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专利号 | 201610090398.1 | 申请日 | 2016年02月18日 |
| 优先权日 | 2015年03月06日 | 授权公告日 | 2018年09月04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4年03月11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
| 审查结论 |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本领域中借由普遍使用的常规光学设计软件来获得一给定光学成像系统的相关参数数 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且普遍采信的方式。而利用光学追迹对光学成像系统的透镜侧面的 最大有效径、矢高以及像高这些参数计算,是光学设计软件基本的功能,与软件类型、版本关系 不大,不同的软件类型、版本的计算结果也不会有实质差别。并且,在上述光学设计软件的使用 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进行模拟计算时必然需要在软件中输入数据及进行相应操作选择。 如果输入数据和模拟过程中的操作选择,均符合对比文件实施例的情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 下,可以认为利用上述软件得出的对比文件实施例的光学成像系统的上述参数,属于对比文件实 施例客观上的公开内容。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10090398.1、名称为“光学成像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06日,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8日,专利权人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
第一透镜,具有正屈光力;
第二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三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四透镜,具有屈光力;以及成像面,其中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具有屈光力的透镜为四枚,所述第二透镜至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具有正屈光力,并且所述第四透镜的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均为非球面,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为f,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瞳直径为HEP,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HOS,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第四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具有距离InTL,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的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O,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I,InRSO以及InRSI的总和为Σ│InRS│,所述第三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三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31,所述第三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三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32,所述第四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四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41,所述第四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四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42,其满足下列条件:1.2≦f/HEP≦6.0;0mm<HOS≦3.0246mm;0.5≦HOS/f≦3.0;0.4449mm<│InRS31│+│InRS32│+│
InRS41│+│InRS42│≦0.5382mm;0<Σ│InRS│/InTL≦3。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为TDT,其满足下列公式:│TDT│<60%。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光学畸变为ODT,其满足下列公式:│ODT│≦5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可视角度的一半为HAF,其满足下列公式:0deg<HAF≦70deg。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透镜为负屈光力。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公式:0.45≦InTL/HOS≦
0.9。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有多个所述具屈光力的透镜的厚度总和为ΣTP,
其满足下列条件:0.45≦ΣTP/InTL≦0.95。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光圈,并且所述光圈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InS,其满足下列公式:0.5≦InS/HOS≦1.2。
9.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
第一透镜,具有正屈光力;
第二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三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四透镜,具有屈光力;以及成像面,其中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具有屈光力的透镜为四枚且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所述第二透镜至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具有正屈光力,
并且所述第四透镜的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均为非球面,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为f,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瞳直径为HEP,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HOS,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第四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具有距离InTL,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的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O,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I,
InRSO以及InRSI的总和为Σ│InRS│,所述第三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三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31,所述第三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三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32,所述第四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四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41,所述第四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四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42,其满足下列条件:1.2≦f/HEP
≦6.0;0mm<HOS≦3.0246mm;0.4449mm<│InRS31│+│InRS32│+│InRS41│+│InRS42│≦0.5382mm;
0.5≦HOS/f≦3.0;0<Σ│InRS│/InTL≦3。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透镜具有负屈光力,且其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f与每一片具有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fp的比值f/fp为PPR,其满足下列条件:0.5≦ΣPPR≦10。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与光学畸变分别为TDT与ODT,其满足下列条件:│TDT│<60%;以及│ODT│≦50%。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透镜或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
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mm<Σ│InRS│
≦10mm。
15.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31│+
│InRS32│+│InRS41│+│InRS42│)/InTL≦2。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31│+
│InRS32│+│InRS41│+│InRS42│)/HOS≦2。
17.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所有具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总和为ΣPP,其满足下列条件:0<f1/ΣPP≦0.8。
18.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由物侧至像侧依次包括:
第一透镜,具有正屈光力;
第二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三透镜,具有屈光力;
第四透镜,具有屈光力,且其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以及成像面,其中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具有屈光力的透镜为四枚且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三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所述第一透镜的物侧面及像侧面均为非球面,并且所述第四透镜的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均为非球面,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瞳直径为HEP,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最大视角的一半为HAF,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HOS,所述第一透镜物侧面至所述第四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具有距离 InTL,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光学畸变为 ODT 并且 TV 畸变为TDT,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的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中每个的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O,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多个所述透镜的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的绝对值总和为InRSI,InRSO以及InRSI的总和为Σ│
