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 |
| 专利号 | 201480083488.7 | 申请日 | 2014年11月07日 |
| 优先权日 | — | 授权公告日 | 2019年07月23日 |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24年01月25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 审查结论 |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 — |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 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证据公开并给出相应的技 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 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 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1480083488.7号、名称为“一种呼气阀”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4年11月0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出第5654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第565406号审查决定),宣告在专利权人于2023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至9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第565406号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呼气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其中阀体包括:
用以输入呼出气体的第一阀口;
用以连接PEEP阀的第二阀口,所述第一阀口和所述第二阀口之间具有呼气通道;以及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的流量采集模块,其中: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
所述呼气阀还包括手轮,用以将所述阀体紧固连接在一呼吸阀座上,所述手轮可旋转的套接在所述阀体的外部,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
所述手轮包括用以卡持连接在所述呼吸阀座开口端上的紧固环,所述紧固环上的多处设有导棱,所述呼吸阀座开口端的内壁上设置导柱,其中:旋拧所述手轮,所述导柱由所述导棱的开口滑入其中,将所述阀体紧固在所述呼吸阀座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流量采集模块至少包括分别设置在呼气通道中的节流件和采样通道,所述采样通道包括两个分别设置在所述节流件两侧的采样通道入口。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节流件为金属膜片或者耐高温蒸煮膜片。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采样通道包括第一采样通道和第二采样通道,所述采样通道入口包括:连通至所述第一采样通道中的第一采样通道入口和连通至所述第二采样通道中的第二采样通道入口;
所述第一采样通道还包括第一采样通道出口,所述第二采样通道还包括第二采样通道出口。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入口或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入口的轴向与所述节流件所在的平面互成的角度范围在0°-90°之间。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和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设置在所述节流件的同一侧。
7.如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和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的轴向与所述节流件所在的平面成75°-90°之间的夹角。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棱上设有凸块,所述导柱上设有与所述凸块位置相适配的凹槽。
9.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呼气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端口至少包括用以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相适配连接的第一接头以及用以与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相适配连接的第二接头;
当所述阀体紧固在一呼吸阀座上时,所述第一接头或所述第二接头的轴向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或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的轴向平行。”针对上述维持有效的专利权,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随同请求书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包含证据1-1至证据1-5,具体如下:
证据1-1:(2023)晋并南证民字第42897号公证书,公证内容涉及在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太钢总医院医技住院楼8层神经外科护士站旁的房间对其中标有“设备名称:呼吸机;规格型号:HAMILTON-C2;生产厂商:哈美顿”的设备进行介绍并拍照、摄像的过程;其中,拍照内容共计36张照片作为公证书附件2;摄像内容刻录于光盘作为公证书附件1,其中,证据1-1进一步包含证据1-1-1至证据1-1-3,具体如下:
证据1-1-1:上述附件1第3分50秒至第3分57秒的视频,存证编号为2401241832393c2;
证据1-1-2:上述附件1第7分20秒至第7分35秒的视频,存证编号为2401241835303c3;
证据1-1-3:上述附件1第10分50秒至第11分37秒的视频,存证编号为2401241835313c4;
证据1-2:十堰市人民医院官网对Hamilton C2呼吸机的招标采购公告网页的可信时间戳存证,网页发布时间为 2014年 07月 08 日,互联网证据平台的存证编号为 2401241740383af,时间戳证书的存证编号为2401241740553b0;
证据1-3:航空总医院官网对瑞士哈美顿C2型号有创呼吸机的采购公示网页的可信时间戳存证,网页发布时间为2014年02月19日,互联网证据平台的存证编号为 2401241748193b9,时间戳证书的存证编号为2401241748293ba;
证据1-4:3618医疗器械网对瑞士哈美顿HAMILTON-C2多功能ICU呼吸机的展示网页,网页发布时间为 2011 年 01 月 14 日,互联网证据平台存证编号为 2401241750303bc,时间戳证书的存证编号为2401241750313bd;
证据1-5:千里马招标官网对HAMILTON-C2呼吸机招标结果,具体为:(1)重症医学科对HamiltonC2呼吸机的招标项目,招标结果公示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4年07月08日;(2)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的招标项目,中标产品包括哈美顿C2呼吸机,招标结果公示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3)安徽冲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呼吸机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为Hamilton-C2呼吸机,招标结果公示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互联网证据平台存证编号为2401241756363bf,时间戳证书的存证编号为2401241757503c1;
