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深圳市千分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株式会社和冠 |
| 专利号 | 201610227980.8 | 申请日 | 2016年02月25日 |
| 优先权日 | 2015年02月25日 | 授权公告日 | 2020年07月31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5年02月12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 审查结论 |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通常而言,如果技术内容的获得需要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实现,即该技术内容处 于保密状态,则其不属于现有技术。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7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有双向通信的有源笔”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6102279808 ,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25日,2015年08月19日,2016年02月19日,申请日是2016年02月25日,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和冠。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输入装置的处理系统,所述处理系统包括:
传感器模块,其耦合到传感器电路并配置成:
通过向包括第一有源笔的多个有源笔广播当前信标信号来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所述当前信标信号包括所述第一有源笔的并规定与所述第一有源笔关联的笔标识(ID)的上游分组;
在第一时隙期间从所述第一有源笔的第一有源笔收发器接收第一下游分组;以及在第二时隙期间从第二有源笔收发器接收第二下游分组;以及确定模块,其配置成:
生成规定所述笔ID的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上游分组;以及至少根据所述第一下游分组来确定包括所述第一有源笔收发器的所述第一有源笔的属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进一步包括所述第二有源笔收发器,并且其中根据所述第二下游分组进一步确定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属性。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属性是从由笔倾斜度、颜色和擦除模式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项。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确定模块进一步配置成:根据所述第二下游分组来确定包括所述第二有源笔收发器的第二有源笔的属性。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属性是从由在所述第一有源笔的笔尖处的力测量和在所述第一有源笔上的按钮的按钮状态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项。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确定模块进一步配置成:
响应于用户登录到应用而获得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用户的用户ID,
其中所述上游分组包括所述用户ID;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在随后配对中发射所述用户ID。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使用第一频率发射所述第一下游分组,并使用第二频率发射所述第二下游分组。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
所述传感器模块进一步配置成:
通过广播先前信标来发起先前信标周期;以及响应于所述先前信标而在所述先前信标周期的时隙期间从所述第一有源笔接收确认,
其中在部分所述先前信标周期期间所述第一有源笔未配对,
其中响应于所述确认而生成所述上游分组,并且其中所述上游分组进一步规定所述第一时隙和所述第一频率。
9.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确定模块进一步配置成:
在随后信标周期期间从所述第二有源笔检测丢失的下游分组;以及在检测到所述丢失的下游分组之后将所述第二有源笔的笔ID添加到安静ID数据结构。
10.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确定模块进一步配置成:
检测所述第一有源笔与所述第二有源笔之间的冲突;以及生成所述第一有源笔和所述第二有源笔的冲突分组,
其中所述传感器模块进一步配置成发送所述冲突分组,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和所述第二有源笔中的每个都在响应于所述冲突分组而重新尝试配对之前等待随机时间间隔。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处理系统,其中所述传感器模块进一步配置成:
在随后信标周期期间在多个时隙上向所述第一有源笔发射固件数据,所述第一有源笔配置成基于所述固件数据更新笔固件。
12.一种用于操作输入装置的处理系统的方法,包括:
生成规定与第一有源笔关联的笔标识(ID)的所述第一有源笔的上游分组;
通过向包括所述第一有源笔的多个有源笔广播包括所述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来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在第一时隙期间在第一频率上从第一有源笔收发器接收第一下游分组;
在第二时隙期间在第二频率上从第二有源笔收发器接收第二下游分组;以及至少根据所述第一下游分组来确定包括所述第一有源笔收发器的所述第一有源笔的属性。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进一步包括所述第二有源笔收发器,并且其中根据所述第二下游分组进一步确定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属性。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所述第二下游分组来确定包括所述第二有源笔收发器的第二有源笔的属性。
1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属性是从由在所述第一有源笔的笔尖处的力测量和在所述第一有源笔上的按钮的按钮状态组成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项。
16.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响应于用户登录到应用而获得所述第一有源笔的所述用户的用户ID,
其中所述上游分组包括所述用户ID;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在随后配对中发射所述用户ID。
17.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发起所述当前信标周期之前,通过广播先前信标信号发起先前信标周期;
响应于所述先前信标而在所述先前信标周期的时隙期间从所述第一有源笔接收确认,
其中在至少部分所述先前信标周期期间所述第一有源笔未配对,其中响应于所述确认而生成所述上游分组,并且其中所述上游分组进一步规定所述第一时隙和所述第一频率。
18.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随后信标周期期间从所述第二有源笔检测丢失的下游分组;以及在检测到所述丢失的下游分组之后将所述第二有源笔的笔ID添加到安静ID数据结构。
19.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检测所述第一有源笔与所述第二有源笔之间的冲突;以及发送所述第一有源笔和所述第二有源笔的冲突分组,
其中所述第一有源笔和所述第二有源笔中的每个都在响应于所述冲突分组而重新尝试配对之前等待随机时间间隔。
20.一种有源笔,包括:
标识(ID)寄存器,其存储笔标识(ID);
按钮;以及收发器,其配置成:
