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上海琦予通信科技服务中心 |
| 专利号 | 201610917646.5 | 申请日 | 2016年10月21日 |
| 优先权日 | 2016年08月12日 | 授权公告日 | 2019年07月23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2年08月17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 审查结论 |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 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那么通常认 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 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 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610917646.5、名称为“一种无线传输中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朗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琦予通信科技服务中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支持HARQ的用户设备中的方法,其中,
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A.接收第一无线信号;
-步骤B.在L1个时间间隔中分别检测低延迟信令;
-步骤C.发送第一HARQ-ACK信息;
其中,所述低延迟信令是物理层信令;所述低延迟信令中包括第一域,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和所述第一无线信号相关联的HARQ-ACK比特,所述低延迟信令被用于确定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部分或者全部HARQ-ACK比特;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和所述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分别包括正整数个HARQ-ACK比特,一个所述HARQ-ACK比特指示一个下行比特块是否被正确译码;所述L1是正整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还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C0.根据基于1毫秒TTI的LTE方案确定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所占用的空口资源;
其中,在所述L1个时间间隔中未检测到所述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且仅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所述第一无线信号对应的TTI是1毫秒。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还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A1.接收第一信令;
其中,所述第一信令包括DAI域;所述第一信令中的所述DAI域被用于确定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分别在L2个时间间隔中被正确接收,
所述L2个时间间隔是所述L1个时间间隔的子集,所述L2是正整数;所述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中至少存在第一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对应的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还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C1.发送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L2个低延迟信令分别包括所述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的调度信息,所述调度信息包括{所占用的时频资源,MCS,RV,NDI,HARQ进程号}中至少之一。
6.根据权利要求 4 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中的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在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位置}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是由同时属于所述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和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的HARQ-ACK比特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域包括{第一信息比特组,第二信息比特组}中的至少第二信息比特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包括2个信息比特,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包括1个信息比特;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的取值等于所述相应的低延迟 HARQ-ACK 比特组中的所述HARQ-ACK比特的数量除以4所得的余数,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指示所述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且仅包括基于1ms TTI的LTE方案确定的给定物理层信道上传输的HARQ-ACK比特。
9.一种支持HARQ的基站中的方法,其中,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A.发送第一无线信号;
-步骤B.在L1个时间间隔中发送低延迟信令;
-步骤C.接收第一HARQ-ACK信息;
其中,所述低延迟信令是物理层信令;所述低延迟信令中包括第一域,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和所述第一无线信号相关联的HARQ-ACK比特,所述低延迟信令被用于确定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部分或者全部HARQ-ACK比特;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和所述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分别包括正整数个HARQ-ACK比特,一个所述HARQ-ACK比特指示一个下行比特块是否被正确译码;所述L1是正整数。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还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C0.根据基于1毫秒TTI的LTE方案为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配置空口资源;
其中,在所述L1个时间间隔中未发送所述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且仅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所述第一无线信号对应的TTI是1毫秒。
11.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还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A1.发送第一信令;
其中,所述第一信令包括DAI域;所述第一信令中的所述DAI域被用于确定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分别在L2个时间间隔中被发送,所述L2个时间间隔是所述L1个时间间隔的子集,所述L2是正整数;所述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中至少存在第一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对应的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还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C1.接收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L2个低延迟信令分别包括所述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的调度信息,所述调度信息包括{所占用的时频资源,MCS,RV,NDI,HARQ进程号}中至少之一。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中的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在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位置}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是由同时属于所述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和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的HARQ-ACK比特组成。