证据2:CN20391571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证据3:CN10314309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12日;
证据4:CN201184799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证据5:CN20110488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27日;
证据6包含证据6-1至证据6-3,具体如下:
证据6-1:道客巴巴网站发布的“哈美顿C2呼吸机使用手册”可信时间戳存证,网页发布时间为2014年08月22日,互联网证据平台存证编号为24012315084059e,时间戳证书的存证编号为2401231509145a1;
证据6-2:证据6-1所述哈美顿C2呼吸机使用手册节选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3:证据6-1所述哈美顿C2呼吸机使用手册原文。
请求人主张证据1-1(包含证据1-1-1至证据1-1-3)至证据1-5形成完整的证据1,证据6-1至证据6-3形成完整的证据6,均能用于证明哈美顿C2呼吸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主张:
(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流量采集模块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其中: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对流量采集模块消毒,减小操作出错概率。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2结合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 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6所述呼吸机与证据1所述呼吸机属于同一型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6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呼气阀还包括手轮,用以将所述阀体紧固连接在一呼吸阀座上,所述手轮可旋转的套接在所述阀体的外部,所述手轮包括用以卡持连接在所述呼吸阀座开口端上的紧固环,所述紧固环上的多处设有导棱,所述呼吸阀座开口端的内壁上设置导柱,其中:旋拧所述手轮,所述导柱由所述导棱的开口滑入其中,将所述阀体紧固在所述呼吸阀座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呼气阀与呼吸阀座之间的便捷拆装以及固定。然而,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或证据6公开,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即便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为了实现呼出气体流量采集及检测,
在装配呼气阀的结构(呼吸阀座)上设置采集端口以实现与呼气阀采样通道连通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特征也被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而,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
7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2或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1或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或者被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于2024年0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其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补充,其中补充提交了U盘,U盘内包含上述证据1-1-1、证据1-1-2、证据1-1-3的视频文件以及证据1-2、证据1-3、证据1-4、证据1-5、证据6-1的可信时间戳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4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后于2024年03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24年02月04日递交的U盘转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4月29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明确如下事项:
1. 关于审查基础,合议组当庭告知本案权利要求的审查基础是第565406号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至9项。
2. 关于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
3. 关于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1至证据1-5、证据1-1-1至证据1-1-3、证据2至5、证据6-1至证据6-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是,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公证书中所拆解的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对于证据1-2至证据1-5与证据1-1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证据6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具体理由是:(1)证据1-1所述公证书中并不包含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太钢总医院购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合同、发票等信息,缺少能够证明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公开时间的证据,
对于请求人主张使用生产时间和装机时间证明该呼吸机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进一步地,专利权人认为同一型号呼吸机可以适配多种呼气阀,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视频中的呼气阀是该型号呼吸机的原装呼气阀,因而无法确定该呼气阀的公开时间。(2)证据1-2、1-3、1-5为招标公示,不涉及任何技术内容,证据1-4所示网页也不涉及任何技术内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5篇非专利文献也不涉及任何呼气阀结构的技术内容,上述证据均无法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3)证据6涉及在道客巴巴网站上下载的文档,但是该类网站上显示的上传时间并不能证明其所载文档内容实际上传网络的时间即公开时间,同时提交(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书作为上述主张的佐证以供合议组参考。