从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包括规定所述笔ID、时隙和频率的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
其中所述当前信标信号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以及使用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频率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时隙期间向所述第一输入装置发射包括所述按钮的状态的下游分组。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有源笔,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
在接收所述当前信标信号之前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先前信标,
其中所述先前信标发起先前信标周期,并且其中在至少部分所述先前信标周期内所述有源笔未配对;以及响应于所述先前信标而发送确认以触发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配对。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有源笔,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
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冲突分组;
响应于所述冲突分组而等待随机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随机时间间隔之后重新尝试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配对。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有源笔,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
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用户的用户ID;
在第二输入装置的配对期间向所述第二输入装置发送所述用户ID。
24.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有源笔,进一步包括:
确定模块,其配置成:
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检测到丢失的信标;以及响应于所述丢失的信标而将所述ID寄存器设置成0以使所述有源笔未配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千分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深圳市千分一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5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0-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20-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0-24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US62120856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本专利第一优先权文件),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5日;
证据3:US62207249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本专利第二优先权文件),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9日;
证据4:CN103189825A号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7月03日;
证据5:CN101578568A号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1日;
证据6:通用触控笔联盟(USI)技术规范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网络提交日为2015年06月05日;
证据7:USI数据链路介绍与概述及其中文译文,网络提交日为2015年03月27日;
证据8:US6005555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1日;
证据9:IEEE Std 802.3,2000版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0月16日;
证据10:US20130157690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证据4的美国同族),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0日。
基于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能享有证据2、证据3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6年02月19日;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不能享有证据2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5年08月19日。(2)权利要求20-22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2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8的结合,或证据4、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8的结合,或证据5、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4的结合,或证据5、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9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书面意见及所附证据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25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证据1-12,并附相关证据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新提交的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1:IEEE Std 802.15.3TM-2003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09月29日;
证据12:IEEE Std 802.15.4TM-201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5日。
基于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如下无效理由:(1)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能享有证据2、证据3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6年02月19日;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不能享有证据2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5年08月19日。(2)权利要求20-22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2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8的结合,或证据4、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8的结合,或证据5、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4的结合,或证据5、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或证据9、或证据11、或证据1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25年04月09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以原权利要求2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0-23如下:
