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 2025年度典型案件
案件编号 5W140368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案例目录 扉页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决定宣告 点评 ↑ 回到顶部
第一部分 决定书原文

扉页

无效宣告请求人朱泽鑫专利权人义乌市柔森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专利号202321427753.1申请日2023年06月07日
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2023年12月29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2025年03月20日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

决定要点通常对于自行网页截屏保存的互联网证据,出于电子文档的可编辑性,对其真实性存 疑,但若该互联网证据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所列对比文件的网页内容相同、网页链接一 致,且不同主体在不同时间通过相同的网页链接均可查询获得相同内容的网页,形成彼此印证, 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对该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新浪微博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知名门户网站新浪网所设立的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类 的社交网站,当使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微博用户公开发布的微博内容作为互联网证据时,基于 新浪微博的发布机制、微博用户的发布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反证等因素综合考量该互联网证 据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处于公开状态,鉴于微博内容的修改留痕、微博可见范围的修改留痕,在无 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对该微博内容的公开性予以认可。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2321427753.1,名称为“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23年06月07日, 专利权人为义乌市柔森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包括梳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气囊、梳爪和清洁爪; 所述气囊固定在梳体的一侧,所述气囊上固定有多个梳爪; 所述气囊上设置有多个第一镂空孔; 所述梳体上位于气囊处设置有多个第二镂空孔; 所述清洁爪插拔连接在梳体的末端,所述清洁爪用于清洁梳爪。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梳爪呈圆锥状,所述梳爪位于气囊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的直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梳爪的末端设置有圆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爪包括插块和清洁杆,所述梳体的末端设置有插孔,所述插块过盈连接在插孔上,所述插块上固定有一排清洁杆。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杆的末端设置为弯曲状。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块的末端倒圆角处理。”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朱泽鑫(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25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对新浪微博用户“guiltypleasures”发表的题为“拯救脱发!”一文的网页内容截屏打印件,共3页,该网页链接为https://weibo.com/3596594293/GbNN45Sqz?refer_flag=1001030103_,在第1、2页的图片均示出“18-4-12 23:50”字样; 证据2:CN205696323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23日; 证据3:CN101431914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证据4:CN216534233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5月17日; 证据5:CN202919331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 证据6:CN216165788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4月05日; 证据7:CN217446943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9月20日; 证据8:CN205988068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3月01日; 证据10:CN308118859S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23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07月07日; 证据1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1为针对本专利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其中所列出的相关文件证据,即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8,以及所提交的证据10,主张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或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由证据2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书中还提及证据9,但并未提交该份证据,且也未就证据3-8、10如何使用进行相关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03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25年0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5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口头审理通知书,请求人于2025年05月01日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告知本案合议组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 (二)证据认定本案中,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张使用证据1-2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同时提交证据11,即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张将证据11作为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证据1-2为上述评价报告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2,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发表意见。 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经核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于证据1的真实性问题:证据1为请求人声称的对新浪微博用户“guiltypleasures”发表的题为“拯救脱 发 ! ” 一 文 的 网 页 内 容 截 屏 打 印 件 , 该 网 页 对 应 的 链 接 为https://weibo.com/3596594293/GbNN45Sqz?refer_flag=1001030103_。请求人主张该证据1与证据11,即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的网页链接及其对应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 对于互联网证据,虽然可以通过网页截屏的方式予以保存,但是鉴于此类电子证据保存后可进行编辑等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因而通常对于自行截屏打印的互联网证据,考虑到上述易于修改的可能性,对其真实性存疑。