0-11、21-22、51-53、57、59不享有在先申请P1或P2的优先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P1的说明书0151段记载“在偏移的比特深度比像素比特深度小k比特的情况下,
被编码的偏移的值,表示将2k作为偏移的量化步长进行了量化后的值”,也就是移位值为k,量化步长为2k,
虽然权利要求10中的表述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
其实际表述的含义是指将移位值作为2的幂得到的值作为量化步长,而将移位值直接认为是量化步长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知识的普通认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P1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对所述偏移以所述移位值为步长进行逆量化”,因此,权利要求10-11、21-22、51-53、57、59无法享有在先申请P1、P2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5、7-12、14-16、18-22、25、32、39、45、49-53、55-59、63与证据4相比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本专利无法享有P1或P2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3日,证据4的公开日2011年07月15日在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之后,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5、7-12、14-16、18-22、25、32、39、45、49-53、55-59、63与证据4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5、7-12、14-16、18-22、25、32、39、45、49、51-53、55、57-59、
6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1权利要求1、3-5、7-1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图像滤波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编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2、4、5和说明书全文):
“权利要求1:一种编码方法,其包含:接收图像;将所述图像瓦解为一组瓦片,其中每一瓦片包含一组像素;选择第一瓦片;确定所述第一瓦片中的所述像素的第一组值;将所述第一瓦片中的每一像素的所述所确定值分离为多个流;对于第一流,确定偏差值;以及从所述流内的每一值减去所述偏差值,进而产生一组经减去值。”“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经减去值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前导零,所述方法进一步包含:移除前导零,进而减小表示所述第一流内的所述经减去值所需的位的数目;以及用较少位表示所述第一流内的值。”“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含:对所述经减去值进行舍入,进而产生一组经舍入值;以及将所述经舍入值除以一因子。”“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因子包含2的倍数,其中通过使用移位运算来执行所述除法,以便实施N位有损编码器,其中N为经移位的最低有效位的数目。”“[0007] 一种有效帧缓冲器压缩方案最小化对移动系统且尤其对采用芯片上系统的移动系统的存储、总线带宽及/或功率消耗需求。
[0008] 因此,一种数据压缩方法接收图像且将图像瓦解为一组瓦片。每一瓦片包括一组像素。所述方法选择第一瓦片且确定第一瓦片中的像素的第一组值。所述方法将第一瓦片中的每一像素的所确定值分离为多个流。对于第一流,所述方法确定偏差值,且从流内的每一值减去偏差值,进而产生一组经减去值。
[0009] 在特定实施例中,所述方法确定流中的值的最小值,且偏差值为值流中的最小值。所述值流通常与瓦片中的像素有关。这些值通常包括像素的属性的系数。举例来说,所述值有时为红绿蓝(RGB)色彩系统的色彩值,或替代地为例如用于亮度、色度或其它经取样或缩放系统(YCrCb)的另一类型的值。”“[0022] 图7说明多级编码器。”“[0024] 图9说明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解码器。”“[0041] 常规上,经处理且存储于存储器中的图像具有完全取样类型且占据完整的八个位来以色彩表示像素。然而,并非图像内的所有像素均需要全部八个位来如实地表示色彩。通常,存在具有具类似色彩或在较小系数值范围内的像素的图像部分。一些实施例利用在色彩上且因此在系数值上具有较小范围的图像区域。
这些实施例优选地通过使用减小数目的位来重新量化色彩系数。”“[0044] 在特定实施例中,通过使用八个位来表示每一像素的色彩值,且将瓦片的色彩作为三个具有八位值的流(每一色彩一个流)来处理。因此,如果每一瓦片具有M×M的大小,则存在三个具有M^2数目的八位值的流。优选地,每一流(例如,对于红色、绿色及蓝色)经独立处理以进行压缩。
[0045] 一旦在步骤120处确定了瓦片的色彩及流,过程100便转变到步骤130,在步骤130处确定色彩流中的每一者的最小值(偏差)且将其从所述流中的每一者中减去。经减去值(即,来自所述相减的剩余值)的所得流通常含有小于原始流的值。
[0046] 接着,过程100转变到步骤140,在步骤140处从每一色彩流值移除前导零。有利地,通过移除前导零而用减小数目的位来表示所述流中的每一者中在相减之后的较小值范围,使得仍可用相减的剩余部分来表示最大值。在步骤140之后,过程100结束。
[0047] 举例来说,在瓦片包含四个像素乘四个像素的情况下,所述瓦片的单一色彩流含有十六个像素的色彩值。举例来说,如果红色流中的最大值仅为六,则通过移除前导零,仅需要三个位来表示此流中的每一值,因为对于此实例,所述流内的最大值在对应二进制代码中为“110”。”“[0051] 图4说明在确定每一流的偏差值且将其从流中减去之后每一流402、404及406的色彩分量。有利地,对于瓦片中的每一像素保持不同信息。因此,图4中更清楚地说明像素系数值之间的差异。此外,如此图所示,三个流(红色、绿色及蓝色)内的最大值不大于六,因此仅需要三个位而非全部八个位来完整地表示所述相减的表示像素值的剩余部分。如上文关于图1所描述,一旦从每一色彩分量的系数减去了偏差值,便有利地计算最小必要位宽度以如实地表示所述相减的剩余部分。此外,优选地移除或串联任何过量前导零,
如下文关于图5到图8进一步描述。”“[0053] 存储器502向减法器506输出,所述减法器506还从统计块504接收偏差输入。通常,偏差包含由统计块504所确定的瓦片中的最低值。减法器506从来自存储器502的流值中减去偏差,且向解码器508输出。解码器508有利地输出表示减法器506的结果所需要的最小数目的位,且将所述位输出到打包器510。
所说明的实施方案包括一到八解码器508,其基于从统计块504所接收的storage_size而输出所需要的最小数目的位。”“[0067] 任选地对剩余值执行第二级别的编码以进一步增加压缩比。此第二级别的压缩通过对经减去值进行舍入且将所述值除以一因子而进一步减小色彩流中的每一值的位宽度。举例来说,在特定实施例中,将值舍入为最近偶数且/或除以2。因此,第二压缩为有损的,因为奇数值剩余值在从原始瓦片中的像素系数值减去偏差之后将在编码及解码(由编码器除以2且由解码器乘以2)的过程期间使一个量化级别或一个最低有效位(LSB)松散。然而,在此实施方案下,仅具有奇数系数的像素将经历较小程度的损失,且偶数系数将不具有任何损失。”“[0069]图7说明包括第一级别(无损)及第二级别(有损)编码器700的实施例。如此图所示,编码器700包括存储器702、统计块704、减法器706、解码单元708及打包器710。这些组件优选地如上文关于图5所描述而耦合且操作。