15.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域包括{第一信息比特组,第二信息比特组}中的至少第二信息比特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包括2个信息比特,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包括1个信息比特;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的取值等于所述相应的低延迟 HARQ-ACK 比特组中的所述HARQ-ACK比特的数量除以4所得的余数,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指示所述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
16.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且仅包括基于1ms TTI的LTE方案确定的给定物理层信道上传输的HARQ-ACK比特。
17.一种支持HARQ的用户设备,其中,包括如下模块: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无线信号;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在L1个时间间隔中分别检测低延迟信令;
-第一处理模块:用于发送第一HARQ-ACK信息;
其中,所述低延迟信令是物理层信令;所述低延迟信令中包括第一域,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和所述第一无线信号相关联的HARQ-ACK比特,所述低延迟信令被用于确定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部分或者全部HARQ-ACK比特;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和所述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分别包括正整数个HARQ-ACK比特,一个所述HARQ-ACK比特指示一个下行比特块是否被正确译码;所述L1是正整数。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还用于根据基于1毫秒TTI的LTE方案确定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所占用的空口资源;其中,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在所述L1个时间间隔中未检测到所述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且仅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所述第一无线信号对应的TTI是1毫秒。
19.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第一信令;所述第一信令包括 DAI 域;所述第一信令中的所述 DAI 域被用于确定所述第一 HARQ-ACK 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
20.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分别在L2个时间间隔中被正确接收,所述L2个时间间隔是所述L1个时间间隔的子集,所述L2是正整数;所述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中至少存在第一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对应的第一低延迟 HARQ-ACK 比特组中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还用于发送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
所述L2个低延迟信令分别包括所述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的调度信息,所述调度信息包括{所占用的时频资源,
MCS,RV,NDI,HARQ进程号}中至少之一。
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中的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在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位置}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是由同时属于所述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和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的HARQ-ACK比特组成。
23.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域包括{第一信息比特组,第二信息比特组}
中的至少第二信息比特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包括2个信息比特,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包括1个信息比特;
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的取值等于所述相应的低延迟 HARQ-ACK 比特组中的所述HARQ-ACK比特的数量除以4所得的余数,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指示所述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
24.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且仅包括基于1ms TTI的LTE方案确定的给定物理层信道上传输的HARQ-ACK比特。
25.一种支持HARQ的基站设备,其中,包括如下模块: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发送第一无线信号;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在L1个时间间隔中发送低延迟信令;
-第二处理模块:用于接收第一HARQ-ACK信息;
其中,所述低延迟信令是物理层信令;所述低延迟信令中包括第一域,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和所述第一无线信号相关联的HARQ-ACK比特,所述低延迟信令被用于确定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部分或者全部HARQ-ACK比特;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和所述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分别包括正整数个HARQ-ACK比特,一个所述HARQ-ACK比特指示一个下行比特块是否被正确译码;所述L1是正整数。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还用于根据基于1毫秒TTI的LTE方案为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配置空口资源;其中,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在所述L1个时间间隔中未发送所述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且仅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所述第一无线信号对应的TTI是1毫秒。
27.根据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送模块还用于发送第一信令;所述第一信令包括 DAI 域;所述第一信令中的所述 DAI 域被用于确定所述第一 HARQ-ACK 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
28.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分别在L2个时间间隔中被发送,