本案中,虽然证据1为请求人自行截屏获取保存,但是请求人在其请求书中陈述,该证据1与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对比文件1相同,且同时将该评价报告作为证据11予以提交以证明上述主张。经核实,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的网页链接与证据11中所列对比文件1的网页链接相同,证据11中对所列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描述也与证据1中所示内容相同,且通过该网页链接能够浏览的内容与证据1所示网页的内容相同,可见,证据1虽然为请求人自行截屏获取保存,但是其所指向的网页链接与证据11中所列对比文件1对应的网页链接一致,所示内容也与证据11中的描述相应,通过提供的该网页链接也可查询到与证据11、证据1所示内容相应的网页,据此,鉴于不同人员,在不同时间通过相同的网页链接可查询获得相同内容的网页,彼此印证可证明证据1的真实性。在专利权人也未对该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于证据1的公开性问题:新浪微博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知名门户网站新浪网设立的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类的社交网站,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政府机构、公司企业、个人均可通过注册成为新浪微博用户并发布微博,且可以浏览他人公开发布的微博。新浪微博平台管理机制为:微博内容一经发布,其发布时间由服务器自动生成;2017年10月01日之前的微博一经发布不能修改,只能删除,2017年10月01日之后发布的微博可由博主进行编辑,但一经编辑将显示“已编辑”标识;新浪微博的可见范围包含公开微博和非公开微博两种,公开微博属于任何人经注册获得新浪微博账号即可查看其内容的微博,非公开微博则仅限博主可见或粉丝、好友圈可见;2020年03月23日新浪微博官方发布的《微博可见范围设置调整公告》 公示,一直以来微博的可见范围只能从公开可见设置为其他非公开范围,非公开的微博无法再次变更可见范围。2020年02月20日之前发布的且在2020年03月23日仍处于非公开状态的微博,无法调整可见范围,2020年03月23日之后发布的非公开微博可以转为公开微博,但一旦转换,将显示“已编辑”标识。在本案中, 经核实通过该网页链接能够浏览与证据1完全相同内容的网页,该网页显示“18-4-12 23:50”字样,未显示“已编辑”标识,可知该微博内容自发布后并未进行过编辑,同时基于上述可见范围的调整机制,鉴于其发布日期早于2020年02月20日、并于证据11所示评价报告作出之日时可被查阅,基于高度盖然性可以证明该新浪微博用户“guiltypleasures”发表的题为“拯救脱发!”在2020年03月23日已处于公开状态,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该微博未经编辑,并可确认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处于公开状态,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证据1公开了一种气囊梳(参见第3页图示标题),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的第3页的图片包括左图,即该气囊梳的正面图,以及右图, 即该气囊梳的背面图。其中,左图示出该气囊梳包括梳体、气囊和梳爪,气囊固定在梳体的一侧,气囊上固定有多个梳爪,结合左图的气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1的气囊上设置有多个第一镂空孔;第3页图示文字为“多功能发梳 洗完头发将吹风机对背面梳孔吹有效保护发质不伤头发”,结合右图的吹风机风嘴及其喷出的气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1中位于气囊梳背面、对应于气囊处位置的多个梳孔相当于本专利中梳体上位于气囊处设置的多个第二镂空孔。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的气囊梳包括气囊侧的镂空孔和梳体侧的梳孔,实现干湿两用、按摩头皮的功能,属于一种功能镂空洞洞梳子。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梳子还包括清洁爪,其插拔连接在梳体的末端,用于清洁梳爪。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梳爪上缠绕的头发进行便捷清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带清洁耙的气囊梳的梳柄,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段和附图1-3):气囊梳包括外壳1和梳架2,梳架2上连接有梳发气囊3,梳架2上设置有多个气囊条4,梳架2上连接有梳柄本体5,其内部预设有存放槽,存放槽内插装有清洁耙6,清洁耙6包括手持部61,其一端并排设置有多个清洁爪62,清洁爪62与手持部61一体成型设置,清洁爪62的自由端均设置有弯勾63。带弯勾63的清洁耙结构可以非常方便简单地清理头发,而且不会戳破气囊。可见,证据2中用于梳发的气囊条和用于清洁气囊条的清洁耙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梳子的梳爪和用于清洁梳爪的清洁爪,证据2的清洁耙插装于梳柄本体内部的存放槽,结合图3可以看出,存放槽位于梳柄本体的末端,因此,证据2还公开了清洁爪插拔连接在梳体的末端,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梳爪上缠绕的头发进行便捷清洁,即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清洁爪及其具体位置设置的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中以实现便捷清洁梳爪的技术启示,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上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清洁爪的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对其公开的气囊梳进行改进,设置清洁爪使气囊梳具有清洁梳爪的功能。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2.1、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梳爪的结构进行进一步限定,证据1第3页的左图示出梳爪的末端设置有圆球。同时,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将梳爪的形状具体设置为圆锥状,且使梳爪位于气囊的一端直径大于另一端的直径以便于较小直径的尖端梳爪快速插入头发,利于顺畅梳发且减少头发缠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清洁爪的结构进行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3段和附图1-3)公开了梳架2上连接有梳柄本体5,其内部预设有存放槽,存放槽内插装有清洁耙6,清洁耙6包括手持部61,其一端并排设置有多个清洁爪62,清洁爪62与手持部61一体成型设置,清洁爪62的自由端均设置有弯勾63。可见,证据2中清洁耙包括的手持部和清洁爪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清洁爪包括的插块和清洁杆,证据2中图3示出存放槽位于梳柄本体5的末端,手持部61的末端为倒圆角,即证据2的存放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梳体末端设置的插孔,且其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插块的末端倒圆角处理;证据2的图2示出手持部61上固定有一排清洁爪62,清洁爪62的末端设置有弯勾63,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插块上固定有一排清洁杆和权利要求5中清洁杆的末端设置为弯曲状。 此外,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还公开了手持部61靠近清洁爪62的一侧设置有至少一个环形槽, 环形槽内安装有摩擦圈64,清洁耙6不使用时,将清洁耙6套入梳柄本体5的存放槽,摩擦圈64能够增加清洁耙6与梳柄本体5之间的连接强度,防止其从梳柄本体5内滑落。可见,证据2给出了在手持部上安装摩擦圈,以提高清洁耙与梳柄的连接强度,防止手持部(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插块)从存放槽(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插孔)内滑落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容易想到通过常规的将插块与插孔过盈连接的方式来提高插块与插孔的连接强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在此基础上, 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宣告