InRS│,所述第三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三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31,所述第三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三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32,所述第四透镜物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四透镜物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41,所述第四透镜像侧表面在光轴上的交点至所述第四透镜像侧表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在光轴的水平位移距离为InRS42,其满足下列条件:1.2≦f/HEP≦3.0;0.4≦│tan(HAF)│≦3.0;
0mm<HOS≦3.0246mm;0.5≦HOS/f≦2.5;0.4449mm<│InRS31│+│InRS32│+│InRS41│+│InRS42│
≦0.5382mm;│TDT│<60%;│ODT│≦50%以及0<Σ│InRS│/InTL≦3。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二个反曲点。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31│
+│InRS32│+│InRS41│+│InRS42│)/InTL≦2。
21.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光学成像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成像系统还包括光圈以及图像感测元件,
所述图像感测元件设置于所述成像面,并且所述光圈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InS,其满足下列公式:
0.5≦InS/HOS≦1.1。”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24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TW201346322A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6日;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论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0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随后,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重新提交了附件1及补充提交了附件2-11、16-18(编号以请求人主张为准),具体如下:
附件1(以下称“对比文件1”):TW201346322A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6日;
附件2(以下称“对比文件2”):TW201317616A1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附件3(以下称“对比文件3”):TW201326885A1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1日;
附件4(以下称“对比文件4”):CN10307666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附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与附件1’一致);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2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850号公证书,请求人声称其后附公证封存光盘(但实际没有提交),复印件共13页;
附件7:《ZEMAX光学设计超级学习手册》,林晓阳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封面、价格页、扉页、版权页、目录、第52-53、68-69、95-98页,2014年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18页;
附件8: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业服务中心文献服务部出具的、关于《ZEMAX中文使用手册》的检索证明、附录及所附的《ZEMAX中文使用手册》的封面页、扉页、声明、目录、第49-50、
57、59-60、77、111-112、129-132、176-180、201、287-288页,出版日期2010年2月,复印件共61页;
附件 9:《Zemax OpticSudio 14.2 SP1 OpticStudio Help Files》,封面页、扉页、第 740、747-748、
977-982、1280-1282、1367-1368页,请求人声称其公开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复印件共16页,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10:现代传感与光电检测研究室(网址http://en-mspm.sjtu.edu.cn/)的SCI收录国际期刊论文的目录页,及其中的论文 8《Automatic optic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method of the laser triangulation ranging systemunder the Scheimpflug rule》的内容、目录处显示ZHUOJIANG NAN等著、Optics Express、2022, Vol.30, Issue11, pp18667-18683,复印件共26页,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1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及其所附的本专利申请及审查文档,复印件共93页;
附件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2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824号公证书,请求人声称其后附公证封存光盘(但实际没有提交),复印件共19页;
附件17:请求人声称为使用14.2版本ZEMAX软件计算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1-3部分结果截图(截图自附件6)与使用2024 R1.02版本ZEMAX软件计算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1-3部分结果截图(截图自附件16),复印件共56页;
附件18:请求人声称为Zemax 2024 R1.02官方下载及安装过程截图(截图自附件16),复印件共40页。
此外,请求人声称以光盘形式提交了附件12-15,声称其分别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5、对比文件2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1、对比文件3实施例2的反曲点计算过程,但实际2024年04月10日没有提交附件12-15。
请求人认为:
①权利要求1-21保护范围不清楚:
独立权利要求1定义了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这些参数并非本领域通用的参数和符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含义;该等参数的定义均包含“最大有效径位置”,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最大有效径位置”作出具体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这些参数的实际含义,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9和18使用了上述相同的参数,以及权利要求9和18中的“反曲点”含义不清楚,因此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2、12、18中的“│TDT│”,在光学成像领域,TV畸变与感光元件密切相关,并有多种计算方式,本专利中并没有明确采用何种计算方式以及如何得出│TDT│
的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说明书的内容确定│TDT│在本专利中的实际含义,因此权利要求2、
12、18保护范围不清楚。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没能克服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因而保护范围也均不清楚。
②权利要求1-2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1.2≦f/HEP≦6.0”、“0mm<HOS≦3.0246mm”、“0.5≦HOS/f≦3.0”和“0<
Σ│InRS│/InTL≦3”所概括的范围过大,远远超出实施例的数值范围;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涵盖了说明书中的10个实施例之外的多种透镜的组合方式,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能够提供较佳的成像质量、且保证了透镜制造上的良率,从而在进一步提高成像的总像素与质量外同时能兼顾微型化光学成像系统的衡平设计,即权利要求1、9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大量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8限定的参数特征“1.2≦f/HEP≦3.0;0 4≦│tan(HAF)│≦3.0;0mm<HOS≦
3.0246mm;0.5≦HOS/f≦2.5;│TDT│<60%;│ODT│≦50%以及0<Σ│InRS│/InTL≦3”概括的范围过大;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即能够提供较佳的成像质量、且保证了透镜制造上的良率,从而在进一步提高成像的总像素与质量外同时能兼顾微型化光学成像系统的衡平设计,即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大量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9、1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2参数特征“│TDT│<60%”、权利要求3参数特征“│ODT│<50%”、权利要求4参数特征“0deg<HAF≦70deg”、权利要求6参数特征“0.45≦InTL/HOS≦0.9”、权利要求7参数特征“0.45≦Σ
TP/InTL≦0.95”、权利要求 8 参数特征“0.5≦InS/HOS≦1.2”、权利要求 11 参数特征“0.5≦ΣPPR≦
10”、权利要求14参数特征“0mm<Σ│InRS│≦10mm”、权利要求15参数特征“0<(│InRS31│+│InRS32
│+│InRS41│+│InRS42│)/InTL≦2”、权利要求16参数特征“0<(│InRS31│+│InRS32│+│InRS41│
+│InRS42│)/HOS≦2”、权利要求17参数特征“0<f1/ΣPP≦0.8”所概括的范围过大,远远超出实施例的数值范围;权利要求1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和3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以及权利要求2-8、10-17、19-21的均没有克服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③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第一、本专利自行定义了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等参数,却没有对该参数本身以及“最大有效径位置”作出具体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如何去设定这些参数;同时,
TV畸变有多种计算方式,本专利中并没有明确如何得出│TDT│的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说明书的内容去设定│TDT│。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说明书的内容提供满足这些参数特征要求的光学成像系统,因而公开不充分。
第二、虽然说明书中各实施例罗列了大量的参数,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确定其具体是如何“有效增加光学成像系统的进光量与增加光学成像系统的视角,除进一步提高成像的总像素与质量外同时能兼顾微型化光学成像系统的衡平设计”的,因而也无法理解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少量参数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
说明书对本发明如何解决其技术问题没有作足够的说明,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记载的技术问题,因而公开不充分。