[0070] 所述两级编码器700进一步包括额外级,其包括移位模块712、减法器714及两个多路复用器716与718。所述两个多路复用器接收lossy_enable信号,其仅选择第一(无损)级编码或选择第一(无损)及第二(有损)
级两者以用于编码。移位模块712通常经配置以提供舍入及/或除以2或舍位运算。如一般技术人员认识到,
便利地通过选择性地使位移位而提供除法。举例来说,向右移位一个位有利地导致对寄存器中的位进行除以2运算,而移位两个位除以4。
[0071] 移位模块712及多路复用器716耦合于减法器706与解码器708之间,使得多路复用器716接收减法器706的输出及移位模块712的输出,且依据lossy_enable信号而定,将一者或另一者的输出提供到解码器708。
[0072] 减法器714及多路复用器718耦合于统计块704与打包器710之间,使得多路复用器718选择统计块704的输出或减法器714的输出,且将选定输出提供到打包器710作为storage_size。减法器714选择性地在启用有损级时使storage_size递减1。
[0073] 图8说明用于图7的编码器的示范性包800。包800包括标头,其具有用于tile_size的字段802、
用于偏差的字段804及用于storage_size的字段806,以及用于像素数据的字段808。如此图所示,在四个像素乘四个像素的tile_size的情况下,将tile_size有利地减小为仅两个位。另外,在无损及有损级两者的操作之后,
每一流的storage_size仅为三个位。如上文所提及,在具有固定及/或预定瓦片大小的实施例中省略tile_size字段以在编码、传输、处理及/或存储中获得额外附加项节省。”“[0075] 图9说明根据一些实施例的解码器900。如此图所示,解码器900包括接收输入数据且向解包器904及标头解码模块906输出的数据获取器902。解包器904扩展任何丢失的前导零以针对所接收输入数据中的每一像素形成八位宽的格式,且将八位宽的数据输出到加法器908。
[0076] 加法器908从提取标头字段中所含有的信息的标头解码器906接收偏差。加法器908将偏差(以八位格式)相加到每一像素的所接收值,且将合计值输出到存储器910。如上文所描述,所接收数据经常包含用于像素瓦片的流,因此这些实施例的存储器910优选地具有如从标头解码模块906所接收或替代地如在系统900内所预定及/或固定的像素瓦片tile_size的尺寸。存储器910的输出是特定瓦片的特定流的经解码像素值。
因此,解码器900的所说明实施方案执行上文所描述的编码器的相反步骤。
[0077] 图10说明概述图9的解码器的步骤的过程1000。过程1000在步骤1010处开始,在步骤1010处接收一组传入位。接着,过程1000转变到步骤1020,在步骤1020处剖析所述传入位以提取标头。一旦标头被提取,接着过程1000便转变到步骤1030,在步骤1030处使用标头中的位来确定关于系统的一组参数的信息,例如tile_size、偏差及/或每一经编码流所使用的位的数目。接下来,在步骤1040处,将像素位解包且相加到偏差以产生在所述组传入位中所传输的特定瓦片的特定流的经解码像素值。接着,过程1000结束。”请求人认为,偏移本质是一种“补偿”(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对offset的释义),本专利中的“偏移”实质上是对去区块滤波图像的补偿,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0027段的记载,
本专利中“图像滤波”指的是对图像的各像素值加上偏移的操作,这实际上是一种补偿操作,证据1中的残差(“经减去值”)是对帧内编码中参考图像的补偿,对参考图像(“偏差值”)的像素加上残差(“经减去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补偿操作,能够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谓的“图像滤波”;证据1通过移除前导零来减小第一流内“经减去值”所需的比特数,得到的“经减去值”值域小于第一流内的值的比特数,证据1中的“经减去值”相当于本专利中对于偏差值的“偏移”,其取值范围也能够相当于“偏移值域”。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17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对图像分区块进行编解码时,
会导致块失真和振铃效应,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解码图像先输入到去区块滤波器,得到的图像输入到自适应偏移滤波器,在自适应偏移滤波器中,对从去区块滤波器输出的图像的各像素值加上自适应地设定的偏移,
从而更有效的抑制块失真。以往的自适应偏移滤波器中所使用的偏移,具有如下问题:因为没有设定值的范围,比特数较大,所以需要用于预先存储偏移的较大的存储器大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的图像滤波器装置,能够抑制存储器大小的增大并且减少块失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能够有效地削减用于预先存储偏移的存储器大小。
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权利要求1中的“偏移”,是指偏移滤波器设定的“偏移”,不能理解成广义的“补偿”,并且,设定“偏移”的对象,是指预测后得到的图像,权利要求1中的偏移,是对预测后得到的图像的进一步的滤波处理;而证据1的编码方法中,针对构成图像的多个瓦片中的第一瓦片,针对每一像素减去偏差值,得到经减去值,经减去值的比特数小于原始流的比特数,通过移除经减去值中包含的一个或多个前导零,来减小所需的比特数,即证据1的编码方法不涉及对预测后得到的图像的进一步的滤波处理,移除前导零也没有限定值的范围,因此,证据1的“经减去值”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偏移”,证据1也没有公开设定“偏移值域”。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一种图像滤波方法,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各像素加上偏移,包括: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
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
权利要求1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5、7-11从属于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3-5、7-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2权利要求12、14-16、18-22权利要求12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2与证据1存在如下区别:
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具备: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的最大值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所能表达最大值;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