“20.一种有源笔,包括:
标识(ID)寄存器,其存储笔标识(ID);
按钮;以及收发器,其配置成:
从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包括规定所述笔ID、时隙和频率的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
其中所述当前信标信号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以及使用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频率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时隙期间向所述第一输入装置发射包括所述按钮的状态的下游分组,
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
在接收所述当前信标信号之前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先前信标,
其中所述先前信标发起先前信标周期,并且其中在至少部分所述先前信标周期内所述有源笔未配对;以及响应于所述先前信标而发送确认以触发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配对。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有源笔,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
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冲突分组;
响应于所述冲突分组而等待随机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随机时间间隔之后重新尝试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配对。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有源笔,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
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用户的用户ID;
在第二输入装置的配对期间向所述第二输入装置发送所述用户ID。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有源笔,进一步包括:
确定模块,其配置成:
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检测到丢失的信标;以及响应于所述丢失的信标而将所述ID寄存器设置成0以使所述有源笔未配对。”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于2025年04月0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25年05月06日提交了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档案等文件(即证据13),并明确仅供合议组参考使用。合议组于2025年05月08日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25年05月0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USI组织官网和USI 工作空间网站截图及中文译文;
反证2:USI组织网站的用户使用协议及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3:USI组织的章程及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4:USI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及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5:USI组织的加入协议及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6:USI组织于2018年发布的Maxeye Smart Technologies Co., Ltd加入USI组织的新闻及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7:Maxeye Smart TechnologiesCo., Ltd(千分一智能技術(香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反证8: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千分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反证9: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6;
反证10: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7;
反证11、12:反证1-4、6-8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基于上述反证,专利权人认为,USI组织的成员对获取文档负有保密义务,证据6、7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于2025年05月12日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25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4:请求人与USI组织关于变更登记名称的邮件及附件以及部分译文;
证据15:请求人向USI组织缴纳2024-2025两年会员费的银行汇款回单;
证据16: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USI 组织的章程”的部分译文;
证据17:USI会议报道以及部分译文;
证据18、19:证据14、17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基于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公众可以加入USI组织并获取USI网站的资料,因此USI网上的资料属于公众能够获取的技术内容,以及在2016年02月19日之前公众可以获取USI 0.3规范。合议组于2025年06月12日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25年07与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反证(编号续前):
反证13:反证3 的补充中文译文;
反证14:USI组织网站的截止2025年的会员列表;
反证15:反证4的补充中文译文;
反证16:经过公证的专利权人与USI组织之间的往来邮件、银行汇款回单和USI组织成员列表(用于证明反证5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反证,专利权人坚持认为证据6-7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且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25年07月07日将其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25年0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5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进行了充分调查,
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
(2)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并出示证据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7不属于现有技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相应中文译文无异议;对公知常识性证据1-4能够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无异议;