④权利要求1-2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6、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3实施例1、或者对比文件3实施例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⑤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即便认为对比文件1/2/3没有明确公开│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的限定方式,
该限定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即使认为对比文件1/2/3与权利要求1、9、18相比仍存在其他区别,该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3、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10-16、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10-17、19-21也不具备创造性。
⑥本专利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均属于现有技术,本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本专利时并未以真实的发明创造为基础,而是将现有技术进行简单的拼凑、替换,违反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随后,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以2024年0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替换2024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意见陈述中共引用18个附件,分别通过电子系统、窗口当面提交,具体为:
①附件1-11,16-18于2024年04月10日通过电子系统提交;②附件6、16为公证书,各附光盘1张;附件12-15为Excel格式文件,以光盘通过窗口当面提交。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1日提交了上述附件6、
12-16。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4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反证:
反证1:《现代光学工程(原著第4版)》 [美] 沃伦 J. 史密斯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价格页、扉页、版权页、第142页,复印件共5页;
反证2:《SMIA 1.0 Part 5: Camera Characterisation Specification》,名称页及第61页,复印件共2页,及其中文译文;
反证3:CN10395504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反证4:CN20364367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1日;
反证5:关于Zemax不同版本的说明,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合议组于2024年05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4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24年05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0日及2024年0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二者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24年05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1日提交的一张光盘(附件12-15)转给了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24年05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1日提交的附件6、16的公证书原件(各附光盘1张)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24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上述反证1-4。
专利权人认为:①关于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每个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是指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径所在的位置,即成像系统的最大视角入射光通过入射光瞳最边缘的光线于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交会点位置。这是本领域人员熟知的术语,其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中给出了参数特征InRSI、InRSO 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的明确定义,本领域人员基于上述“最大有效径位置”的含义可以清楚地找到各个透镜物侧面和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并进而确定这些参数的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光学透镜表面“反曲点”的具体含义,即对于表示一透镜表面形状的曲线的函数,其二阶导数为0(即在反曲点附近异号)的点即为“反曲点”。“TV 畸变”即“TDT”在本领域内的定义是清楚的,其对应实际像高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与最小值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TDT=((A-B)/B)×(100/1),用于表征影像本身变形的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定义可以清楚“TV 畸变”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21的保护范围清楚。②关于不支持:关于涵盖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通过限定多个参数特征,其技术方案考虑了成像系统的多个方面性能,即实现了成像系统的衡平设计,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是相符的,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关于参数特征概括的范围,说明书的实施例仅仅是给出了相关参数的示例,并非是对相关参数的严格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合理预期参数的其它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21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③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最大有效径位置”、“TV 畸变”等特征以及相关参数的含义,他们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考虑了成像系统的各方面性能,即实现了成像系统的衡平设计,已经教导了如何实现相应技术效果。④关于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直接公开的特征构成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并对请求人用 2014Zemax 计算获得的结果不予认可,认为请求人使用的2014 Zemax来源存疑,以及无法看出2014 Zemax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能为公众所获得,则其模拟结果不能视为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21具备新颖性。⑤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指出权利要求1、9和18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具体存在哪些区别,也没有提供公知常识证据来证明该等区别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也不认可对比文件4公开了“0.4449mm<│InRS31│+│InRS32│+│InRS41│+│InRS42│≦0.5382mm”并给出相应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21均具备创造性。⑥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因此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合议组于2024年06月2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4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给了请求人。
合议组于2024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4年08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9:《基于ZEMAX的光学设计教程》,黄振永等主编,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2次印刷,封面、扉页、版权页、前言、目录、第52-55、112-113页、封底,复印件共17页;
附件20:《光学手册》(下卷),李景镇主编,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7月第1次印刷,封面、
扉页、版权页、目录、第2787-2788页、封底,复印件共83页;
附件21:《ZEMAX光学设计超级学习手册》(与附件7相同),林晓阳编著,2014年4月第1次印刷,
封面、价格页、扉页、版权页、前言、目录,复印件共12页。
合议组当庭将附件19、附件20、附件21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均当面签收。
关于附件9,请求人明确其是附件6第6页步骤27的PDF的打印版,其名称为该PDF的第一页的名称,
即“OpticStudio_Help Files”,认为公开日期见软件所示(附件6光盘视频20240326_092525 13分42秒),
显示为2014-10-13,以该日期为附件9的公开日期;对于ZEMAX14.2的安装过程及如何获得附件9,请求人当庭陈述附件6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请求人在公证处安装ZEMAX版本的过程并进行相关数据演示的数据模拟过程,安装过程参见附件6光盘视频20240326_092525,步骤包括点开安装包文件,进入ZEMAX官网,
下载识别和驱动软件密钥所需的插件,安装插件后插入密钥,插入密钥后运行安装的驱动软件以启动ZEMAX14.2版本,启动后选择ZEMAX选项,弹出相关信息,序列号33983,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
安装后再点开Zemax OpticStudio文件夹,找到附件9。
请求人明确附件10公开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参见附件10第1页第8项第2行,是2022年第30卷第11期(译文在下标27页)。
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7、8、19-21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主张附件7、
8、19-21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11仅供参考。
专利权人当庭核实附件6和附件16公证书原件之前未拆封,二者所附光盘原件未拆封,请求人当庭拆开附件6和16的光盘以进行演示。
专利权人认为ZEMAX 14.2及密钥来源不明,且不能证明该软件系本专利之前公开使用的正版软件,对附件9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对其余附件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全部附件的相关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2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认可,对附件7、8、19、21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认可,认为只是软件使用说明。
请求人认为所使用的2024 R1.02版本ZEMAX是申请的试用版,从官网下载软件安装包,通过网上下载密钥和其他文件安装,专利权人认可其是从官网下载。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反证5,反证2供参考,请求人对反证1、3、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未提出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即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理由。