权利要求12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16、18-22从属于权利要求12,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4-16、18-2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3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25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5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25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4权利要求32权利要求32保护一种图像滤波方法,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2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32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5权利要求39权利要求39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9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39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6权利要求45权利要求45保护一种图像滤波方法,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5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45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7权利要求49、51-53权利要求49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49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49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1-53从属于权利要求49,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51-5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8权利要求55、57-59权利要求55保护一种图像滤波方法,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5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55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59从属于权利要求55,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57-5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2.9权利要求63权利要求63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参见6.2.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3与证据1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权利要求63与证据1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5、7-11、12、15-16和18-2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3.1权利要求1、4-5、7-1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图像滤波方法。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适应比特深度降低的编码和解码方法及其装置,
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
“[0004]在H.264/AVC中,最低档次(baseline profile)可对8(bits)比特深度的输入信号执行编码及解码,高端档次10(high profile10)可对10(bits)比特深度以上的输入信号执行编码及解码。
[0005]在本发明的一实施例中,在视频的编码过程中降低每个亮度分量及色度分量的比特深度(bitdepth)。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通过以切片或宏块为单位自适应地选择和执行比特深度的降低,以防止信息以超过必要的比特深度的方式被编码,从而提高编码效率并降低系统复杂度。”“[0027]本发明一实施例的编码装置包括比特深度调节单元110、比特深度降低单元120、比特深度量化单元130、及比特深度增加单元140。
[0028]比特深度调节单元110判断是否需要降低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bit depth)。”“[0032]本实施例中,比特深度降低单元120可将上述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向右移位(shift)预定值以实现比特深度的降低,或者,可利用存储有多个信号的比特深度值的映射表(mapping table)来降低上述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0040]在输入信号的样本比特深度为M比特的情况下,比特深度降低单元120可以切片或宏块为单位将比特深度降低到N。上述比特深度N可以根据所选的方法来确定。
[0041]更详细地,比特深度调节单元110基于M比特的输入信号(M bit input signal)与M比特的参考信号(M bit reference signal)计算差值作为残差信号(residual signal),并判断是否需要降低残差信号的比特深度。
[0042]在比特深度调节单元110判断为需要降低比特深度的情况下,比特深度降低单元120将M比特的残差信号变换成N比特的残差信号。
[0043]例如,比特深度降低单元120可将M比特的输入信号向右移位(shift)α位以获得N比特的残差信号。本实施例中,N < M,M = N +α ,M、N、α为正整数。”“[0067]本发明一实施例的解码装置包括比特深度调节单元310及比特深度增加单元320。
[0068]比特深度调节单元310判断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bit depth)降低是否已被降低。”“[0070]本实施例中,比特深度增加单元320可将上述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向左移位(shift)预定值以增加比特深度,或者,利用存储有多个信号的比特深度值的映射表(mapping table)来增加上述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
[0071]即,比特深度调节单元310测定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通过比特深度调节单元310的判断及控制,
在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为与原始信号相同且均为M比特的情况下,比特深度增加单元320仅使其通过,在比特深度为N比特的情况下,可移位α个位来将N比特增加成M比特。