宣告20232142775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李礼主审员:曾倪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参审员:李萍
第二部分 文章点评

1. 案件速览

案件编号5W140368
案件类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
涉案专利号/申请号202321427753.1
审查结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主要证据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

本案涉及法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编号 5W140368),专利号 202321427753.1,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以下结合决定书原文拆解其认定逻辑与实务要点。

2. 当事人主张与答辩(原文摘录)

请求人一方: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1为针对本专利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其中所列出的相关文件证据,即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8,以及所提交的证据10,主张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程序事项:本案合议组于2025年0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25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从双方攻防看,本案的胜负手并不在于主张的数量,而在于主张能否落到具体法条的构成要件上,以及所提交证据能否支撑该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

3. 法律适用与要件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适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技术问题被界定得越具体、越偏离对比文件的技术语境,越难在其他证据中找到结合启示;反之,若技术问题被概括为常规性能改进,则容易被认定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认定:(二)证据认定本案中,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主张使用证据1-2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同时提交证据11,即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张将证据11作为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证据1-2为上述评价报告所使用的对比文件1-2,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发表意见。

4. 决定的理由:推理链还原

① 审查基础:(一)审查基础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
② 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梳子还包括清洁爪,其插拔连接在梳体的末端,用于清洁梳爪。
③ 结论:宣告20232142775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环节的判断顺序具有固定的逻辑:先界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再判断该主题是否落入法定排除情形。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等实体问题不再评价,因此这类决定往往直接终结案件。

5. 决定要点解读

通常对于自行网页截屏保存的互联网证据,出于电子文档的可编辑性,对其真实性存 疑,但若该互联网证据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所列对比文件的网页内容相同、网页链接一 致,且不同主体在不同时间通过相同的网页链接均可查询获得相同内容的网页,形成彼此印证, 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对该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新浪微博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知名门户网站新浪网所设立的提供微型博客服务类 的社交网站,当使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微博用户公开发布的微博内容作为互联网证据时,基于 新浪微博的发布机制、微博用户的发布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反证等因素综合考量该互联网证 据在申请日之前是否处于公开状态,鉴于微博内容的修改留痕、微博可见范围的修改留痕,在无 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可对该微博内容的公开性予以认可。

该要点是本案最具参照价值的部分:它并非对个案事实的简单复述,而是对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提炼出的裁判规则,可在同类案件的审查意见答复、无效请求与答辩中直接援引。适用时须注意其成立的事实前提,避免在事实基础不同的案件中作过度扩张的引用。

6. 结合本案的分析

本案专利权被全部无效,说明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就创造性提出的主张,涉案权利要求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面前未能维持其有效性。全部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此前基于该专利的许可、维权与交易安排均需重新评估;对权利人而言,后续的重点在于核查各项无效理由的认定边界,并评估是否存在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收缩保护范围以保住部分权利的空间。

本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与关联性构成本案的三条主线:公开时间决定其能否作为现有技术,真实性决定其能否被采信,关联性决定其能否用于评价涉案权利要求。在无效攻防中,先质证证据资格往往比直接辩论技术内容更为高效。

7. 实务启示与攻防要点

本案主要涉及:证据认定、保护客体。以下按不同主体的立场给出可供直接复用的要点。

▸ 关于证据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互联网证据、使用公开、自行截屏等事实的认定,取决于信息公开状态是否可验证、证据链是否完整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互联网证据宜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或权威平台留存,证明其公开时间与内容完整性;自行截屏的证明力较弱,需辅以来源说明。
  • 使用公开(销售、展出、投标)应围绕『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举证,并注意公开的连续性。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从证据形式质证:未固化、来源不明、可自行编辑的网页内容,真实性难以确认。
  • 从公开时间质证:无法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证据,不构成现有技术。

▸ 关于保护客体: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保护客体的判断。客体问题属于可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一旦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不再评价。

对请求人/审查一方:

  • 对涉及医疗影像、手术规划的方法,审查其是否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是否包含介入人体的处置步骤。
  • 对含商业规则的方法,审查技术方案是否仅由人为规则构成而未产生技术效果。

对专利权人/申请人一方:

  • 论证方案的技术性: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方面说明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数据处理精度、计算效率等),而非单纯的诊断或商业目的。
  • 强调方案未对医生诊断或治疗选择构成限制,不属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启示:

  • 研发成果对外发布前完成专利布局,避免自身公开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
  • 对外展示、投标、参展应留存时间记录与内容清单,便于日后证明或抗辩。
  • 医疗影像、生理数据处理类方案应写成『图像处理/数据处理装置与方法』,明确其实施主体与数据流向。
  • 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出现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选择等直接指向医疗行为的限定。

8. 检索与归档提示

建议以「5W140368、202321427753.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证据认定、保护客体」为索引标签归档本案。本案出自「赋青春」《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可作为同类争议的先例样本:在撰写阶段用于校验权利要求布局,在答复阶段用于寻找论证路径,在无效攻防中用于预判对方主张与自身的退守空间。