关于公开不充分,请求人明确只保留2024年04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第一点的意见,放弃第二点的意见。专利权人明确关于“最大有效径位置”的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InRS的定义在说明书给出。请求人认为其对最大有效径位置的理解与专利权人一致,对于InRS的定义,本领域通用的应是SAG表征,就是矢高,
专利权人认为只是采用了不同符号表示,认可InRS和SAG是一样的。关于TDT,专利权人认为通用比例是4:3和16:9,现有技术可选感光芯片型号就几种,本专利光学系统功能匹配不同感光元件,都能满足TDT在60%以下的范围。请求人认为TDT在本领域有两种计算方式,SMIA和传统方式,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中是SMIA方式,两种方式之间是两倍的关系。
关于不清楚,请求人明确放弃2024年04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3.2的意见,即放弃有关权利要求2、
1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对于权利要求1、9、18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双方均与书面意见和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当庭发表的上述意见一致。
关于不支持,双方表示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主要强调权利要求1中的“│InRS31│+│InRS32│+
│InRS41│+│InRS42│”和“Σ│InRS│/InTL”及其取值范围,认可权利要求1中其他关系式都是常规的。
请求人认为其是在制造良率方面考虑,其是常规的关系式,但认为取值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新颖性,双方坚持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于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5的区别为请求人所列的特征1-5和特征1-6,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可以用软件模拟,Zemax计算模拟不是客观呈现;各种软件的计算结果不同,不能确定同样的数据在各种软件下能否得到一致的结果,
但是专利权人也明确表示并没有去算过,且也认可请求人使用的Zemax两个版本结果一致;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利用Zemax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5模拟计算时,进行了多个限定,这些限定会影响输出结果,并于口头审理当庭具体指出:附件6中的视频20240326_164307中2分08秒,设定为偶次非球面,增加了设定参数;
5分30秒,更改了孔径类型;5分40秒,视场改为角度,归一化改为径向;6分14秒,光线瞄准设定为实际。
请求人认为不管用什么版本的软件,获得的都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参数,反映的是对比文件1真实客观公开的数据情况,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了Zemax 24版和14版进行计算,已经验证二者结果一致;光圈值是必须要限定的,计算时存在微小误差是数据四舍五入造成的,对于专利权人口审当庭具体指出的附件6中的视频20240326_164307体现的相关限定,请求人认为参见附件8第60-61页,可知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5的光学系统(表10)应该采用偶次非球面;5分30秒,改为F/number是代表光圈值;5分40秒并未改动;6分14秒,选择实际是因为Zemax中,从物面中心追击所有光线,会考虑像差,近轴追击是理想化,不考虑像差,这个选择不影响计算结果,只影响像差,并指出可参见附件19第112-113页内容。
对于权利要求2-8,双方与书面意见一致。对于权利要求9,专利权人认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一致,请求人认为从附件12(针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5)中的表格看出,正负数变化处就是出现反曲点,
分别是第一透镜物侧面1个反曲点,像侧面没有;第二透镜物侧面1个反曲点,像侧面没有;第三透镜物侧面4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第四透镜物侧面2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计算的都是光轴以上的面,专利权人对此认可。对于权利要求10-17,双方与书面意见一致。对于权利要求18,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明确附件12示出各透镜反曲点,公开了第四透镜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第一透镜至第三透镜的反曲点也公开,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并认为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所列的特征18-7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请求人认为TDT经过ZEMAX计算,依据的参数都是对比文件1的参数,采用的是4:3和16:9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比例进行限定;ODT是从对比文件1图10中直接得出,专利权人对ODT从图中看出没有异议。对于权利要求19,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明确是附件12示出各个透镜的反曲点,第三透镜物侧面有4个反曲点,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对于权利要求20-21,双方均坚持书面意见及当庭相关陈述。
关于创造性,双方坚持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InRS加和(对比文件4图12)。对于TDT计算,请求人认为60%是非常宽的范围,本专利实施例只是0.几%,不可能超过5%,无论采用什么比例,这个范围都会囊括在内;并且认为4:3和16:9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比例,可以使用软件计算得出,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评述TDT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专利权人主要再次强调软件计算模拟不是客观呈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1。
(二)关于证据对于附件1(即对比文件1),其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于附件6、16,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2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850号公证书及(202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7824号公证书,专利权人当庭核实附件6、16公证书原件之前未拆封,所附光盘原件未拆封,请求人当庭拆开光盘并演示,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6本身(包括其光盘中的各视频)及附件16本身(包括其光盘中的各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此,附件17为请求人所使用14.2版本ZEMAX软件计算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1-3部分结果截图(截图自附件6)与使用2024R1.02版本ZEMAX软件计算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1-3部分结果截图(截图自附件16);附件18为请求人所使用Zemax 2024 R1.02官方下载及安装过程截图(截图自附件16),专利权人对附件17、18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17、18涉及的各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2是基于将附件17第6-8页截图中的每个透镜的相应面的最大有效径,代入Excel表格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于附件19,请求人当庭出示其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附件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9的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且在附件19的内容简介(参见附件19下标第3页)中写有“本书可作为光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工程等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光学设计”课程教材”,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因此附件19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自行定义了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等参数,却没有对该参数本身以及“最大有效径位置”作出具体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如何去设定这些参数;同时,TV畸变有多种计算方式,本专利中并没有明确如何得出│TDT│的具体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说明书的内容去设定│TDT│。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说明书的内容提供满足这些参数特征要求的光学成像系统,因而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在本领域,每个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是指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径所在的位置,即成像系统的最大视角入射光通过入射光瞳最边缘的光线与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交会点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术语,其含义是清楚的。而本专利说明书(参见说明书0030、0036段)中记载了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等参数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这些参数的含义,且基于已知晓如何确定“最大有效径位置”而进而可以确定与之相关的上述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等参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参见说明书0020段)的记载“TV畸变以TDT表示,并且可以进一步限定描述在成像50%至100%视野间像差偏移的程度”,虽然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选择何种长宽比的感光元件,以及TV畸变的计算方法,但是,在本领域,针对一定架构的光学成像系统,
可与之适配的感光元件的选择范围是有限的,而TV畸变的几种有限的计算方法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在有限范围内选择感光元件及TV畸变的计算方法,进而得出│TDT│。
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常识可以得出满足上述参数特征要求的光学成像系统。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定义了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