请求人当庭展示证据1-1所述公证书原件,并播放相应视频内容。请求人认为:(1)证据1-1公证书中所拆解的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生产时间和装机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并当庭提交5篇非专利文献用于证明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请求人指出,呼吸机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是最高级别的医疗器械,若其结构发生变更应进行重新注册,而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并未有注册变更记录,
也就不存在变更的可能性。(2)证据1-2至证据1-5通过型号与证据1-1相关联,均可用于证明1-1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同时提交第424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及(2020)京73初2602号的行政判决书佐证中标文件的证明力。(3)对于证据6的公开时间,请求人认为:道客巴巴网站上每一次修改都会改变上传时间,并且上传证据6的用户名是“医学手册”,其上传文档的目的是为医疗工作者了解医疗器械的知识,其上传的文档处于公开的状态,因而文档的上传时间可以作为公开时间。请求人提交第5634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作为上述主张的佐证,同时指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书中所记载的是“此类网站”,而并未明确是“道客巴巴”网站,而在“此类网站”上的操作不能代表在“道客巴巴”网站上的操作。请求人明确上述当庭提交的2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1份行政判决书、
5篇非专利文献均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4. 双方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请求人当庭重点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3和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权利要求1中限定流量采集模块设置在所述呼吸通道中,其中: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2)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第565406号审查决定中已经认定其被证据2公开。并且,证据2中的积水杯并不影响与证据1中的包含手轮结构的呼气阀结合,请求人当庭展示包含积水杯和手轮结构的呼气阀供合议组参考,用以说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没有技术障碍。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后采集端口的设置只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在阀座上设置采集端口,一种是通过软管连接。因而,在阀座上设置采集端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该区别也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以证据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和证据5公开的内容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所认定的上述证据1(或证据6)与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阀体的整体拆卸高温蒸煮消毒,无需对流量采集模块进行单独拆卸;(2)避免气流易受PEEP阀影响,造成气流波动较大,影响流量采集模块的测量精度,进而影响PEEP阀控制的稳定性;(3)实现呼吸阀的采集通道和呼吸阀座的采集端口对准、固定和密封。证据2没有公开流量采集模块与呼吸阀座上的采集端口相匹配。并且,证据2设置有体积较大的积水杯,积水杯与流量传感器之间的间隙较短,没有物理空间设置用于抓握、体积较大的手轮,因而无法与证据1中包含手轮结构的呼气阀相结合。请求人当庭展示的视频内容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呼吸阀座是用以紧固呼气阀的结构件,而证据3的密封件70是可形变结构,其不能相当于“呼吸阀座”。相应地,也就没有公开在呼吸阀座上设置采集端口。证据4和证据5公开的是独立于呼气阀的流量传感器,其同样没有给出将采集端口设置于呼吸阀座上以方便拆卸的技术启示。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5和7中所述角度范围不包含端点值,而倾斜的角度更方便进气。请求人不认可专利权人对上述权利要求的限缩解释,并且认为即便所述角度范围不包含端点值,
对于角度的选择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表示坚持书面意见,专利权人未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证据认定证据1为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使用公开证明,证据2至5为专利文献,证据6为道客巴巴网站发布的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产品使用手册及其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至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6-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6-2的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证据1-1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公开时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能够结合证据1-2至证据1-5中的招标公示时间等公开时间认定证据1-1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公开时间,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对于同一种产品来说,尤其是对于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来说,产品型号与具体产品之间应该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同一种型号的所对应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结构,这符合一项产品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规律。证据1-2是十堰市人民医院官网发布的呼吸机招标结果公示,网页发布日期为2014年07月08日,公示内容中列明项目名称为“呼吸机”、规格型号为“Hamilton C2”、