所述L2个时间间隔是所述L1个时间间隔的子集,所述L2是正整数;所述L2个所述低延迟信令中至少存在第一低延迟信令,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对应的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还用于接收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
所述L2个低延迟信令分别包括所述L2个低延迟无线信号的调度信息,所述调度信息包括{所占用的时频资源,
MCS,RV,NDI,HARQ进程号}中至少之一。
30.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低延迟信令中的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在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位置}中的至少前者,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是由同时属于所述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和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的HARQ-ACK比特组成。
31.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域包括{第一信息比特组,第二信息比特组}
中的至少第二信息比特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包括2个信息比特,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包括1个信息比特;
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信息比特组的取值等于所述相应的低延迟 HARQ-ACK 比特组中的所述HARQ-ACK比特的数量除以4所得的余数,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二信息比特组指示所述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
32.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基站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且仅包括基于1ms TTI的LTE方案确定的给定物理层信道上传输的HARQ-ACK比特。”针对上述专利权,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2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3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07733620B。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9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另于2022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CN107615696A,其优先权日为2015年05月29日、2016年05月23日,其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9日;
证据2:CN108886778A,其优先权日为2016年03月30日、2016年05月11日和2016年08月19日,
公开日为2018年11月23日;
证据3:3GPP文档R1-16492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3日;
证据4:WO2016123045A1及其中文译文,公布日为2016年08月04日;
证据5:3GPP文档R1-164276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4日;
证据6:US20120042221A1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6日;
证据7:CN102918793A,其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
证据8:WO2016123372A1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布日为2016年08月04日;
证据9:3GPP文档R1-155376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5日;
证据10:3GPP文档R1-154116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4日;
证据11:王文涛,“载波聚合下ACK/NACK信息反馈及SRS技术的研究”,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2年12月31日;
证据12:CN101771513A,其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证据13:CN103326806A,其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证据14:CN102740465B,其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次意见陈述书替代在先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理由和证据,并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3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1、2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2、4-10、12-18、20-26、28-3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4-6、8-10、12-14、16-18、20-22、24-26、28-30、3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4-10、12-18、20-26、28-32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分别以证据3、4、5、6、7、8为最接近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其他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3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2年10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2年0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书以及于2022年0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专利权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指出证据2的最晚优先权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无法用作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同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反证1-3用于证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公开相应的特征。其中:
反证1:3GPP TS 36.213 V10.5.0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2:3GPP TS 36.211 V10.5.0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反证3:3GPP RP-15077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22年12月0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23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并同时提交了证据2 的优先权文件2及其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证据2 的优先权文件2(证据2的2016年05月11日的优先权文件US62334888)记载了证据2 的附图1-19中对应的内容,证据2能够享有优先权日2016年05月11日,因此证据2 可以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
合议组与2023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3年03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23年02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23年0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表示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以2022年09月19日提交的为准,