这些参数并非本领域通用的参数和符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含义;该等参数的定义均包含“最大有效径位置”,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最大有效径位置”作出具体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清楚这些参数的实际含义,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9和18使用了上述相同的参数,以及权利要求9和18中的“反曲点”含义不清楚,因此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没能克服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因而保护范围也均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以上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可知,“最大有效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术语,其含义清楚,以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关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等参数的含义,且基于已知晓如何确定“最大有效径位置”而进而可以确定与之相关的上述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等参数。而对于“反曲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对于表示一透镜表面形状的曲线的函数,其二阶导数为0(即在反曲点附近异号)的点即为光学透镜表面的“反曲点”。因此,请求人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9、18保护范围不清楚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基于没能克服所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在评述权利要求1-2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使用了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其中,利用Zemax 14.2(下称2014 Zemax)及Zemax 2024 R1.02(下称2024 Zemax)软件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进行计算及模拟。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的特征构成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以及,认为各种软件的计算结果不同,不能确定同样的数据在各种软件下能否得到一致的结果,由此不认可Zemax软件的计算模拟结果可为对比文件 1 的公开内容,但在口头审理当庭也明确表示并没有去算过;对请求人用 2014Zemax 计算获得的结果不予认可,包括:认为请求人使用的2014 Zemax来源存疑,无法看出2014 Zemax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能为公众所获得,则其模拟结果不能视为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内容,Zemax计算模拟不是客观呈现,以及请求人在利用Zemax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5模拟计算时,进行了多个限定,这些限定会影响输出结果,并于口头审理当庭具体指出:附件6中的视频20240326_164307中2分08秒,设定为偶次非球面,增加了设定参数;5分30秒,更改了孔径类型;5分40秒,视场改为角度,归一化改为径向;
6分14秒,光线瞄准设定为实际;及对于2024 Zemax,认可其为从官网下载的试用版,并认可2024 Zemax与2014 Zemax计算结果一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①本领域中,例如Zemax,Code-V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使用的光学设计软件,光学成像系统的参数数值计算较为繁复,借由上述光学设计软件来获得一给定光学成像系统的相关参数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且普遍采信的方式。在本案中,通过光学设计软件对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以及TV畸变TDT进行计算,其中TV畸变TDT反映实际图像的整体变形程度,取决于边缘视场及中心视场的像高。由光学基本知识可知,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以及像高由光学成像系统的入射光场和各透镜侧面对光线的折射决定,在计算中根据光线追迹获得,该计算原理是光学设计软件基本的功能,与软件类型、版本关系不大,
不同的软件类型、版本的计算结果也不会有实质差别,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实质差别。并且,在上述光学设计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进行模拟计算时必然需要在软件中输入数据及进行相应操作选择。如果请求人输入数据和模拟过程中的操作选择,均符合对比文件实施例的光学成像系统的情形,
也没有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请求人计算过程有误,或证明对光学透镜系统进行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计算以及利用像高计算TV畸变TDT是所用软件的晚于本专利优先权日发布的版本的新增功能,同时专利权人仅提出上述异议而并未对对比文件实施例中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以及TV畸变TDT的数值进行计算或者指出请求人通过Zemax软件计算上述数值过程中的明显问题或瑕疵,那么可以认为由上述软件得出的对比文件实施例的光学成像系统的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属于对比文件实施例客观上的公开内容,而请求人通过引用本领域感光芯片的通用比例(4:3或16:9)在上述软件中得出的TV畸变TDT,亦可认为其能够反映对比文件实施例的光学成像系统在应用上述通用比例的感光芯片时的TV畸变。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②关于请求人使用的2014 Zemax的来源及公开时间,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6所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
其操作包括步骤一至五十一,其中:
步骤十一至十三,涉及将申请人提供的U盘中的名为“ZOS142_2014-10-13_x64”的文件夹复制并粘贴至计算机内,运行其中名为“ZOS142_2014-10-13_x64.exe”的文件,将名为“Zemax OpticStudio”的应用程序安装至计算机内,在安装过程中,可看到将安装路径改为“D:/Program Files/Zemax OpticStudio”(参见附件6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326_092525的4分56秒前后);
步骤十四至十九,涉及通过在www.baidu.com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黑色USB网络版硬件key安装OptiocStudio”,将名为“Sentinel_Protection_Installer_7.7.1.exe”的文件下载至计算机内,并通过运行上述文件将名为“Sentinel Protection”的应用程序安装至计算机内;
步骤二十一,涉及未插入申请人提供的U盘而直接运行“Zemax OpticStudio”应用程序,而弹出“Cannotfind Zemax key”(参见附件6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326_092525的12分前后),即某Zemax Error Message窗口;
步骤二十二,涉及插入申请人提供的U盘再运行“Zemax OpticStudio”应用程序,而进入Zemax软件的页面;
步骤二十六,涉及进入Zemax软件页面后,通过点击“关于Zemax”而弹出窗口,该窗口显示“OpticSudio14.2 SP1 Standard(64 位)序列号 33983”以及“版本 October 13, 2014”(参见附件 6 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326_092525的13分40秒前后)。
附件6中对Zemax软件在计算机上的安装过程予以公证,从上述步骤十一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中可见,其安装过程中需要下载相应的插件“Sentinel_Protection_Installer_7.7.1.exe”并插入U Key(步骤二十二),而U Key通常是产品的授权证明,用户在软件安装时通过插入U Key得以确认其身份和使用权限等,且安装完成后,通过运行软件可以显示软件名称、序列号及版本信息(步骤二十六)。上述安装过程无明显瑕疵,在专利权人只是提出质疑而无任何举证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主张该软件并非正版,存在编造等主张不予支持,并对该软件的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予以认可。由于上述Zemax软件的版权信息显示为“版本October 13, 2014”,因此认可该Zemax软件的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
③关于请求人使用的2024 Zemax,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6所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其中对请求人使用的2024 Zemax的下载及安装过程进行了保全(参见视频20240402_103231),专利权人对该过程未提出异议,且认可其为从官网下载的试用版。合议组认可上述软件系正版软件,并对该软件的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予以认可。
④关于2014 Zemax软件的计算模拟结果,附件6所公证事项中的操作步骤四十二,涉及在上述Zemax软件中利用对比文件 1 实施例五的相关数据进行操作演示(参见附件 6 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326_164307)。在该操作步骤四十二中,请求人采用的数据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所涉及的表九和表十的数据,专利权人并未对上述数据输入提出异议,但于口头审理当庭具体指出:上述视频2分08秒,设定为偶次非球面,增加了设定参数;5分30秒,更改了孔径类型;5分40秒,视场改为角度,归一化改为径向;
6分14秒,光线瞄准设定为实际,这些限定会影响输出结果。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Zemax软件是本领域广泛使用的常规的光学设计软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利用该软件对光学成像系统进行模拟计算时必然需要在软件中进行相应选择。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1段中的各透镜的非球面的曲线方程式以及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表九和表十的数据可知,实施例五的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的第2-9表面(即第一至第四透镜的物侧面和像侧面)均为偶次非球面,因此,该视频从1分43秒至2分08秒左右,将其要模拟的光学成像系统的第2-9面选择为“偶次非球面”,符合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情形;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表九,该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的Fno(光圈)=2.25,因此该视频在5分30秒左右将孔径类型选择为“像方空间F/#”并输入孔径值“2.25”,符合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情形;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表九,该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的HFOV(半视角)=43.5度,因此该视频在5分40秒左右,视场为“角度”,并在之后(5分53秒左右),输入该43.5度,符合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情形;
在视频中,归一化为“径向”(5分40秒左右),一是该选择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圆形镜头进行后续评价时,对“归一化”的通常选择,二是该选择只是对视场的一种表征方式,本身也并不会对之后获得的例如各透镜表面的矢高、最大有效径等参数产生影响。在该视频6分12秒左右,对于“光线瞄准”的三个选项“关闭”、“近轴(使用前请看文件)”“实际(使用前请看文件)”中选择了“实际(使用前请看文件)”,参见附件19第112-113页,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光线定位选择框有三种状态:无光线定位、异常的(近轴)光阑高度和正常的(实际)光阑高度。如果光线定位状态为“无光线定位”,表示ZEMAX忽略入瞳像差,对于有中等视场的小孔径系统,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那些有小F数或大视场角的系统,