制造商为“瑞士哈美顿”,中标价格为“35.2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贰仟元整”,备注显示“质保1年,交货期15天”,公示期“自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10日”。证据1-3是航空总医院官网发布的医疗设备采购公示,网页发布日期为2014年02月19日,公示内容中列明:序号“1”、设备名称“有创呼吸机”、采购数量“2”、使用部门“心内二科”、中标公司“北京信曼达荣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品牌“瑞士哈美顿”、型号“C2”、公示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至2月28日”。证据1-4是3618医疗器械网对瑞士哈美顿HAMILTON-C2多功能ICU呼吸机的展示网页,网页发布时间为2011年01月14日。证据1-5是千里马招标官网哈美顿-C2呼吸机招标结果,具体为:(1)重症医学科对HAMILTON-C2呼吸机的招标项目,招标结果公示网页的发布时间为 2014 年 07 月 08 日,公示内容中列明项目名称为“呼吸机”、规格型号为“Hamilton C2”、制造商为“瑞士哈美顿”,中标价格为“35.2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贰仟元整”、公示期“自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10日”。(2)湖北民族学院附属民大医院的招标项目,中标产品包括HAMILTON-C2呼吸机,招标结果公示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
公示内容中列明招标编号为“CSJ-SCC-2012-366”、开标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中标产品名称及数量包含“呼吸机/壹台”、中标产品规格型号包括“哈美顿C2”;(3)安徽冲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呼吸机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为HAMILTON-C2呼吸机,招标结果公示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
公示内容中列明生产企业为“瑞士Hamilton Medical AG”、产品型号为“Hamilton-C2”、公示期限为“2012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8日”。根据上述证据1-2至证据1-5网页所示内容可知,其涉及的均是哈美顿C2型号的呼吸机,网页中所显示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具有一致性,因而,能够通过相同型号与证据1-1相互关联,上述网页的发布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整体上能够形成证据链用于佐证证据1-1所述哈美顿C2呼吸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的事实,其所公开的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进一步地,专利权人主张该型号的呼吸机适配多种型号的呼气阀,但对此并未进行举证,故其主张无法得到合议组支持。
对于证据6-3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产品使用手册的公开时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文档在道客巴巴网站上所示的上传时间后是否被修改或替换,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6-1是道客巴巴网站上对“哈美顿C2呼吸机使用手册”文档的保全证明。道客巴巴网站是一个在线互动文档分享平台,根据道客巴巴网站上传并分享文件的基本操作规则,其文档上传后不能进行编辑,上传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用户只能对上传文档的标题、分类、描述等内容进行修改,但不能编辑或修改上传文档的具体内容。从本案证据发布的文档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哈美顿C2呼吸机的用户手册,上传人“医学用户”将该文档上传并予以公开的意图较为明显,在文档上传时间即向公众公开的可能性较大。专利权人提交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书尚不足以推翻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可以确认证据6-3所示文档在其上传时间已客观存在于道客巴巴网站,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其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呼气阀,证据1公开了一种哈美顿C2呼吸机及其呼气阀,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1附件2第11-36幅图片):呼气阀包括阀体,其中所述阀体包括用以输入呼出气体的第一阀口和用以连接PEEP阀的第二阀口,所述第一阀口和所述第二阀口之间具有呼气通道;所述呼气阀还包括手轮,用以将所述阀体紧固连接在一呼吸阀座上,所述手轮可旋转地套接在所述阀体的外部,所述手轮包括用以卡持连接在所述呼吸阀座开口端上的紧固环,所述紧固环上的多处设有导棱,所述呼吸阀座开口端的内壁上设置导柱,旋拧所述手轮,所述导柱由所述导棱的开口滑入其中,
将所述阀体紧固在所述呼吸阀座上。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流量采集模块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其中: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而证据1中的流量采集模块独立于呼气阀组件之外,相应地,阀座上也就不存在采集端口,其不承担采集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呼吸阀内集成流量采集模块和流量采集端口的同时提高流量监测的精度和PEEP阀的控制稳定性以及阀体、阀座与流量采集模块、
采集端口的快速装配。
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即便认为证据2没有公开“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该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公开。
专利权人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强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阀体的整体拆卸高温蒸煮消毒,无需对流量采集模块进行单独拆卸;(2)避免气流易受PEEP阀影响,造成气流波动较大,影响流量采集模块的测量精度,进而影响PEEP阀控制的稳定性;(3)实现呼吸阀的采集通道和呼吸阀座的采集端口对准、固定和密封。证据2没有公开采集端口在呼吸阀座上,且证据2具有积水杯,没有空间安装手轮结构,因此无法将证据2和证据1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专利采用手轮使得呼吸阀的采集通道和呼吸阀座采集端口的对准、固定、密封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呼气呼吸机及其呼出阀,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0031]-[0042]段和附图1-3):呼气机的呼出阀100,包括阀体110、呼气入口转接管120、呼气出口转接管130、单向阀膜片140、流量传感器150以及呼气出口皮膜160。阀体110设有入气口端111、
出气口端112、积水分支口113、传感器分支口114以及出气分支口115。入气口端111及出气口端112分别为阀体110的两端开口。积水分支口113设于阀体110的侧壁上,并且靠近入气口端111设置。出气分支口115设于阀体110的侧壁上,并且靠近出气口端112设置。传感器分支口114设于阀体110的侧壁上,并且在垂直于阀体110的轴向的方向上位于积水分支口113与出气分支口115之间。进一步地,传感器分支口114还连通有压差传感器接口116。进一步地,积水分支口113安装有积水杯170。具体在图示的实施例中,积水杯170为塑料水杯,阀体110、呼气入口转接管120、呼气出口转接管130均为塑料管。为了进一步实现呼出阀100的无差别高温消毒,将呼出阀100所有的零部件材料都选用耐高温材料,例如,呼气入口转接管120、呼气进口转接管、积水杯170及阀体110均采用塑胶材料制作,呼气出口皮膜160采用硅胶材料制作,流量传感器150采用塑胶材料制作。进一步地,呼气入口转接管120与入气口端111连通。具体在图示的实施例中,