(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16的真实性以及相应中文译文无异议;
(4)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20-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评价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20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8和公知常识(或证据5、或证据6、
或证据7)的结合,或证据4、8、5(或证据6、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4(或证据6、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8和公知常识(或证据4、或证据6、或证据7)的结合,或证据5、
8、4(或证据6、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5、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6、或证据7)的结合,或证据5、4、6(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4如下:
附件1:“ARM嵌入式技术原理与应用”,陈赜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1次印刷,
包括正文第34-35页;
附件2:“微机原理及接口技术”,程志友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第1次印刷,包括正文第143、144、146页;
附件3:802.11无线网络权威指南,O’Reilly Taiwan公司编译,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次印刷,包括正文第20、96-97、103-113、118-119、121,251-254页;
附件4:电子信息技术综合实验原理与方法,阎照文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次印刷,包括正文第12-14页。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25年08月05日提交了庭后代理词,专利权人于2025年07月23日提交了庭后意见,具体内容均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陈述意见一致。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以原权利要求2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编号,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关于证据1.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专利权人共提交16份反证,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16的真实性以及相应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反证1-16的真实性以及相应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2.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2-3是本专利优先权文件,证据4-9、11-12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证据10为证据4的同族,用于补充证据4的公开内容,证据13为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文档等(请求人明确仅供合议组参考使用),证据14-17用于证明证据6-7属于现有技术,证据18-19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附件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证据1-5、8-19以及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相应中文译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
认可证据1-5、8-19以及附件1-4的真实性以及相应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其中证据4-5、8-9、11-12以及附件1-4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因此证据4-5、8-9、11-12以及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附件1-4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关于证据6-7,专利权人对证据6-7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无异议,但对其作为现有技术使用有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USI会员与USI组织签订保密协议后才能下载USI网站上的文档,并且均认可证据6-7属于保密协议中规范的保密范围;但是请求人认为,任何人均可通过缴纳会费的形式成为USI会员,进而再通过签署保密协议获得证据6-7,且假设当所有人都成为会员时,则证据6-7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现有技术部分中规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包括受保密规定或者协议约束的情形”。本案中,综合证据14-17以及反证1-16可见,反证3为USI组织的章程,请求人提交的作为反证3中文译文的证据16中记载了“第12.1条参与者的认定与权利,参与者广泛享有以下权益:参加本公司广泛参与者会议的权利,可获取可能由董事会批准的最终技术规范及市场要求文件的权利,访问本公司网站中面向广泛参与者的部分”以及“第12.2条 参与资格,参与本公司的资格条件如下:任何公司或个人,其支持3.2条所规定的本公司宗旨,且未被任何条约、法律或法规禁止遵守本章程及本公司知识产权政策之条款”;并且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的中文译文中记载了“关于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自首次披露之日起三年内,采取不低于合理注意标准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接收方自有保密信息相同的谨慎程度),防止向接收方及其子公司、承包商和顾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公布或传播。接收方向其子公司、承包商和顾问的披露行为应受至少与本条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反证5为USI组织的加入协议,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5的中文译文中记载了“通过其授权代表在下方的签名,申请人(包括其附属机构,如章程中所定义)同意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以及通用触控笔倡议章程、章程和知识产权政策(“组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由此可见,USI会员需与USI组织签订保密协议后才能成为会员并下载USI网站上的文档(包括证据6、7),因此证据6、7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
此外,由于“保密”本身性质决定其必然具有保密相对人,因此不可能将所有人都接纳于其保密范围内。
特别对于本案而言,请求人提交的作为反证3中文译文的证据17中记载了“12.2条 参与资格,参与本公司的资格条件如下:任何公司或个人,其支持3.2条所规定的本公司宗旨,且未被任何条约、法律或法规禁止遵守本章程及本公司知识产权政策之条款”,专利权人提交的作为证据3中文译文的反证13中记载了“第3.2节 具体目标和宗旨,本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参与者的共同商业利益:目标是制定有源触控笔的规范,以支持所有系统的互操作性”,由此可见,USI组织的会员加入是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并非单纯通过支付会费即可成会员,即并非任何人或公司均可加入USI组织。并且反证14、16中示出目前USI组织会员为几十家,可见从现实情况来看,能够获知USI网站上的文档的范围也是有限的。综上,请求人关于任何人均可通过付费加入会员而获知USI网站上的文档(包括证据6、7)的假设状况不存在。