具有很大的入瞳像差。如果光线定位被选定,ZEMAX则考虑像差,可以用近轴光线或实际光线计算光阑面半径,若选择“异常的(近轴)光阑高度”,那么使用近轴光线追迹,当选择“正常的(实际)光阑高度”时,所有的实际光线被调整,以便在以实际光阑半径为基准的光阑面上正确定位。可见,首先,在该软件中对于“光线瞄准”的三个选项的选择,涉及到的只是对光学成像系统的像差的评价,并不会影响软件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表九和表十的数据模拟得出的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本身;其次,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属于小F数或大视场角的系统,利用实际光线追迹以获知该镜片组的像差情形也更利于对其性能客观评价。综上,合议组认为,附件6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326_164307所展示的利用2014 Zemax软件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的计算模拟过程,无论是输入数据还是在模拟过程中的上述选择(即专利权人具体指出的相关限定),均符合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情形,可以认为由上述软件得出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光学成像系统的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属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客观上的公开内容,而请求人通过引用本领域感光芯片的通用比例(4:3或16:9)在上述软件中得出的TV畸变TDT,
亦可认为其能够反映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光学成像系统在应用上述通用比例的感光芯片时的TV畸变。
⑤关于2024 Zemax软件的计算模拟结果,根据附件6的步骤四十二、附件16中的步骤六、七、六十可知,其使用的是附件6中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相关数据,并且未对其中选择设置进行更改,则该软件计算模拟的结果可以认为由上述软件得出的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光学成像系统的透镜侧面的最大有效径、矢高,属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客观上的公开内容,而请求人通过引用本领域感光芯片的通用比例(4:3或16:9)在上述软件中得出的TV畸变TDT,亦可认为其能够反映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光学成像系统在应用上述通用比例的感光芯片时的TV畸变。
以下对权利要求1-2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述。
由于利用2014 Zemax和2024 Zemax只是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进行计算模拟,是对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客观呈现,无论何时计算其计算结果均客观存在。本案中请求人利用2014 Zemax和2024 Zemax软件计算模拟,得出的edgesage表格,sag table 表面2-9,以及网格畸变SMIA TV畸变的结果一致,专利权人也认可2014 Zemax与2024 Zemax计算结果一致,可印证不同版本的光学设计软件运行其基本功能以得出上述内容时,计算结果没有实质差别。
1、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了一种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81-0089、0127段、图9-10)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含光圈500、第一透镜510、第二透镜520、第三透镜530、第四透镜540、红外线滤除滤光片560、成像面550以及电子感测元件570,其中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中具屈折力的透镜为四片。第一透镜510具有正屈折力;第二透镜520具有负屈折力;第三透镜530具有正屈折力;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其物侧表面541近光轴处为凸面,其像侧表面542近光轴处为凹面,并皆为非球面。参见表九,该镜片组的焦距f=1.33mm,光圈值Fno=2.25(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中的1.2≦f/HEP≦6.0范围内);参见0089段的表格和表九,其中公开了HFOV(度)=43.5,TL/Tan(HFOV)(mm)=2.25,由此可知TL=2.134mm(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中的0mm<HOS≦3.0246mm数值范围内),或者根据表九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第一透镜物侧表面至 成 像 面 于 光 轴 上 的 距 离 TL ( 即 本 专 利 的 HOS )
=0.338+0.185+0.200+0.030+0.334+0.030+0.210+0.420+0.210+0.177=2.134mm,因此 TL/f=2.134/1.33=1.605(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中的0.5≦HOS/f≦3.0数值范围内)。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41、0088段)各透镜的非球面的曲线方程式,以及实施例五中,非球面的曲线方程式表示如第一实施例的形式;在表十中示出了非球面系数。而对于本专利的INRS,请求人认为根据其定义,就是矢高,本领域通用的应是SAG表征,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也认可InRS和SAG是一样的,只是采用了不同符号表示。利用2014 Zemax和2024 Zemax,通过使用表九和表十的数据,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参见附件6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326_164307(视频1)、附件16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视频20240402_134522(视频2))进行模拟,能够得到该镜片组的矢高表(参见视频1的6分 42 秒、视频 2 的 1 分 04 秒,二者截图可参见附件 17 第 5 页),其中示出第一透镜物侧面 SAG(即InRS11)为0.0163,第一透镜像侧面SAG(即InRS12)为-0.1385,第二透镜物侧面SAG(即InRS21)为
-0.1908,第二透镜像侧面SAG(即InRS22)-0.1135,第三透镜物侧面SAG(即InRS31)为-0.0459,第三透镜像侧面SAG(即InRS32)为-0.1916,第四透镜物侧面SAG(即InRS41)为0.1088,第四透镜像侧面SAG(即InRS42)为0.1789,则计算得出│InRS31│+│InRS32│+│InRS41│+│InRS42│的值为0.5252mm(落入权利要求1的0.4449mm<│InRS31│+│InRS32│+│InRS41│+│InRS42│≦0.5382mm范围内),
以及Σ│InRS│=0.9843mm;根据表九中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第一透镜物侧表面至第四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的 距 离 InTL=0.338+0.185+0.200+0.030+0.334+0.030+0.210=1.327mm , 因 此 Σ │ InRS │ /InTL
=0.9843/1.327=0.742,落入权利要求1的0<Σ│InRS│/InTL≦3范围。
综上,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二者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为TDT,
其满足下列公式:│TDT│<60%。在口头审理当庭,关于TDT,专利权人认为通用比例是4:3和16:9,请求人对此认可,认为以上述比例可以使用软件计算得出TDT;同时,请求人还认为60%是非常宽的范围,不可能超过5%,无论采用什么比例,这个范围都会囊括在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评述TDT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光学成像系统的TV畸变TDT是实际图像的整体变形程度,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术语,其绝对值如果达到60%,是非常大的畸变,图像变形极大,因此提出令│TDT│<60%这一宽泛的范围并不会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此外,本案中请求人利用2014 Zemax和2024 Zemax,通过使用表九和表十的数据,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参见视频1和视频2)进行了模拟,其中(视频1的9分40秒至16分52秒,视频2的5分37秒至6分36秒)利用H/W纵横比0.75,以及基于像高计算得出的视场宽度(对角线长度)2.035647,利用软件得出网格畸变 SMIA TV 畸变为 0.0530%(该值在│TDT│<60%范围内),利用H/W纵横比0.5625,以及基于像高计算得出的视场宽度(对角线长度)2.217710,利用软件得出网格畸变SMIA TV畸变为0.0630%(该值在│TDT│<60%范围内)(两版软件的SMIA TV畸变的截图可参见附件17第9页),可见,当取通用比例4:3或16:9时,2014 Zemax和2024 Zemax的SMIA TV畸变计算结果相同,且亦符合│TDT│<6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光学畸变为ODT,
其满足下列公式:│ODT│≦50%。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所对应的图10,最右边的图即为对应光学畸变的图,从图10中可以读出歪曲率小于3.00%(该值落入在│ODT│≦50%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新颖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可视角度的一半为HAF,其满足下列公式:0deg<HAF≦70deg。对比文件1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127段)公开了“HFOV:影像拾取系統鏡片組中最大視角的一半”。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表九,其中示出HFOV(半视角)=43.5度(该值落在0deg<HAF≦70deg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四透镜为负屈光力。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85段)公开了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公式:0.45≦InTL/HOS
≦0.9。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第一透镜物侧表面至第四透镜像侧面在光轴上的距离InTL=1.327mm;根据表九中的数据也可以计算得出第一透镜物侧表面至成像面于光轴上的距离 TL(即本专利的HOS)=2.134mm,由此可以计算得出INTL/TL(即本专利的InTL/HOS)=0.622(该值落在0.45≦InTL/HOS≦0.9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有多个所述具屈光力的透镜的厚度总和为Σ
