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一种混凝土管桩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的生产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1F489343 复审通知书(程序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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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复审请求人安庆泽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号
申请日优先权日
公开日复审请求日
法律依据审查结论复审通知书(程序性文书)

决定要点

(本决定书未在正文前列示独立“决定要点”,详见下文“二、决定的理由”。)

文书正文

复审通知书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22年04月29日驳回了本专利申请。应申请人安庆泽远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5日提出的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关于审查文本本案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 2、具体的理由阐述(1)本案的申请人不具备提出复审请求的资格本案合议组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核实:本案的申请人(安庆泽远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QH2Y0Q)已于2021年09月30日注销,其注销日早于本案的复审请求日2022年06月25日。根据民法典第59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由此可见,本案的申请人安庆泽远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之前已注销, 即意味着其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不再具备提出复审请求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不属于本案提出复审请求的适格主体。 (2)没有在案证据表明本案的专利申请权具有合法的继受主体,且本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有资格继续代理本案关于专利申请权的继受,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进一步规定,(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或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销或者改变组织形式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然而,合议组经核实本案的专利审查档案,并未发现本案曾按照规定向专利 - 2 - 局提交专利申请权的书面转让或赠予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变更证明文件以及变更后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亦即没有在案证据表明本案的专利申请权有合法的继受主体。 关于本案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首先,本案虽然在实质审查阶段提交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但其中并未表明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由此无法确定本案的代理机构有权代表其委托人继续提出复审请求;其次,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有全权委托协议,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4节“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变更”中规定,(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然而,合议组经核实本案的专利审查档案,本案在复审阶段也未曾向专利局提交变更后的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亦即没有在案证据表明目前的代理机构有资格继续代理本案。 (3)关于复审请求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和处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2.2节“复审请求人资格”中规定,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进一步地,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7.6节“驳回请求”中规定,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具体到本案,如上所述,鉴于本案的申请人已经注销,其并不具备提出复审请求的资格。 本案应在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一个月内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2)和6.7.2.4节(4)的规定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权的书面转让或赠予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变更后的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上述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仍无法证明本案符合复审受理条件的,合议组将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逾期未答复,该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 3 -

说明:本文书为程序性文书,未设「案由 / 决定的理由 / 决定」三级结构,此处按原文顺序呈现正文。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1F489343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
审查结论复审通知书(程序性文书)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十条

本案为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编号 1F489343),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混凝土管桩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的生产方法》。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通知书(程序性文书)。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本节未能从原文中结构化提取到当事人主张,详见「一、案由」原文。)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复审请求的答复与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复审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程序上还须具备请求人主体资格,主体注销、撤销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或补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复审通知书的答复):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答复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修改的边界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明确记载的内容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将不同权利要求的特征重新组合作进一步限定时,须考察特征之间是否存在不可分割的配合关系;孤立抽取存在配合关系的特征进行重组,通常会被认定超范围。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未能从原文中结构化提取推理链要素,详见「二、决定的理由」原文。)

5. 决定要点解读

(本决定书未在正文前列示独立「决定要点」,其裁判规则可自「二、决定的理由」中归纳。)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为复审程序中的程序性文书,未就复审请求的答复与视为撤回、复审通知书的答复、创造性、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作出实体认定。其参照价值在于呈现复审程序对期限、主体资格与答复要求的具体掌握标准。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程序问题。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程序问题:本案属于程序性争议,涉及请求主体资格、视为撤回、诚实信用原则等事项。程序问题往往先于实体问题审查,一旦成立,实体争议无需再行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核查对方主体存续状态与请求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注销、签名伪造等情形可直接导致请求不能被支持。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或权利转移登记,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各类通知书,避免因程序瑕疵失权。
  • 对程序性缺陷应主动补正,同时保留实体争辩的完整意见。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建立申请文件的签署、提交与期限管理机制,避免因程序疏漏丧失权利。
  • 注意留存研发与申请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1F48934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程序问题」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