[0072]本实施例中,比特深度增加单元320可向左移位(shift)α个位以增加α比特,并加上β,从而获得与原始信号相同且均为M比特的信号。”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滤波”的含义是补偿,证据2公开了获得M比特的输入信号和M比特的参考信号之间的差值作为“残差信号”,并以切片或宏块为单位执行比特深度的降低(例如,将M比特的残差信号降低为N比特的残差信号),解码时通过添加“残差信号”来补偿“参考信号”,因此证据2公开了一种“图像滤波方法”,“残差信号”相当于“偏移”;证据2公开了编码装置中的比特深度降低单元120将M比特残差信号减小为N比特残差信号,其中M比特也是输入信号和参考信号的比特深度,公开了“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N比特残差信号”相当于“设定偏移值域”。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偏移”,是指偏移滤波器设定的“偏移”,不应理解成广义的“补偿”,并且,设定“偏移”的对象,是预测后得到的图像,权利要求1中的偏移,是对预测后得到的图像的进一步的滤波处理,证据2的编码方法中,是在进行帧内预测之前,将M比特的残差信号变换成N比特的残差信号,降低输入信号的比特深度,证据2的编码方法中不涉及对预测后得到的图像的进一步的滤波处理,
因此,证据2的“残差信号”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偏移”,证据2也没有公开设定偏移值域。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存在如下区别:一种图像滤波方法,用于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的对象单位区域内各像素加上偏移,包括: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
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权利要求1与证据2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
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7-11从属于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4-5、7-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3.2权利要求12、15-16、18-22权利要求12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参见6.3.1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2与证据2存在如下区别:
一种图像滤波装置,对由多个单位区域构成的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像素加上偏移,所述图像滤波装置具备: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的最大值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所能表达最大值;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滤波器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图像对象单位区域内的各个像素加上所述偏移。权利要求12与证据2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16、18-22从属于权利要求12,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15-16、18-2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1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 4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 1、3-12、14-22、25、32、39、45、
49-60、6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本专利无法享有P1或P2的优先权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3日,证据4的公开日2011年07月15日在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之后,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因此,以证据 4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 1、3-12、14-22、25、32、39、45、
49-60、6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7.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12、14-22、25、32、39、45、49-60、63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为:
7.2.1权利要求1、3-117.2.1.1权利要求17.2.1.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被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如6.2.1所述。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块失真的同时减小存储器大小。
证据3公开了LCU独立解码下的样本自适应偏移,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
“摘要本提案报告了对联发科技的包括带偏移(BO)和边缘偏移(EO)的样本自适应偏移(SAO)的提案CE13的评估结果。BO和EO分别通过强度间隔和1-D像素模式来对像素进行分类。每种类别的像素得到一个偏移。图片可以被分成与最大编码单位(LCU)边界对齐的多个区域,并且允许每个区域在BO与EO之间切换。一个LCU的SAO解码过程不需要来自其他LCU的任何数据;即SAO解码过程是LCU独立的并且不需要任何行缓冲区。”“2算法描述2.1概述在本提案中,SAO位于去区块之后并且将图片分成LCU对齐的区域。每个区域可以通过BO或EO用局部化参数集增强。收集用于得到偏移的统计信息,并且可以在刚刚收集了信息后通过使用快速失真估计来进行所有SAO参数的决策。在编码器侧,仅有一个附加的帧缓冲区访问通道用于对去区块后的各像素加上偏移。此外,在解码器侧,SAO解码过程被设计成LCU独立的,即每个LCU可以被独立地解码而无需任何行缓冲区,并且在解码器侧也不需要附加的帧缓冲区访问通道。”“4结论联发科技开发了一种样本自适应偏移(即SAO)技术以通过简单地对每个像素加上偏移来减少经解码像素与原始像素之间的失真。使用像素分类方法来创建对改进编码效率有益的非零偏移。为了消除解码器侧的任何附加的行缓冲区和帧缓冲区访问通道,解码过程被设计成LCU独立的。”合议组认为,证据3是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引用的非专利文献2,证据3公开了一种样本自适应偏移方法,涉及对带偏移(BO)和边缘偏移(EO)的样本自适应偏移(SAO)的提案CE13的评估,样本自适应偏移SAO位于去区块之后并且将图片分成LCU对齐的区域,通过对每个像素加上偏移来减少经解码像素与原始像素之间的失真,但是没有公开“偏移值域”,因此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并且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此外,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能证明前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产生在减少块失真的同时减小存储器大小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1.1.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和证据2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被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如6.3.1所述。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块失真的同时减小存储器大小。