TP,其满足下列条件:0.45≦ΣTP/InTL≦0.95。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中,第一透镜510具有正屈折力;第二透镜520具有负屈折力;第三透镜530具有正屈折力;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根据表九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ΣTP=0.338+0.200+0.334+0.210=1.082mm;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InTL=1.327mm,则计算得出ΣTP/InTL=0.815(该值落在0.45≦ΣTP/InTL≦0.95范围内)。因此,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光圈,并且所述光圈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InS,其满足下列公式:0.5≦InS/HOS≦1.2。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含光圈500、第一透镜510、第二透镜520、第三透镜530、第四透镜540、红外线滤除滤光片560、成像面 550 以及电子感测元件 570,根据表九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光圈至成像面于光轴上的距离InS=-0.006+0.338+0.185+0.200+0.030+0.334+0.030+0.210+0.420+0.210+0.177=2.128mm;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 1 的评述,对比文件 1 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 TL(即本专利的 HOS)=2.134mm,因此可以计算得出InS/TL=0.997(该值落在0.5≦InS/HOS≦1.2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9、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还限定了技术特征“且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参见以上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针对“反曲点”是否清楚的评述,对于表示一透镜表面形状的曲线的函数,其二阶导数为0(即在反曲点附近异号)的点即为“反曲点”,专利权人亦持此主张。
附件12(请求人声称为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反曲点计算过程)为EXCEL表,请求人主张是利用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41段)的各透镜的非球面的曲线方程式,进行二次求导,而得到该曲线方程式的二阶导数公式:
并且,请求人利用2014 Zemax和2024 Zemax,通过使用表九和表十的数据,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参见视频1和视频2)进行了模拟,得到每个透镜相应面的最大有效径,即Y的最大值,参见附件17第6-8页截图,两版软件的每个透镜的相应面的Y的最大值完全一致,即上述截图中最左列最下方数值。
将Y的最大值平均分成200份分别作为Y值,输入上述二阶导数公式,而得出镜头非球面每个点自光轴至最大有效径的二阶导数值,即附件12中的“I”列。
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认可,且未对上述曲线方程式的二阶导数公式,数据输入,以及如何获得附件12的“I”列数据提出异议,如前所述,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在双方当事人对所使用的数据及其计算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对附件12中的计算结果,在本案审理中予以采纳。
请求人认为当二阶导数函数值由正变负,或由负变正,即意味着存在一个点其二阶导数为0,即反曲点。
也就是说,对于附件12中的“I”列中的数据,当由正变负,或由负变正,即为反曲点,并于口头审理当庭具体指出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中,第一透镜物侧面1个反曲点,像侧面没有;第二透镜物侧面1个反曲点,像侧面没有;第三透镜物侧面4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第四透镜物侧面2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专利权人对此认可。
因此,由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中的第一至第四透镜的物侧面和像侧面的反曲点配置如上所述,
则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透镜至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结合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二者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四透镜具有负屈光力,且其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三透镜或所述第四透镜中至少一个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中公开了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以及第四透镜物侧面2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第三透镜物侧面4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因此,权利要求10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0和13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的焦距f与每一片具有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fp的比值f/fp为PPR,其满足下列条件:0.5≦ΣPPR≦10。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中公开了第一透镜510具有正屈折力;第二透镜520具有负屈折力;第三透镜530具有正屈折力;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根据表九,第一透镜的焦距f1=1.19mm,第三透镜的焦距f3=1.32mm,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焦距f=1.33mm,由此可以计算得出ΣPPR=(1.33/1.19)+(1.33/1.32)=2.126(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1的0.5
≦ΣPPR≦10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与光学畸变分别为TDT与ODT,其满足下列条件:│TDT│<60%;以及│ODT│≦50%。 该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为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从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光学畸变为ODT,│ODT│≦50%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mm<Σ│InRS
│≦10mm。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Σ│InRS│=0.9843mm(该值落在0mm<Σ│InRS│≦10mm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5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31
│+│InRS32│+│InRS41│+│InRS42│)/InTL≦2;权利要求16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
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31│+│InRS32│+│InRS41│+│InRS42│)/HOS≦2。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InRS31│+│InRS32│+│InRS41│+│InRS42│
的值为0.5252mm,InTL=1.327mm,TL(即本专利的HOS)=2.134mm。由此可以计算得出(│InRS31│+│
InRS32│+│InRS41│+│InRS42│)/InTL=0.5252/1.327=0.396;以及(│InRS31│+│InRS32│+│InRS41│
+│InRS42│)/HOS=0.5252/2.134=0.246。上述比值0.396和0.246分别落在权利要求15和16所限定的上述数值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5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和16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5、权利要求17从属于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所有具正屈光力的透镜的焦距总和为ΣPP,其满足下列条件:0<f1/ΣPP≦0.8。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中公开了第一透镜510具有正屈折力;第二透镜520具有负屈折力;第三透镜530具有正屈折力;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根据表九,第一透镜的焦距f1=1.19mm,第三透镜的焦距f3=1.32m。由此可以计算得出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Σ
PP=1.19+1.32=2.51mm,则计算得出f1/ΣPP=1.19/2.51=0.474(该值落在0<f1/ΣPP≦0.8范围内)。因此,
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亦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6、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了一种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
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81-0089、0127段、图9-10)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含光圈500、第一透镜510、第二透镜520、第三透镜530、第四透镜540、红外线滤除滤光片560、成像面550以及电子感测元件570,其中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中具屈折力的透镜为四片。第一透镜510具有正屈折力,其物侧表面511近光轴处为凸面,其像侧面表面512近光轴处为凸面,并皆为非球面;第二透镜520具有负屈折力;第三透镜530具有正屈折力;第四透镜540具有负屈折力,其物侧表面541近光轴处为凸面,其像侧表面542近光轴处为凹面,并皆为非球面。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根据附件12中的“I”列中的数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中,第一透镜物侧面1个反曲点,像侧面没有;第二透镜物侧面1个反曲点,像侧面没有;第三透镜物侧面4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第四透镜物侧面2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即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了权利要求18中的“第四透镜物侧表面及像侧表面中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以及第一透镜至第三透镜中至少两透镜中每个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一个反曲点”。
参见表九,该镜片组的焦距f=1.33mm,光圈值Fno=2.25(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8中的1.2≦f/HEP≦3.0范围内);参见0089段的表格,其中公开了HFOV(度)=43.5,则│Tan(HFOV)│=0.949(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8的0.4≦│tan(HAF)│≦3.0范围内);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TL(即本专利的HOS)=2.134mm(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8的0mm<HOS≦3.0246mm范围内),并且可以计算得出TL/f=2.134/1.33=1.605(该值落在权利要求18中的0.5≦HOS/f≦2.5数值范围内)。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 1 的评述,对比文件 1 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InRS31│+│InRS32│+│InRS41│+│InRS42│
=0.5252mm(该值落在权利要求 18 的 0.4449mm<│InRS31│+│InRS32│+│InRS41│+│InRS42│≦
0.5382mm范围内),Σ│InRS│=0.9843mm,InTL=1.327mm,因此Σ│InRS│/InTL =0.9843/1.327=0.742(该值在权利要求18的0<Σ│InRS│/InTL≦3范围内)。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图10中可以读出歪曲率小于3.00%(该值落入在│ODT│≦50%范围内)。