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并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6、8-10以及优先权文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均详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2. 证据认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证据3、5、7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3、5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持HARQ的用户设备中的方法,证据3公开了一种同时传输上行链路(UL)信号以实现较短传输时间间隔(TTI)操作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3页第2.2节):
“有/无sPUSCH或PUSCH的情况下sPDSCH和PDSCH的HARQ反馈。
为了最大化sTTI的DL延迟优势,应将sTTI用于在UL上传输HARQ反馈。之后自然地会规定:配置UE 接收 sPDSCH,意味着以相同的 TTI 长度和与生成 PDSCH 的反馈相比更短的处理时间来配置sPUCCH。
提案3:配置DL sTTI意味着也使用相同的TTI长度配置sPUCCH。
在下文中,我们使用s-A/N表示sPDSCH的反馈,使用A/N表示PDSCH的反馈。应决定在下列不同情况下,采用哪些替代方法来发送s-A/N和A/N。该列表的前提是,假设不同时传输PUSCH和sPUSCH,
并且 s-A/N必须以更短的处理时间使用sTTI来发送。
1. 单独发送s-A/N时,在sPUCCH上传输。
2. s-A/N + sPUSCH(二者均与sPDSCH具有相同的TTI 长度):
根据传统系统的规范,除了通过穿孔 sPUSCH 数据来规定 s-A/N 信令之外,还可以规定同时传输sPUCCH和sPUSCH。
3. s-A/N+PUSCH(或者为sPUSCH,具有长于s-A/N 传输的TTI 长度):
至少需要支持PUSCH上s-A/N的传输。PUSCH可划分为多个虚拟 sTTI,使s-A/N在一个虚拟sTTI内穿孔PUSCH数据。相比同时传输PUCCH和PUSCH,同时传输sPUCCH和PUSCH将需要额外的规范和实现工作,因为sPUCCH传输可能在PUSCH传输的中间开始和/或结束,这至少在功率受限的情况下是存在问题的。
4. A/N + sPUSCH为了保留UL信号的单载波特性,可通过穿孔sPUSCH数据来传输A/N。至少对于非常短的sTTI,UE有时可能需要停止其在接收sPUSCH授权之前已经开始的PUCCH传输。否则,sPUSCH穿孔PUCCH可能容易导致PUCCH上整个A/N损坏。同时传输PUCCH和PUSCH后,将存在与同时传输sPUCCH和 PUSCH类似的功率控制问题。
5. s-A/N + A/N当DL TTI从较长切换到较短时,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对于处理功率受限的情况,同时传输PUCCH和sPUCCH意味着与同时传输sPUCCH和PUSCH、或者同时传输sPUSCH和PUCCH相类似的问题。为了避免同时传输 sPUCCH和PUCCH,可以在sPUCCH上承载所有的HARQ反馈。这可以逐个子帧来完成,这样如果UE在意识到需要在同一子帧中提供s-A/N之前已经开始传输PUCCH,则UE将终止PUCCH传输,
并联合传输A/N和s- A/N。另一种方法是,当无s-A/N传输时也将sPUCCH用于A/N,即当UE被配置用于sPDSCH时,UE也将被配置为将sPUCCH用于所有的HARQ反馈。
在sPUCCH上同时提供PDSCH和sPDSCH的HARQ反馈可能带来的问题之一是sPUCCH格式的容量,
这可能将最大反馈比特数限制为明显低于PUCCH格式提供值的值。可以设计高容量sPUCCH 格式,但是相比 PUCCH,sPUCCH不可避免地要降低覆盖范围,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限制因素。
如果sPUCCH传输可以承载PDSCH和/或sPDSCH的反馈,则可能无法设计出隐式sPUCCH资源映射,
但是DCI应当始终指示预配置集中的一个资源。”根据证据3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披露了涉及PUSCH、sPUSCH、PUCCH以及sPUCCH复用的传输方式,以及针对HARQ的反馈的相关内容,为了避免同时传输sPUCCH和PUCCH,在sPUCCH上承载所有的HARQ反馈,联合传输A/N和s-A/N。DCI始终指示预配置集中的一个资源,而DCI是物理层信令也是低延迟信令,即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步骤A,接收第一无线信号;步骤B,在L1个时间间隔中分别检测低延迟信令;步骤C:发送第一HARQ-ACK信息;其中,所述低延迟信令是物理层信令”。另外,证据3中由于进行了联合的反馈,所反馈的HARQ-ACK比特组中必然包括和PDSCH中数据信号相关的 HARQ-ACK 比特,也即第一 HARQ-ACK 信息必然包括第一 HARQ-ACK 比特组中的部分或全部HARQ-ACK比特。同时,HARQ-ACK比特指示第一下行比特块是否被正确译码,DL TTI从较长切换到较短时,UE会在正整数个TTI内检测到sPDCCH。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证据3 中未明确低延迟信令中包括第一域,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中的至少前者;(2)证据3中未具体明确低延迟信令被用于确定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哪些HARQ-ACK比特进行反馈以及如何确定时域资源。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证据3 已经公开了通过DCI指示预配置集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
该DCI中可以包括一个字段,用于通知UE即将收到的不同的HARQ-ACK比特的反馈,根据DCI中的相关字段也可以确定待反馈HARQ-ACK的比特的数量,这是为了确保基站和UE对反馈方式相互对应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5公开了一种关于NR中HARQ操作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第3页3.2节):因此,HARQ过程不仅应支持自包含反馈,还应支持延迟反馈,在这种情况下,Ack/Nack不在与数据传输相同的调度帧中发送。ACK/NACK 延迟可实现为固定或动态的时间间隔。通常,基站可以在调度帧n中发送下行链路数据,并将在调度帧n+k 中接收相应的反馈。对于固定时间间隔,
可为不同服务选择不同的k值。对于动态时间间隔,时间间隔(k)可由DCI来指示。与固定时间间隔方法相比,
动态时间间隔方法更灵活,但会引入额外的控制信令开销。可见证据5公开了DCI中可以包括用于指示时域信息的k值,因而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给出的低延迟信令可以包括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的启示,可以得出上述区别特征(2)的相关内容。
因而,在证据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中的相关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3中的DCI指示预配置集中的一个资源不能对应本专利的“第一域”,证据3明确指出预配置集中的一个资源是sPUCCH资源,而上述资源描述的是频域资源不是时域资源,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2以及证据7都证明了上述内容;证据3中的隐式sPUCCH资源映射指的是sPUCCH的频域映射,而不是时域资源映射,因而证据3 中未公开低延迟信令被用于确定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2)证据3公开的DCI指示资源属于预配置集,因而证据3不再需要通过下行调度DCI指示HARQ-ACK子帧;(3)证据5中明确指出了延迟反馈适用于不需要非常低的延迟的服务,因而不能用于低延迟反馈的传输。