由此,证据6、7并未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因而不属于现有技术。
(三)关于优先权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能享有证据2、证据3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6年02月19日;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不能享有证据2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5年08月19日,由此证据6、7能够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使用。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1节的规定可知,当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而当出现P类文件时需要核实优先权。对于本案而言,请求人提出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的证据包括证据4-9、11-12以及附件1-4,如前所述,证据6、7因未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而不属于现有技术,其余证据4-5、8-9、11-12以及附件1-4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最早优先权日2015年02月25日之前,即请求人提交的作为现有技术使用的证据中不存在P类文件,因此本案无需核实优先权。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
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201.1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4(参见证据4 说明书第1、55-62、71、134、139、157、158、176、202-206、222-242、251、
274、275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多个移动部件与计算机系统实时经界面连接的方法和设备,并具体公开了:
[1]涉及使用者与计算机系统之间的界面,尤其是在游戏领域,更特别涉及多个移动部件与计算机系统连接的方法和设备;[56]结构100这里包括板105,例如游戏板,在该板上设置一些移动部件110,这些移动部件110允许使用者通过使移动部件110位移来与和该板相关联的计算机系统交互。[57]板105还包括硬件模块130(或中央处理系统),用于检测位置并且如果需要还检测移动部件110的朝向,以及用于实施与使用者交互的一个或几个应用。硬件模块130特别负责管理移动部件的位置和/或朝向的检测,即逐一识别、激活定位模块,使它们依次发出电磁场,并估计它们的位置。[71]中央处理单元255向无线电发射器260传输要激活的定位模块的识别码。对该识别码进行编码,然后以数字或模拟无线电信号的形式传输。则每个接收该信号的定位模块可以将收到的识别码与它自己的识别码做比较,如果识别码相同,则该定位模块被激活。[131]每个定位模块能够确定收到的激活指令是否由位置检测和捕获操纵模块发出,是否针对自己。要被激活的定位模块的识别信息可以以模拟或数字形式传输。[134]因此,定位模块700包括供电模块705,该模块为定位模块的所有元件以及指令接收和检测模块710提供电压,模块710接收并解调由外部的位置检测和捕获操纵模块发出的信号,例如HF信号,以便确定收到的信号是否针对该定位模块的激活。如前所述,可以通过收到的识别码与预先储存的识别码的比较实现该检测。[139]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定位模块供电。可以基于可充电电池和标准控制电路来得到供电。[157]定位模块的模拟识别可以通过根据不同模式传送专用频率进行,特别是根据专用于每个定位模块的载波频率(该频率识别被激活的定位模块)。因此,装载的电子设备在与其对应的特定载波上起作用,每个定位模块的激活频率例如组装时在工厂中确定,并且以软件方式配置在位置检测和捕获操纵模块中。[158]定位模块的数字识别通过在激活信息中传输一般在几个比特上的代码进行。该识别机制可以有更大的使用灵活性,因为它允许对每个定位模块的识别编程(因此允许修改)。[176]如果与标号i对应的定位模块有效,则该模块被激活(步骤1015)。如前所述,例如具有标号i的定位模块的激活包括,
发出载波频率表征该定位模块的识别码的信号。[202]由中央处理系统(位置检测和捕获操纵模块)借助共用激活信号来发起所有定位模块的激活,每个定位模块根据共用激活信号来自主地确定它的激活。[222]根据特定实施例,共用激活信号的两个激活“指令”之间的持续时间分为n+1个固定和预定时长的时间段(时隙)TS0-TSn。因此共同激活周期包含n+1个时隙。[223]第一时隙TS0开始于发出共用激活信号的激活“指令”的时刻。它是特定的并为新的定位模块的到来而预留。[224]在时隙TS0期间,还没有分配时隙的定位模块通过它们的螺线管发射。如果中央处理系统在时隙TS0期间收到来自定位模块一方的信号,则中央处理系统在每个未分配的时隙结束时发出第二激活信号。例如该第二激活信号可以是调制FM信号的特定音调。因此定位模块被通告所有空闲时隙。[225]每个定位模块实现随机选取,以确定在下一周期进行发射的空闲时隙。[236]
步骤E1:新的定位模块(没有分配时隙)在时隙TS0上缺省发射。作为回应,中央处理系统在空闲时隙(这里为时隙TS2、TS3、TS4)结束时发射第二激活信号。新的定位模块基于空闲时隙来进行时隙分配的随机选取。其中两个选择时隙TS2,第三个选择时隙TS3;[238]步骤E2:在时隙TS3上没有冲突,分配请求被接受。
中央处理系统通过中断在时隙TS3结束时发出第二激活信号来指示这一点。该时隙从此被分配;[251]还是根据特定实施例,定位模块只在分配给它的时隙期间发射,中央处理系统能够识别收到的数据来自哪个定位模块。[274]另外,一些特定特征(对代表铅笔的移动部件的颜色、橡皮功能或线条厚度的功能)可以与不同移动部件相关联。[275]对于同一移动部件,还可以通过改变与使用者动作有关的参数之一来改变它的特征(例如,笔上的环、指轮或开关)。
根据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证据4中定位模块将收到的识别码与它自己的识别码做比较,因此隐含公开了定位模块中存储了笔标识(ID)。
经由比对可见,证据4中移动部件可以是笔,并且移动部件里面包括电池,在该电池的供电下工作,因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有源笔;证据4中笔上有环、指轮或开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按钮;证据4中定位模块用于接收和发送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收发器。
关于技术特征“收发器,其配置成:从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包括规定所述笔ID、时隙和频率的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其中所述当前信标信号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以及使用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频率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时隙期间向所述第一输入装置发射包括所述按钮的状态的下游分组”以及“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在接收所述当前信标信号之前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先前信标,其中所述先前信标发起先前信标周期,并且其中在至少部分所述先前信标周期内所述有源笔未配对;以及响应于所述先前信标而发送确认以触发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配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技术特征限定的“接收规定所述笔ID”是用于“配对”过程还是“配对”后的“点名”过程(即板和笔已经配对后,板在广播消息时附带笔ID,以实现向该笔ID定向发送信息的过程),请求人认为,其用于点名过程,即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输入装置接收的规定所述笔ID是用于与标识(ID)寄存器中存储的笔标识(ID)进行比较,