因此,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8中限定了所述光学成像系统在结像时的TV畸变为TDT,│TDT│<60%。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本领域常规的术语│TDT│
限定在<60%这一宽泛的范围并不会为本专利带来创造性;此外,当取通用比例4:3或16:9时,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TV畸变亦符合│TDT│<60%。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9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三透镜的至少一个表面具有至少二个反曲点。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根据附件12中的“I”列中的数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中,第三透镜物侧面4个反曲点,像侧面1个反曲点。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8、权利要求20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满足下列条件:0<(│InRS31
│+│InRS32│+│InRS41│+│InRS42│)/InTL≦2。该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
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5评述,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9、权利要求21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光学成像系统还包括光圈以及图像感测元件,所述图像感测元件设置于所述成像面,并且所述光圈至所述成像面于光轴上具有距离InS,其满足下列公式:0.5≦InS/HOS≦1.1。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中公开了影像拾取系统镜片组由物侧至像侧依序包含光圈500、
第一透镜510、第二透镜520、第三透镜530、第四透镜540、红外线滤除滤光片560、成像面550以及电子感测元件570,从图9可以看出电子感测元件570设置于成像面550。同时,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8的评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的镜片组的InS/TL(即本专利的HOS)=0.997(该值落在0.5≦InS/HOS≦1.1范围内)。
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实施例五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3-11、13-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2、18-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并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1610090398.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刘文治主审员:袁洁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秦一帆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7759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610090398.1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附件1、附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附件3、对比文件3、附件4、对比文件4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7759),专利号 201610090398.1,发明创造名称为《光学成像系统》。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24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随后,请求人于2024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重新提交了附件1及补充提交了附件2-11、16-18(编号以请求人主张为准),具体如下:附件1(以下称“对比文件1”):TW201346322A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6日;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21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1定义了InRSI,InRSO以及InRS31、InRS32、InRS41、InRS42。
专利权人一方: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专利权人认为:①关于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每个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是指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径所在的位置,即成像系统的最大视角入射光通过入射光瞳最边缘的光线于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交会点位置。
④关于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直接公开的特征构成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
程序事项:合议组于2024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4年08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本案认定:(二)关于证据对于附件1(即对比文件1),其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二)关于证据对于附件1(即对比文件1),其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并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落脚于『能否实现』:需要确认并能制备的,应当记载确认手段(结构表征、谱图、制备例)与效果数据;依赖参数限定的,应当给出参数的获取路径与技术效果依据。补交实验数据可以用于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不能用于补足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本身。
本案认定: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6本身(包括其光盘中的各视频)及附件16本身(包括其光盘中的各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关于审查基础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1。
② 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的特征构成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
③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每个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径位置”是指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最大有效半径所在的位置,即成像系统的最大视角入射光通过入射光瞳最边缘的光线与该透镜的物侧面或像侧面的交会点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术语,其含义是清楚的。
④ 结论:宣告201610090398.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表明:本案的胜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链是否完整。公开时间、真实性、关联性三条主线中任何一条断裂,都足以使实体主张落空,因此质证顺序往往应先于技术辩论。
5. 决定要点解读
本领域中借由普遍使用的常规光学设计软件来获得一给定光学成像系统的相关参数数 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且普遍采信的方式。而利用光学追迹对光学成像系统的透镜侧面的 最大有效径、矢高以及像高这些参数计算,是光学设计软件基本的功能,与软件类型、版本关系 不大,不同的软件类型、版本的计算结果也不会有实质差别。并且,在上述光学设计软件的使用 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进行模拟计算时必然需要在软件中输入数据及进行相应操作选择。 如果输入数据和模拟过程中的操作选择,均符合对比文件实施例的情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 下,可以认为利用上述软件得出的对比文件实施例的光学成像系统的上述参数,属于对比文件实 施例客观上的公开内容。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后续的重点在于核查各项无效理由的认定边界,并评估是否存在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收缩保护范围以保住部分权利的空间。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附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附件3、对比文件3。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证据认定、优先权/宽限期。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证据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互联网证据、使用公开、自行截屏等事实的认定,取决于信息公开状态是否可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互联网证据宜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或权威平台留存,证明其公开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自行截屏的证明力较弱,需辅以来源说明。
- 使用公开(销售、展出、投标)应围绕『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举证,并注意公开的连续性。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从证据形式质证:未固化、来源不明、可自行编辑的网页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 从公开时间质证: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
▸ 关于优先权/宽限期:本案涉及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两者均服务于同一目的:确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基准。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增加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应以实际申请日为基准检索。
- 宽限期适用情形为法定四种,须严格对号入座,且不能对抗抵触申请。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相同主题时,应立足于技术方案实质是否一致,而非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 主张他人泄露时,须同时证明来源源自申请人且未经其同意。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研发成果对外发布前完成专利布局,避免自身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
- 对外展示、投标、参展应留存时间记录与内容清单,便于日后证明或抗辩。
- 在后申请应在在先申请基础上尽早布局,新增内容单独考量其优先权基础。
- 对外合作、试样、展示前签订保密协议,为宽限期主张保留证据链。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7759、201610090398.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证据认定、优先权/宽限期」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