参见前文的评述,基于7.2.1.1.1对证据3的分析,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1.1.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证据1、证据2、证据6或其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且证据1、证据2、证据6给出了结合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图像滤波方法,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1.1所述,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存在如下区别: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的值域;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基于上述区别,
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块失真的同时减小存储器大小。
证据6公开了一种样点自适应偏移过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6中文译文):
“8.6.2 样点自适应偏移过程边缘偏移(EO)通过与相邻像素进行比较将区域的所有像素分类为多个类别,并补偿每个类别中的平均偏移。四种一维模式的分类类型是一维0度模式、一维90度模式、一维135度模式和一维45度模式。带状偏移(BO)将区域的所有像素分类为多个带,其中每个带包含相同强度区间的像素,并有具有推导的偏移。
强度范围被相等地划分为最小和最大强度值之间的M个区间,并且每个区间具有偏移。中央的M/2带和其余的M/2带分别表示为第一组和第二组,只处理在所选择的区域内的一组偏移。BO处理使用像素的前五个有效比特作为BO处理的输入,以减少复杂性。当内部比特深度增加为非零时,每个偏移值具有1比特的比特深度增加。”“8.6.2.2 针对编码单元中的亮度样点的样点自适应偏移的推导过程该过程的输入为:
–亮度位置(xC,yC) 指定当前编码单元的左上亮度样点相对于当前图片的左上亮度样点的位置,
–当前编码单元的样点自适应偏移类型,saoTypeIdx,
–当前编码单元的(nSaoLength[saoTypeIdx])阵列,saoValueArray,
–变量nCs 指定当前编码单元的大小,
–(nCs)x(nCs) 的阵列recPictureL 指定当前编码单元,
该过程的输出为
–亮度残差样点阵列(nCS)x(nCS) 的经修改的版本。
令s’表示当前图片的亮度样点阵列recPictureL。
令recSaoPictureL 表示当前图片的SAO 处理过的亮度样点阵列。
...
–否则,如果(SaoTypeIdx 等于5 或6),
recSaoPictureL[xC+i,yC+j]=s’[xC+i,yC+j]+saoValueArray[s’[xC+i,yC+j]>>nBoRefBit],其中i,j=0..nCs-1其中,nBoRefBit 是像素比特深度数减去log2(M),M 是BO带的数量,其被设置为32。”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了针对编码单元中的亮度样点的样点自适应偏移的推导过程,证据6没有公开“偏移值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参见前文评述,证据1、证据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也都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此外,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能证明前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产生在减少块失真的同时减小存储器大小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1、证据3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2、证据3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6、证据3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1.2权利要求3-11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还引用了证据5、证据7。
证据5公开了高效视频编解码工作草案3,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
“9.3.2.2截断一元(TU)二值化过程该过程的输入是对语法元素和cMax进行TU二值化的请求。
该过程的输出是语法元素的TU二值化。
对于小于cMax的语法元素(无符号整数)值,调用子条款9.3.2.1中指定的一元二值化过程。对于等于cMax的语法元素值,二进制字符串是所有二进制位都等于1的、长度为cMax的二进制字符串。
注——TU二值化总是在cMax值等于被解码的语法元素的最大可能值的情况下调用。”证据7是用于HEVC提案的测试软件(HEVC Test Model)HM 3.0中名为“TEncAdaptiveLoopFilter.cpp”的源代码,其中,证据7第94页和第107页公开了如下代码内容:
iOffset = m_iOffset[iPartIdx][iTypeIdx][iClassIdx] << (g_uiBitIncrement-m_uiAoBitDepth)
以及if (g_uiBitIncrement>1)
{
m_uiAoBitDepth = 1;}
else{
m_uiAoBitDepth = 0;
}