以用于判断自己是否被点名,由此证据4公开了接收规定所述笔ID及相关点名过程。专利权人认为,其用于配对过程,证据4未公开接收规定所述笔ID及相关配对过程。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71-77段中关于图7实施例的描述可见,步骤710中在前信标包括用于配对过程的笔ID,步骤715中在后信标包括用于点名过程的笔ID;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0-65段关于图5实施例的描述可见,步骤505中广播在前信标,
步骤510从未配对AP接收ACK,步骤520中在后信标包括用于配对过程的笔ID。虽然本专利图7实施例中笔ID既用于配对又用于点名,但是本专利图5实施例中笔ID仅用于配对,且上述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响应于先前信标而发送确认以触发配对以及当前信标信号包括规定所述笔ID,与本专利图5实施例中步骤505、510、
520的相关描述是一致的。基于权利要求20的限定,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20中限定的接收规定所述笔ID是用于配对过程。即上述技术特征限定了第一输入装置接收所指配的笔ID由此实现配对的过程。而根据证据4的整体记载可知,证据4中笔自己的识别码是预先定义的,
证据4图12实施例中定位模块依时间顺序依次激活,图14实施例中笔经由定位模块接收共用激活信号,未分配时隙的笔通过螺线管发射,时隙被在该时隙器件发射的单一定位模块选择时,实现时隙分配。由此可见,
证据4中的标号i或识别码的指配方式不同于本专利中的规定所述笔ID的指配方式,因此证据4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规定笔ID进行配对的当前信标信号。
经由以上比对可见,权利要求20与证据4之间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标识(ID)寄存器,其存储笔标识(ID);从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包括规定所述笔ID、时隙和频率的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其中所述当前信标信号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以及使用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频率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时隙期间向所述第一输入装置发射包括所述按钮的状态的下游分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0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源笔的灵活配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使用证据8评价技术特征“使用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频率向所述第一输入装置发射下游分组”,使用证据5评价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收发器进一步配置成:在接收所述当前信标信号之前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先前信标,其中所述先前信标发起先前信标周期,并且其中在至少部分所述先前信标周期内所述有源笔未配对;以及响应于所述先前信标而发送确认以触发与所述第一输入装置配对”,并认为选择寄存器存储笔ID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参见前述评述可知,本专利中经由上述区别特征限定了由输入装置向有源笔指配笔ID的配对方式,以及与之关联的信标信号和存储位置的相关内容。证据8公开了一种位置检测装置和方法用于检测位置指示设备(参见证据8说明书全文),并具体公开了:可以在平板上放置多个相同配置的位置指示设备,通过发送指令信号,将每个位置指示设备中的谐振电路设置为不同的频率,从而可以同时检测这些设备,而不会在位置指示设备之间产生电磁干扰。利用两个频率f0和f1能够在统一平板上同时检测到多个位置指示设备中的任意两个位置指示设备的例子,如果平板能够通过命令设置更多的频率,则可以同时检测到三个或更多的位置指示设备。虽然证据8中公开了利用不同频率实现同时检测多个位置指示设备的技术内容,
但是证据8中公开的上述内容并不涉及由第一输入装置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过程,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多指示笔注释系统(参见证据5说明书全文,附图3、6),并具体公开了:每个指示笔类似于图3的指示笔320,并被分配在这里称为指示笔ID的唯一标识符。每个接收子系统不时地,例如在主控制接口板的控制下周期性地广播信标信号。根据行进时间计算-最长行进时间为8.5ms,在一个实施方式中选择每隔10ms广播。一个实施方式包括对每个不同的指示笔分配特定的时隙,且广播包括对每个相应的活动指示笔的指令,以在它们被分配的时隙的相应的一个时隙处发射其超声波(以及在一个实施方式中,发送其红外信号)。从接收子系统到特定指示笔的红外信息的数据包呈给信息数据包编码的二进制调制红外脉冲的形式,信息的数据包包括:分配给指示笔的指示笔ID,即,指示笔的地址。关于指示笔何时开始发射超声波(和红外脉冲)以用于位置确定的指示笔的计时信息。在数据包被成功接收的情况下,指示笔操作来确认接收成功。第一指示笔接收广播信标,识别同步信号为用于其自身的,并通过将红外脉冲发送回接收子系统而确认接收。在某个足够延迟以为处理留出时间之后,指示笔结合它发送的用于位置确定的肯定应答红外脉冲来发送待检测的超声脉冲。接收子系统结合其DSP板操作来确定指示笔是操作的,通过在被单独发送的同步数据包之后接收验证来自指示笔的这样的红外线的肯定应答,并通过根据以后到达的超声信号执行位置确定来计算出各个指示笔位置。虽然证据5中公开了利用不同指示笔在不同时隙发送信息的技术内容,并且公开了“信息的数据包包括:分配给指示笔的指示笔ID,即,指示笔的地址”等技术内容,但是证据5中并未明确包括有分配给指示笔的指示笔ID的信息数据包是用于“配对”过程还是“点名”过程,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板和笔相互通信而配合工作的基本原理,笔ID不仅用于“配对”过程还用于“点名”过程,由此在证据5未明示信息的数据包中包括的指示笔ID具体用于“配对”过程还是“点名”过程的情况下,
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证据5中的指示笔ID是用于配对过程,进而证据5未公开由第一输入装置向有源笔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方式,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还使用附件1、2证明寄存器属于公知常识,附件3证明在信标中规定频率与时隙属于公知常识,
附件4证明频分多址和时分多址混合方案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虽然寄存器作为存储元件是公知的,
并且在通信技术中,经由消息确认触发事件以及通过频分和时分传输多路信号属于常见技术,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从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包括规定所述笔ID的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由此实现由第一输入装置指配笔ID从而实现配对过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而本专利中经由第一输入装置向有源笔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方式,使得权利要求20获得了配对灵活度得以改善的有益效果。基于以上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20创造性的各个证据组合方式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5公开了一种多指示笔注释系统参见前述第1.1点中的评述可见,权利要求20与证据5之间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标识(ID)寄存器,其存储笔标识(ID);从第一输入装置接收包括规定所述笔ID、