对此,合议组认为:(1)正如上文所评述的,证据3 已经公开了通过DCI指示预配置集的内容, 而DCI中包括的内容字段可以用于通知UE即将收到的不同的HARQ-ACK比特的反馈,这是为了确保基站和UE对反馈方式相互对应的惯用手段。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域”,是DCI中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 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 HARQ-ACK 比特组中的 HARQ-ACK 比特,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 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相关的内容的指示。关于专利权人例举的反证和证据7的相关内容,仅能证明其属于相应文件中的协议或发明实现方式,并不能用来解释或限定证据3的内容。另外,证据3 中明确指出“如果sPUCCH传输可以承载PDSCH和/或sPDSCH的反馈,则可能无法设计出隐式sPUCCH资源映射”,因此,可以获知在共同反馈的场景中,应当是显式的资源映射情形,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5中所公开的可以在DCI中进行时域资源的指示的启示,得出DCI中可以包括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2)证据3中明确指出DCI“始终指示”资源,因而,在证据3中并不是不需要指示HARQ-ACK子帧,而是其实质上进行了上述内容的指示;(3)证据5中指出不适用非常低的延迟服务,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必然表示其不适用低延迟信令的传输,同时“非常低”和“低延迟”的程度从字面上理解本身也是不同的,另外,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两种反馈并存的场景,在证据 3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5 给出的低延迟信令可以包括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所占用的时域资源的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 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3.2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要求保护的是在未检测到所述低延迟信令的情况下的常规处理,证据3 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4页第2.2节5)当DL TTI从较长切换到较短时,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对于处理功率受限的情况,同时传输PUCCH和sPUCCH意味着与同时传输sPUCCH和PUSCH、或者同时传输sPUSCH和PUCCH相类似的问题。为了避免同时传输 sPUCCH和PUCCH,可以在sPUCCH上承载所有的HARQ反馈。这可以逐个子帧来完成,这样如果 UE 在意识到需要在同一子帧中提供s-A/N之前已经开始传输PUCCH,则UE将终止PUCCH传输,并联合传输A/N和s- A/N。另一种方法是,当无s-A/N 传输时也将sPUCCH 用于A/N,即当UE被配置用于sPDSCH时,UE也将被配置为将sPUCCH用于所有的HARQ反馈。可见证据3中在“意识到需要在同一子帧中提供s-A/N之前”UE还没有检测到DCI,此时必然是根据传统TTI方式来传送ACK,传统的LTE方式即为根据基于1毫秒TTI的LTE方案确定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所占用的空口资源,所述第一HARQ-ACK信息包括且仅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所述第一无线信号对应的TTI是1毫秒。因而证据3 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3 的附加特征涉及接收第一信令,第一信令包括DAI域,第一信令中的所述DAI域被用于确定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证据7公开了一种发送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0092段以及图7):图7的第一个示例表明UE 丢失了第二PDCCH。由于第三PDCCH的DAI值(DAI=3)与接收的PDCCH的数量(即,2)不同,因此UE识别到第二PDCCH已经丢失。在这种情况下,UE使用对应于DAI=3的PUCCH资源发送ACK/NACK 信息,并可用NACK(或NACK/DTX)指示第二PDCCH的ACK/NACK响应。对比之下,如果UE已经丢失最后一个PDCCH,如第二个示例所示,则UE 不能识别最后一个PDCCH的缺失(即丢失),因为最后接收的PDCCH的DAI索引与接收的PDCCH的数量相同。因此,UE识别到在DL子帧中仅调度了两个PDCCH。UE使用对应于DAI=2的PUCCH资源发送ACK/NACK信息,使得BS能识别到包括DAI=3的PDCCH的缺失。由此可见证据7已经公开了DCI中包括DAI,UE可以根据DAI的值确定收到了几个PDSCH进而确定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7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6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证据3中(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在sPUCCH上承载所有的HARQ反馈,即在DCI指示的资源上一起反馈PDSCH和sPDSCH的HARQ-ACK信息,因而已经公开了至少存在第一低延迟信令,第一低延迟信令对应的第一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设备在一个或多个TTI中检测和接收低延迟信令,是通信领域检测和接收数据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于其附加特征,证据3中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2页第1段)DL和UL调度的差异在于从UL授权到传输开始的这段处理时间。假设从授权到传输 (grant-to-TX)的处理时间根据TTI长度缩放,如果sPUSCH授权正在取消那些应用于相同子帧的 PUSCH 授权,则实现了从较长到较短TTI的切换延迟的最小化。在图 1中,我们通过连续UL调度的方法来阐明这一点:(a) sPUSCH调度被推迟,以进行为PUSCH调度的传输,以及(b) sPUSCH调度取消到同一子帧的较早的 sPUSCH调度。方法(b)
允许更快地利用sTTI,借此,与DL TTI切换相比从授权到TX(grant-to-TX)的处理时间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用户设备接收了低延迟无线信号的调度信息,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
调度信息中包括所占用的时频资源、MCS、RV、NDI、HARQ进程号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证据3中(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DCI始终指示预集中配置集中的一个资源,即用户设备可以根据DCI中的资源指示,确定需要反馈的数据信息个数,
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用户设备同样可以根据DCI中的反馈的内容确定对应的反馈信息所在的位置,同时根据资源指示字段中相关的内容来确定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或所述第一目标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在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位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证据7公开了一种发送控制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7说明书书0201段):DAI计数器(DL DAI)可指示基于DL SF的次序调度的PDSCH或DL授权PDCCH的次序。
也即是说,DAI计数器值可表示对应于PDSCH的PDCCH和在扩展至DL子帧n-k(k∈K)内当前子帧的范围中表示DL SPS释放的PDCCH的累计值(即计数值)。同时,可从未使用PDCCH而发送的PDSCH(例如SPSPDSCH)中排除DAI计数器指示的次序。DAI计数器值可始于0或1,也可始于任意数。为了便于描述,假设DAI计数器值始于0。例如,如果通过DL SF#1和DL SF#3调度PDSCH,则可由0、1(或1、2)用信号通知调度相应PDSCH的PDCCH中包含的DAI计数器值。在2位DAI计数器的情况下,可对大于3的DAI计数器值进行模4运算。可见,证据7已经公开了DCI通过2个比特来指示DAI,DAI的取值等于对应的比特数量除于4所得的余数,对应于权利要求7 的第一信息比特组,同时根据上文对证据3 的评述可知,证据3中已经给出了基站在低延迟信令 DCI中向用户设备指示低延迟 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所述第一HARQ-ACK比特组的内容,在上述内容的启示下,在通信领域中,基站通过DCI中的一个比特来明确指示是否包括该第一HARQ-ACK比特组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要求保护第一HARQ-ACK比特组包括且仅包括基于1ms TTI的LTE方案确定的给定物理层信道上传输的HARQ-ACK比特,结合上文证据3的评述,上述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 权利要求9-16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对应的基站中的方法步骤,用户设备与基站的处理方法是相对应的,