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了截断一元(TU)二值化过程,证据7公开了代码,但是都没有公开前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即使引用证据5、证据7,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3-11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2权利要求12、14-227.2.2.1权利要求127.2.2.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2和证据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被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与证据1的区别如6.2.2所述。基于7.2.1对证据3的分析,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2.1.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2和证据2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被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2与证据2的区别如6.3.2所述。基于7.2.1对证据3的分析,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2.1.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2,或者证据6,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或者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或者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2保护一种图像滤波装置。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因此,权利要求12与证据3存在如下区别:偏移属性设定单元,用于参考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设定偏移值域,其中所述偏移值域的最大值小于所述输入图像的像素值的比特深度所能表达最大值;偏移解码单元,用于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块失真的同时减小存储器大小。
合议组认为,基于7.2.1评述权利要求1时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1、证据3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2、证据3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3结合证据6、证据3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2.2权利要求14-22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还引用了证据5、证据7。参见7.2.1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4-2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3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25与证据1的区别如6.2.3所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权利要求25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4权利要求32权利要求32与证据1的区别如6.2.4所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权利要求32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3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5权利要求39权利要求39与证据1的区别如6.2.5所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权利要求39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6权利要求45权利要求45与证据1的区别如6.2.6所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权利要求45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4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7权利要求49-54权利要求49与证据1的区别如6.2.7所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权利要求49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在评述从属权利要求时还引用了证据5、证据7。参见7.2.1的评述,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0-5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8权利要求55-60权利要求55-60是对应于权利要求49-54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5-6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2.9权利要求63权利要求63与证据1的区别如6.2.9所述。证据3公开的内容如7.2.1所述,权利要求63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与偏移值域相关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1611014962.8号发明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11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5-22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24、26-29、30、31、33-36、37、38、40-42、
43、44、46-48、61、62、64-67 无效,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11 引用权利要求1 或3 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2、14、权利要求15-22引用权利要求12或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32、39、45、49-60、6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李笑主审员:苏青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曹娟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6431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611014962.8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涉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11、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22、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25
主要证据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6431),专利号 201611014962.8,发明创造名称为《偏移解码装置、偏移编码装置、图像滤波装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67无法享有P1(JP2011-139961)或P2(JP2011-215476)的优先权。