时隙和频率的上游分组的当前信标信号,其中所述当前信标信号发起包括多个时隙的当前信标周期;以及使用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频率在所述上游分组中规定的所述时隙期间向所述第一输入装置发射包括所述按钮的状态的下游分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0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源笔的灵活配对。并且参见前述第1.1点中的评述可见,证据4、8均未公开由第一输入装置向有源笔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方式,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由第一输入装置向有源笔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中经由第一输入装置向有源笔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方式,使得权利要求20获得了配对精准度得以改善的有益效果。基于以上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20创造性的各证据组合方式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1-23权利要求21-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请求人进一步引入了证据9、11、12,然而请求人并未使用证据9、11、12评价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ZL2016102279808号发明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季晓晖主审员:孟宪超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李小青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9573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610227980.8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涉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3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9573),专利号 201610227980.8,发明创造名称为《具有双向通信的有源笔》。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基于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能享有证据2、证据3的外国优先权,其最早优先权日应为2016年02月19日;
基于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公众可以加入USI组织并获取USI网站的资料,因此USI网上的资料属于公众能够获取的技术内容,以及在2016年02月19日之前公众可以获取USI0.3规范。
专利权人一方:
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反证,专利权人认为,USI组织的成员对获取文档负有保密义务,证据6、7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2)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并出示证据原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7不属于现有技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相应中文译文无异议;
程序事项:合议组于2025年0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5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本案认定:根据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证据4中定位模块将收到的识别码与它自己的识别码做比较,因此隐含公开了定位模块中存储了笔标识(ID)。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基础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以原权利要求2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2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编号,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② 区别技术特征: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③ 技术启示判断:虽然证据8中公开了利用不同频率实现同时检测多个位置指示设备的技术内容,但是证据8中公开的上述内容并不涉及由第一输入装置指配规定笔ID的配对过程,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④ 合议组认定: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1节的规定可知,当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而当出现P类文件时需要核实优先权。
⑤ 结论:宣告ZL2016102279808号发明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通常而言,如果技术内容的获得需要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实现,即该技术内容处 于保密状态,则其不属于现有技术。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采取部分无效这一折中结论:一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另一部分在修改后(或原有)文本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这类决定的实务价值在于清晰划出了「站得住」与「站不住」的权利要求边界——被维持的部分通常具备说明书中记载更为充分、或区别特征更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而被无效的部分往往概括过宽、缺少实施例支撑。就创造性、新颖性而言,本案提示:权利要求的层级布局直接决定了无效程序中的退守空间。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涉及权利要求1-23。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优先权/宽限期:本案涉及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两者均服务于同一目的:确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基准。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增加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应以实际申请日为基准检索。
- 宽限期适用情形为法定四种,须严格对号入座,且不能对抗抵触申请。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相同主题时,应立足于技术方案实质是否一致,而非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 主张他人泄露时,须同时证明来源源自申请人且未经其同意。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在后申请应在在先申请基础上尽早布局,新增内容单独考量其优先权基础。
- 对外合作、试样、展示前签订保密协议,为宽限期主张保留证据链。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9573、201610227980.8、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