呼气入口转接管120为L型接管。流量传感器150安装在传感器分支口114,流量传感器150的入口设有由金属材料制成的传感器膜片151。由于传感器膜片151的特殊性,本实施方式采用特殊的金属材料制作,克服了传统的流量传感器由于不耐高温而需将其取出单独消毒的问题。呼气出口皮膜160安装在出气口端112,
呼气出口皮膜160能够与呼气出口转接管130靠近出气口端112的开口端抵接,以控制出气通道180的开启与关闭。具体在图示的实施例中,呼气出口皮膜160为硅胶皮膜。进一步地,出气口端112安装有用于控制呼气出口皮膜160运动的音圈马达。上述呼出阀100在使用时,外部呼出气体从呼气入口转接管120接入,
经过单向阀膜片140后,流到流量传感器150所在处;经过流量传感器150后,流向呼气出口皮膜160,由该呼气出口皮膜160控制流向阀体110的出气分支口115。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的阀体110的入气口端1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以输入呼出气体的第一阀口,证据2的出气口端1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用以连接PEEP阀的第二阀口,结合证据2附图2可以确定,证据2公开了所述第一阀口和所述第二阀口之间具有呼气通道;证据2的阀体110的侧壁上设有传感器分支口114,流量传感器150安装在传感器分支口114,传感器分支口114连通压差传感器接口116,据此并结合证据2附图2中示出的流量传感器150具有连通呼气通道的两个通道以及该两个通道之间设有膜片可以确定,证据2的流量传感器1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的流量采集模块,证据2也公开了外部呼出气体从呼气入口转接管120接入,流到流量传感器150所在处,经过流量传感器150后流向呼气出口皮膜160,以及出气口端安装有用于控制呼气出口皮膜160运动的音圈马达,该呼气出口皮膜160及控制其的音圈马达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PEEP阀。
根据上述对比可知,证据2公开了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进一步地,证据2所述呼吸阀体在实际使用时需要连接至呼吸机系统以进行监测和控制,可以确认不论是在呼吸机上集成布置还是额外独立设置,证据2的呼吸机系统必然具有承接呼吸阀阀体的呼吸阀座。虽然呼吸阀座本身并不必然承担采集功能,但是,在将证据2与证据1结合时,流量传感器集成在呼气阀中即构成呼吸阀体的一个部件,
在证据1公开了在呼吸机内部集成布置呼吸阀座、阀体通过手轮结构紧固在呼吸阀座上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阀座上针对阀体的通道设置相应的采集端口,例如,针对流量采集模块的采样通道出口,
在阀座上设置与之装配的采集端口,从而实现在阀体与阀座紧固连接的同时将流量采集模块与呼吸阀座的采集端口紧固连接,由此而带来的快速装配、拆卸方便、密封性强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这是一种容易想到的最直接的连接方式,而采集端口单独设置在阀座外与设置在阀体上的采集模块装配更加困难,通常不会这样设置,除非为了特殊的目的并解决特殊的问题,因此,想到阀座上设置采集端口与阀体上的采集模块连接以实现快速装配、拆卸方便等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专利权人所质疑的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启示问题,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公开的是流量传感器通过软管与呼气阀结合,证据2公开的是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通道中,即二者公开的是流量传感器与呼气阀连接的两种方式,而证据2教导了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通道中,能够实现与阀体的整体拆卸、
高温消毒,无需对流量传感器进行单独拆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证据1中流量传感器与呼气阀的连接方式,即结合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通道,从而实现整体消毒。上述结合的过程中并不涉及证据2中的积水杯结构,也就是说,证据2所述呼出阀是否具有积水杯结构,均不影响其给出在证据1公开的无积水杯的阀体和阀座通过手轮连接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阀的呼气通道中的技术教导。其次,即便考虑证据2中的积水杯结构,证据2附图2所示的呼出阀的轴向剖面图仅仅是一个实施例的示意图,积水杯与流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并不是一个固定的、不可调节的参数,二者之间的距离并不能够造成其与证据1所述手轮结构结合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在呼气阀同时具有手轮结构和积水杯结构的情况下,调整积水杯与流量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便于手轮的安装和操作,
这种调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
此外,证据2在说明书第[0015]段进一步记载:传统的呼出阀的流量传感器中的传感器膜片不可以进行高温消毒,然而,上述呼出阀的传感器膜片采用金属材质的膜片,可以耐高温消毒,以使呼出阀能够进行免分拆无差别高温消毒,免分拆为不需要对呼出阀拆开进行各组件消毒,无差别为不需要对材料或类别的组件进行不同类别的消毒方式,可统一通过高温消毒方式来进行消毒。根据上述记载可知,证据2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通道中,同样能够实现与阀体的整体拆卸、高温消毒,无需对流量传感器进行单独拆卸。进一步地,
结合证据2附图3所示,按照呼出气体的流动方向,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出口皮膜之前,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将流量采集模块设置为PEEP阀之前,其客观上同样能够使得控制PPEP阀对流量采集模块的影响较小,