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权利要求17-32权利要求17-24、权利要求25-32是分别与权利要求1-8、9-16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按照相应的方法步骤设置装置中的相应模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与上文针对权利要求1-16相同的评述理由,
权利要求17-3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1610917646.5号发明专利权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吴卫民主审员:李卉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郑春雨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4852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610917646.5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4852),专利号 201610917646.5,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无线传输中的方法和装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针对上述专利权,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2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2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3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证据3:3GPP文档R1-16492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3日;
证据5:3GPP文档R1-164276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主张其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4日;
程序事项:合议组与2023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3年03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经合议组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判断采用『单独比对』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单独比对,若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即丧失新颖性。比对时既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内容;随意拼凑数值端点、从不同技术段落强行组合得到的方案,通常不属于隐含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落脚于『能否实现』:需要确认并能制备的,应当记载确认手段(结构表征、谱图、制备例)与效果数据;依赖参数限定的,应当给出参数的获取路径与技术效果依据。补交实验数据可以用于证明原申请已记载的技术效果,但不能用于补足原申请未公开的技术方案本身。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并以说明书为依据。术语含义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整体与附图解释,自造词与非常规参数容易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采用上位概念、参数区间或功能限定时,须有足够实施例支撑,否则会被认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认定:3.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持HARQ的用户设备中的方法,证据3公开了一种同时传输上行链路(UL)信号以实现较短传输时间间隔(TTI)操作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3页第2.2节):“有/无sPUSCH或PUSCH的情况下sPDSCH和PDSCH的HARQ反馈。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1.审查基础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② 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证据3中未明确低延迟信令中包括第一域,所述低延迟信令中的所述第一域被用于确定{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是否包括第一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所述相应的低延迟HARQ-ACK比特组中的HARQ-ACK比特的数量}中的至少前者;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哪些HARQ-ACK比特进行反馈以及如何确定时域资源。
④ 技术启示判断: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在证据3已经公开了通过DCI指示预配置集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DCI中可以包括一个字段,用于通知UE即将收到的不同的HARQ-ACK比特的反馈,根据DCI中的相关字段也可以确定待反馈HARQ-ACK的比特的数量,这是为了确保基站和UE对反馈方式相互对应的惯用手段。
⑤ 合议组认定:对此,合议组认为:(1)正如上文所评述的,证据3已经公开了通过DCI指示预配置集的内容,而DCI中包括的内容字段可以用于通知UE即将收到的不同的HARQ-ACK比特的反馈,这是为了确保基站和UE对反馈方式相互对应的惯用手段。
⑥ 结论:宣告201610917646.5号发明专利权全无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 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常用的技术手段,那么通常认 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 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 有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创造性、新颖性、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翻盘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阶段能否通过重新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来扭转认定。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优先权/宽限期:本案涉及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或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两者均服务于同一目的:确定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基准。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在后申请相对于在先申请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增加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应以实际申请日为基准检索。
- 宽限期适用情形为法定四种,须严格对号入座,且不能对抗抵触申请。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相同主题时,应立足于技术方案实质是否一致,而非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 主张他人泄露时,须同时证明来源源自申请人且未经其同意。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在后申请应在在先申请基础上尽早布局,新增内容单独考量其优先权基础。
- 对外合作、试样、展示前签订保密协议,为宽限期主张保留证据链。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4852、201610917646.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创造性、优先权/宽限期」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