请求人主张,本次意见陈述内容完全覆盖请求人于2023年07月1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并认为:(1)权利要求1-67无法享有P1(JP2011-139961)或P2(JP2011-215476)的优先权。
请求人主张,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2用来证明“偏移offset”在词典中通常译为“补偿”。
程序事项:合议组于2023年10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3年0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3年12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本案适用该条款,具体认定见「二、决定的理由」原文。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本案认定:请求人在评述新颖性、创造性时使用了证据1至证据7,其中,证据1至证据3、证据5至证据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请求人在评述新颖性、创造性时使用了证据1至证据7,其中,证据1至证据3、证据5至证据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基础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② 区别技术特征:即使权利要求1和证据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也属于公知常识,被证据3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所公开。
③ 技术启示判断:解码被限制在所述设定的偏移值域的偏移”,并且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④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255段记载“在型式C1中,按照SAO_DEPTH设定偏移值域。
⑤ 结论:宣告201611014962.8号发明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11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22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24、26-29、30、31、33-36、37、38、40-42、43、44、46-48、61、62、64-67无效,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4-11引用权利要求1或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14、权利要求15-22引用权利要求12或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32、39、45、49-60、63的基础上继……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 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不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 性和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采取部分无效这一折中结论:一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另一部分在修改后(或原有)文本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这类决定的实务价值在于清晰划出了「站得住」与「站不住」的权利要求边界——被维持的部分通常具备说明书中记载更为充分、或区别特征更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被无效的部分往往概括过宽、缺少实施例支撑。就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新颖性、创造性、优先权而言,本案提示:权利要求的层级布局直接决定了无效程序中的退守空间。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涉及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11、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22、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1。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说明书充分公开。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本案争点落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是否达到『清楚、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该条款在化学、材料、医药、算法模型类案件中常成为决定性条款,其判断不取决于说明书篇幅长短,而取决于『能否据以实施』。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主张公开不充分时,须精准定位『无法实现的具体环节』:是产物无法确认、参数无法获取,还是效果无法验证;笼统主张『说明书不够详细』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 优先检索说明书实施例的覆盖范围与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若实施例数量明显不足以支撑权利要求的宽泛限定,可据此压缩其解释空间。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可通过补交实验数据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须注意补交数据只能用于『佐证已记载的效果』,不能用于引入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
- 论证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常规表征方法、常规工艺参数选择)时,可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其常识实现,无需逐项列举。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化学产品、组合物、生物材料类申请应在说明书中同时记载确认手段与制备例,并给出足以支撑权利要求范围的效果数据。
- 以参数限定的产品,应写明参数的测试方法、条件与取值边界,避免参数无法测定而导致无法实现。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6431、201611014962.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创造性、说明书充分公开」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