从而提升流量测试精度和PEEP阀控制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声称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至9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流量采集模块至少包括分别设置在呼气通道中的节流件和采样通道,所述采样通道包括两个分别设置在所述节流件两侧的采样通道入口。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证据2附图2中示出的流量传感器150具有连通呼气通道的两个通道以及该两个通道之间设有膜片可以确定,证据2的流量传感器150相当于本专利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的流量采集模块,传感器膜片151相当于本专利的设置在呼气通道中的节流件,传感器膜片151的两侧具有采样通道入口,即公开了本专利的采样通道包括两个分别设置在所述节流件两侧的采样通道入口。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节流件为金属膜片或者耐高温蒸煮膜片。证据2公开了传统的呼出阀的流量传感器中的传感器膜片不可以进行高温消毒,然而,上述呼出阀的传感器膜片采用金属材质的膜片,可以耐高温消毒,以使呼出阀能够进行免分拆无差别高温消毒,免分拆为不需要对呼出阀拆开进行各组件消毒,无差别为不需要对材料或类别的组件进行不同类别的消毒方式,可统一通过高温消毒方式来进行消毒(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由于传感器膜片151的特殊性,本实施方式采用特殊的金属材料制作,克服了传统的流量传感器由于不耐高温而需将其取出单独消毒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传感器膜片为金属材质的膜片,可以耐高温消毒。高温蒸煮方式消毒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所述金属材质膜片能够耐高温蒸煮消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采样通道包括第一采样通道和第二采样通道,所述采样通道入口包括:连通至所述第一采样通道中的第一采样通道入口和连通至所述第二采样通道中的第二采样通道入口;所述第一采样通道还包括第一采样通道出口,所述第二采样通道还包括第二采样通道出口。证据2附图2中示出了传感器膜片151,位于其两侧的采样通道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采样通道和第二采样通道,
结合附图2所示可以确定,采样通道入口包括连通至所述第一采样通道中的第一采样通道入口和连通至所述第二采样通道中的第二采样通道入口;结合证据2附图1所示可以确定所述第一采样通道还包括第一采样通道出口,所述第二采样通道还包括第二采样通道出口。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入口或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入口的轴向与所述节流件所在的平面互成的角度范围在0°-90°之间。专利权人主张上述角度范围不包含端点值。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0040]段对上述角度的记载与权利要求的限定相同,其并未排除端点值,虽然附图所示实施例中采样通道的入口与节流件所在的平面互成的角度成锐角,但是其尚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排除了角度为上述范围端点值的技术方案。证据2附图2中示出采样通道入口与传感器膜片所在平面平行,即公开了0°的端点值,在此基础上,改变二者的角度范围,使得采样通道入口的轴向与节流件所在的平面互成的角度范围在0°-90°之间,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和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设置在所述节流件的同一侧。证据2附图1示出第一采样通道出口和第二采样通道出口设置在同一侧,结合附图2所示剖面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和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设置在所述传感器膜片的同一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或6,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和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的轴向与所述节流件所在的平面成75°-90°之间的夹角。专利权人主张上述角度范围不包含端点值。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39]段、[0040]段对上述角度的记载均是基本垂直,即采用的正是端点值90°。结合证据2附图1和2所示可以确定其采样通道的出口与传感器膜片所在平面呈90°的夹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该角度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导棱上设有凸块,所述导柱上设有与所述凸块位置相适配的凹槽。证据1-1附件1附图30和31中可以看到紧固环上多处设有导棱,导棱上设有凸块;附图24和25中可以看到阀座开口端的内壁上设置有导柱,附图32和33中可以看出导柱中设有凹槽,结合附图26和27可以确定上述凸块与凹槽是相适配的一对结构。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所述采集端口至少包括用以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相适配连接的第一接头以及用以与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相适配连接的第二接头;当所述阀体紧固在一呼吸阀座上时,
所述第一接头或所述第二接头的轴向与所述第一采样通道出口或所述第二采样通道出口的轴向平行。通过接头适配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接头的轴向与采样通道出口的轴向平行以便于阀体与阀座的紧固连接,
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9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条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第201480083488.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李隽主审员:杨玉路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刘畅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4W117490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1480083488.7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证据1、附件2、附件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4W117490),专利号 201480083488.7,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呼气阀》。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请求人主张证据1-1(包含证据1-1-1至证据1-1-3)至证据1-5形成完整的证据1,证据6-1至证据6-3形成完整的证据6,均能用于证明哈美顿C2呼吸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主张:(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流量采集模块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其中: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所述采集端口固定在所述呼吸阀座上。
对于证据6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具体理由是:(1)证据1-1所述公证书中并不包含山西医科大学附属太钢总医院购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合同、发票等信息,缺少能够证明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公开时间的证据,对于请求人主张使用生产时间和装机时间证明该呼吸机的公开时间不予认可。
专利权人一方:
进一步地,专利权人认为同一型号呼吸机可以适配多种呼气阀,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视频中的呼气阀是该型号呼吸机的原装呼气阀,因而无法确定该呼气阀的公开时间。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阀体的整体拆卸高温蒸煮消毒,无需对流量采集模块进行单独拆卸;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5和7中所述角度范围不包含端点值,而倾斜的角度更方便进气。
程序事项:本案合议组于2024年04月29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在口头审理中,明确如下事项:1.关于审查基础,合议组当庭告知本案权利要求的审查基础是第565406号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至9项。
② 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流量采集模块设置在所述呼气通道中,其中:由所述第一阀口进入所述呼气通道中的呼出气体的一部分经所述流量采集模块后产生一定的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由所述第二阀口进入所述PEEP阀;
③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呼吸阀内集成流量采集模块和流量采集端口的同时提高流量监测的精度和PEEP阀的控制稳定性以及阀体、阀座与流量采集模块、采集端口的快速装配。
④ 技术启示判断: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公开,或者被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⑤ 合议组认定:对于证据1-1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公开时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能够结合证据1-2至证据1-5中的招标公示时间等公开时间认定证据1-1所述哈美顿C2型号呼吸机的公开时间,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对于同一种产品来说,尤其是对于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来说,产品型号与具体产品之间应该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同一种型号的所对应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结构,这符合一项产品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规律。
⑥ 结论:宣告第201480083488.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构成完整的认定链条:审查基础确定争点所指向的文本,区别特征与技术问题界定判断的起点,技术启示决定最终结论。实务中,争议往往集中在第②③步——区别特征的划分粒度与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在对比文件中找到结合启示。改变其中任何一环,结论都可能不同。
5. 决定要点解读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 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证据公开并给出相应的技 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 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 创造性。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创造性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翻盘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阶段能否通过重新界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质疑证据的证明力来扭转认定。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附件2、附件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创造性、证据认定。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创造性:本案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三步法』判断框架。实践中最容易影响结论的是第二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界定,以及第三步——结合启示的有无。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将区别特征尽可能归入常规技术手段或相近领域的通用做法,是削弱创造性的有效路径;两篇以上对比文件的组合须论证结合的动机。
- 挑战专利权人主张的技术效果:若效果未在原始申请中记载,或缺乏实验数据支撑,可主张该效果不能用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争取更有利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表述:技术问题越具体、越贴近区别特征带来的真实改进,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解决方案。
- 论证不存在结合启示:对比文件结合后无法实现涉案发明的功能、或结合存在技术偏见、或需要创造性劳动,均能否定技术启示。
- 辅证非显而易见性:商业成功、克服技术偏见、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均可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
▸ 关于证据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互联网证据、使用公开、自行截屏等事实的认定,取决于信息公开状态是否可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互联网证据宜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或权威平台留存,证明其公开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自行截屏的证明力较弱,需辅以来源说明。
- 使用公开(销售、展出、投标)应围绕『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举证,并注意公开的连续性。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从证据形式质证:未固化、来源不明、可自行编辑的网页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 从公开时间质证: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说明书应着重描述区别特征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配套实验数据,为后续答复夯实基础。
- 避免把发明点写成常规手段的堆砌,应突出技术要素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
- 研发成果对外发布前完成专利布局,避免自身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
- 对外展示、投标、参展应留存时间记录与内容清单,便于日后证明或抗辩。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4W117490、201480083488.7、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证据认定」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